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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竞赛管理应将中小学校纳入重点监管范畴

近日,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对2018年9月发布的《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管理制度,坚持素质教育导向,更好地发挥竞赛活动的育人功能。(3月15日 教育部网站)

竞赛活动多而滥,容易加重学生的负担,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去年,教育部公布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35项竞赛进入“白名单”。规范竞赛管理,在打击“山寨”竞赛活动的同时,还要对进入“白名单”的竞赛活动加强监管。《管理办法》把竞赛活动的组织者作为重点,并提出了“八个不得”的要求。

在笔者看来,除了组织者,中小学校也应该纳入重点监管范畴。如果严格遵循自愿参加原则,中小学校不动员组织学生参赛,一些竞赛活动恐怕早就停止了。

有些竞赛活动的组织者把学校当作“靠山”,为了吸引更多学生参赛,有些组织者还设立了组织奖,奖励组织有方且得力的学校。“组织奖”虽然只是“虚荣”,有些学校还是很在意。很多学校热衷于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看重的并非“组织奖”,而是学生获奖情况——参赛的学生越多,获奖的学生就越多,说明学校的教学成绩好、办学水平高。

只要有学生获奖,学校就会在校门口张贴“喜报”——在某某竞赛活动中,我校多少学生喜获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特此祝贺。同时,还要把“喜报”发到各类工作群、家长群甚至亲朋好友群。除了到处发“喜报”,还会给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发“新闻稿”。在撰写工作总结时,学校还会如数家珍,将获奖学生的姓名、获奖等次与级别一一罗列,作为学校工作的重要成绩。

学生获奖,学校适度宣传,以扩大学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未尝不可,但要树立正确的质量观和荣誉观,正确看待获奖结果。规范竞赛管理,中小学校是监督者,也是被监督者,更是推动者。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竞赛活动,助力“双减”落地落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是学校的应尽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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