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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光清:如何塑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引论

政治生态是把生态学理论引入政治学领域产生的一个概念,是指在一定政治系统内各个政治行为体之间,以及政治行为体与政治环境之间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政治运行的环境与状态。我们大致可以把政治生态分为三个层面,即:政治制度层面、政治行为层面和政治意识层面。这里所说的政治生态,是中观意义上的政治生态,也就是政治系统内部的政治运行环境与状态。宏观意义上的政治生态,是政治运行的大环境,可以包括社会生态,甚至自然生态。微观意义上的政治生态仅仅指党政系统政治生态或者官场政治生态。过于宏观的视角,可能不利于有针对性地研究问题;而微观角度的政治生态,往往是针对特定语境而言的,党政系统政治生态或官场政治生态只是政治生态的一个侧面。因而,本文是在中观意义上使用政治生态这一概念,希望对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改善政治系统的运行环境与状态有所助益。

那么,什么是良好的政治生态呢?可以说,良好的政治生态就是一种健康、有序、和谐的政治运行状态,而且这种良好的状态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也就是说,这种状态不是无序、无规范、衰败或偶有大起大落的状态。就前面所言的三个层面而言,良好的政治生态包含三个要素,即:良好的政治制度、规范的政治行为和健康的政治意识。建设良好的政治生态,就应当以此作为努力达到的目标。

一、健全完善良好的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规定与塑造着人们的政治观念和政治行为。从政治生态学的角度来理解,政治制度应该是比较宽泛的意义,它不仅包括具有规范作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治准则,而且包括公共权力运行的机构设置。政治制度是政治行为的框架和准则,可以对政治行为起到规范性作用,增加政治行为的可预知性。政治制度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是,随着时间的变化又必然发生变迁。良好的政治制度对于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一个国家,如果政治制度的设计存在非常严重的缺陷或问题,是根本不可能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的。

应当明确的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三种基本制度形式是应当肯定的,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其他政治制度制度,包括:基层社区自治制度、政府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等,也是较为合理和完善的。在政治建设的过程中,这些制度的宏观框架是必须坚持不变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就是僵化的或教条式的,事实上,在这些政治制度的具体层面中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改革不断予以解决。这些问题包括:公民政治参与制度化建设缓慢;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仍然存在;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仍需大力加强;执政党与人大、政府、政协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改善;权力制衡机制不健全;等等。实际上,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政治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这些成就对于促进中国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政治制度改革的动力非常强劲,这有促于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这些动力主要表现在,经济体制改革、社会阶层分化、网络政治的兴起、社会力量的壮大,还有中国不断融入全球化进程之中,这都会推动中国政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可以认为,中国政治制度的改革仍然会坚持渐进改革的方式,在大的方向上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但在微观层面或具体层面则会不断进行改革,从而使之不断健全完善,并合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中国与世界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的过程中,中国会不断学习西方国家政治制度方面的优秀成果,但是,中国人借鉴的可能更多的是具体制度层面的合理因素,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架构短时期内不会有太大的改变。

良好的政治制度,也就是要追求制度之善,是形成健康的政治生态的前提和基础。中国政治改革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这里不能从具体层面一一论述,只从良好的政治制度必须具备的价值取向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做一简单论述。可以认为,只有正确的价值取向,才能使社会主体对实践活动的目标预期和社会主体对价值理念的积极追求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使实践活动既遵循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又按照社会主体所希望的方向发展,从而为社会实践活动的成功提供有力的保障。可以认为,良好的政治制度应当具有政治公平、政治正义和政治民主的基本取向。在完善中国政治制度的过程中,任何一项政治实践活动都应当遵循这些基本价值取向。

政治公平是协调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基本准则,它意味着社会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平等而合理的分配。政治公平反映着人们对利益分配关系的一种价值评价,体现了人们之间利益分配的合理关系,是一个社会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政治本身就是关于重要公共利益的决策和分配活动,这就涉及到利益的公平分配问题,从而对政治公平提出了诉求。在完善政治制度的过程中,要认识到,政治变革的过程就是利益调整、价值或者社会资源重新分配的过程,因而,要特别重视把政治公平放在重要地位。当前,中国社会不公平和不平等的状况对政治公平提出了迫切要求。要处理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控制社会不公平与不平等的状况,在推进中国政治生态良性发展的过程中,就应当把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作为现阶段的重要目标之一,把实现政治公平放在关键位置。

政治正义意味着对政治制度之善的追求,是政治良性运行的重要因素,对缓和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起着重要作用。从当代中国面临的重要问题出发,政治正义的基本内涵应当意味着对弱者的扶助与关怀和对强者权力意志的约束。只有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予以切实的保证,才能够从最起码的意义上体现出对人的尊严的肯定,才能够从最本质的意义上体现出人为本位的发展理念,才能够为社会的正常运转确立最基本的条件。同时,在关注对弱者的扶助与关怀的同时,正义还要求对强者的权力意志进行有效的约束。对于强者而言,必须通过外在的强制力量和内在的自律意识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以避免由于满足强者意志而牺牲弱者利益所出现的社会冲突和对抗状况。[1]

