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又可译为《民约论》,是由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在1762年写成的,它所阐述的主权在民思想,是现代民主制的奠基石,深深地影响了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也鼓舞了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脱离英帝国统治、创建民主制的斗争。
卢梭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是建立在人和人之间并非人和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在卢梭看来,政府的权力源自被统治者认可。他宣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被人民的“公共意志”所掌控的,建议由公民团体组建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产生公共意志。
《社会契约论》主要阐述的是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而这个政治权威并不存在于我们的自然状态之中,因此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这个契约里,人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获得契约自由;在参政的过程之中,只有人人放弃同等的所有天然自由,转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获得平等的契约自由。他还表明政府必须分为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利于整个社会;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去实现这个意志;最后,要有形成这个意志的公民群体。卢梭认为,国家应该保持比较小的规模,将更多权利留给人民,使政府更加有效率。人民还拥有决定与变更政府形式与执政者权力的权利,包括使用起义的形式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社会契约论》虽然不适用于国家产生的多数情形,但却适用于新宪法的制订,例如美国制定的1787年宪法。尽管《社会契约论》对社会发展起到了相当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却无法掩盖其理论方面的缺陷,因此,不断有人对“社会契约论”提出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