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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自罚”也算教师的错?

近日,网传一张图片显示,在一间教室前面的墙角,4名学生站在一张书桌上,同时手举另一张桌子。网友称,事发河北邯郸武安市第三中学,4名学生因迟到接受体罚。此举被网友质疑“教育方法不合适”。(《新京报》5月19日)

这是一次“温情的体罚”,因为“站桌举桌”属于学生自愿行为,而非教师意愿;这又是一次“误会式体罚”,问题出在教师未能发现和中止学生自罚,从而由之造成了“既定事实”。或许,从结果来看,学生体罚的行为确实存在,事实也有照片为证进行“场景化呈现”,然而从过程和原因上来看,这显然属于一次教师“不应受到处罚的体罚”。

学生上课迟到,违反了校规班纪理应受到处罚,这是班级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教师的职责所在。当然,可以处罚不代表可以体罚,这又是一项教育基本原则。因为体罚会给孩子的身心带来伤害,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规范性要求,需要对此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不过即便同为体罚,在原因上千差万别,在性质上也可能迥然不同。教师体罚学生诚然不对,但也应分清是非曲直,否则“误伤”下的矫枉过正,同样是一种权利伤害。

在笔者看来,未成年人的权利固然需要保护,但教师的权利同样值得尊重。因学生“自愿体罚”,使教师停止工作反省,被处以记过处分,并在记过期间被取消评先评优的资格,这对教师是不是处罚过重,对其权利是不是伤害过大?退一步讲,即便教师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体罚行为发生,那么学生被罚难道一定是教师的错?

教师被停止工作之后,也就意味着其教学的连续性被打断,而对于熟悉其教育方法的学生来说,可能会带来不适。教学的节奏和规律被打破后,对大多数学生来说,是不是一种伤害?更重要的是,若是因为自身的行为而让教师担负责任,受到处罚,必然会让涉事学生心生愧疚,若处理不当就会使师生的关系受损。

优异的教学成绩的取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责任以及良好的师生关系,也取决于良好教育环境的培育。原本,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拥有崇高的社会地位,也有着极高的职业荣誉感。然而近年来,教师形象有所受损,固然跟其群体本身一些问题如师德下滑有关联,也跟个案之下的放大效应密不可分,并由此导致了外界的认识偏见和思维固化,甚至有“妖魔化”的倾向。只要是学生被罚,引起了家长或媒体的关注,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总是会处罚教师,因为大家已经形成了一个思维定式:一定是教师的错。

然而真相是什么,从媒体到主管部门似乎都并未正视和探究。对舆论压力进行迎合的处罚,伤害的可能是一个群体的积极性,也使得他们的正当权益难以保障。时下教师从业环境也成为其权利不彰的重要原因——管严了会受到抨击,管松了也可能遭致口诛笔伐,家长们动不动就上门兴师问罪,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不问青红皂白开列罚单,都让教师们投鼠忌器而不知所措。可以肯定的是,缺乏对真相的评判机制和对教师权利的保护体系,有可能损伤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是一个宏大而自成体系的工程,更是“润物无声”的细节体现。给教师一个公正的待遇,一个基于事实上的处罚,让其免受不公正的“体罚”,何尝不是教育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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