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能源作为稀缺资源,由于在其自然性基础上衍生出了经济性、战略性和污染性等特点,加之其在分布、生产和消费上的非均衡性,致使“能源问题”涉及政治、经济、宗教、社会等诸多领域。当前,弱化与规避“能源风险”,谋求与确保能源稳定供应,业已成为世界各国构建国家安全的战略要义。
比邻而居的日本由于自身能源禀赋条件差,其对能源安全的诉求则更为重视。从能源自给率而言,日本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中为最低,仅为4%,若包括核电则为19%。结合日本的实际能源情况,从“能源安全”角度,分析日本的“能源风险”,可以看出在理论上主要来自两个层面,即能源的“存量约束”与“流量约束”。前者是指当能源埋藏量因不断消耗日趋枯竭时对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享受等所带来的影响及其相关风险;后者是指在政治、技术、经济和环境等条件制约下,能源无法在“时空”上由潜在能源向现实能源转化,导致某区域或某时间段内得不到满足。“流量约束”是可通过技术进步、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等手段逐渐规避和舒缓的,属于“柔性约束”。而“存量约束”在现有条件下则无法解决,其对经济发展和民生享受的约束及其相关风险是“刚性约束”。一般而言,能源的“流量约束”主要体现在能源地缘政治风险、能源价格波动风险、资源民族主义风险、石油海上运输风险、技术约束风险、环境污染风险等六大因素(以下简称“六大风险因素”)。
可见,日本在规避能源约束、确保能源安全的过程中,理论上必须面对并解决两个逻辑关系链:其一,把国内的“存量约束”转换成全球范围的“流量约束”;其二,在完成前者的基础上,弱化和稀释“流量约束”及其六大风险因素。从实际上看,尽管战后以来日本在不同阶段都凸现出了上述不同形式的能源约束问题,但无论是“存量约束”还是“流量约束”,都没有成为日本经济发展的长期约束“瓶颈”,其原因就在于日本在应对能源约束中,从多角度、全方位、宽领域做出了合理、巧妙、实时的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
对于第一个逻辑关系链条,若在完全封闭市场条件下,日本国内的“存量约束”不可能转化为“流量约束”,更遑论支撑和满足经济发展所需。然而,经济全球化与国际贸易自由化不仅为前者向后者的转化提供了前提条件,而且也将日本国内能源短缺的“存量约束”转向全球范围的“流量约束”变成了现实。但是,日本在全球化背景下完成第一个逻辑关系链的转换后,还要面临“流量约束”风险的挑战。因而,本文旨在探讨的重要内容是日本如何通过能源外交弱化、稀释和舒缓“流量约束”及其“六大风险因素”。
能源外交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对外能源政策的机构和组织,首先取决于实施政治决策的机构。日本能源匮乏,对能源安全的需求既决定了其能源外交在对外政策和外交活动中的优先地位,亦体现为能源外交核心目标就是获取稳定、安全的能源供应。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后,日本渐次形成了参与、制定能源外交政策的机构、团体及其决策体制。目前,日本的能源外交决策体制主要由三个要件组成,即:“行政中枢系统”、“智库咨询系统”和“情报提供系统”。
在日本能源外交决策体系中,“行政中枢系统”的主要任务是领导、协调和控制能源外交决策过程,确定能源外交的政策取向及目标。该系统由拥有行政决策权的内阁(内阁会议)、经济产业省及其下属的资源能源厅、外务省、财务省、国土交通省、劳动省、文部科学省、环境省、总务省等组成。而前三者在这一系统中发挥的作用和功能是其他省厅所不及的。
内阁(内阁会议)是日本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内政、外交的重大决策一般都要经过内阁会议(由总理大臣和若干国务大臣组成)讨论决定。内阁既是日本能源外交行政决策过程中的权力行使者,又是主要责任的承担者,决策的正确与否与其直接相关。能源内阁会议一般主要由“综合能源对策推进阁僚会议”推动实施。该会议从1977年开始设置截止到2005年,先后围绕“当前能源形势”、“长期能源供需展望”、“推进电源开发”等议题共召开了30次。
