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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教育发展“划红线”,“校中校”该何去何从

5月14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该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表示,“《条例》的颁布,在民办教育发展制度环境建设上具有标志性意义,将对今后民办教育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此前,一些地区的公办学校打着“名校办民校”的幌子,纷纷办起了民办学校:有的直接办在原校园内,同一所学校,两种办学体制,两套收费标准;有的租用废弃工厂或学校等,稍加改造后挂牌招生;有些学校因经济状况较好,重新审批一块土地,另起炉灶,建设一所高标准的民校;有些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为由,改制为民办学校。

这些所谓的民办学校,实为“校中校”,与一般意义上的民办学校有本质区别。首先,校内教师身份复杂。教师大多来自于原公办学校,且是原公办学校的骨干教师,还有一些是从本地其他学校招聘的优秀教师,这些教师均由当地财政发放工资,只有很小一部分教师由民办学校招聘。其次,财务不独立。民办学校收取的所有费用都由公办学校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说到底,这类民办学校实为“假民校”,其目的是盈利。因学校管理干部和教师几乎都是原公办学校优秀教师,教学质量高,名声好,再加上优越的办学条件,这类学校虽然收费很高,但却受到家长的追捧。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民办学校不仅稀释了公办学校优质的教育资源,冲淡了名校优秀师资,还通过“掐尖”招生破坏了区域教育生态,造成教育起点和教育过程的不公平。同时,这类民办学校还可能因为财务管理混乱,滋生教育腐败。

为规范民办学校设立,《条例》第七条明确指出:“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规定旨在终止一些地区存在的“校中校”现象,斩断“名校”和“民校”之间的利益链条,重建区域教育生态。那么,这一政策落地后,原有的义务教育名校举办的“校中校”何去何从?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途径加以解决:

一是按照“六独立”要求,责成这类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限期脱钩。《条例》明确要求:“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也就是说,真正意义上的民办学校,应当实现“独立法人、独立校园、独立教师队伍、独立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六个方面的独立。

一些公办学校声称其举办的民办学校已实现“六独立”,实际上却并没有按照要求独立运行,尤其是教师聘任、财务会计制度和经费使用等,并不是民办学校说了算。终止“校中校”,要对原来公办学校举办的民校重新审查,按照“六独立”的要求,限期整改为真正意义上的民办学校。

二是明确现有民办学校教职工的身份。一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的“校中校”,教师与原公办学校混用,一些教师长期拥有公办学校教师身份,由国家财政发放工资报酬。还有一些公办学校以“帮扶”的名义参与民办学校管理,为吸引优质生源,对外声称学校管理、教师团队全部由公办学校派遣。这些做法违背了民办学校“独立专任教师队伍”的基本要求。

终止“校中校”,要对原公办学校流向民办学校的教师进行清理整顿:愿意回原公办学校的,学校应无条件接受;想要继续在民办学校留任的,学校要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将其人事关系转到民办学校。这样,既有利于民办学校的人事管理,也有利于民办学校发挥办学自主性。

三是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和收费。一些“名校”办的“民校”,常常利用“名校”影响力,将本校尖子生强行留下,引导其到所办民校就读,或在一定范围内“掐尖”,将尖子生笼络到自家民校麾下。生源决定质量,随着这类民办学校名声大噪,收费也越来越高,从而形成一定区域内的“皮格马利翁”效应。

从目前情况看,民办学校“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跨地区招生”“收费坐地起价”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终止“校中校”后,需要进一步规范原民办学校和新增民办学校的招生和收费行为。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要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

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事实证明,民办教育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不同教育的选择和需求,是公办教育的重要补充,但不能失去公益性。《条例》的颁布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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