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白马是马”,就好像说“张三是人”一样,是清楚明白、准确无误的。但是中国古代的一个逻辑学家公孙龙公孙龙(约前320—前250),战国时期哲学家,名家的代表人物。在当时的名辩思潮中,代表名家两个基本派别中的“离坚白”(离万物之同)派。着重分析了概念的规定性和差别性。还提出并论述了“指”、“物”、“名”、“谓”等概念。对古代逻辑思维的发展,有一定的贡献。著作有《公孙龙子》。,却别出心裁地提出了一个相反的命题:“白马非马”。事情是这样的,有一次,公孙龙骑了一匹白马出边关,他只有自己的护照,而没有白马的护照,就大谈“白马非马”的道理,结果把守关的人弄糊涂了,最后只好放他过去。
公孙龙到底是什么人呢?他是战国末年的赵国人,大约生活在公元前320年到公元前250年,曾在战国四公子的平原君家里当门客,是当时名家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他善于辩论,《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中有关公孙龙劝阻平原君请封一事,便体现了他的辩术之高超。为劝阻平原君请封,公孙龙从驳斥虞卿主张入手。他通过对虞卿“操其两权”的详细分析,将其主张的真实目的暴露出来,结果对平原君打消原来想法起了积极作用。
在分析虞卿“操其两权”时,公孙龙进行了如下推论:
事成操右券以责;事不成,以虚名德君。
事成或不成,
所以,操右券以责,或以虚名德君。
显然,公孙龙这里运用的辩术是“二难推论”。它是辩论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方法,特点是:把二难推理的各种形式作为确立己见、反驳他人主张的工具。
对于他的“白马非马”的命题,当时就有人与他辩论。孔子的六世孙、大名鼎鼎的孔穿,为了驳倒他的主张,曾经找上门去辩论,结果被公孙龙驳得“无以应焉”,吃了败仗。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
孔穿对公孙龙说:“向来听说先生道以高尚,早就愿为弟子,只是不能同意先生‘白马非马’的学说。请你放弃这个说法,我就请求做你的弟子。”
“白马非马”是公孙龙成名的最得意的命题,要他放弃,那他就不成为公孙龙了。所以公孙龙回答说:“先生的话错了。我所以出名,只是由于白马的学说罢了。现在要我放弃它,就没什么好教的了。”接着,公孙龙又批判了孔穿的求学态度:“想拜人家为师的人,总是因为智力和学术不如人家吧,现在你要我放弃自己的学说,这是先来教我而后拜我为师。先来教我而后拜我为师,这是错误的。”
公孙龙像。公孙龙不愧为一个能言善辩的逻辑学家,他在教训了孔穿以后,又针对孔穿本人进行开导。公孙龙说:“况且‘白马非马’的说法,也是仲尼所赞同的。”他对孔穿讲了一故事:当年楚王曾经带着非常名贵的弓箭去打猎,把弓弄丢了。随从们请求去寻找,楚王说:“不用了。楚国人丢了弓,楚国人拾到了。又何必寻找呢?”孔子听到后说:“楚王的仁义还没有到家,应该说人丢了弓,人拾到了就是了,何必要说是楚国人呢?”公孙龙认为,孔子是把楚国人和人区别开来,人们肯定孔子这样的区分法,却否定他把白马和马区别开来的说法,这是错误的。
最后,公孙龙说:“先生尊奉儒家的学说,却反对仲尼所赞同的观点;想要跟我学习,又要叫我放弃所要教的东西。这样,即使有一百个我这样的人,也根本无法做你的老师啊!”孔穿无言以对。
那么,“白马非马”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我们下面来分析一下。“白马非马”这个命题最早是由战国时候的一个叫儿说的人提出的。但是儿说的本义是什么,后人已经不得而知了。公孙龙在他的著作《白马论》中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两方面论述了这个命题:
从内涵角度来看:
