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报道,2014年11月,发生在湖南省益阳市的教师猥亵女学生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日,21名受害女学生中的17人向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除益阳市赫山区八字哨镇中心学校和犯罪嫌疑人周某外,益阳市人民政府、教育局等多家单位也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赫山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首先要对这17名受害女生的家长表示敬意。以往,遇到孩子的权利受到侵犯,很多家长要么选择沉默,要么选择找政府、学校“闹事”,而他们既没有保持沉默,又采取合法理性的途径,即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索赔问题。
但遗憾的是,法院并没有受理。从尊重法律角度,我们应尊重法院的裁定。可是在笔者看来,法院如果受理此案,实际上可以给类似猥亵女生案一个法律意义的说法——对于教师猥亵女生,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于教师猥亵女生案,教育部门、学校究竟该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并没有明确的说法。
一种意见是,教师猥亵学生,教师应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主体,因此,家长应该向教师本人索赔,教育部门、学校没有多大责任。有,也是道义责任。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猥亵事件发生在校园、课堂之上,学校有对学生进行监护、保障学生身心安全的义务和责任,政府部门对学校办学有监管责任。因此,政府部门和学校应该承担责任,而且,也只有教育部门、学校承担责任,才能引起教育部门、学校对类似事件的重视,而不是把侵犯学生权利,变为教师个体的事,进而加强对教师的教育管理,建立防患机制。
以前,类似这样的事件,通常是由家长和政府、学校“谈判”解决,如果双方意见谈不拢,家长会采取到学校“闹”或到政府上访的方式,迫使政府、学校解决,而政府面对家长“闹”的情况下,为息事宁人,也就承诺赔偿了事。可是,这种处理方式,并没有认真梳理政府部门、学校在侵权事件中究竟有什么责任,大家在争吵中,偏离了事件的主题。
通过司法途径,其实是一个理清责任的好方式。以笔者之见,在教师猥亵学生案件中,政府部门和学校的责任,都是需要通过审理加以明辨的,比如,政府教育部门是否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学校是否重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对于女生遭受猥亵的案子如此之多,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称没有责任,是说不过去的。
另外,在我国的教育管理体系中,学校是政府部门的下属机构。因此,法院认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益阳市人民政府、益阳市教育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市赫山区教育局、益阳市赫山区八字哨镇人民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值得商榷。
至于法院受理之后,经过审理,如果判决政府部门不履行赔偿责任,那也是一种说法,如果法院不受理,受害女生家长要维权,可能又会到学校闹,或者采取到政府上访的模式。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