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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改判”体现着“权力寻租”与“话语权寻租”的合谋关系

  

  象“重罪轻判”这样的事情再常见不过了,这是所谓的法治体系的固有问题,法律实际上不过是划定了一条利益和地位的分界线,而这个分界线是否被频繁地逾越,却不是法律本身甚至不是司法系统本身所能够左右的,而是取决于社会的阶层力量对比。前中央高层官员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这个说法既有根据又有道理。毕竟枉法判决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法官对事实和法律掌握上的偏差带来的,而是幕后交易和压力起作用的结果。或者通俗地说,就是有钱有势的人当然地有选择逃避法律制裁的“自由”,因此对于那些“自由”和免于“公权危害”的权利享有,向来是按照权势地位而分等级和有条件的。

  

  如果一部法律不真实体现社会的真实力量对比,特别是法律确定之后社会力量对比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个法律的实际履行和落实就大成问题了。中国的法律主要是体现了平民革命的思想遗产“人民主权”和体现接轨意愿去引进西方惯例而形成的,前者是体现共产党“一党专制”的结果,后者体现的是精英阶层与西方接轨的愿望,共同的特点是中国法律在制订过程中基本上不考虑中国社会现实的阶层力量对比,因此这样的法律规定所确立的利益分界线,通常是不符合中国精英阶层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所具有的力量外推能力。今天中国的法律得不到很好的尊重和履行,实际上就是因为中国法律不体现中国精英阶层的真实力量,他们有能力把自己的利益界线,大幅度地推到现行法律所划定的分界线之外,和这样一个无法有效制约的力量事实相对应的法制现实必然是:中国广泛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许多右派在那里成年累月地呼吁民主和法治,其实这毫无意义,不改变真实的社会力量对比,即便是有了法律和政治民主制度也不会真正起作用。当然在这些呼吁民主和法治的人中间,可以划分出两种:骗子和傻子;其中骗子是极少数,而傻子是绝大多数。骗子知道在国家和社会管理领域起决定作用的其实是真实的力量对比,骗子着眼点在于寻求一个表面上合法的形式,去系统地排斥多数人的政治权利和地位,甚至由此获得合法性并加深底层社会的无力感,借以瓦解并消除底层社会的不满和反抗意志;而傻子想当然地相信程序和制度就是一切,甚至中国大量枉法的事实也不能教育他们那僵化的头脑。如果真要中国的精英阶层遵纪守法,或者右派想要设立的新政治程序起作用,这就完全不是什么制度和法律问题,实际上是要中国的精英阶层,不利用自己掌握的优势地位去走极端。右派始终不明白的是:他们所梦想的程序民主等,并不比今天的刑法更能得到精英阶层的尊重,除非这一程序有利于精英阶层的更大发展。由于右派不知道看事实,甚至根本就不知道怎么去看事实,所以毛泽东说右派都是纸老虎,他们基本上就是在那里瞎说一通而已,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

  

  既然基于现实的力量对比,执法不严已经成为不可更改的事实,那么剩下的问题就是怎样寻求最理想的枉法方式。因为枉法裁判必定有受益者,这些人显然就愿意付出相应的代价,那么基于枉法事实就存在一块利益可供分配,或者称为租金。权力寻租已经为大家所熟悉,话语权寻租的事业在中国正在兴起,其实这没有什么好奇怪的,一切有影响力的优势地位例如政治、经济和文化地位,都是可以用来为掌握者本身带来收益的。由官员在背后打招呼的方式来确定枉法判决,这个方式显然就意味着寻租权在于官员手里。这些官员具有这样的影响力,显然必定是行政职务很高的、足以使得法官和法院有不拒绝要求的理由,因此这样一个过程在决定权与执行环节之间,可能难以建立起稳定的利益输送关系,对于租金的取得与合理分配是不利的。反过来,如果枉法裁判权的决策与实施过程都集中在法官和法院手里,那么这样的租金取得和分配就能够很好地在内部解决,正如分田到户能够解决农民的劳动与收益对应关系一样,但是问题也在于此:这样的过程除非法院就是第一号老爷,否则就有受查处的危险,结果将是丧失寻租的机会。看来短期利益最大化需要寻求与长期利益结合的一种方式:在增加寻租空间的同时要大幅度降低被追究风险。

