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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全球政治角色:目标与限制

一 欧盟如何思考自己的全球角色

如果欧盟是一个传统的现实主义者,它会设法强化其军力,或者强化与美国的同盟关系,以防止现有国际秩序的重大变化。如果欧盟是一个自由制度主义者,它会鼓励交往取代对抗,尝试通过国际制度的规范来逐渐改变其他国家的政治行为。如果欧盟是一个建构主义者,它会思索如何让非西方国家参与建构一个符合欧盟价值的文化体系,从而让这个世界变得“更美好”。

在众多的国际关系理论中,无论是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还是社会建构主义,都具有理论本身应有的功能,例如解释与预测,但是也有将其论述作为“话语”的政治目的考量。换言之,理论有时本身就是一个世界观。

然而,欧盟不可能只用一种主义或世界观来看待这个世界,或界定它自己的角色。因而,在看待全球政治时,三种主义或世界观是并存的,差别在于对于不同议程有不同程度的取舍,但是有一点是不变的:即欧盟继承了近代以来欧洲的角色,它要维持的是自己的价值与秩序,要改变的是他人的价值与秩序。

在推广价值与秩序上,欧盟永远自认是发球的一方,这是当代的政治、法律、社会、经济思想与体制的发源地均是欧洲所致。由于欧洲一直是思想、制度与价值的传播者,因此即使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欧洲还是希望将自己失败的经验告诉世人。尽管欧洲了解目前已经是个多元化的世界,但是它更希望这个多元化世界的核心价值还是欧洲的文明。建立一个以西方文明为核心的“文明化”(civilised)世界是欧盟的最终目标。时代不同,推展西方文明价值的方式自然也就不同,以前是依照现实主义逻辑,以船坚炮利进行快速强迫与征服,现在则是通过循序渐进地“利诱、施压与劝服”,不过最终都期望达成将欧洲文明向外推展的目标。

欧盟能够做到吗?这是本文要讨论的重点之一。不论成果如何,欧洲的全球政治性角色就是在这样的思路下展开。

二 欧盟视角的政治世界

冷战结束后,传统的民族国家间发生大规模战争的威胁降低,然而区域冲突的可能性却增加了。而21世纪初发生在美国的“9·11事件”更引发对新型安全危机的重视,此外,由全球化发展所产生的经济与资源的分配不公等问题,也导致了新的国际冲突焦点。

欧洲理事会在2003年制定的《欧洲安全战略》(the European Security Strategy, ESS)中对全球性挑战做了界定:战争、贫困与疾病、因区域冲突而导致的经济衰退、对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争夺,以及欧洲对能源依赖的问题。该文件显示欧盟也意识到了欧洲在安全领域正面临的五大威胁:地区冲突、失败国家、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以及有组织犯罪。①

2008年,欧洲理事会对2003年的《欧洲安全战略》进行了评估与修订,新加入关于防范欧盟南部和东部边境的动荡,以及关于气候变化和能源供应如何影响到安全的内容。其中关于全球性挑战及主要威胁的认识,除了原有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恐怖主义以及有组织犯罪(特别是海盗问题)等,更加入了网络安全、能源安全与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新观念。②

2008年的文件认为:“欧洲安全战略确定了一系列攸关安全利益的挑战。这些挑战五年来并未消失,其中一些变得更为严重,一切都变得更加复杂”。③这显示欧盟已认识到新型安全威胁的多变和难以控制的特性。

针对上述挑战和威胁,欧盟提出一种“防御”与“教化”的观点作为回应。在文件中,欧盟期望向世人阐明三个核心主题:第一,欧盟认为全球的具体威胁是什么?第二,欧盟的安全角色是什么?对此,欧盟宣示其致力于周边地区安全建设的决心,特别是努力解决南高加索地区与中东地区的冲突,以及维持和稳定与巴尔干地区、地中海地区以及俄罗斯与中亚地区的关系与局势;第三,推进以有效多边主义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但这个任务仍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

为了应付不断变化的安全环境,欧盟的呼声有三点:首先,欧盟要求“建立一个更有效和更有能力的欧洲”,包括改善现有的危机处理和冲突预防的机制;其次,在双边关系上,欧盟希望“与我们的邻国一起给予更多的投入”;最后,在多边关系上,欧盟要求自身对更有效的世界多边秩序作出贡献,以期建立一个“有效多边主义的伙伴关系”。④

三 欧盟的选择:“规范性的权力”

