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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培仁:信息公平论:追求建立世界信息传播新秩序

  

  【摘要】信息公平论是指20世纪70年代末提出来的试图改变全球信息传播不平衡、不公平状态的传播改革理论。在信息资源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核心战略资源的大背景下,通过为发展中国家和有特殊需要的地区、群体和个人提供物质手段和信息产品来保护与促进其公平获取、享用信息的权利,以缩小“数字鸿沟”,从而建成包括所有人在内的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公平信息均衡的和谐社会已成当务之急。但是,要践行和实现真正的信息公平,则必须坚持信息自由原则、信息平等原则和信息共享原则,同时要积极寻求主体能力保障、制度政策保障和伦理道义保障。不仅如此,还应该以东方生态智慧为基础,坚守整体互动和可持续发展的媒介生态观,追求媒介生态的平衡发展、良性循环、有机互动,在充满诗意追寻和栖居中选择简朴、节约、公平与恰到好处的信息生活方式,最大程度的保护信息生态环境,使人、媒介与社会和自然处于一种最佳的组合状态。

  

  【关键词】信息公平论,世界信息传播新秩序,数字鸿沟,媒介生态,绿色生态,信息环保

  

  信息公平论也可以叫信息均衡论或世界信息传播新秩序,是指在全球传播进程中或世界文化关系中专门由发展中国家提出的一系列试图改变信息不平衡或文化帝国主义状态的传播改革理论。“建立世界信息传播新秩序”是20世纪70年代末提出来的广受第三世界欢迎的一个关于全球传播体系改革的目标。这种改革试图反抗由美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及其全球媒介集团支配的全球传播秩序,建立一种更加民主的、公平的、均衡的与其它国家传播系统相互交流文化与信息的新的全球传播体系。这既是第三世界国家对现存的或传统的全球传播秩序造成的信息不平衡、文化侵略、文化帝国主义等现象的不满和对本国文化生存、信息生态可能造成伤害的担忧,也是对世界信息传播新秩序的呼吁和期盼,对世界信息传播旧秩序的回应与挑战,现在正成为媒介公平论和媒介生态论研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一、信息公平信息生态均衡发展的重要因素

  

  公平是人类追求的最普遍的价值目标。信息公平是在信息交流中人类追求自己所选择的信息方面,个人应享有均等机会,而且最终不应出现有用信息匮乏和无用信息爆炸的结果。信息交流中的这种公平,既不等于人际对话的平等、组织交流的平等,也不等于任何其它具体结果的平等,而是一种“机会公平”的状况和“充分享受信息”的权利,是人们在信息传播与信息共享过程中结合本人情况的所产生的某种价值期待。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一生中享受信息的程度和创造信息的成就,主要取决于其本人的才能、素质和努力,而不是其家庭背景、性别、种族、国别与社会经济等个人无法自由选择的因素。如果说在前信息社会里信息公平作为问题并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关注的话,那么在进入信息社会的当下它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

  但是,现实是无情的。正如世界银行行长保罗·D.沃尔福威茨所说:“我们生活在机会极端不公平的世界上,这种不公平既存在于各国内部,也存在于国与国之间。就连生命这个基本的机会也非常不公平:瑞典只有不到0.5%的儿童在年满一周岁之前死亡,而莫桑比克却有将近15%的儿童活不到一周岁。”[1]同样,我们也生活在信息交流与信息共享机会极端不公平的世界上,信息生态的均衡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著名传播学家施拉姆指出:信息不仅在国家间流动失衡,在国家内的流动也很不平衡,信息水平总是随着与城市距离的增加而迅速下降,大城市比农村地区更容易得到信息,这种差距在发达国家要小一些,在不发达国家则非常明显。[2]“知沟理论”对世界范围内信息公平问题也提出了质疑,认为随着大众传媒的信息进入社会体系的增多,人群中具有较高社会经济地位的那部分人会更多地接受信息,这两部分人的信息差距就会增加而不是减少。这样信息富地、信息富人和信息贫地、信息穷人就会产生一种绝对可以量化的社会差距,或者说,它是不断加深的相对贫困与社会排斥问题内在固有的因素和后果。因此,公共信息资源必须向所有的信息权利人平等地开放,所有人都有权利共享所有的公共信息资源。这对缓解信息共享矛盾、维护信息秩序、缩小社会差距,具有重要意义。