  

  综合目前的网络反映,精英阶层能够想到的最理想枉法寻租方式是:通过掌握话语权的知识精英与掌握司法裁判权的法官结合,降低并转移法官枉法裁判所承担的风险,扩大枉法献金的数量,再大家共同瓜分枉法裁判带来的租金。这样的方式具有几个好处:一是枉法裁判还是要存在下去,因为没有枉法裁判就肯定没有人愿意支付租金,而租金显然就是对枉法裁判的酬报,而且枉法幅度越大,租金相应就应该越丰厚;二是租金分配的主导权回到法院和法官手里,即使不能完全回来也要争取大部分回来;三是经过掌握话语权的知识精英参与审判过程,可以事先就把审判过程公开,规避以后受追究的风险,并把枉法裁判被追究的风险转移出去。这样知识精英可以基于职业地位去参与枉法裁判过程,法官可以在这个过程中得到保护,把风险分担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知识精英们,而知识精英们自身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枉法的责任落到自己的身上的时候,实际上已经不构成什么风险了,而且还有相反的正面效益,如果知识精英们参与一次枉法裁判并取得重大效果,实际上就是巩固了自己的职业地位,以后愿意或者有能力支付大笔租金追求枉法裁判的人或者其家属亲友等,会更多地找上门来。这样一个良性循环过程在法官那里也可以形成正反馈关系:名声越大的律师和法学家发言,越能给枉法裁判以正当性,降低自己所冒的风险,所以在可能的情况下也要尽先与这些著名人士合作,甚至指点犯罪嫌疑人去找谁比较好,越是有这样的人参加司法过程,法官枉法裁判的顾忌就越少,枉法幅度可以增加,这样显然就有利于争取更多的枉法献金或者租金,可供分配的部分就会顺利成长起来。基本原理很简单:合法地降低枉法裁判的风险,尽可能地扩大枉法裁判中间的可交易幅度。

  

  在法治系统里面枉法裁决乃是一个经常性的现象,这没有什么好奇怪的,一个美国律师在年老退休时回顾自己的职业生涯时说:我年轻时输掉了一些不该输的官司,而年纪大的时候又赢得了许多不该赢的官司。没有这样的判决上对法律的偏离和差距,美国庞大的律师群体就不可能有办法养活自己,也就实际上没有美国的司法系统的正常运行,美国庞大律师群体的存在,是有美国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巨大的寻租空间决定的。对于刺杀里根的凶手后来被认定具有精神病的案例,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参与这个司法过程的律师和鉴定专家其作用不可谓不大,和中国相比,看来美国的枉法寻租权利更多地掌握在法官和律师这样的职业利益群体手里,而中国的党政干部手里还继续保留了很大的参与司法寻租的权利,也能够参与司法寻租过程,看来美国的选举过程也不利于政务员拥有这样的机会:毕竟你的任期有限,不能为枉法事业提供长期保护,所以当然就可以不买你的帐,毕竟是没有贡献就不能指望收益。钱可以“役鬼通神”决非一种中国特色,不过中国古人相对实事求是,愿意把这些问题拿出来给人看,番邦人士相对虚伪一些,不说出口而已。不过也有例外,马克思就说过金钱是一切权力的最后权力。

  

  在枉法裁判过程中,其实还有另外一种设置方式,就是故意“从重从严”进行惩处,以增加判决过程中间可交易的幅度;或者把案子挂起来长期不作判决,要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有足够的时间去寻找献金门路,结果当然就是民谚所说的“吃完原告吃被告”。如果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那么就只好为这个扩大的幅度来作牺牲了,真的去服完从重判决的刑期了。清代方苞在《狱中杂记》中描述了狱吏为了渔利,怎样使得蹲监狱变得更加无法忍受,从而寻求更大的献金,今天同样的原理还是可以起作用。根据中国主流经济学家的理论功底,考虑到他们曾经提出“洪水有利于增加消费”“腐败有利论”等高妙理论,考虑到中国的知识精英许多人主张把妓女合法化并征税的强烈意愿,预计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有某著名经济学家提出把“司法寻租”当作一个重要的第三产业来扶持和发展。

  

  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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