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新浪微博网友“二举youngster”爆料,“巴中二中捐款完全强制性,捐得多的表扬,捐得少的通报批评,少于5元的捐款拒收。”该网友表示,献爱心本是高尚的事,但这样的规定却变了味,给人心里添堵。
巴中二中政教处为了此次献爱心,专门下发了《关于认真开展2015年扶危济困·点燃希望募捐活动的通知》,第二款第四条规定:“各班捐款情况将即时予以全校公示,对募捐活动组织得好的班集体,或在募捐活动中表现出色的学生个人,学校将颁发奖状和荣誉证书,对组织效果差的班级,将进行全校通报,并将以此作为班级量化考核、学习综合素质评定和评优、评审奖(助)学金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从这份通知可以看出,此次募捐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也可以被算作是“自愿强捐”。面对舆论,校方回应,“将捐款积极性与先进班级等集体荣誉挂钩是没有问题的,但与老师、学生个人的考评挂钩,的确有欠妥的地方。”
可是,将捐款积极性与先进班级等集体荣誉挂钩真的没有问题吗?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将爱心和集体荣誉挂钩本身就是一种强制性的募捐行为。而且惩罚或者奖励一个集体比对个人的强制性更严重。因为,那意味着谁若不捐钱或者少捐钱,就拖了集体的后腿,影响集体荣誉,会为集体所不容。
其次,这种集体捆绑下的“强捐”对于正处于“逆反期”的中学生来说,影响非常深远,可能造成他们厌恶募捐活动,甚至讨厌集体活动。比如,很可能会因为某位“土豪”捐款比较多,使得班集体获得了荣誉,让学生形成“金钱崇拜”的价值观,形成“金钱”即“爱心”的错误观念。
再次,献爱心和集体荣誉有关系吗?献爱心是个人行为,学校是教育机构,班级不是慈善募捐机构,募捐多寡和班集体荣誉何干呢?或许某班某同学把自己所有的零花钱都捐献出去了,可是由于班级捐款总数比较少,跟随集体而挨了批评,这合适吗?最重要的是,把爱心和集体荣誉这种功利性的东西放在一起,是不是玷污了学生的一片赤子之心?
学校不是慈善机关,没有组织慈善活动的资质,所以不能越俎代庖,更不能通过“集体荣誉”绑架学生献爱心。学校是教育机构,更应该做的是教育学生有爱心,引导学生参与社会慈善活动,而不是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