  事实上,自从世界进入大众传播时代,西方发达国家就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传播科技主导着全球传播的话语权,控制着世界传播的权力和“阀门”,它们发布的信息占到全球信息总数的76%以上,它们的文化支配了发展中国家的文化,成为信息生态不均衡发展的主要因素。结果,第三世界国家就越来越高度依赖西方的传播科技和文化产品,依赖它们提供的各种图书、杂志和新闻、电影、电视娱乐节目,而不能自拔。诺顿斯登与瓦瑞斯在《电视交流——单行道?》调查报告中证实,报告标题中的问号可以变为叹号,也就是说,“单行道”的现象不仅确实存在,而且触目惊心。他们在对世界上近50个国家进行调查之后认为,电视节目的交流是个单行道,即主要是从美国、英国、法国、西德流向东欧以及亚非拉国家的。调查报告提供了国际信息流通不平衡的关键论据,导致后来一系列的“流通”与“通道”研究。[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赞助的1973年坦佩雷研讨会的总结提出建议:“应该提倡信息在各国之间更加平衡地流通,在这种流通中,每个国家都有权利与责任决定本国的文化前途”。事实上,“就许多情况而言,人们都认为这些文化形式是作为散播消费主义与其它西方价值观的工具而行事,这些价值观系统地剥夺发展中国家对其自身文化传统与视角的控制,同时也阻止他们按照自己意愿享用这一国际竞技场。”[4]

  对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世纪80年代召开了一系列会议进行研讨,提出了一套旨在打破现存的世界信息传播不均衡格局的改革方案。试图通过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物质手段和信息产品来保护与促进其自身文化传统、文化产业与文化认同,扭转信息与娱乐传播中的不平等状态,缩小信息富裕国家与信息匮乏国家之间的差距。197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众媒介宣言》,主张在“在信息流通方面,建立新的平衡与更多交互流通,既有利于维持公正与持久的和平,也有利于增强发展中国家政治与经济发展的独立性,因此,有必要纠正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自身之间信息流通不平等的现象。”1980年麦克布莱德委员会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递交报告《多种声音,一个世界》也认为,世界媒体传播秩序不公平,少数国家的主流媒体垄断了信息权力,因而再次强调建立世界信息与传播新秩序的重要性。此后,尽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低调处理有关世界信息与传播新秩序的问题,但是美国仍然表示不满,并于1984年年底宣布退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英国撒切尔政府也随之退出。美国和英国的退出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减少了三分之一的经费,[5]尽管英国已于1997年重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克林顿执政期间的美国也曾出现过重返教科文组织的呼声,但两国对于建立世界信息与传播新秩序的消极态度是显而易见的。

  不仅欠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信息差距,在我国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和不同人群之间也存在着信息差距和信息失衡问题。信息公平信息不平衡造成的信息差别正在成为我国继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脑体差别“三大差别”之后的“第四大差别”。信息公平信息不平衡造成的国内分化将演化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因为“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现实及趋势,会使社会不满情绪上升,不稳定因素增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此外,信息公平和网络化加剧了旧有的阶层、种族、性别和代沟问题,产生了新的结构性失业,使社会的内在矛盾更为复杂化。

  信息冲突和信息分化的恶性结果就是造成信息社会的失序,亦即信息公平信息不均衡现象的凸显。信息公平信息不均衡所造成的不仅是机会不均等的“社会状态”,而且还产生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后果”和“社会问题”。在信息资源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战略资源的今天,国家或地区之间由于因特网基础设施建设和操作技术普及水平差异,造成信息资源获取能力的巨大差距(包括信息接收、生产、传递与利用等方面差距),进而影响弱势国家的经济实力与国际竞争力;不同人群之间因为收入、受教育水平、所处地域及种族等方面的差异而造成地对因特网技术掌握和运用的差异,进而导致了不同群体在社会中面临的机遇、待遇不等,出现“信息落差”、“信息失衡”、“知识鸿沟”和“贫富分化”等问题。[6]