“行政中枢系统”之二是经济产业省及其管辖的资源能源厅。经济产业省由通商政策局、贸易经济合作局、商务情报政策局、产业技术环境局、制造产业局、经济产业政策局六个职能局,以及作为外局的资源能源厅、中小企业厅、原子力安全?保安院与特许厅等机构组成。资源能源厅负责制定国家能源的政策和计划,统一管理全国各能源产业。资源能源厅的机构设置包括:长官官房、节约能源及新能源部、资源燃料部、电力煤气事业部四个主要部门。资源能源厅中具体与能源外交密切相关的是国际课和资源燃料部下设的石油天然气课,二者不仅负责国际能源贸易、石油开发、石油勘探、天然气稳定供给等方面的职责,而且还在日本能源外交决策及其实践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行政中枢系统”之三是外务省。外务省是负责日本外交事务的政府行政机构。该省的经济局主要负责有关日本经济外交方面的职能。该局中的经济安全保障课、国际贸易课、经济合作课、政策课、欧盟经济室、经济合作开发机构室、渔业室等都与日本的能源外交决策及其实践密切相关。日本为了确保能源安全的稳定供给,在石油危机后增设了中东非洲局。该局负责管理对日本能源供给具有战略意义的中东、非洲地区的具体事务。此外,外务省还设有“国际情报统括官组织”,该机构专门负责搜集与分析世界各地的情报,其中下设的第四国际情报官室与世界重要的能源产地密切相关,直接负责中东、中亚和非洲等地的情报收集与调查活动。
必须强调的是,在现代社会中决策者所要解决的决策问题、所要承担的决策职责与其知识、能力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要弥合这个差距,客观上就需要借用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把他们的智慧有效地纳入到决策过程中,同决策者的权力结合起来。在日本的能源外交决策体系中,尽管“行政中枢系统”起到决定性作用,但是决策的先决条件则需要倚重决策咨询和信息,即为其决策选择、决策依据服务的“智库咨询系统”及“情报提供系统”。
“决策咨询系统”主要由三个方面组成。其一,政府部门内部的能源审议会。在日本,能源外交决策信息主要来源之一是由“综合资源能源调查会”及其下设的各种能源审议会提供的。“综合资源能源调查会”是日本政府能源决策的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向经济产业省(原为通商产业省)大臣提供能源咨询,调查、审议与确保稳定、综合、长期的能源供应及其相关政策,并在必要时向经济产业大臣提供建议。截止到2012年8月,“综合资源能源调查会”内共设置“石油审分科会”、“综合供需合同部会”、“矿业分科会”等16个分会。各能源审议会提供的能源政策信息是根据学者、产业界、消费者三方代表共同审议和论证而决定的。“综合能源调查会”再把各种能源的信息进行系统分析和集成,为“行政中枢系统”提供决策依据和咨询,为各方面的信息交流提供综合平台,为快速应对能源危机提供智力支持。
其二,具有独立行政法人性质的研究机构。独立行政法人性质的机构主要包括石油天然气?金属矿物资源机构(JOGMEC)、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NEDO)、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AIST)、日本贸易振兴会机构(JETRO)、日本贸易保险(NEXI)等。上述研究机构从各自不同领域为能源外交决策提供咨询功能,如JOGMEC在日本的石油、金属矿物等资源的外交决策中起着关键的咨询、执行作用。该机构成立于2004年,当时是将石油公团与金属矿产事业团整合后而成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在油气资源中特别是供给基础脆弱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金属矿物资源(铁矿除外)的稳定供给。目前,JOGMEC在世界14个主要资源国和地区设有办事处,负责收集和分析其周边国家的资源信息,特别是针对资源国国情和矿业投资环境的信息、国际矿业趋势预测、重要勘查开发项目的信息、跨国能源公司动态分析、矿业权市场状况和矿产品市场等方面的信息等。在此基础上,再将这些信息建成一套全球矿产资源网络信息系统,是专门供日本跨国矿业企业海外矿业投资的参考及指南。