虽然欧洲理事会提出的《欧洲安全战略》是一份以“安全”为名的报告,但其内容已经不仅仅是传统现实主义意义上的“安全”政策或战略,而是涉及对于欧盟在全球政治中的角色与对外关系的总体看法。在该文件中,欧盟将“安全”做了最广泛的界定,至于如何达到这些目标,作为一个定位“以非军事力量为主的强权”、“民事强权”或“文明强权”多重含义在内的“民事力量”(“civilian power”),⑤自然会选用其“规范性的权力”(normative power),将自己界定为一个“规范性的强权”,然后展现其规范性的力量。

成为一个规范性的强权必须有物质力量作为基础。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区域组织,经济总量和贸易总额均列居全球第一。欧盟拥有世界第二大货币欧元,每月对外支付六亿多欧元的援助,受惠方遍及全球。欧盟科研实力强、人口素质高。欧盟人口总数达5.11亿,仅次于中国内地和印度。欧盟在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中拥有两个席位,在G8中占一半,在G20中有五席,同时是重要的经济金融组织,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机构的成员。毫无疑问,欧盟是国际政治的主角之一。在外交上,欧盟与美国、俄罗斯、中国、日本、印度等国建立了战略伙伴关系,与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签有双边或多边协议,在多数国际危机和热点问题的解决过程中都能听到欧盟的声音、看到欧盟的身影。

不过,如果从强权的角度来看,虽然欧盟内部在军事方面也有像英、法这样的核武器大国和具备全球作战能力的强国,但是把欧盟各成员国的能力与国防支出加在一起来看,欧盟并非军事强权,在可见的未来也不会是。根据北约2012年4月公布的报告,从2011年成员国的国防支出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来看,欧盟国家中仅英国与希腊超过美国所呼吁的百分之二的下限。⑥这表明在实际操作上,欧盟国家在发展防务与军事力量上雄心不足。

尽管投入比例低,欧盟其实并未完全忽略加强军事力量的重要性。特别是在科索沃危机期间,由于无力缓解局势,欧盟也在1999年的科隆峰会上作出决议,制定欧洲安全与防务政策(ESDP),并陆续发展快速反应部队(European Rapid Response Forces)与战斗部队(Battlegroups),同时自2003年起承担域外的警察、司法与社会重建等民事任务(civilian operations)。

总的来说,欧盟能够在国际上展现其影响力,并非仅依赖上述的军事(military)与民事(civilian)的工具,而是欧盟能够提供广大的市场,此为其最重要的力量源泉。由于欧盟具有市场与科技的优势,因而有能力建立“规则”,并有力量建构外在的世界(shape events)。换言之,欧盟更企图通过“说服、诱使、商谈、施压”以及非军事的强迫等行为展现其“软权力”。

“软权力”能够得以实现,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拥有可以提供广大商机的市场,另一就是具有让其他行为体愿意遵循的“价值”观念。就如同成员国是基于商业利益与信仰自由贸易这个原则而参与世界贸易组织。

在国际关系理论中,“规范性”是指国际关系应该具有一种伦理、价值的目标,可以说是一种“价值观”。⑦“规范性力量”通过展现价值观,并由价值观所产生的规则及运用的观念来规范世界,这是在“利他主义”的基础上,通过规范的吸引力使其他行为者接受并遵守其规范方式,以实现其目标的一种力量。

学者伊恩·曼纳斯(Ian Manners)认为,欧盟的规范性原则主要包括五项核心规范,即和平、自由、民主、法制与人权;四项次要规范,即社会团结、反歧视、可持续发展和良治。⑧这些规范经由欧盟一系列法律条文、政策规则、条约规定而产生,具有其特色性与普适性。

这些规范性原则既是欧盟的立身之本,又是其强体之器。欧盟通过多种途径在国际传播与寻求广泛的认同,进而发挥其影响力或权力。但是问题在于,欧盟如何展现其影响力,其局限性又是什么?

四 欧盟的影响力及其局限性

如果将自己的权力定义在“规范性力量”,那么,欧盟一定视自己为一个“榜样”。在2003年与2008年《欧洲战略安全》文件以及相关发言中,欧盟将自己定位为“互惠的倡导者”、“良治的推动者”、“人权与民主的推动者”、“可持续发展的推动者”、“价值观的倡导者”。在外交政策角色上,把自己定位为“集体安全的推动者与参与者”、“单边行动的反对者”、“建制与制度的参与者”、“多边合作推动者”。然而,欧盟是否有能力实现这些自我定位和期许?

