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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孩子不再只是“家务事”

2月4日,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支持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的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对女儿小玲(化名)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这一司法判例也许寓意着:沉睡了近30年的良法终于被激活。孩子不再是私人财产,监护孩子也不再是“家务事”。

中国自古有“虎毒不食子”的人伦古训,但对于监护失责、甚至侵害,鲜少有惩戒的先例。这些年,因儿童缺乏得当监护而导致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2012年11月,贵州毕节5名男童寒夜取暖被闷死在垃圾箱;2013年6月,南京吸毒母亲将两个女儿反锁在家致双双饿死;2013年9月,南昌一对小姐妹爬进家里洗衣机不幸被绞死……意外风险的背后,也警示社会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反思。

对于失责或失能父母,继续放任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对孩子而言,无异于“羊入虎口”。因此,“撤销监护权”,在理论上是必要而现实的惩戒手段。一是我国1987年《民法通则》、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譬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早有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二是在欧美现代监护制度发达的国家,未成年人不只被认为是被监护对象,更被视为国家财富。一旦监护责任缺失,社区、民间组织、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都有权检举、控告,甚至通过司法程序剥夺其监护权。遗憾的是,在我国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监护人失当而被撤销监护权,几乎是“传说”。

自2013年5月,民政部在北京等全国20个地区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其中重要内容就是落实监护权撤销制度。2014年12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可被剥夺监护权”的7种可能。徐州铜山的判例,便是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意见”的典型案例。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撤销监护权”的意义当然不仅在于让良法善政照进现实,更重在完善监护权监督制度,真正撑好儿童权益保护伞。

当然,“撤销监护权”只是难度不小的第一步,接下来,应该还有紧跟其后的“两步走”:一是真正解决“撤销”后的后顾之忧。尽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但这种兜底制度需要地方部门拿出真金白银,而如何让“撤销监护权”的孩子尽可能及早“回归家庭”,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二是追究被“撤销监护权”父母的法律责任,以此警示监护权对应的义务关系。

保护孩子,就是保护国家的未来。“撤销监护权”使得孩子免于继续遭受侵害的危险,而捍卫威严公正的监护制度,才是为儿童权益保护锻造出值得信赖的铜墙铁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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