其三,专门从事能源研究的“日本能源经济研究所”。该机构的研究本部成立于1966年。之后,分别成立了石油信息中心、能源计量分析中心、亚太能源研究中心、中东研究中心。十市勉、小山坚等著名能源专家都就职于该研究所。该机构的研究成果一方面用于学术交流,另一方面主要被用来给政府提供政策咨询,可以说充当了“智囊团”和“信息库”的双重作用。
“情报提供系统”也是日本能源外交决策的辅助机构,主要任务是收集和加工处理各类行政信息,为决策中枢系统和咨询系统服务。能源信息是能源外交决策的基础,可以说能源信息系统的工作在整个外交决策过程中起着基础的作用。如果按照能源种类区隔的话,“情报供给系统”主要包括:与石油相关的石油联盟、全石联、石油情报中心、石油开发情报中心、石油矿业联盟、国际石油交流中心、石油学会、石油产业活性化中心、全国石油协会;与原子能相关的原子能发电技术机构、日本原子力产业协会、原子力发电环境整备机构;与燃气相关的日本燃气协会、日本简易燃气协会、天然气导入促进中心;与节能、新能源相关的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与煤炭相关的煤炭利用研究中心、煤炭能源中心;与能源经济相关的能源产业研究学会、日本能源学会、产业学会等。
综上所述,在日本能源外交决策系统中,不仅具有为权力中枢系统提供咨询的咨询幕僚机构,还建立了以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研究为主体的决策咨询及信息供应体系,这为日本能源外交决策的合理性、及时性奠定了制度和机制基础。
为应对国内能源匮乏、能源地缘政治动荡以及国际政治关系的复杂情况,日本渐次构建并形成了稳定、安全的全球能源供应体系。该体系是日本能源安全保障型政策的直接体现,其逻辑机理是通过全球化市场进行能源配置从而完成本国能源约束由“存量化”转向“流量化”,并努力通过能源外交手段弱化、稀释和规避能源“流量约束”及其“六大风险要素”。从空间向度而言,目前,日本已经形成了由“八大向度”构成的全球化能源供应体系。
日本能源外交的“中东向度”主要是指在巩固与中东地区的传统关系的基础上,通过FTA谈判等方式进一步强化与GCC诸国的关系,从而确保获得稳定的石油、天然气供应;“中亚向度”主要是指获得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国的铀、天然气等资源;“俄罗斯向度”主要是指谋求通过共同开发等方式获得西伯利亚、萨哈林等地区的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北美向度”主要是指从美国、加拿大获得天然气等资源;“非洲向度”旨在谋求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南美向度旨在谋求石油、矿石等资源;澳洲向度旨在谋求煤炭、铀、天然气等能源;海上通道向度主要是指确保石油海上运输通道的安全。此外,日本在上世纪也曾从中国、印尼、马来西亚等国家大规模进口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
在全球化市场经济条件下,日本由能源外交的八大空间向度构建的蜘蛛网状能源供应链条,为最大限度地分享世界能源资源,进一步推进境外石油、煤炭和天然气资源开发利用的深度和广度,提供了前提条件和现实路径。但是,必须看到日本的全球化能源供应体系只是呈现出的静态“结果”,而在形塑这一结果的过程中,每个向度都会面临和必须应对不同的能源风险。因此,有必要深度挖掘日本在打造上述八大空间向度的动态过程中所付诸的外交实践及其特点。
其一,能源外交决策主体边界的模糊性。能源的空间叠加性,客观上决定了某个人或某个部门领导者是很难单独胜任能源外交决策的,决策人必须进行周密繁复的方案论证和遴选。日本的能源外交决策体系由决策中枢系统、决策咨询系统和信息提供系统组成,而每个子系统中又由与能源相关的广泛、庞杂的部门、机构组成(产、官、研三位一体),它属于一种典型的群体决策类型,是一个动态、开放的决策系统。该决策体系改变了领导者在整个决策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决策主体边界具有模糊性特点。
决策主体边界的模糊性,不仅为日本的决策群体全面参与外交决策提供了前提条件,还为能源信息快速、及时地进入外交决策程序成为现实,从而大大提高了能源
