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出台的《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开展校(园)长综合督导评估,坚持正确导向,发挥督导评估的指挥棒作用,落实“五育并举”,坚持发展性评价,着力解决广大中小学和幼儿园事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校(园)长是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的关键人物,其综合素质以及业务能力关系到学校的发展、教育教学质量和区域教育生态。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充分发挥督导评估指挥棒的导向作用,对引导校(园)长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业绩观、人才观具有重要意义。
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是一项新鲜事物,需要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积极探索,不断尝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四个问题。
一是全面推行校长任期制。开展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的前提是严格落实校长任期制。当前,基层中小学校长一般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命,往往没有明确的任期。有的地方对校长任期做了要求,但标准不一,执行不到位,随意性较大。2017年,中组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校长、副校长每个任期一般三至六年,注意与中小学学制学段相衔接。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二年。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全面推行校长任期制。
二是努力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只有评估公平、公正,才能树立科学的评价导向。因此,教育督导评估部门要全面细化督导评估要点,将督导评估事项落小落细,制定可操作性强的评价量表,采用科学有效的督导方式,对校(园)长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作出准确判断,提供具有权威性的督导结果。组建督导专家团队,要兼具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让有教育情怀的教育评估专家参与进来。同时,也可借助第三方机构,以保证督导公平、公正。在实施督导的过程中,要严格程序,保证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确保评估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三是积极强化结果的权威性。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性督导评估,是对校(园)长一个阶段内工作的全面检验、总结、评价。但是,评价不是最终目的,依托评价更科学地使用干部才是最终指向。《意见》特别强调: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要将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报告,作为办学情况诊断、重大决策、校(园)长考核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要将综合督导评估结果作为校(园)长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校(园)长,要依照《教育督导问责办法》进行严肃问责;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公开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只有强化评估结果运用,以督导评估促进教育系统选人用人,才能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的导向作用,让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校(园)长获得更为长远的发展。
四是严格保障办学自主权。实施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对校(园)长来说是压力,也是动力。《意见》指出,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强与学前教育办园行为评估、基础教育质量监测、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巡视巡查、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的协调,避免增加基层负担。要让校(园)长干出成绩,需要充分放权,逐步建立事权、人权、财权相统一的学校办学机制,充分赋予学校办学自主权,尽可能地减少行政干预,激发学校的办学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