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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内部的事,还是让“章程”多发力

最近有网帖爆料称,贵州一高校因发现学生寝室“藏有麻将”而下发红头文件对当事学生予以“警告”。有声音认为,在举国上下推行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学校以红头文件的形式给学生处分的做法是不是有些任性,是不是与高校“去行政化”的大势相违背?我觉得,我们大可不必对高校内部的日常管理行为指手画脚。

作为局外人,我们对该事件的前因后果并不明了,所以对这几位学生的行为是否违反学校相关规定不好作评判。但如果学生真的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而受到相应的处罚,我们应当支持学校的行为。因为从依法治校的角度考虑,法律赋予了学校拟定管理章程的权利。《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行使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只要不违背本校的章程,即可视为合法。

由此,还有两个问题必须厘清:学校章程的制定是否合法?学校下发的“红头文件”法律效力如何?

教育部曾颁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要求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起草学校章程,要设立专门的起草组织,起草组织成员由包括学生代表在内的多方人员组成,这也意味着学校章程的制定也吸收了学生的意见。此外,章程对从起草到修改至发布各个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现在看学校章程是否合法,首先应考虑的是章程制订的程序是否合规。再者,就学生管理方面的规定来看,应看相关条文是否侵犯学生的权益。《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要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义务。单以学校将学生的行为通报批评这件事而言,尚未看到对当事学生哪方面的权益有明显的伤害。

最后,我们还要理性看待学校下发“红头文件”做法,这只是一份校内文件而已。首先,它只在一定的范围内发挥相应的作用,这个范围就是学校。其次,它所起的作用仅限于对当事人的教育和其他学生的警醒。如果学生行为对他人造成了较严重的利益伤害,涉及侵犯他人权利时,学校“红头文件”就必须让位于法律。

法不可能渗透到学校管理的每个细节,在学校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还是让学校章程出面,让校纪校规发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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