外交决策的合理性。如产、官、学各界知名人士共同参加的各种能源审议会、综合能源调查会以及相关研究机构都具有知识集结、思维互补、预案优化、认同便捷等优势,能够体现日本能源外交决策系统的开放性、互动性、平衡性和整体性。可见,日本能源外交决策主体边界的“模糊性”,确保了能源外交决策的及时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构建全球化能源供应体系、开拓“八大空间向度”提供了及时、准确的信息。
其二,能源外交推进主体“官民并举”。众所周知,“官民并举”是日本的国家特质之一,它无论在内政还是外交上都特别注重发挥民间的积极性和自主性,这一特质反映在能源外交上亦是如此。日本推进能源外交上的“官民并举”有其内在逻辑机理。
首先,日本官民群体决策机制能够在外交实践上求同存异。日本能源外交决策是官民群体决策,作为能源公司的“民间”与作为行政主管的“政府”之间,若有不同意见和诉求,在外交决策阶段就予以规避和解决了。因此,既然决策的过程和结果源于官民群体决策机制,那么在具体能源外交的推进阶段中,“官民”也就自然成了共同的推进主体,很少会出现步调不一致、协调不顺利的情况。其次,“信息交互”是日本政府与能源公司之间能够形成“官民并举”的“纽带”和“桥梁”。日本的“官民合作”无论是在战争年代的军事信息、还是在和平年代的商业情报活动,都普遍存在。作为日本的能源公司、智库以及科研院所,由于在专业资料、信息、数据等方面拥有政府部门不可能具备的基础和经验,因而一方面能为政府提供能源外交决策的信息依据,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外交实践中配合政府的战略引导,谋求能源安全。再次,“资金支持”是“官民并举”的保障基础。能源企业在进行全球能源配置中,需要具备企业意愿、实现路径和全球化组织能力这三个条件。毋庸置疑,日本能源公司获得安全、稳定的能源意愿是强烈的,但是在实现路径和全球化组织能力上因其资金实力相对薄弱,很难做到游刃有余。对此,日本政府通过金融、财政和税收等手段在资金上予以大力支持,具体措施主要有:政府银行(国际协力银行)提供的资源金融、日本贸易保险(独立行政法人)的风险担保、日本石油天然气金属矿产资源机构主要负责的地质构造调查?融资?债务担保、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等。
由上可见,日本能源外交推进主体及其实践是由政府、企业共同担当的。进而言之,政府部门和具有政府性质的机构,从金融、财政、税收、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对日本的能源企业在海外勘探、开发、生产、贸易、运输等不同的阶段提供服务、给予援助。这种“官民并举”的推进体制,为日本实现资源能源安全供给发挥着重要作用。2004年,日本与伊朗达成共同开发阿扎德甘油田的协议就是官民合力的例证。
其三,外交策略上的综合性。所谓综合性就是日本能源外交在策略上不倚重单一方式,而是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谋求海外能源的稳定供应。日本并未将海外能源合作与能源投资视为简单的技术谈判和一般贸易的产、供、销问题,而是用敏锐的政治意识、全面的战略构想,在开拓和利用海外能源的策略上不断推陈出新。尤其是在近年来资源民族主义不断高涨的境况下,日本在强化与产油国关系的策略中,呈现出经济合作与能源合作“捆绑”、自身优势领域与对象国弱势领域相结合的新特点。其具体做法包括:一是以驻外使领馆为中心的各种机构积极营造与资源国首脑级别的要人进行相互访问、交往,强化合作关系;③二是通过两国(多国)间的投资协定以及EPA/FTA等方式营造良好的商贸环境,以期提升海外自主开发比率,弱化能源风险;三是对能源生产国灵活运用ODA战略,积极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技术合作等,构建“双赢关系”,从而直接或间接地稀释资源民族主义情绪,等等。日本能源外交策略上的综合性特点,也在外交实践中得到了印证。从2007年安倍首相出访中东五国即可看出,日本加强与中东合作的理念与以往相比已发生很大变化。访问沙特时,安倍宣称:“我来访的目的之一是想改变此前以石油为中心的双边关系,构筑一个稳固的、多层的、不拘泥于经济领域的两国关系,开创‘日本—中东新纪元’。”访问阿联酋时,安倍表示“希望此行能为日本同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最终达成自由贸易协定起到推动作用”。
