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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发债风险几何?

日前中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规定才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中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地方应严格遵循编制预算不列赤字的原则,对地方债务应从严规范。

此前,各界对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呼声很高,然而最终的修正案似乎仍旧没有“开口子”。

禁止地方政府举债的原因很多,常被提及的一条是一旦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其将很可能陷入过度发债的怪圈,并最终导致金融危机的风险。

然而,即使预算法长久以来从未为地方政府举债放行,中国的地方政府仍然累积了巨量的债务,按照审计署的测算,地方债务总规模在2010年底大约为10万亿元。这形成了一个悖论,一方面不允许举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又通过各种方式欠下了巨额债务。

解开这样的一个症结,堵不如疏。不允许地方政府举债,地方政府仍旧债务缠身,并将大多数风险集中在银行领域,如此这般,不如直接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让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不仅解决银行领域的风险过度集中问题,也让地方政府向市场揭示其资产、负债以及税收状况,让市场作出独立的判断。地方政府财务的透明化也有利于引入中央政府和地方纳税人对地方财政更好的监督。其实,地方政府的举债可以对其道德风险进行有效监督,降低中国金融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系统,和增加地方财政透明度。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其目前存在的大规模的市政债市场,市政债市场的成熟也走过了相当长的时间,其间也出现过若干违约案例。但这些地方政府违约率远远低于公司债的违约率。同时,这些地方政府违约案例不仅没有让这个市场消失,反而让市场认清了信用和风险评估的重要性,并由此形成了多层次的制度制约,市场评级和风险评估体系。

事实上,中国政府完全可以通过一些机制的建设来防止地方政府过度发债。第一,地方政府发债之前,必须遵守一套由财政部发布的相对严格的财政法则。比如,要求地方政府采纳“平衡预算法”和“地方政府最高负债法”,从法律上限制和防止地方政府过度发债

第二,通过引进国内外有较好信誉的评级机构、使地方债市场更加透明化。地方政府需要向市场公开其资产和负债水平,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将大幅降低对其资产和资源的自由支配权。在市场化机制下,“惩罚机制”也将更加直接,举例来说,一旦地方政府不能够向市场提供透明和准确的信息,同时其资产状况较差,其投资项目不能得到市场的认同,那么市场也将很容易地用脚投票——拒绝购买其发行的债券,或者抛售其债券。而如果某些地方债突然遭遇抛售,也必须向市场澄清其资产状况,公开更多的信息,在不断的碰撞与交流中,市场机制得到完善、投资者和发债者都将获得成长,而中央政府也将因为“松手”让地方发债而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划清了界限,这有利于多层市场信用机制的形成,也有利于在此基础上开发更多的信用衍生品,并推动市场利率发现功能的进一步完善。

第三,地方人大和纳税人也可以对地方财政进行监督。这将使地方的基建项目为当地的纳税人服务,减少重复建设,对抑制地方政府腐败也有帮助。通过对地方财政的监督,地方人大可以更有效地行使其立法和监督的职权。

从这些方面来看,好的机制的建设是完全可以防止地方政府过度发债。而这些制度的建设不仅可以促进中国资本市场地块速发展,也可以推进中央、市场和地方人大对地方财政的有效监督。这不仅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也可以分散和减低中国银行系统风险,使中国经济重回一个可持续增长的路径。更重要的是,这种监督机制的建设也可以使虚拟的地方人大实权化,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机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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