  现在,信息公平论已超出原来讨论的范围,成为与公平社会与和谐社会建设相关的一个论题。国际电联于1980年发表的《梅特兰报告》即提出了信息公平与不公平问题,报告明确指出,在“拥有”信息和“缺少”信息的人们之间存在着一条“数字鸿沟”;认为如果只有少数人从ICT(信息通信技术)中获益,而绝大多数人却仍然生活在相对闭塞的环境中,是不公平的。2005年“5·17”世界电信日的主题是“行动起来,建立公平信息社会”。这一主题将电信服务和公平信息社会连结在一起,指出电信运营商应该担负起建设公平信息社会的社会职责。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理事长朱高峰院士认为,“信息公平”包括很多方面,远不止接入的问题,关键是信息获取机会的公平以及信息技术使用手段的公平。我们要行动起来,发挥优势,以缩小数字鸿沟促进缩小经济鸿沟,以实施信息公平信息均衡促进经济社会公平。[7]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00年8月10日通过的《信息公平披露法》,则是针对证券市场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以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的秩序而提出来的一个法律。美国证交会主席阿瑟·莱维特(2000年)说道:“该法将使所有投资者,无论其金融资产的大小,都进入同一信息圈。”这句话解释了美国证券市场制订该法以保证信息公平的原旨。

  首届信息社会世界首脑会议2003年12月10日在日内瓦举行,会议的主旨是缩小横亘在全球贫富国家之间的“数字鸿沟”,从而形成包括所有人在内的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公平信息均衡的社会。会议《最终宣言》草案勾勒出各国首脑设想中的信息社会:所有人都能通过各种媒体自由地创造、接收、共享并利用信息和知识;以人为中心,以居民和社区为核心,将信息用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政治的发展;人们可以平等、无差别地以标准接入方式和有效通信手段获得信息,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改善生活质量,消除贫困和饥饿。会议关注国家之间和国家内部的数字鸿沟产生的严重危险,相信公平获得信息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因素,是社会发展和信息生态均衡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

  

  二、信息公平的基本表现与践行原则

  

  1、信息公平的基本表现

  信息公平信息均衡所要实现的目标是:通过制定和实施公平和均衡的信息政策和法律,同时通过培育健康的信息伦理(包括制度伦理和个体伦理),制止信息权力对信息权利的剥夺和歧视,实现所有信息传播与接受主体的信息获取机会的公平信息资源配置的公平信息渠道利用的公平,进而实现所有信息传播与接受主体对所需信息资源的各取所需和所需能取。因此,信息公平问题,实际上就是信息传播与接受活动主体之间的平等相待问题。而信息传播与接受活动主体之间的平等相待问题,主要体现在信息资源的获取、分配和利用这三个方面,主要分别强调信息获取机会的公平信息资源配置的公平信息渠道使用的公平

  (1)信息获取的公平

  “信息获取机会的公平,其主要内涵是指信息主体在信息获取活动中的起点和资格的平等”,即“所有的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有获取相关信息的自由和权利。”[8]对于信息获取机会的公平,著名经济学家弗雷德曼曾有精辟的论述,他认为机会公平的“真正含义的最好表述也许是法国大革命时的一句话:前程为人才开放。任何专制障碍都无法阻止人们达到与其才能相称的而且其品质引导他们去谋求的地位。出身、民族、肤色、信仰、性别或任何其他无关特性都不是只对一个人开放的机会,只有他的才能决定他所得到的机会”[9]。

  (2)信息分配的公平

  显然,不同的信息传播与接受主体对信息资源的需求是各不相同的,因此信息资源在不同信息传播与接受主体之间的配置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平均化的。在这种情况下,所谓信息资源配置的公平,应该指不同的信息主体对所需信息资源的“各取所需”和“所需能取”状态。这其中除了信息主体自身的意识与能力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条件的限制原因(主观原因)之外,

  往往还有信息垄断、信息壁垒、信息隐瞒、信息阻塞、信息歧视等人为原因(客观原因或社会原因)。要实现信息资源配置的公平,就要将信息传播与接受主体自身的意识与能力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条件的限制原因(主观原因)和信息垄断、信息壁垒、信息隐瞒、信息阻塞、信息歧视等人为原因(客观原因或社会原因)的干扰降低到最低限度,尽最大可能实现人们对信息资源的“各取所需”和“所需能取”。[10]

  (3)信息利用的公平

  信息传播与接受主体不仅有信息资源公平获取和分配的权利,还应有信息渠道公平使用的权利。它是渊源于美国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的一种公平理论。最早明确地提出这一尖锐问题的是美国学者J.A.巴(J.A.Bslen)。他在《对报刊的参与权利》 (1967)一文中指出,为了维护受众的表现自由,保障他们参与和使用传播媒介的权利,宪法第一修正案必须承认公民对传播媒介的参与权。大众媒介作为“社会公器”,应是公众的讲坛,而不是少数人的传声筒。让公众充分地公平地获取、利用和加工信息,进而积极地参与到信息传播活动的过程之中,其实正是为了让他们积极接受传播,因为,人们对于他们亲身积极参与形成的观点,要比他们被动地从别人那里得到的观点容易接受得多,且不易改变。[11]

