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制定《学校法》的重要价值在建立现代学校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马敏当了6年的华中师大校长和3年的党委书记。当校长那几年,作为法人代表,他时常接到出庭通知,而且官司“每打必输”。他说,现在以法律手段解决学校面临的纠纷成为一种常态,校长打官司也成了常态。但是,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无法可依,因此屡屡败诉。“凡是当过校长,就明白这个道理。”马敏说。他建议加快制定《学校法》,在遇到纠纷的时候,让学校能够依法维护权利,而各校自己制定的大学章程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效力。(中国青年报3月4日)

不少学校办学者,希望《学校法》能保护学校的权利,这给人的感觉,似乎学校面对教师、学生(家长)是弱势群体一样,而现实的情况是,学校相对于行政部门,由于缺乏自主权而处于弱势;学校内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由于缺乏参与办学管理、监管的权利,而处于弱势。因此,制订《学校法》不是单纯保护学校的权利,而是明确与学校办学相关所有环节,不同利益方包括政府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办学者、教育者、受教育者、学校合作机构的权责。

推进依法治校,《学校法》不可缺少。在笔者看来,《学校法》最重要的价值,是确立学校的办学主体地位(防止行政部门以及其他力量侵犯学校办学自主权),明晰学校在办学中的权利和责任(防止学校校方侵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现在我国学校之所以经常陷入家校冲突、学生赔偿纠纷,就因为学校举办者、办学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的权责边界模糊。

我国大中学校,在国家教育部的统一部署之下,现在都在制订学校章程。笔者一直认为,由学校起草制订、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学校章程,并不具有法律意义。如果行政部门侵犯学校办学自主权,学校难以用此章程救济办学自主权;如果学校遇到纠纷,家长或学生把学生告上法庭,法院在审理时,根本不会依据学校章程。马敏等代表委员的遭遇,就充分说明这一点,纵然学校有规定,可是,法院在审理时,根本就不会用以作为审判的依据。如果教育部门不意识到这一问题,还继续采用行政程序制订学校章程,即便每所学校都有章程,还是无法依章程办学。

要让学校章程成为学校依法办学的宪章。有两种现实的选择,一是先制订《学校法》,明晰政府和学校的关系、权责,以及学校内部的治理结构,再依据《学校法》制订学校章程;二是在没有《学校法》的情况下,将学校章程的制定纳入立法程序,每所学校的章程,在政府部门审批通过后,再提交人大讨论、审议、发布,这样颁布的学校章程,就成为所有社会机构都必须遵守的法律,从而解决其法律效力问题。

我国学校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政府和学校的关系不清晰——学校是办学主体,可是却缺乏办学自主权,包括最重要的人事权和财权;学校内部的治理结构不符合学校办学的要求——学校是教育、学术机构,可行政主导教育和学术资源配置,没有实行教育和学术管理;教师和学生是学校的主体,但教师和学生却缺乏参与学校管理、监督、评价的权利,教师和学生的权益受到损害,在校内没有教师委员会、学生委员会这样的健全渠道来维护权利。

我国在制订《学校法》时,必须直面这些问题,如果不能明确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推动在学校内部实行现代治理,建立教师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学生自治委员会,处理有关教师、学生事务,那么,即便法律制订、颁布,学校老师、家长还是会不买账——遇到纠纷时,他们就可能不走法律程序,而是采取“闹”的办法,而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又怕闹,最终演变为有法不依。以学生春游为例,现在我国教育部门、学校担心出事,有不少已经取消春游。而如果有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决策,事先讨论、明确责任,签订协议,那么,万一发生事故,可依据家长委员会参与做出的决定,进行责任界定,而不像现在一出事故,家长就找学校兴师问罪,而教育部门为息事宁人,也不依据责任胡乱问责。说到底,制订《学校法》,主要是为学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提供法律保障,只有学校真正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校闹”问题,才可能消除。

(作者系中国教育报刊社签约评论员、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学校  学校词条  制定  制定词条  建立  建立词条  重要  重要词条  价值  价值词条  
教育评论校庆

 媚俗的校庆令人生厌

全国有那么多学校,校庆活动可以说是周周有、月月有。通过校庆总结过去,展望未来,凝聚校友,提振在校师生的“精气神”,这对一所学校来是一件平常但又必须认真对待的事。...(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