欧盟在展现其力量时,必须面对几个问题:第一,对象是谁?是想要加入欧盟的周边国家,还是睦邻国家?是在历史上具有殖民关系的亚洲、非洲和加勒比海区域国家?是东亚国家?抑或美国?面对不同国家,欧盟展现其影响力的方式不同,其结果也不同;第二,欧盟的结构是否有助于其推展影响力?笔者认为,欧盟的能力以及依照不同对象施加影响所受到的局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周边国家,欧盟利用自身制度与经济成果对其施加影响。因此,“欧洲化”(Europeanisation)不但是一个在地理上由欧盟向外伸展和推广的概念,而且在制度上,体现了将欧盟精神和规范渗入周边国家的效果。这一点具体体现在对于想加入欧盟的国家,必须符合入盟所要求的“哥本哈根原则”⑨,通过这种制度接纳的模式,欧盟对于冷战后中东欧国家的政治与经济转型也发挥了相当大的影响。同时,新睦邻政策背景下的交往协议,或与亚非加地区的发展中国家达成的《科托努条约》(the Cotonou Treaty),也均向欧盟周边国家展示了重要的吸引力。不过这种“拉动效应”已在锐减,这是因为对于亚非加地区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与欧盟的交往条款中的金融和贸易利益已远非慷慨,而是涉及更多的政治条件,特别是针对当地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环境提出诸多要求,以达成欧盟所期望的制度转化的效果。此外,在土耳其加入欧盟的问题上,欧盟内部缺乏共识,长久以来使得土耳其对入盟也产生了怀疑。这均显示,欧盟将经济与政治挂钩的政策,具有其局限性。如果跨越了地理邻近线与文明线,一个缺乏强大经济吸引力的政治政策,能否产生效果?

欧盟通常可以通过激励与强制等外交途径,包括劝告、利益的收回以及温和的经济或政治制裁,促使其他行为体让步。根据《里斯本条约》的修订,这些属于“限制性措施”(restrictive measures)的行为通常是以共同的“立场”(positions)和行动(actions)为基础,由欧盟理事会以一致通过表决或特定多数表决通过,因而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些“制裁性措施”包括外交制裁(如外交人员的撤回或对话层次的降级)、到欧洲旅游签证的限制、欧洲银行账户的冻结、金融转移限制、武器禁运、限制石油供应、空中禁航等管制措施。面对这些需要“改进”的对象,当欧盟本身的政治经济实力远远大于对方时,欧盟可以从容运用其政治经济市场力量,促使对方在利益的衡量下,考虑改变立场。然而,当这些需要“改进”的对象并未屈服时,欧盟是否有能力通过更强硬或更有效的手段达成目标呢?

虽然欧盟已经制定了“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Common Security and Defense Policy)⑩,涉及共同军事与非军事武装能力的建设,旨在通过“强制性措施”实现冲突预防和危机管理。但是不论是“限制性措施”或是“强制性措施”,必然会涉及是否会损害欧洲的商业利益,或者引起人道主义者对无辜者的关切。再加上各成员国对于制裁的效力和愿望的期待不同,因此在执行共同的对外立场或行动上,特别是在实施“强制性措施”上,欧盟基本上都是以遵守联合国的决议为基础。即便如此,在介入重大的区域危机时,欧盟成员国也往往难以形成共识。

以2011年的利比亚危机为例,尽管英法两国表现出强烈的干涉意图,但是由于德国的反对,以及缺乏联合国安理会的直接授权,欧盟并未采取武力干涉的行动,而是先由英法两国联合其他国家自组多国部队,尔后由北约接手。利比亚事件一方面表明北约显然更能胜任危机处理的角色;另一方面也显示在处理传统安全议题时,欧盟的决策与执行力仍多有局限。

换言之,作为国际行为体的欧盟,其力量大多体现在经济与规范性的权力方面。尽管欧盟也企图通过发展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来弥补其经济强权与“政治侏儒”的不平衡角色,但是在实践上仍难以克服能力与期望的差距(capability-expectation gap)。如果说,欧盟算是一个“强权”,那么面对美国这个“超强”,欧盟就显得弱小了。此外,快速变动的国际局势与权力消长,也是欧盟力不从心的原因。