  

  2、信息公平的践行原则

  《老子》说:“天之道,损(意为减少)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意为供奉)有余。”生态系统有一种天生的自调节、自平衡、自公平的本性,而人世系统则有一种天生的自私自利的“马太效应”。因此,要人世践行信息公平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必须要遵循一些原则。蒋永福、刘鑫认为:“信息公平问题,既是一个理念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要践行和实现信息公平,就必须坚持如下三个基本原则[12]:

  (1)信息自由原则

  信息自由,是人类的自由理想在信息活动领域的体现,它是指人类在合法的限度内自由地进行信息活动的一种状态。一个人想处于信息自由的状态,除了具备相应的主观能力(信息能力)之外,更重要的是要获得社会所赋予的相应权利即信息权利。人的信息权利大体包括:作为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而应享有的人身信息权、作为政治公民而应享有的政治信息权和作为经济学意义上的人而应享有的经济信息权。

  (2)信息平等原则

  人们所追求的信息平等,主要指的是信息权利平等、信息机会平等和信息分配尺度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信息平等的敌人是信息歧视和媒介排斥。在政府信息服务、医疗信息服务、科学信息服务(图书情报服务)和大众传播等领域,必须坚决杜绝不平等对待公众的信息歧视和媒介排斥行为。信息不平等和信息不均衡,是对人类平等理想的挑战和蔑视,是信息权力对信息权利的侵犯和欺压,也是信息歧视和媒介排斥的直接后果,理所当然地受到人们的共同反对。

  (3)信息共享原则

  公共信息资源是人类的共同财富,理应由全人类共享。对此,比尔·盖茨说道:“需要坚信知识共享的重要性,否则再努力掌握知识也会失败”,‘知识就是力量’这句老格言有时使人把知识秘藏不宣,而实际上“力量不是来自于保密的知识,而是来自共享的知识。”[13]但是,当信息资源具有某种稀缺性和利益性,就具有了排他性和竞争性,也就具有了专有性或垄断性,信息共享就十分困难,有时制度甚至要认可和保障这种专有性或垄断性(如知识产权)。所以,虽然信息资源的价值主要在于共享,但对信息生产者的积极性和知识产权予以适当保护,也是为了创造和生产出更多的信息和知识供日后共享。

  

  三、平整信息传播与信息接受的竞技场

  

  坚守媒介作为绿色生态的研究,意味着在全球传播及研究中以东方生态智慧为基础,坚守整体互动和可持续发展的媒介生态观,追求媒介生态的平衡发展、良性循环、有机互动,在充满诗意追寻和栖居中选择简朴、节约、公平与恰到好处的信息生活方式,最大程度的保护信息生态环境,使人、媒介与社会和自然处于一种最佳的组合状态。

  一方面我们要用媒介生态思想和亲历的实践,追寻和营造一种绿色的媒介生态生活的方式或形态。同时,坚持进行创造性的精神探索和媒介生产,在传播日益全球化的过程中耕耘和美化自己的绿色生态家园,建设和打造具有自身特点的绿色生态城堡,不断地反对超级媒介帝国进行唯利是图的非生态主义的信息掠夺、信息侵略和信息污染!

  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我们认为平整信息传播与接受的竞技场,要让每一个人都能自由、平等、共同地获取和享受信息,就必须采取一系列有力的对策和措施。

  在《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公平与发展》中曾对世界范围内的公平问题提出如下对策:“首先,在富有的有权势的群体和缺乏机会的贫困群体之间进行重新分配是必要的。”“其次,如果考虑在公平和效率之间进行政策权衡,我们必须重视公平带来的长期收益。”“第三,各种经济政策,无论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都会对效率(增长)和公平(分配)产生影响。”[14]这作为一般性的指导原则,其实也可以作为用来解决信息公平问题的指导思想。如果国家制定信息公平问题的政策法规或发展规划时,能够考虑这三个方面的建议,无疑是可以避免信息生态失衡和恶化的。

  信息公平的全面实现,必须同时寻求以下三个方面的保障:即主体能力的保障、制度政策的保障和伦理道德的保障。[15]

