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发达国家的经验
作为以市场化手段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创新举措,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在7个地区启动以来稳步推进。但我国碳市场的试点面临着市场分割、规模小、制度设计差异大等问题。因此,通过加快立法、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以及完善碳交易价格调控机制的声音越来越大。那么我国该如何逐步推进全国统一碳市场的有关体制机制的建立,从全球已有碳市场的发达国家中借鉴经验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1、欧盟碳市场的发展情况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成立于2005年,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覆盖了欧盟25个成员国,近1.2万个工业排放实体,是京都机制下最重要、最成熟的碳交易市场,也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碳交易体系。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2005~2007年,主要针对能源部门等高耗能工业部门,其排放量占欧洲排放总额的44%。第二阶段是2008~2012年,与《京都议定书》的承诺期一致。欧盟委员会要求各国在第二阶段的排放总额比第一阶段减少7%。第二阶段不仅有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爱尔兰、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加入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而且航空运输业成为引入第二阶段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中的部门。在第三阶段(2012~2020年),88%的配额会根据成员国相应的排放份额分配,10%将分配给人均收入最低且经济增长最快的成员国,剩余的2%以成员国在《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目标和2005年的排放量基准,奖励减排幅度最大的国家。
2、澳大利亚碳市场的发展情况
澳大利亚碳市场于2012年7月1日开始正式运行,但其建设起步日期实际上要从2008年算起,澳大利亚碳市场分为立法先行、完善市场、促进交易和自由交易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体系和完成立法(2008年7月-2011年11月)。2008年,澳政府颁布了《国家温室气体和能源报告法案》,要求划定范围内的减排实体建立定期报告能源使用及温室气体排放的制度。同时,澳大利亚政府强力推动碳市场立法工作并于2011年9月和10月份分别经国会下议院和上议院表决,通过了关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法案,标志着澳大利亚具有建设本国碳市场的法律基础。
第二阶段,是启动固定碳价格交易市场的阶段(2012年7月-2015年7月)。从2012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亚将会实行持续三年的固定碳价碳市场机制。如图1所示,三年碳价均固定在一定水平上不变,分别为23、24.15和25.4澳元/吨。在该阶段,所有企业都将以此固定价格从政府购买排放权并且不设总量上限,故企业彼此间也不会发生交易。
第三阶段,是启动浮动碳价格的市场交易机制(2015年7月-2018年7月)。在此阶段,政府设定排放权总量并采取免费分配和拍卖两种方式提供给市场,同时允许企业间进行交易并与国际市场相连接。另外,政府对碳价格设置下限和上限(见图1)。这样,当国际市场碳价格出现大幅下降,低于澳大利亚碳市场底价时,澳政府就将对企业从国际市场买入的排放权补征差价,使其与本国碳价格下限一致。
第四个阶段(2018年7月以后),就是放开碳交易价格并且实行碳交易完全市场化,政府不再干预碳价格。
3、美国碳市场的发展情况
在奥巴马总统的推动下,《瓦克斯曼-马凯气候变化议案》(Waxman-MarkeyBill)获得通过。规定了要通过在美国建立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来逐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此外,2009年9月,美国环境保护署公布了最终强制性报告温室气体规则,对各单位报告其温室气体排放(GHG)美国联邦环保局提出了新的排放要求。2009年12月,美国环境保护署进一步裁定把二氧化碳列为污染物,纳入《清净空气法案》管制。奠定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法源基础。除此之外,美国大多数州、地区已经通过或正在通过限制温室气候排放的法案。在这些法律法案的基础上,美国目前形成了多层次的碳交易市场体系,第一是双强制市场,即强制加入、强制减排的强制配额市场,典型的代表是区域性温室气体倡议(RGGI)和西部气候倡议(WCI)等。第二是单强制市场:自愿加入、强制减排的半自愿配额市场,典型的代表是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第三是零强制市场:自愿加入、自愿减排的完全自愿项目市场。
4、日本碳市场的发展情况
日本的碳交易体系是日本政府推动低碳社会建设,实现环境立国战略的具体措施之一。日本在国内碳交易体系建设上进行大胆尝试,创造性的设计出多种探索方案,目前有多个体系的碳交易市场在试验运行中。日本碳交易体系可分为国家级市场和区域性地方市场两类。国家级碳交易市场的设计者和管理者是日本中央政府或相关的专业部门,其业务范围覆盖整个日本国。区域性地方市场是由地方政府主导,业务范围只覆盖地方政府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目前日本的国家级碳交易体系都是自愿参与系统,而地方体系则都是强制参与系统。
二、建立全国统一碳市场可以从发达国家学习的经验
根据发达国家碳市场的设计思路和发展情况,我们得出了三大方面的9条具体经验。
(一)第一方面:发达国家碳市场总体思路上的经验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已经具备利用总量交易机制控制碳排放的条件。根据欧盟的经验,运用碳排放总量交易机制是控制碳排放的有效手段,因此,应该改变目前节能减排政策体系以命令-控制为主的现状,以市场机制与命令-控制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政策体系为过渡,逐渐突出碳排放总量交易机制在控制碳排放中的战略地位。以碳市场为依托,提高企业控制碳排放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企业走上“低能耗、高技术、高效率”的集约化道路。
