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种意义上说,职业经理人吃的是青春饭、激情饭、行情饭、智慧饭。青春是易逝的,激情不可能永远高扬,行情也在不断地变化,智慧也有落伍于时代的一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业经理人行业未来发展需求,欢迎参考~
理论上,职业经理人的现实选择有四种:A老板:以自身资源为基础另起炉灶;B半个老板:以股份形式介入企业产权;C老师:只教习不打仗;D告老还乡:功成身退。
一种选择都有理由,但都缺乏十足的理由。
因为职业经理人,拥有的财富主要有三个方面:资本、资源、智慧;他的所缺也有三个方面:资本、平台、产品。由于前者不脱离后者而独立存在,无形资本要与有形资本相结合,成功的运作模式要与一定的企业平台相结合,良好的客户资源要与一定的产品相结合,这就决定了大多数职业经理人必然不停地打工,没有终点地奔跑。
既然职业经理人是没有终点的奔跑,那么第一代职业经理人神化时代的结束并不是坏事,因为它将昭示着职业经理人行业真正走向成熟的开始,从美的、科龙改制成功到万和的高管持股的企业来看,新的职业经理人制度与职业经理人与老板的团队协作已经取代了个人崇拜,这标志着中国职业经理人阶层的建设会迎来了第二次飞跃。
未来职业经理人的发展需要什么样呢?也许真正要由一个“职业经理人”向“事业经理人”发生质变,但说来容易做来难,这就需要老板和职业经理人平等对话,相互信赖,相互宽容,共同营造。我相信每个职业经理人都会把自己的职业当作事业。虽然第一代职业经理人的黯然退场,很多老板的是是非非,给这个话题平添了几分沉重和复杂,但也给我们职业经理人生涯指引了道路,也同时给老板和职业经理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一、作为老板,既然希望职业经理人把这份职业当作长期发展的事业,那么自身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应认同职业经理人的价值观取向,这是一个前提条件。如果资本所有者和职业经理人的价值观根本水火不相容,那么绝对实现不了共存共荣的发展目标。
2、真正给职业经理人提供一个宽松的舞台。在很多民企,职业经理人只是个摆设,是个花瓶,老板虽然退居幕后,却时常垂帘听政,甚至有越俎代庖之举,在如此情景之下,职业经理人岂会把职业当事业?
3、所给予的回报能够吸引职业经理人。这是一个现实问题。回报本身已超越了物质的范畴,而是对其价值的认可。如果回避物质的激励,是一厢情愿的想法。
4、对失败有宽容的心态。如果资本所有者闻功则喜,闻过则怒,这种合作肯定不能长久。你一个劲地要求上升,但遭遇客观因素受挫时,你有没有这种宽容的胸怀呢?
第二、作为职业经理人,既要有成就事业的正确心态,也要有正确的工作方法,这样才能取得老板的支持,从而具备把职业当作事业的客观条件。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
1、第一件事是选对行业和选对老板。如果把事业比作种子,职业经理人比作农夫的话,选对行业是选择有利于成长的气候,选对老板则是选择一块有利于成长的土壤。如果气候和土壤根本不适合,你无论怎样“汗滴禾下土”,也绝对是不可能有收成的。选择行业是建立在自己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趋势的把握之上的,这有赖于职业经理人广博的知识和敏锐的商业直觉。而选择老板,则主要是要有共同的价值观和人文观。记住:在思想上互不认同的两个人,如果仅以利益为纽带,是绝对不可能长久合作的。
2、能正确认识家族、民营企业。这些年来媒体和专家对家族、民营式企业批过了头,把企业不能做大做强的原因都九九归一到家族、民营企业的管理上来。实际上,世界前五百强有百分之六十以上都是家族企业,而在国内也有很多成功的家族企业,如香港的李嘉诚、广东的万和电器等。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不是家族企业,而在于是不是现代的家族式企业。
3、不能急于求成。作为职业经理人,到一个企业任职,前三个月我认为不是去大刀阔斧,而是去用心观察,去冷静思考,等时机成熟后再快刀斩乱麻。如果上任就点三把火,很有可能没烧着别人,把自己烧得体无完肤。
4、要正确认识自己的事业。职业经理人应该问自己一个问题:是帮助公司赚钱,还是帮助公司发展,还是帮助公司成功?如果答案是赚钱,我认为只适合做一个基层员工;如果是发展,只能做一个中层干部;只有有着强烈的成功的使命感,才能胜任高层管理。
5、要多坦诚沟通,不要玩弄权术。即使老板把你当朋友看待,但在公众场合你应时刻维护他的形象。因为老板在某种意义上,是公司的形象代言人,尊重老板,实际上也是尊重公司的形象。
6、要心胸宽广,要勇于接受公司的一些缺陷。世界上没有完美的东西,同样没有任何一家企业在管理上能让所有人满意。
经理人要更好地认识自己在组织中的角色、并清晰如何围绕“责任”、“贡献”和“成果”更好地开展工作,进而提高个人绩效与企业的整体绩效。那么职业经理人必备的财务管理技能有哪些呢?
单位负责人
在会计工作秩序比较差的环境下,大家都认为企业造假的重要根源是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或强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违法,因此新的《会计法》加强了对单位负责人关于会计工作职责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对单位负责人提出了许多基本要求。
我国的单位负责人比较特殊,在单位里有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党委书记等等。为了便于执法,《会计法》附则中对单位负责人作了专门解释。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负责人。
鉴于我国国情,有的单位并没有法人代表,会计法律责任应该由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承担,简而言之,谁在单位主持工作,会计违法后就追究谁的责任。
对会计核算的要求
《会计法》修订后,在会计核算方面,即会计在记账、算账、报账方面,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会计法》中明确规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好后,要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修改前的《会计法》中,规定单位负责人要签名或盖章。修改前和修改后仅一字之差,修改前是“或”,修改后变成了“并”,即单位负责人要签名“并”盖章。在讨论《会计法》修改时,有的单位领导提出,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章有时就放在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拿过来就盖,盖完了章就报送,单位负责人根本就不知道,要求单位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比较冤枉。因此,新的《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既要签名也要盖章。
针对单位负责人出差不能签字而报表的报送时效性又很强的情况,《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可以委托别人代签。例如董事长可以委托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可以委托副总经理签字,如果这些人都不在,也可以委托单位的财务负责人签字。但是要特别注意,不管谁代签,法律责任还是由单位负责人承担,委托人要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对会计监督的要求
修改前的《会计法》在会计监督方面对单位负责人提出的要求是,企业自己要管好自己,强调的是自我监督,例如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制度由企业自己制定。修订后的《会计法》继续强调企业要自己管好自己,要建章立制。如果企业因没有必要的规章制度而出了问题,那么主要责任都应该由单位负责人来承担;如果建立了制度还是出了问题,那么在哪里出问题就应该追究哪里的责任。除此之外,《会计法》加强了会计监督制度,把企业自我监督扩大到社会监督。新的《会计法》增加了企业监督部门,现在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银行、保险公司、审计局甚至会计事务所等单位都可以到企业查账。因此,新法的监督范围和监督力度比原来要大得多。
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要求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如果单位没有健全的会计机构,那么责任就应该由单位负责人承担。
像开车的司机必须有驾驶执照一样,《会计法》中明确规定,企业所任用的会计人员必须有会计证,如果企业聘用的会计没有会计证,将视为一种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此规定以外的违法违纪行为而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果企业擅自使用以上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单位负责人将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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