显然,日本有意把经济合作与能源外交捆绑起来作为与中东各国合作的基调,企望通过加强与阿拉伯国家的贸易合作,构建所谓“共赢模式”,谋求并实现“以商稳油”、“以油促政”的目的。
其四,能源外交的独立性。日美同盟是战后日本外交的“基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日本的能源外交完全服从于日美同盟。第一次石油危机爆发期间,美国坚定支持以色列,日本作为美国的盟国,起初也支持以色列,但是后来为了确保能源的稳定供应,又改变立场转而奉行“亲阿拉伯”的“新中东政策”。1973年11月22日,官房长官二阶堂发表谈话表示:“为解决中东争端必须遵从下述各原则:不许以武力获得或占据领土、以色列军撤出1967年战争的全部占领地区……”。时任首相田中也表示:“面对石油这样一个重要问题,美国对以色列,有美国的立场。日本也有对阿拉伯的立场……”。在伊核问题上,日本与美国、欧盟所表现出来的立场和原则也有所不同。日本是发达国家中与伊朗能源合作关系最为紧密的国家,每年从伊朗进口石油占其总进口量的9.8%。然而,在美国要求其盟国对伊朗采取严厉经济制裁、冻结伊朗中央银行资产的过程中,日本并没有及时跟进,而是故意搁置拖延。虽然在美国再三裹胁下,2012年5月6日,日本方面一度停止了与伊朗中央银行的交易。但是,到5月25日,日本三菱东京UFJ银行又宣布决定重新开始与伊朗央行的交易活动。
尽管日本的“新中东政策”、伊核政策与美国的战略意图不同,凸显出有悖于日美同盟关系的独立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日本的能源外交政策会长期、完全偏离日美同盟的基轴,而是像价格围绕价值波动一样,始终不会发生大幅度、长期的偏离。能源外交上的独立性,只不过是日本谋求能源安全、博得能源国欢心、规避石油供应中断的一种外交策略。
其五,国际合作的广泛性。能源问题已超出经济范畴,并日益成为区域化、全球化和政治化的重大议题。对此,日本政府把它作为外交政策中的重要因素加以考量,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从框架协议的层次而言,日本主要通过多边框架、双边框架等方式加强国际能源合作。在多边框架下,日本主要与能源生产国、能源消费国之间展开合作。目前,日本与能源消费国之间的合作框架主要有国际能源合作组织(IEA)、日欧能源对话机制、ASEAN+3框架下的能源部长会议、APEC框架下的能源部长会议。日本参加能源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的合作框架主要有国际能源论坛(IEF)、五国能源大臣对话机制、G8能源部长对话机制、石油供需国部长会议、IPEEC部长会议机制等。其次,双边合作瑏瑠主要是指日本与沙特、卡塔尔、伊拉克、伊朗、阿联酋、约旦、俄罗斯、澳大利亚、巴西、印度尼西亚、哈萨克斯坦、利比亚、印度、越南、东南亚联盟、韩国、蒙古、法国、美国瑏瑡、中国瑏瑢等20个国家的能源合作。
从能源合作项目而言,日本改变了以前单一的双边合作方式,加强了在一个项目上与多个国家共同合作的力度。目前,日本在海外的油气田权项目,80%以上是协作的,只有很少的部分完全由日本企业自主经营。日本在诸如萨哈林项目Ⅰ、萨哈林项目Ⅱ、东西伯利亚—太平洋油气管道路线、ADMA矿区项目、卡沙干油田项目、ICHTHYS项目、ABADIE油气开发项目、里海ACG油田开发项目等海外主要大型能源开发项目中,都是通过与多个国家共同合作展开的。如萨哈林项目Ⅰ就是由日本与美国、俄罗斯、印度等国共同合作开发的。从股份上看,日本石油天然气开发公司只拥有萨哈林项目Ⅰ的30%,美国的ExxonNeftegas、印度的ONGCVides、俄罗斯的Sakhalinmorneftegas-Shelf和RN-Astra则分别占30.0%、20.0%、11.5%、8.5%。
可见,日本通过广泛的国际合作及巧妙的经营策略,可以实现风险共担、强强联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项目安全性;与资源国当地公司的合作还可以在处理一些事情上更加灵活,消除或降低能源外交中的障碍和风险因素。
资源匮乏、国土狭小、人口众多的日本不仅曾取得世界第二经济强国的地位,而且在应对能源危机中还表现出了很强的适应性、免疫力和恢复能力。毋庸置疑,这一成果不仅得益于日本国内进行的制度安排与政策设计,更来源于日本能源外交的实践及其效果。