澳大利亚在建立碳市场初期则采取了排放权完全由政府按照固定碳价格向纳入碳市场内的500家企业销售。政府是排放权的唯一销售主体,因此各企业彼此之间不产生交易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澳大利亚初期建设的碳市场更像是“碳税”。澳大利亚在这一阶段实行固定碳价格的碳市场机制是兼顾政府、企业和公民多方面利益和愿望的结果,因而才有利于顺利地最终建设成完全市场化的碳市场。因为碳市场建设初期,企业间是否存在碳交易并不是最主要的考虑,而最主要的因素是向社会表明政府将长期、坚定推动市场化减排的决心及其路线图,进而为企业提供明显的政策预期以提高其增加低碳投资的信心。同时,也是为了确保政府监管机构和参与企业能够适应并逐渐建立起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测量、核查、报告能力,提高政府监管水平。
(二)第二方面:发达国家碳市场具体操作上的经验
3、加快研究相关法律保障问题
碳市场是在政府的强制力的保障下建立和运行的,是一项规模庞大的政策工程,需要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因此,立法工作是碳市场建立的前提条件。中央政府要总揽全局,为开展全国碳市场提供立法保障。应充分吸收发达国家的经验,立法先行,加快制定保障碳市场初期顺利开展的法律法规。如从国家层面要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或《低碳经济法》,明确提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和数量标准,确立市场机制在降低碳排放中的地位,保证碳排放交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建立企业自行报告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MRV制度,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碳交易监管机构
根据澳大利亚的经验,监测和核查由政府指定机构和部门进行,报告由企业自主组织部门进行。在此基础上,澳大利亚还建立了独具特色的碳交易监管机构。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我国也应在建立企业自行报告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MRV制度的基础上,一方面,注重碳市场“硬”监管机构的建设。抓紧设立碳市场立法机构,尽快建立管理排放排放系统和排放交易注册系统的相关机构以及负责核查任务的机构。另一方面,加强碳市场的“软”监管机构建设。逐步建立碳市场辅助监管机构,让其负责系统评估碳市场的经济影响、减排效果,并开展碳市场影响的对策研究和实施碳市场过渡性安排。通过“硬”监管和“软”监管的双重保证,并在碳市场实践中不断完善其职责,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碳交易监管机构。
5、灵活确定配额分配的方法
当前国际上碳交易市场采取总量限制交易,有采取免费发放配额方式,如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第一阶段;也有采取配额拍卖方式,如区域温室气体减排协议;或是两类的混合,如2013年即将交易的美国加州市场。免费与拍卖方式各有利弊,欧盟的做法是分阶段从免费发送逐步过渡到部分配额拍卖和完全配额拍卖,我国具体如何实施还需要在国内经济环境下通过模拟研究、试点示范等方式展开深入探索。
6、碳交易行业覆盖范围要逐渐扩大
RGGI作为美国第一个区域性排放交易体系,只覆盖了电力行业一个部门。但WCI扩大了排放交易体系的行业覆盖范围,基本扩大至所有经济部门。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研究理事会起草的一份研究报告称覆盖所有经济部门、统一的碳定价政策为管制对象提供了最为有效的减排机会,并且有效降低排放转移的可能性。而且,要以最低的成本完成已经制定的减排目标,必须尽可能多地覆盖经济部门。
7、在碳市场的实践中不断发展灵活履约机制
各区域排放交易体系均将以最低成本实现减排目标作为体系设计的关键指标进行考虑。因此,各区域排放交易体系均创设众多的灵活履约机制,防止配额价格剧烈波动,帮助管制对象减轻履约成本。如履约期间设定为三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年。在配额价格高于设定值时,允许碳抵消配额的使用比例增加。允许配额的无限制储备。拍卖时设定底价等。我国在建立全国统一碳市场的过程中,应充分设计灵活履约机制,发挥其在提高企业履约能力、稳定碳价和实现减排目标等方面的作用。
(三)第三方面:发达国家碳市场相关支撑方面的经验
8、强化技术支撑手段的运用,为政府合理确定碳价格形成机制提供政策依据
在欧盟和澳大利亚,经济学家在碳市场决策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数量经济模型(尤其是一般均衡模型)的模拟分析给政策决策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一方面,给碳价的制定提供了理论数据,另一方面,评估了碳价的经济影响并为作出应对措施提供数据支撑。因此,我国在未来需要进一步强化建设,组建实力过硬的掌握先进数量经济模型的研究团队,开发满足我国国情的模型工具,为政府确定合理碳价格形成机制提高理论依据。不仅能够有力支持我国碳市场建设政策等气候变化政策的制定,还能加强我国研究方法与国际的接轨,提高我国在国际气候谈判方面的话语权。
9、统筹研究我国现行节能减排政策和碳市场政策设计的关系和衔接
碳市场未来不但能够起到节能减排的作用,而且会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生积极影响。但是碳市场并不是唯一发挥节能减排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政策工具,因此,为充分发挥其效用,需要统筹研究我国现行节能减排政策和碳市场政策设计的关系和衔接问题。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例如碳市场的配额量与其他节能减排政策的减排量之间如何界定和转换;如何处理碳市场与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关系;如何避免政府行政命令政策的隐性碳价格与碳市场的显性碳价格之间的矛盾等。我国应未雨绸缪,在政策研究上超前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