从近年来一些国际大事中,不难看出欧盟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被弱化的迹象。一是2009年的G20匹兹堡峰会上,各方围绕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展开激烈博弈,美国在幕后向欧洲施压,要求欧洲将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投票权份额减少5%,让与其他新兴大国。理由是欧盟与美国经济总量相当,但欧盟整体在该组织中所拥有的投票权比例超过30%,远高于美国;二是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欧盟原本希望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协议,最后却是美国与新兴大国达成一致,欧盟没有如愿以偿,在此次会议谈判中可说是被“边缘化”;三是在国际金融危机事件中,欧洲人只能抱怨自己在为贪婪的“华尔街”埋单。

有关欧盟规范性权力影响局限性的另一个代表性例子是人权问题。根据欧洲对外关系委员会(European 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于2009年和2011年公布的《联合国中的欧盟与人权》(The EU and Human Rights at the UN)报告显示,在20世纪90年代末尚有75%的国家支持欧洲的人权提案,但是在2011年时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与欧盟立场相吻合的比例只剩44%,远低于中国与俄罗斯;此外,2009年的报告也指出,在联合国192个成员国中,有117个国家经常对欧盟的提案投反对票。(11)

不过,欧盟已在2011年5月取得联合国大会中的超级观察员(super observer)地位,加上近五年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投票中,支持欧盟人权立场的比例有所增加,而且,随着联合国大会中权力多极化的特征日益明显,欧盟在人权问题上的影响有所增强。

在对外援助方面,虽然欧洲派驻阿富汗的军队人数超过了美国,还付出了五百多名欧洲军人阵亡的代价,欧盟向当地提供的经济援助也与美国不相上下,但欧盟对阿富汗总体战略的影响力却非常有限。

在以色列-巴勒斯坦冲突问题上同样如此,欧洲投入经费不少,但是效果微乎其微,美国仍然是最重要的影响者。这结果也与欧盟成员国立场存在分歧有关,例如,法国的立场近年来逐渐向巴勒斯坦倾斜,而德国与荷兰则主张应在不影响巴勒斯坦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坚定对以色列的支持。这种分歧也表现在联合国对以巴问题的投票上,导致欧盟难以对此施加影响力。(12)这些事件表明,欧盟在政治、金融、经济、气候等领域的全球角色似乎并没有因为欧盟的扩大或深化而增加,反而有逐渐萎缩的迹象。

五 欧盟全球角色的局限性

欧盟扮演全球角色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虽然欧盟已经成为一个超国家性质的独特政治体,但与威斯特伐利亚体制下的国家仍有距离,它的共同体机制虽然在凝聚力上已经远远超越了国际组织,但是整体意志的执行,还是没有办法与一般民族国家相比。

无论是成立之初的六国,还是当今的27国,自始至终都包含了大中小三类国家。成员国间具有一些相同的核心价值,但是基于地缘、历史、利益的不同,很难说所有国家都一条心。或者可以说,欧盟愈扩大,其对外力量愈受到限制。这其实正是当时英国支持欧洲共同体扩大政策的基本原因。

由于欧盟的最严重缺陷在于经常无法采取连贯一致且有效的行动,来寻求共同的政策,即使在《里斯本条约》后做了一些制度上的调整,例如扩大外交事务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的职权,成立对外行动署(European External Action Service),以及加强外交理事会的独立地位,但是对于利益的认识,各成员国均受到历史、地缘及国内因素的影响,注定欧盟无法在相关事务上完全形成共同意志,因而难以形成一致的目标与行动。

第二,成为一个文明世界的“榜样”并不容易,它不仅应该适时适地释放出资源,自己也要具备维持文明秩序与价值的能力。在实践规范性力量时,其本身有无达到自己要求的标准,值得商榷。“双重标准”与“未能实现承诺”(例如欧盟能否按照《京都议定书》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减量的目标)也有可能严重地影响欧洲的影响力。希腊民众在债务问题上的非理性自私反应,也使得欧洲民主机制受到挑战。这些事件进而削弱了欧盟“规范性权力”的来源,如信任、正当性与对欧盟的仰慕感。

再者,在利比亚事件中,虽然同样打着“维护人权”的旗帜,但是英法以强硬的军事手段介入,德国却认为应通过谈判、说服以及其他“限制性措施”来迫使卡扎菲政权让步,甚至在联合国安理会1973号决议上弃权,不支持美英法针对利比亚设置禁飞区的提案。利比亚事件一方面显示欧盟成员国对于重大国际议题仍然缺乏共识,另一方面也引起是否应该通过“以暴制暴”的手段来维护人权的疑虑。

