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补贴在国际上普遍存在,减少能源补贴的呼吁也从未间断,但现实中减少能源补贴的努力却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有些能源补贴是经济最大化所要求的必要补贴。因此,需要对能源补贴进行重新定义。
一国能源发展,通常需要支持三个可能互相矛盾的基本目标:经济增长、提供能源普遍服务和保障环境可持续发展。由于三大目标互相矛盾,各国政府一般通过价财税体系来平衡。满足能源三大目标平衡的最优政府价财税体系可定义为:通过一定时期的价财税体系设计,使三大目标的综合福利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因此,最优政府价财税体系包含一个“有效能源补贴”的概念。
如果能计算出“有效能源补贴”,那么就可以通过政策设计减少或者避免“有效能源补贴”以外的 “无效能源补贴”。但量化三大能源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动态过程,因此现实中难以求出理论上存在的“有效能源补贴”。
那么, “有效能源补贴”是否具有实践意义?回答是肯定的。第一,“有效能源补贴”说明了能源补贴具有存在的合理性;第二,政府需要致力于减少或避免“无效能源补贴”;第三,政府可以通过能源价格改革和补贴设计,提高能源补贴的有效性。因此,进行能源价格改革和更有效的补贴设计,就是减少或避免“无效能源补贴”和提高能源补贴有效性的过程。
以往中国政府采用的成本加成定价,可能导致“有效能源补贴”无效化。
一般来说,政府能源成本加成定价机制的基本公式是:价格=供应成本+合理回报。这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由于其是无群体目标补贴,导致不公平能源补贴和低效利用;第二,由于其不是市场供需决定价格,导致能源市场价格扭曲,影响资源配置。现实中成本加成定价的最大问题是公平和效率问题。由于富裕群体的人均能源消费量远大于贫困群体,成本加成定价背景下的无歧视、低能源价格政策补贴,导致大部分能源补贴最后落到了不需要补贴的富裕群体,而富人对能源价格缺乏敏感性,又导致了能源的低效利用。
因此,政府需要通过能源价格改革,以正确方式参与能源市场。具体做法是:改革政府成本加成定价机制,采用能源市场化定价,通过财税(补贴)设计干预能源市场。同时,尽可能将政府干预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补贴机制的透明度和社会监督的可行性。放开竞争性环节的能源价格可以与能源补贴共存。能源补贴的设计需要透明、有针对性、公平有效。透明合理的能源补贴设计必然有利于今后的逐步退出。
要使改革获得广泛支持,政府应该清楚地向公众传达能源补贴对经济和社会的整体效益,改革能源补贴对竞争力的负影响很可能是个伪命题。政府在实施能源补贴政策时面临的挑战很多。
能源补贴可以归结为几个基本问题:对象、范围、方式和幅度。在能源补贴设计之初,就必须考虑这些问题,以避免生产者和消费者过度依赖补贴。一般而言,能源补贴的主要对象是还没有获得现代能源的居民(一般是农村人口);补贴范围则与补贴目标相关;补贴方式应该在保证对特定人群进行补贴时尽量采取消费侧补贴,尽管消费侧补贴管理成本可能更高,但消费侧补贴的效果一般好过生产侧补贴;补贴幅度应足够激励能源供应者或消费者。提高补贴的有效性主要是针对补贴设计的不合理,其中还需要强调“有效能源补贴”的动态性。比如说,补贴的边际效益是递减的,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或者技术进步使得能源成本降低,所需要的补贴可以逐步减少。因此,所有能源补贴(即便是“有效能源补贴”)都需要有一个逐步退出机制。
回顾以往能源补贴的研究,可以发现:第一,由于没有对能源补贴的定义进行深入讨论,因此无法解析为什么能源补贴普遍存在、不同国家能源补贴的差异性以及为什么难以退出;第二,对能源补贴的研究比较有限,而且多是偏向于对补贴规模进行估计和分析取消补贴的影响,没有对约束下的最优能源补贴规模进行估计;第三,缺乏对能源补贴机制本身的研究,往往停留在证明能源(如电力)补贴存在穷人补贴富人的现象,以及“有针对性的补贴”如何缓解这种情况;第四,没有考虑到微观层面上如何让企业和个人“面临正确的激励”这一至关重要的因素在能源补贴机制设计中的作用。
今后系统性研究能源补贴至少需要考虑三个方面:第一,以能源三大目标作为约束条件,估计最优能源补贴规模;第二,将“有效能源补贴”合理有效“分发”到各个收入群体,即做好补贴设计,通过有目标和透明的能源补贴,最大化能源补贴的收益,同时兼顾补贴的效率和公平;第三,将“有效能源补贴”纳入微观层面,让企业和个人“面临正确的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