《白马论》原文说:“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也就是说,“马”的概念是用来指称形状、实体的,“白”的概念是用来指称颜色、性质的,而指称颜色(性质)的概念,不是指称形状(实体)的概念。“白马”是一个既反映颜色属性又反映形态属性的概念名称,“马”是一个只反映形态属性的概念名称,因此“白马”与“马”是在内涵方面有着明显差异的两个概念名称,在这一点上,公孙龙提出了“白马非马”的命题。
从外延角度来看:
1.《白马论》说:“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意思是说:寻找“马”,黄、黑马都可以来,但寻找“白马”,黄、黑马不能来。这里指出马与白马在外延上有广狭的区别。黄、黑马与马是种属关系(包含于关系),白马与黄、黑马是种与种的关系,是排斥关系、对立关系。“白马非马”命题区分白马与黄、黑马是种与种的关系,是排斥关系、对立关系。“白马非马”命题区分了马和白马的外延是不等的。
2.《白马论》原文说:“以有马为异有黄马,是异黄马于马。异黄马于是以黄马非马。以黄马为非马,而以白马为有马,此飞者入池而棺椁异处,此天下之悖言乱辞也。”意思是说,你认为有白马是有马,那么有白马说是有黄马可以吗?当然不可以,那么好了,你是把“有马”和“有黄马”区别开来了,也就是把“黄马”和“马”区别开来了。既然你把“黄马”和“马”区别开来,那你就等于说“黄马非马”。既然你认为“黄马非马”,就应该认为“白马非马”。
3.《白马论》原文说:“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皆所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唯白马独可以应耳。无去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马非马。”意思是说:“马”在颜色方面没有肯定(“取”和否定“去”)的规定,所以黄马、黑马都可以算数。而说“白马”,在颜色方面有肯定(是白色)和否定(不是黄色、黑色等非白色)的规定,所以黄马、黑马都因其所具有的特殊颜色而被排斥,马有白马才可以算数。而“无去取于色”的(即没有颜色规定的“马”)不同于“有去取于色”(即有颜色规定的“白马”)。
从共相角度来看:
《白马论》原文说:“马固有色,故有白马,使马无色,有马如已耳,安取白马?故白者非马也。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也。”也就是说,马都是有颜色的,所以才有白马的存在,马乃是包括了各种颜色的马,马要是没有颜色,也就无从取什么白马了。这似乎是在强调,“马”这个共相与“白马”这个共相是不同的。马的共相,是一切马的本质属性,不包括颜色,仅只是“马作为马”。而“白马”的共相包括颜色。于是,马作为马不同于白马作为白马,所以白马非马。
关于“白马非马”这个命题的意义,人们有不同的理解。一是把其中的“非”理解为“异”,也就是“不等于”,“白马非马”是说“白马不等于马”,它把“属”和“种”、“类”和“子类”区分开来,因此是一个正确、科学的命题。另一种理解是把“非”理解为“不属于”,“白马非马”是说“白马不属于马”,因此它是一个虚假的、错误的命题。从公孙龙的本意来看,他是想通过“白马不等于马”来论证“白马不属于马”,因此他是在进行诡辩。按照公孙龙的理论,“白石”、“坚石”是通过两个不同的器官分别感知而形成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名称。所以,“坚白相离”。
公孙龙还有一个非常有名的命题,叫“坚白相离”。公孙龙有一篇文章,叫《坚白论》。这篇文章的中心命题就是:“坚、白、石,二”。坚、白、石分明是三个认识对象,为什么公孙龙偏说是“二”呢?人们在运用概念名称时,为什么总是说“坚石”或“白石”,而不说“坚白石”呢?