第三,作为一个“规范性权力”的欧盟,即使已经是一个强权,但有些观点认为它是西方资本主义“帝国”架构下的一环。尽管欧盟试图在巩固与美国关系纽带的前提下,也发展与扩大其对外关系的独立性,但是当与美国这个“帝国”的首脑在价值、目标、方法上发生冲突时,欧盟几乎无法应对。特别是在处理伊拉克的问题和气候变化的立场上,欧盟不但无法影响美国的决策,反而诱发欧盟内部对这些议题的分歧。欧盟虽然与其他国家签订了“战略伙伴关系”,但是这些伙伴有其自身的利益考量,欧盟也很难找到具有相同意愿且有能力的合作者。

通过利益结合的伙伴关系本身结构就不稳定,一旦对利益的认知发生变化,结盟关系就可能改变。再加上欧盟发展的战略伙伴关系往往涉及对其价值的输出,在与欧盟实力差距较大的国家交往时,这种通过政治支持又提供经济利诱的策略也许有效,但是在面对与欧盟实力不相上下的国家,例如中国与俄罗斯时,这种将人权、民主或其他西方价值挂钩的外交政策往往不受欢迎。这使得欧盟在国际事务中,离开美国就变得孤掌难鸣,其国际政治影响力自然下降。

第四,当欧盟没有强大到足以改变国际秩序与价值时,它必须面对权力不断消长,以及与它价值选择不同的其他行为体。一个缺少足够“硬实力”的共同体,其“规范性权力”的“软实力”终究还是难以在非欧盟邻国区域发挥其希望的功能。当国际政治与经济重又回到以民族国家为核心的威斯特伐利亚世界秩序时,当其他政治体愿意暂时离开多边国际机制而去选择双边关系时,欧盟却无法跟随,因为欧盟毕竟不是一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下的权力主体。

甚至,当欧盟自己的主要成员国在处理安全议题时,有时也绕开欧盟现有的机制,去寻求欧盟之外的解决之道,这不仅显示欧盟内部的向心力不足,对其多年来在制度发展上的努力更是一种讽刺。以英国为例,现今的卡梅伦政府不仅缺乏深化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的意愿,甚至拒绝支持德国、法国与波兰关于在布鲁塞尔设立欧盟常设军事总部的提案,却在2010年底同意单独与法国加强双边防务合作,显示英国不是缺乏对安全合作的兴趣,而是缺乏在欧盟内部进行合作的意愿。

然而,不再信仰多边机制,等于也否定了欧盟自己存在的合理基础。此外,欧洲主权债务问题也引发了欧元区统一的适当性问题,因为欧元区的经济繁荣与市场秩序不但是欧盟发挥影响力的重要凭借,也是欧盟深化一体化的关键基础,当欧盟更深层的统一正当性开始被质疑时,欧盟国际角色的重要性就会下降。

六 反省与努力

(新)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与社会建构主义都尝试在解释与预测国际关系的运作规则,也分别对其如何发挥影响力进行了分析。对(新)现实主义而言,权力与利益是其中的核心,欧盟在扮演全球角色时,欧盟的权力不等于成员国力量之和,利益也难于成为集体共识,这显示了欧盟的局限性。

对新自由制度主义而言,自由交流与建立制度是其核心,欧盟用共同体的制度方式,消除了内部因为自由贸易可能产生的收益不均,并通过一体化化解了内部治理的可能分歧,但是在国际上欧盟还是扮演经贸强势的一方,在全球自由贸易市场中,无法摆脱“相对收益”为先的思维,这也注定了在全球经贸互动中,欧盟决策仍有高度的现实主义内涵,也让欧盟与其他行为体之间的互动再度掉入现实主义的权力与利益的竞争。

对社会建构主义来说,要创造一个康德式的和平体系,首先需要一个康德式的文化认同,欧盟尝试在这一方面做出努力,但是“文化霸权”往往需要有经济与军事力量的支撑,自己也必须是一个让人足以信服与尊敬的榜样,如果无法达到这两个要求,“规范性的力量”就会变得脆弱。

迄今为止,欧盟对这个世界的威胁认知与自我的角色定位是正确的。如果它要在全球政治中扮演更积极的角色,例如实现有效的多边主义或建立多极国际秩序,必须认清其优势与局限。若在内部无法团结协作,甚至价值混淆,在外部无法摆脱美国的压力或吸引他人仰慕,则其在全球政治中的角色是有限的。

