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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定剑:是结束滥行拘留逮捕的时候了

  

  近一段时间以来,从云南“躲猫猫”事件揭露犯罪嫌疑人被殴打致死案以来,因在看守所被刑讯逼供或殴打死亡事件接二连三被揭露,有陕西丹凤高中生徐梗荣受审时逼供之死,海南儋州罗静波遭同监仓其他嫌犯殴打致死;保定市顺平县看守所在押人员翟军保在看守所非正死亡等事件,使看守所的改革一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最高检发话要加强检察院对看守所的监督,在全国进行打击牢头狱霸活动。有人建议实行实行羁侦分离;有人说要给看守所派驻监察员或实行社会监督,等等,建议颇多,不一而论。

  我认为,这些改革建议都没有触及到解决问题的实质,不可能真正解决看守所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甚至打死人的问题。这些事件是6年前孙志刚惨案的继续。当年在打死孙志刚案件中,对那些牢头狱霸和有关责任人处罚不谓不重,有的被判死刑,有的判无期徒刑,有的撤职,有的开除公职。可是,几乎没有改变看守所的潜规则和残酷的黑幕。看守所打死人的事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看守所管理制度有关。只要破案仍然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刑讯逼供;只要一有犯罪嫌疑就按有罪推定的思维采取拘留或逮捕的强制措施;只要上述原因存在造成看守所人满为患而牢头狱霸不可避免,看守所的暴行和打死人的事就不可避免。仅仅靠改善看守所的管理和打击牢头狱霸是不解决问题的。对孙志刚案违法者的打击力度不重吗?可是悲剧有结束吗?

  解决看守所打死人的事必须从祸水的源头抓起。根本的问题是要解决对嫌疑人随意关押的刑事诉讼制度,必须改变通过刑讯逼供以口供为重要证据的证据制度,必须改变对犯罪嫌疑人以拘留和逮捕为常态的刑事侦察制度。现在公安机关侦察中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很不严格,甚至为一桩小事砍棵树,偷个自行车也关起来,而且一关就很长。刑事诉讼程序对长期关押过于宽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时间为一般为14天,特别情况可延长达37天。普通嫌疑犯逮捕关押的时间为2个月,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的还可达5个月。如果犯罪可能判10年以上重刑的,总共羁押时间可长达7个月。这种法律上的弹性规定在一些不太尊重法律的警察手里掌握,随意长期关押几乎就没有什么障碍。对这种关押又缺少应有的监督如没有受到法官和律师的制约。所以,与法制国家犯罪嫌疑人大多数在家里等待审判不同,在中国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被关到看守所或拘留所里,在警察的全面直接控制下掏取口供证据,而且不取到证据不罢休。公安对这种破案手段的严重依赖,致使拘留和逮捕滥行,刑讯逼严重,而且屡禁不止。

  治本的办法就是实行人类文明的刑事诉讼制度,遵照无罪推定的法制原则,修改刑诉法,以明确、具体、规范的条文规定,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24小时或48小时内由法官(在中国可以由检察官)决定是否逮捕、交保证金取保候审,或释放。只有在严重犯罪嫌疑可能判处15年以上重刑,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对判处一定徒刑(如3年或5年以上)的嫌疑人有可能逃避审判的,才可以实行拘留或逮捕。否则,一律不得采取拘留或逮捕的措施。就是说,对犯罪嫌疑人关押候审不应成为常态,而应是少数特别情况下采取的措施。而且必须保证看守所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律师和家属有及时、经常探视的权利。因为他们还被推定为无罪的公民,他们有这个权利。那种把人关起来靠刑讯逼供的做法是一种封建野蛮制度,是到了必须予以废除的时候了。只有从法律上解决滥行拘留逮捕的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拘留看守所人满为患,依赖牢头狱霸来管理的现状。

  对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实行关押候审是现代世界上文明的、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不要说发达的法制国家,就是看台湾陈水扁诉案,陈水扁所犯的罪不谓不重,而对陈是否拘押反复争论,检察官几经抗诉才得以拘押。其他一大串嫌疑人少有拘押待审的。象前文说的几个案子,象“躲猫猫”事件中的李荞明涉嫌因盗伐林木罪,海南罗静波涉嫌非法买卖、私藏枪支弹药和爆炸物,而保定的翟军保只因涉嫌盗窃罪被拘留(而一关就是55天)。对这样一些犯罪嫌疑完全没有关押的必要。法律应禁止对这样一些犯罪嫌疑人进行关押。但是,动辄关押已经成了公安办案的习惯和恶疾。有人说,我国不采取关押的措施嫌疑人就会逃避审判。中国有世界上少有的户口管理和身份证制度,其他国家能做不关押侍审,我们更有条件这样做。必须关押实际上成了他们刑讯逼的条件和借口。并没有证据证明中国取保候审的人逃脱审判的情况严重。关键是对一般犯罪嫌疑人实行关押是违反法治和人权保障原则的,我们不能这样做了。

  由于滥行拘留逮捕措施,所造成的危害远不止打死人这一后果,而也是造成诸多冤假错案的源头。它是刑讯逼供的温床,也是阻碍《律师法》实施,是律师会见被告难的根源。由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拘押使公安刑讯逼供成为可能,不让律师会见当事人成为可能。本来一些轻微犯罪可以不处以刑罚的案件,或者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由于事先实行了长期的关押,不判有罪就会涉及错案和国家赔偿问题,而促使有的司法机关没罪也按有罪判,轻罪按重罪判。由于,制度的原因,人为制造冤假错案。这种滥行拘留逮捕的制度不能再在宣称建设法治和保障人权中国继续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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