视、拊异任,是回答这些疑问的第一个理由。视,就是眼睛看;拊,用手触摸。异任,就是不同的责任。
眼和手,是人的两个不相同的感觉器官,他们具有不同的功能作用。通过眼睛,可以看到客观事物的外貌,如形状、颜色,以及它们发生的变化。通过手,可以触摸客观事物的一些内部属性,如坚硬或者柔软,热或者冷等等。相反,事物的坚硬与柔软,热与冷等属性,眼睛是无法感知的;事物的颜色究竟是黑还是白,手也是拊不出来的。眼与手,分别通过“视”与“拊”的方式,将感觉传入人脑,形成概念。所以,当人们在认识一块白色而又坚硬的石块时,通过视觉只能产生这个石块是白色的认识,形成“白石”这一概念;同样,通过手的触摸,只能产生这个石块是坚硬的认识,形成“坚石”这一概念。
“坚、白、石,二”,是强调人由于感官的不同司职,对于事物的认识也就要受到不同感官的局限;认识对象虽同,形成的概念却不同。通过以上的分析,他告诉人们:坚石、白石是人通过不同的感官分别感知而形成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名称。所以,坚白相离。
他主张这个命题的第二个理由是,坚硬和白色这两个属性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白颜色并不固定存在于某一个具体事物上,就以石块而言,虽然有白石存在,但并非所有的石块都是白色的。况且,白色并不是只与石块有联系,它和其他的自然物体也有广泛的联系。例如,白人、白马、白雪等等。同样的,坚硬这一属性,也并不固定于某一具体事物中。万物之中,除了石头之外,还有不少其他东西也是坚硬无比的。由于坚、白是两种并不固定于某一事物之上,而可以为许多事物所兼有的普遍属性,所以坚、白两者之间也就谈不上有什么必然性的联系。但人们看到一个事物是白色的时候,不能由于白色而推出这个物体一定是坚硬的东西;同样,当仅仅依靠手的抚摸感觉到一个物体的坚硬的时候,也不能由于坚硬而推论出这个物体一定是白色的东西。所以,坚白相离。
公孙龙还有其他一些命题被人认为是诡辩,包括“鸡足三”、“二无一”等。
一直被视为诡辩论典型言论的“鸡足三”语出公孙龙的《通变论》:“谓鸡足一,数足二,二而一故三;谓牛羊足一,数足四,四而一故五。牛羊足五鸡足三。”在论证“鸡足三”时,公孙龙一方面把具体的鸡足看做客观存在的“数足二”,另一方面又把抽象的鸡足概念(“鸡足”之名)也看做独立存在的“鸡足一”,然后把两者相加而为“鸡足三”。十分清楚,公孙龙在这里的思维进程是:抽象的鸡足既非具体的鸡足(“谓鸡足一,数足二”),又是具体的鸡足(“二而一故三”)。
公孙龙在《通变论》中提出了“二无一”命题。其中的“无”是和“有”相对的,是“没有”、“不具有”、“不包括”的意思。“二无一”的含义是:二中没有(不具有、不包括)一。显然,这是一个割裂了整体和部分辩证关系的错误命题。但在该篇中,公孙龙却为这一命题提供了证明:
“曰:‘右可谓二乎?’曰:‘不可。’曰:‘左可谓二乎?’曰:‘不可。’曰:‘左与右,可谓二乎?’曰:‘可。’”
考察其中的思维进程就会发现:公孙龙于此的本意是为了证明“二无一”,但他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仅能证明“二不谓一”。“二不谓一”和“二无一”是两个性质不同的命题:前者正确反映了整体和部分的辩证关系,后者则割裂了整体和部分的辩证关系。公孙龙之所以这样,是借助于把“二无一”中的“无”偷换成“不谓”,然后为新置换成的命题提供证明,企图以达到证明“二无一”的目的。
在辩论中,面对错误观点,辩论者强词夺理,采用欺骗手法,暗中将观点中的核心部分抽取掉,换上其他组成部分,然后为新组成的观点进行一系列论证,企图以此达到证明原来观点的目的。这样的辩论技巧,可称为“偷梁换柱”,它严重背离了同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