欧洲联合是20世纪最伟大的政治发明,因为它代表一种跨越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运作规则。不过,如果我们回顾它当时成立的两大目标,即和平与欧洲的整体经济发展时,可以发现,随着冷战的结束以及中东欧国家的相继加入,欧洲联合精英的最初梦想基本上已经实现。

若要进一步在全世界发挥影响力,其实已经超越当时设计者最初的动机。由于欧盟一开始并非是为了成为一个全球政治角色而设计,如果欧盟想要扮演全球政治的主导者,它在进行深化与扩大时所采取的策略与目标必须再做更符合现实的调整。不过,在可预见的未来,这仍然是很遥远的一种可能。

注释:

①"A Secure Europe in a Better World, European Security Strategy",Brussels,12 December 2003.

②"Repor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uropean Security Strategy-Providing Security in a Changing World",Brussels,11 December 2008.

③Ibid..

④Ibid..

⑤“Civilian power”一词最早由汉斯·毛尔(Hanns W. Maull)提出,指涉像德国等国拥有强大的政治实力,却仅使用多边主义、非军事手段和和平的途径来追求外交政策。有关毛尔关于“civilian power”概念的定义和阐述,参见Hanns W. Maull, "Germany and Japan:the New Civilian Power",Foreign Affairs,Vol.69,No.5,1990,pp.91-106. 尽管凯伦·史密斯(Karen E.Smith)曾主张欧盟不会因其承担了民事任务(civilian missions)就自动成为“civilian power”,然而笔者认为,由于欧盟一再强调多边主义的信念和民事任务的重要性,加上欧盟也欲利用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向外推展更大的政治影响力,因而仍然符合毛尔对“civilian power”的定义。有关史密斯对欧盟“civilian power”角色的讨论,参见Karen E.Smith,"The End of Civilian Power EU:A Welcome Demise or Cause for Concern?",International Spectator,Vol.35,No.2,2000,pp.11-28;Karen E.Smith,"Beyond the Civilian Power Debate",Politique Europeenne,Vol.1,No.17,2005,pp.63-82.

⑥"Financial and Economic Data Relating to NATO Defence",2012,available at http://www.nato.int/nato_static/assets /pdf/pdf_2012_04/20120413_PR_CP_2012_047.pdf,last accessed on 15 May 2012.

⑦国际关系理论关于规范性议题的讨论涵盖非常广泛,从涉及国家安全的核武器到关系社会正义的南北问题和贫富差距都有,甚至连环保与气候变迁也在此范畴,其目的为从理论层次出发,对国际关系的“应然”面提出引导与期许。关于国际关系中各学派对规范性问题的讨论,参见林炫向:“国际关系的规范论述”,张亚中主编:《国际关系总论》,台北:扬智出版社2011年版,第149-190页。

⑧Ian Manners,"Normative Power Europe:A Contradiction in Terms?",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Vol.40,No.2,2002,pp.235-258.

⑨“哥本哈根原则”为欧盟在1993年哥本哈根峰会上对申请加入欧盟的国家所提出的条件,包括(1)具有符合民主、法治、人权和尊重少数民族权利的稳定制度;(2)健全和能承受竞争压力的市场经济体系;(3)能接受成为欧盟成员国的法律标准。有关欧盟通过制定“哥本哈根原则”而达到规范候选成员国的讨论,参见Nieves Perez-Solorzano Borragan,"EU Accession and Interest Politics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Perspectives on European Politics and Society,Vol.5,No.2,2004,pp.243-272;Finn Laursen,"EU Enlargement:Interests,Issues and the Need for Institutional Reform",in Sevin S.Andersen et al.,Making Policy in Europe,SAGE,2001,pp.206-228;Karen Henderson,"The Challenges of EU Eastward Enlargement",International Politics,Vol.37,No.1,2000,pp.1-18.

⑩《里斯本条约》取消自《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来的三大支柱架构,并将原有的“欧洲安全与防务政策”(European Security and Defence Policy,ESDP)更名为“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Common Security and Defence Policy,CSDP)。

(11)Richard Gowan & Franziska Brantner,"The EU and Human Rights at the UN:2011 Review",European 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2011,available at http://www.ecfr.eu/page/-/ECFR39_UN_UPDATE_2011_MEMO_AW_pdf,last accessed on 15 May 2012;Richard Gowan & Franziska Brantner,"The EU and Human Rights at the UN:2009 Review",available at http://ecfr.eu/page/-/documents/ecfr_un_2009_annual_review.pdf,last accessed on 15 May 2012.

(12)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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