其一,“规避”能源地缘政治风险。结合日本全球化能源供应体系及其“八大空间向度”,进一步分析日本“规避”能源地缘政治风险因素,可以看出其主要策略与安全取向为:一是对同一种能源进口渠道实施“多元化”政策,改变单一进口源的脆弱性,以期分散风险;二是实施进口能源种类“多样化”政策,改变过度倚重某能源的风险性,以期防范风险。
从国别而言,石油危机后日本相对减少了从伊朗、沙特的进口量,增加了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及其他中东国家的进口量,呈现出多元化的基本进口态势。在天然气方面,主要进口国卡塔尔、阿联酋、沙特、科威特、伊朗、澳大利亚等国,分别占总进口量的26.6%、25.8%、16.3%、11.3%、6.5%、9.8%,也呈现出了多元化趋势。日本进口能源种类“多样化”政策及其效果,可从日本的能源消费结构着手进行分析。石油危机后,日本逐渐降低了石油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率,煤炭、LP燃气、核能、新能源的比重逐渐提高。目前,石油在能源结构中的比率从最高时的80%,已经降至不足50%。
通过以上数据的分析,日本能源的进口源多元化、进口种类多样化的政策效果从国别角度上看是明显的,没有形成过度依赖某一能源生产国的局面,起到了分散、防范、规避能源风险的目的。但是,从区域角度而言,日本在石油、LP燃气上,依然需要倚重地缘政治风险高的中东地区。与石油危机时期相比,日本对中东的石油依赖度不降反升,1973年约为80%,2010年则为86.6%。另外,LP燃气的中东依赖度也达到了86.5%以上。可见,日本降低地缘政治风险高的地区(中东地区)的能源依存度的政策效果并未显现,摆脱过度依赖中东地区的目的并未达到。
其二,“弱化”能源价格波动风险。20世纪70年代至今,人类社会共经历了四次油价上涨的冲击。每次油价上涨对日本宏观经济的冲击则呈现日渐弱化和递减的趋势。第二次石油危机对日本经济的冲击,无论是实际经济增长率、消费者物价指数,还是工矿业指数、失业率、企业经常收益,都比第一次石油危机时的冲击要小。本世纪初的油价高涨虽然对日本经济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并未给日本造成严重的经济滞胀、引发社会混乱,也没有出现特别明显的经济衰退。相反,在油价上涨初期(2001—2005),日本经济不仅走出了“失去的十年”的窘境,还出现了战后日本经济史上最长的经济景气。从通货膨胀率角度而言,日本在主要能源消费国中为最低。
不可否认,油价上涨对日本宏观经济的冲击之所以呈现日渐弱化和递减的趋势,日本国内的节能政策、石油储备政策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日本能源外交的实践及其作用也不能忽视。特别是从上世纪日本完成从“固体能源”(煤炭)向“流体能源”(石油)的转变之后,一直致力于海外能源的自主开发,而且海外自主开发率及其交易量越大,在国家能源价格上涨中就能更多地“对冲”价格上涨的部分,从而“弱化”国际能源价格动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从发展趋势上看,无论是原油的自主开发比率还是自主开发原油的交易量,都基本呈现出长期上升趋势。
其三,“稀释”资源民族主义风险。“资源民族主义”是发达国家利用“技术民族主义”(技术专利、技术封锁)等手段,在世界经济链条中,控制发展中国家经济并使之成为依附于自己的资源供应地,而招致资源国反对的产物。“资源民族主义”限制了跨国石油公司获取资源的能力。当前,俄罗斯、沙特、阿联酋、伊朗、哈萨克斯坦、委内瑞拉等国家,都在不断修改和制定各种与石油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期限制外国资本或能源公司对本国能源的开采及在能源合资项目中的股份比例等。
日本通过综合外交战略方式,运用“润物细无声”式的外交理念,已经和世界主要能源生产国建立了合作关系。在中东地区,日本与沙特、阿联酋、科威特等主要产油国签订了能源稳定供应合同,并保证在非安全事态下优先向其供应;在东北亚地区,与俄罗斯、韩国达成了原油输管道铺设的协议;在东南亚地区,与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签署了能源合作框架协议;在北美地区,与美国和墨西哥签订了能源安全合作协议;与澳大利亚达成了煤炭长期供应合作协议,等等。可见,日本通过综合性的能源外交及其实践,较好地“稀释”了资源民族主义,而并未造成很大影响。
