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不少专家认为本次工作要点亮点颇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副主任吕艳滨表示,《工作要点》体现了一种治国理政理念:把信息公开作为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路径,折射出政府管理逐步从单纯的管制向引导与服务转变的趋势。(4月22日 新华网)
在我国,公民有权要求政府部门公开其运作过程,及时公布相关信息,以便公众了解行政权力的行使状况,为评价政府行为提供基本信息支持,让公众能充分发表言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以直接影响政府决策,保证政府忠实执行民意。因此,作为掌握的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的政府部门,必须适应新时代的发展,将政府信息公开化,并使之成为全社会共享的资源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助推器。这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防止权力失控、预防腐败的必然选择。
政府信息公开已成为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在以经济的市场化、政治的民主法治化、文化的多元化为时代标签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取得进展。据统计,各地区、各部门每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达到三四千万条。然而,我们必须看到,随着公众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高涨,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公众对信息公开的需求也在“升级”:不只是要公开,还要详细公开。也就是说,现目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让公众觉得尚不解渴。
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的提质增效上,仍有很大提升空间。有相当一部分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还处于政策层面,公开程度不高,公开随意性大,走形式问题较严重。在这些单位,信息公开就是走形式贴标签、避重就轻的“缩水公开”、“胡乱公开”,就是表扬与自我表扬的“成绩公开”、“选择公开”,甚至有些政府部门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长期热衷于“暗箱操作”……这不仅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宗旨, 致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效果大打折扣,也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致使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大大降低。而之所以会出现这些乱象,归根结底还是在于政府部门的观念出现了偏差,他们把政府信息当成了“私有资源”,只是根据自己的利益来考虑决定是否公开这些信息,期望以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报喜不报忧,来化解信息公开所带来的社会压力。
政府信息是属于社会公众的“公共物品和公共财产”而不属于政府部门独有的“私有资源”。从这个角度上说,政府信息既然姓“公”不姓“私”,既然服务于公众需求,就应当凸显服务性。
实践证明,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来对其进行监督,那么政府信息公开极有可能形式化,更别提凸显服务性。因此,政府信息的公开不能由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作为主导,而应由以公民的信息权利需求为主导。一方面,要鼓励和推动企业、第三方机构、个人参与进来,构建公民个人、企业团体、社会组织等多方面的监督机制。也就是说,仅有行政机关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自我监督是不够的,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应当是一个法律监督、社会监督以及行政监督三位一体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制。一方面,还应当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即公众评价机制,让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都由公众来品评,看政府是否做到了主动公开以及公开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权威、是否准确。这样,才能使政府信息公开真正做到实至名归,真正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