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法国提出一项议案,建议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规任理事国(“五常”)自愿在群众暴行(mass-atrocity)犯罪问题上克制使用否决权。如今,在联合国即将迎来70周年纪念之际,法国总统奥朗德政府再次积极追求这一议案。这一安排真的管用吗?
不难预见,对该议案的最初反应是排除了它的可能性。澳大利亚战时总理奇夫利(Ben Chifley)有一个著名的论断:“君子协定的麻烦是找不到足够的热血君子。”
特别是,你很难认为俄罗斯和中国会同意这一议案。比如,自1946年以来俄罗斯共100多次行使否决权——其中2011年以来的最近四次都是生气地驳回试图停止叙利亚大屠杀的决议。
行使过80余次否决权的美国(其中近几年来在于以色列有关的问题上更加频繁地使用否决权)也没有表现出多大的热情,尽管其对种族灭绝及相关案例的立场还是颇为强硬的。只有英国(和法国一样,最后一次行使否决权是在1989年)表现出支持法国议案的迹象。
否决权是中国、法国、英国、俄罗斯和美国加入联合国所要求的交换条件。没人认为废除或限制这一权利的正式宪章修订存在一丁点可能性。
但在过去15年中,对“五常”的国际压力不断增加——特别是2005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保护责任”(R2P)之后。法国立场的支持者希望这些国家在明显多数建议采取降低群众暴行犯罪风险的行动时放弃否决权。对阻挠叙利亚决议的厌恶尤其强大,根据最新情况,68个国家在各种联合国论坛中明确支持法国的议案。
否决权不应该在群众暴行犯罪案例中使用,这一道德观点是压倒性的。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道主义和人权法,“五常”有义务不阻挠联合国或其他法律机构的效率。而反对在这些情况下使用否决权的政治观点——它有损于安理会的信誉和合法性,而安理会的结构已经无法反映二十一世纪的地缘政治现实——也应该对“五常”产生较大影响。
但有可能形成所有“五常”都同意的克制使用否决权的议案吗?1月,在我参加的一次巴黎举行的法国决策者和国际专家会议上,情况清楚地表明这样一份协议草案可能遭到大多数甚至全体反对(objections)。但它需要包括至少三个关键要素。
首先,该协议必须明确定义相关案例——既不能过于广义,也不能过于狭义——并构建在现成的保护责任基础上。定义可以类似于“人口遭遇或有极大可能遭遇种族灭绝、其他人道罪行或严重战争罪行的情况。”
其次,协议需要包括一个如何确定这类案例实际发生的机制。这需要迅速、提供一些客观评估保证,最好能引起国际社会各部门的广泛强烈的关注。
一个满足这些要求的办法是采取双重触发机制。第一个要求是认证,由联合国秘书长及其阻止种族灭绝和保护责任特别顾问办公室(Office of Special Advisers on the Prevention of Genocide and R2P,该机构拥有必要的资源、专家和信誉)向安理会递交,证明相关案例符合约定定义。另一个是由至少50个成员国提出否决权克制要求,其中包括每一个被承认的地理区的至少五个成员国。
第三个关键要素在道德上不具备吸引力,但在政治上可能是赢得美国和其他国家支持的关键。它就是允许“五常”中任何一个国家在宣称事关“关键国家利益”时行使否决权。慰藉之处是在大部分暴行案例中祭出这一例外条款将沦为全世界的笑柄。俄罗斯和中国真的会利用该条款分别在2007年和2008年否决安理会对缅甸和津巴布韦的决议吗?即使考虑到俄罗斯与叙利亚巴沙尔·阿萨德政权的政治和军事关系,它真的会宣布叙利亚决议将对其自身官建立以构成威胁吗?
可以预期会遇到各种阻力,比如有人会提出否决权的存在不是为了保护“五常”的利益,而是为了保证所有行动上重要行动方的一致性(联合国命运多舛的前身国际联盟就显然缺少这一点),从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我们会被告知,要求“五常”在其真正认为决议议案利大于弊时放弃否决权是不合情理的。
一个回应是,你几乎不可能在群众暴行情况中找到如此真正崇高的理由行使否决权。另一个回应是,任何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至少需要九张赞成票(由15个理事国投票)。如果真的值得担心决议的必要性,这一要求已经是一个更高的保险因素。
否决权克制的关键点是至少要提高阻挠为了确保柬埔寨、卢旺达、斯雷布雷尼察和叙利亚悲剧不再发生而采取的行动的政治成本。法国的议案尽管仍在不断完善,但已经触动了国际反响之弦。其他“五常”成员国忽视这一信号是十分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