  

  1、主体能力的保障

  “主体能力”是指个人的信息能力,而个人的信息能力又不能脱离社会的信息能力。因此,只有一个国家改变了信息弱国的地位,全体个人的信息能力提升才能得到保障。

  在信息社会,一个人的信息能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能够有效和高效地获取信息,能够熟练和批判性地评价信息,能够精确和创造性地使用信息。但是,要确保全体成员信息能力的公平,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是信息权利平等,即无论是信息能力强者还是信息能力弱者都平等享有获取各自所需信息的权利;二是消除能力歧视,即信息能力强者不得侵害信息能力弱者的信息权利;三是要有能力救济的“社会良心”,即社会的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应该“符合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的最大利益”。

  

  2、制度政策的保障

  为了保障信息公平,建设公平信息社会,国家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必须解决好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反信息垄断。信息垄断不仅违背信息共享原则,而且还容易造成对信息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反对信息垄断,主要是指那些特权性垄断。信息领域中的特权性垄断,主要表现为部门垄断和价格垄断。这种特权性垄断,破坏了信息市场竞争的公平秩序,最终侵害的是广大信息消费者的利益。最不可饶恕的特权性信息垄断,就是对公共信息资源的垄断。反信息垄断实际就是反信息垄断企业利用信息垄断优势的行为。因此反信息垄断的理想目标就是保有信息垄断企业的规模优势,限制信息垄断企业实施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信息垄断企业可以利用它所掌握的垄断信息,文过饰非、巧取豪夺。

  信息垄断包括信息技术垄断、信息市场垄断、信息内容垄断等多方面。我国目前巳制定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法律和《电信条例》等行政法规。但是,还应该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政策与法律,进一步加大对这些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信息市场。

  (2)政府信息公开。社会信息公平的主要责任在于政府,因为社会信息的80%由政府所有。如果政府信息不公开,必然造成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因此世界上许多民主国家都十分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建设。美国《信息自由法》的主要原则包括:①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② 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人人平等;③ 政府对拒绝提供的信息负有举证责任;④政府机关拒绝提供信息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也有了可喜的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这些信息是指“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同时,“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3)信息扶贫。信息贫困既属于信息能力贫困,也属于信息权利贫困。所以,给信息贫困者以更多的信息权利,从而使其摆脱信息能力贫困状态,是国家及其政府的制度伦理责任。当信息贫困问题严重到一定程度时,政府就有责任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予以解决。近几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出台了一系列国际性信息扶贫政策,并已付诸实施。我国也非常重视信息扶贫工作,并已实施了相关的政策措施。如:国家广电部和信息产业部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和电话村村通工程;从1997年,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提出的信息扶贫要求,共同组织实施了“信息扶贫致富工程”。就是说,对落后地区的扶贫,不能仅仅停留在“物质扶贫”的单一层面上,更重要的是“信息扶贫”和“知识扶贫”,唤醒农民对信息权利和知识权利的追求。

  (4)发展公共文化事业。社会上的公共文化事业部门如科技馆、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等,蕴藏并管理着极其丰富的公共知识资源,这些公共知识资源是社会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共享程度越高,其历史文物(文献)价值、学术信息价值、思想道德教育价值以及科技文化休闲(观光)价值实现就越充分。但在我国公共文化事业长期被人们视为“弱势行业”、“弱势职业”,就严重影响了它的共享。因此,政府必须重视发展公共文化事业,加大文化立法的力度,扩大文化立法的范围,从制度上保证公共文化事业中的信息公平

  

  3、伦理道德的保障

  信息伦理道德对信息公平和传播公平也具有重要意义。美国计算机协会率先提出了“计算机伦理十戒”:①你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②你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③你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④你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⑤你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⑥你不应使用或拷贝没有付钱的软件;⑦你不应未经许可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⑧你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⑨ 你应该考虑你所编的程序的社会后果;⑩你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进入2O世纪90年代后,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又提出了8条信息职业行为规范:①为社会和人类做出贡献;②避免伤害他人;③要诚实可靠;④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⑤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⑥尊重知识产权;⑦尊重他人的隐私;⑧保守秘密。这对于规划人们的信息交流行为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16]

