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12月13日,美国《科学》杂志发表了美国人类生态学家加勒特·哈丁的“公地的悲剧”一文。30年来,它成为生态学界一篇经典性的文章。哈丁在文章中讨论了公共牧场的使用与管理问题。他说,假定有一个向所有牧人开放的牧场,那么,每个牧民都将在此牧场上放牧尽可能多的牲畜。这种情况,如果因天灾人祸使人和牲畜的数量不超过此公共牧场养活那么多人与牲畜的能力,就可以继续保持。否则,这种公地共享的逻辑便会产生悲
剧。因为,每个牧人都会通过增加牲畜头数以尽可能地扩大自己的利益,而每增—牲畜,都会有正副两种后果:对增加牲畜者而言,他得到增加牲畜的全部收益;如果增加牲畜属于过分放牧性质,其所造成危害则由全体牧人分担,他自己只承担全体牧民每人平均分担的那一小部分。这样一合计,他就决定增加牲畜。然而,他这样做,别的牧人也会这样做。其结果
全体牧民落入一个在面积有限的公共牧场上无限增加牲畜的陷阱。换句话说,大家都利用自己使用公共牧场的自由,奋勇奔向毁灭之途,这就是他所称的“公地的悲剧”。这种悲剧可以界定如下:运用与他人共同享有的资源(公地)以谋求个人眼前最大利益的行为,有害于全社会未来的集休福利。
我常常想,“公地的悲剧”这一概念,真可以用来解释许多类似的社会现象。比如武汉市的东湖,在1947年我来武汉大学教书时,原是个很美丽的公共游览水域。湖水清清,鱼鲜虾美,夏日荷花田田、芦苇袅袅,冬日半湖野鸭,令人赏心悦目。50年代以来,人们为了自己眼前的方便,随意地向湖里排污水、丢垃圾。现在,湖水污染严重,已经不宜于游泳,也引不起人们月夜泛舟的兴致。荷花萎败,野鸭绝迹,湖面上漂浮着—层垃圾,散发出腥臭之气。由于许多人只图眼前方便与个人利益,这个美丽的好去处被破坏了。这不也是“公地的悲剧”吗?此外,森林公园里的烧烤拉圾,龟山顶塑像上的涂鸦,各公共图书馆书刊的损坏与失落,街道上的违章建筑,公用水电和公费医疗的大量浪费,如此等等,不都是类似“公地的悲剧”的短视行为吗?
以上这些是比较具体的“公地的悲剧”,还有些非具体的“公地的悲剧”。比如一所大学,假使有的人投机取巧,靠吹捧领导、拉帮结派、假报教学科研成绩骗得教授、博士导师等头衔,而学校领导又怕丢面子和乌纱帽,采取“家丑不外扬”的办法,日子一长,必然会让他人觉得:“既然你得了这么多好处,而不受处罚,那我为什么不可以跟你学呢?”学的人多,大学的学风这个“公地”必然受到污染,学术水平这块“公地”便会贬值,学生受害,国家受害。又比如,一个政权机构,假使有的官员不学无术,或者以权谋私,生活腐化,或者屡犯错误又死不悔改,不独不受惩罚,甚至得到升迁。日子一长,必然会有其他官员觉得:“既然你得到这么多眼前好处而又消遥自在,我为什么不干?”干的人多了,这个政权的政风这块“公地”必然日益退化,这个政权可能遭到解体。这种“公地的悲剧”必须引从为诫。
造成这种“公地悲剧”的个别行为固然是为了谋求个人眼前最大利益,但往往并不怵目惊心,引不起人们高度警惕,从而必欲制止而后快。比如,在牧草已感欠缺的公共牧场上多养一头牲畜,向东湖里丢一个塑科饭盒,在公共图书上剪下一页资料或图画,弄一份出书的假证明,向领导送一份礼物,如此等等,一般人听到了、看到了很可能产生轻蔑、不屑之感,却很少会认真干涉;尤其是当这些行为在社会上普遍之时,一般人就会见怪不怪,睁只眼闭只眼了。然而,当这种行为在社会上日益泛滥、甚至成为高潮时,就会形成一种暴力,小则可以毁掉一个公共牧场,—个作为公众游览好去处的东湖,使公费医疗制度和公共图书馆难以维持;大则可以摧毁一个政权,亡党甚至亡国。生态学上将这类行为称作“微小的暴力”。这类行为做起来也许轻松,至少不太难,但后果却异常严重。
为了避免这类“公地的悲剧”的重演,尤其是为了制止这类“公地的悲剧”继续上演,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检查自己,警惕、约束自己,并尽自己公民义务,认真地监督他人、勇敢地干涉他人。至于被人民授权、受人民委托为国家办理公共事务的政府,当然更不能置身事外,无所作为。
(载1997年6月23日《长江日报》第11版,作者授权天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