另外,日本为确保石油的稳定供应,扩大在能源生产国的影响力,在能源合作项目上进行了许多创新,在“稀释”资源民族主义方面也都收到了不错的效果。一是提出“石油共同储备”创意。2009年,日本与阿联酋把这一构想率先付诸实践。日本同意把新日本石油公司鹿儿岛市喜入石油基地作为储备地,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公司将在此储藏60万千升石油,并承诺在自然灾害或战乱可能导致日本石油进口量不足的紧急情况下,日本可优先动用该储备。二是签署“融资协议”。该协议由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为阿联酋国营公司融资约1200亿日元,支持其兴建相关基础设施。阿联酋按照石油交易合同向日本石油企业长期供应石油,并将该公司的对日原油供应从270万桶增至350万桶。三是推行“技术换石油”策略。长期以来中东国家经济结构以出口能源为主,导致新能源、再生能源等技术相当落后,加之近年来伴随石油资源的日渐枯竭、人口的日益增长和资源民族主义情绪的高涨,摆脱以石油为中心的产业结构是中东产油国直面的重大课题。而日本恰恰拥有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故此,双方合作自然顺利。
其四,“降低”石油海上运输风险。日本为打击海盗,预防、控制海上能源风险,加强了与相关国家在相关区域的合作。日本90%以上的进口原油都要经过马六甲海峡运输,该海峡由新加坡、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三国共管,它是东亚国家的能源“咽喉”,战略地位显要。但是,近年来马六甲海域海盗活动猖獗,海盗劫船事件屡屡发生,经济损失惨重。仅2001年这一带就发生了600多起海盗劫船事件,经济损失高达100多亿美元。2004年世界上共发生325起海盗事件,其中147件发生在东南亚地区。为此,日本联合新加坡、泰国、柬埔寨等国共同签订了《亚洲地区反海盗及武装劫船合作协定》。日本还投资4000万日元,在新加坡建立了一个“情报交换中心”,目的是与新加坡、泰国、柬埔寨等国及时交换马六甲海峡及周边海域的反恐情报。另外,日本通过向印尼提供巡逻艇、派员协助指导印尼的反海盗工作等方法,谋求提高对马六甲海峡的发言权和控制权。这些措施成效明显,马六甲海峡区域发生的海盗案从2007年的7件,降至2011年的1件。
另外,日本通过国际合作在突破能源技术约束、降低环境污染风险等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必须指出的是,日本在能源技术方面的合作对象国主要还是美、法、德、英、加等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在能源环保技术、化石能源清洁技术、节能技术等方面的“封锁”并未真正“松绑”,全球环境恶化、气候变暖加剧的趋势也未得到有效遏制。
五、结语
日本作为国内能源极其匮乏的国家,在理论上虽然面临“存量约束”和“流量约束”这两个层面的风险,但经济全球化浪潮与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快速发展,将日本国内能源短缺的“存量约束”转向全球范围的“流量约束”变成了现实。日本借助能源外交,渐次构建完成了由“八大能源向度”组成的全球化能源供应体系,基本实现了能源的全球化配置。日本在能源外交领域决策主体的模糊性、推进主体的“官民并举”、具体策略上的综合性、外交立场上的独立性、国际合作上的广泛性等特点,在规避、弱化、稀释、分散、对冲和舒缓“流量约束”及其“六大风险因素”中发挥了关键作用,确保了能源供应安全,从而未使能源“流量约束”及其风险成为其经济发展中的瓶颈。
从日本谋求能源安全的外交实践及其特点中可以看出,能源已经成为维护国家政治利益、安全利益及其他经济利益的战略工具,能源外交需要在“国家总体外交”的框架下运行并为其服务。对中国而言,在新能源安全观语境下,亟须建立与世界油气“大分工”相适应的多层次、一体化和综合性的全球能源外交体系与贸易体系,努力在全球能源治理秩序的调整、变化和转型中进一步提升话语权,从而确保稳定的能源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