  其实在更大范围内,人们还注意到了信息权力对信息权利的僭越及侵犯现象的普遍存在,如信息帝国主义、信息殖民主义对国际信息秩序和信息公平、媒介正义的严重践踏,信息垄断、信息歧视、信息欺诈等行为对公民信息权利的严重侵犯,网络垃圾、网络色情、网络暴力、网络虚幻等虚拟败德行为对人们正常伦理实践的破坏与重塑等。这些也都引起人们普遍的道德警醒,从而引发了人们重塑公平信息伦理环境的实践行动。

  综上所述,20世纪70年代末提出来的广受第三世界欢迎的“建立世界信息传播新秩序”的全球传播体系改革目标及其理论,由于美英两国的消极态度,实际上没有获得全球的共识和行动。由于“半岛电视台”、“法国24”和“CCTV 9”等全球媒体的出现,随着中国、意大利等国成为创意产品出口大国(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07年度报告认为,中国包括香港在2005年已出口创意产品达到891亿美元,意大利达到280亿美元)[17],世界信息传播秩序已经有了很大改善,但是世界信息传播单极化的基本格局并无根本改变。因此,从学术研究的策略来看,用信息公平论替换“建立世界信息传播新秩序”,再从媒介公平论、媒介正义论和媒介生态论等更大的理论框架来讨论信息公平问题,使这一理论由国际政治舞台进入更加广阔的学术领域和社会领域,将是一个新的趋势和需求,也符合当下消除“数字鸿沟”、化解文明冲突、建立和谐世界与和谐社会的基本追求。

  

  

  相关文献:

  

  邵培仁:《论媒介生态的五大观念》,《新闻大学》2001年第4期。

  邵培仁:《传播生态规律与媒介生存策略》,《新闻界》2001年第5期。

  邵培仁等著:《媒介生态学:媒介作为绿色生态的研究》,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年。

  邵培仁:《媒介生态学研究的新视野:媒介作为绿色生态的研究》,《徐州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邵培仁:《媒介生态城堡的构想与建设》,《当代传播》2008年第2期。

  邵培仁:《信息公平论:追求建立世界信息传播新秩序》,《浙江传媒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邵培仁:《新闻与传播研究应确立五种生态观念》,《中国传媒报告》(卷首语)2002年第2期。

  陈兵:《拯救传播:论传播生态的失衡与重建》,《中国传媒报告》2004年第2期。

  邵培仁:《中国古代的生态平衡和生态循环思想》,《嘉兴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邵培仁:《媒介生态学研究的基本原则》,《新闻与写作》2008年第1期。

  邵培仁:《大众传播中的信息污染及其治理》,《新闻与写作》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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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罗·D.沃尔福威茨:《前言》,《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公平与发展》,世界银行著,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

  [2]Wilbvr Schramm(1964),Mass Media and National Development,The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 UNESCO.

  [3] 徐培喜、郭镇之:《全球媒介改革运动的实践家——卡拉·诺顿斯登及世界信息与传播新秩序运动》,《中国传媒报告》2007年第2期。

  [4] [美]约翰·费斯克等编撰:《关键概念:传播与文化研究辞典》,李彬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年,第183页。

  [5]徐培喜、郭镇之:《全球媒介改革运动的实践家——卡拉·诺顿斯登及世界信息与传播新秩序运动》,《中国传媒报告》2007年第2期。

  [6] 邵培仁、张健康:《关于中国跨越数字鸿沟的瓶颈与对策》,《浙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7] 朱高峰:《以信息公平促进经济社会公平》,2005年5月19日《人民邮电报》。

  [8]蒋永福、刘鑫:《信息公平》(上),《图书与情报》2005年第6期。

  [9]引自扬宗元:《论公平范畴》,《道德与文明》2003年第5期。

  [10]蒋永福、刘鑫:《信息公平》(上),《图书与情报》2005年第6期。

  [11]邵培仁著:《传播学》(修订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288页。

  [12]蒋永福、刘鑫:《信息公平》(上),《图书与情报》2005年第6期。

  [13] 引自罗志勇著《知识共享机制研究》,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第1页。

  [14] 世界银行著:《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公平与发展》,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3页。

  [15] 蒋永福、刘鑫:《信息公平》(下),《图书与情报》2006年第1期。

  [16]蒋永福、刘鑫:《信息公平》(下),《图书与情报》2006年第1期。

  [17] 法新社:《贸发会议报告称 中国意大利是创意产品出口大国》,2008年1月16日《参考消息》第4版。

  

  

  原载《浙江传媒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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