政治民主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为维护特定利益关系,保障公民权利平等实现而建立的政治制度形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民主获得了很大发展,中国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民主制度不断健全,民主形式日益丰富。但是,中国政治体制仍然带有浓厚的集权体制的痕迹,体制转轨造成的部分权力失控和由此引发的腐败问题,激起了人民的强烈不满。现行政治体系在整合社会利益方面也仍然存在严重局限性,与权力过度集中密切相关的各种官僚主义、长官意志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对权力的监督与制衡机制还不是非常健全,人民民主权利在有些方面尚不能充分发挥出来。广大人民迫切需要通过不断建立健全政治民主制度,发扬人民民主的优势来革除这些弊端,并使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不断体现出来,使人民可以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政治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不断修正现有政治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或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使政治制度体现出政治公平、政治正义与政治民主的价值取向,无疑对于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二、积极养成规范的政治行为

良好的政治制度可以为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提供制度基础。在此条件下,积极养成规范的政治行为习惯,才能真正形成有序的、健康的、和谐的政治生态环境。规范的政治行为要符合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合乎法律,二是合乎道德。

首先,规范的政治行为要合乎法律。养成规范的政治行为,最为基本的要求就是:执政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公民要遵纪守法。一句话,就是要形成法律至上的环境,建设一个法治国家。

执政党要依法执政。法治一直以来就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涵。在中国,讲法治就不能不讲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因为执政党的执政方式直接影响到法治的实现。依法执政,就是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变成人人都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同时,通过各项制度的实施,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全面贯彻落实。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又同时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实施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党必须依法执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内容和手段来行使权力,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坚持依法执政,是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要途径。在中国,国家的法律是党的正确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遵从宪法和法律与遵从人民的意志是一致的。正因为如此,党的活动就应该依法进行,党的行为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坚持依法执政,才能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才能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使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也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政权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政府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现代民主政府有效运行的基础,是当前中国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推进,政府从直接促进、推动经济发展的机构转变为退出经济运行过程而仅仅着眼于宏观调控和致力于公共事业发展的机构。当前,中国政府职能要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从“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从“细职能、大政府”向“宽职能、小政府”转变,从“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必然要求政府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的主要特征是:其一,法政适当分权,立法优于行政。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须严格地实行权力分立原则。依法行政中的“立法”高于“行政”,“行政”必须服从“法律”,无“法”则无“行政”。其二,坚持法律优先,奉行法律保留。所谓法律优先,是指法律对行政权处于优先的地位,上一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法律规范。所谓法律保留,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须有法律授权。其三,严格法律控制,保障社会民主。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以确保行政机关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广泛地赋予行政相对人控告权、申诉权、检举权,建立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制度等等。

公民要守法。公民守法,是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也是社会有序运行的重要前提。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律既规定了权利,也规定了义务;法律既规定了公民、法人的权利与义务,也规定了国家、国家机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它明确告诉人们可以、该怎样行为,不可以、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人们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怎样行为,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公民守法,不仅体现为公民遵从法律、服从法律,而且公民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公民要守法包括三个方面:(1)权利的行使。即公民依法作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来保证自己合法权利得以实现。(2)积极义务的履行。即义务人主动履行法律要求必须做的积极行为的义务。积极义务的履行,是义务人的积极行为,这种行为不可放弃,必须履行。(3)禁令的遵守。即人们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不作出一定行为以保证他人权利的实现。公民守法,无疑对于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公民不守法,就会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更谈不上建立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了。

其次,规范的政治行为要合乎道德。道德是政治行为形成的内在基础,每一个时代的政治过程,都基于特定时代的道德。政治行为作为一个社会行为,与人的其他社会行为一样,应该把追求善作为一种目标,而政治行为应在更高层次上把实现善作为重要目标。人不讲道德,就等同于耍流氓。不讲道德的政治行为,只能说是流氓行为。因此,政治行为必须合乎道德,这应该成为政治的一种追求。政治行为要合乎道德,包括执政党要以德治国,领导干部的政治行为要合乎道德,全体公民的政治行为也要合乎道德。

执政党要坚持以德治国,坚持把德治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把实行善治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目标。德治作为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在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2]这一重要论述,明确指出了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深刻阐述了法律和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辩证关系。当然,以德治国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而是要坚持法治与德治的协调统一,以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从而为依法治国提供道德基础和社会环境,这样,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在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过程中,要特别重视提高领导干部(包括普通公务员)的道德素质,使其政治行为合乎道德要求。领导干部(包括普通公务员)作为政治行为最重要的行为主体,担负着依法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繁重任务。他们的公务行为或行政行为本身就构成政治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政治行为对整个社会的政治行为起着风向标的作用。作为领导干部(包括普通公务员),他们手中都有一定的权力,其权力的运用密切关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影响着党和政府同人民的关系,只有合乎道德的运用权力,才能赢得人民的支持。同时,道德既是领导干部(包括普通公务员)履行公务行为或行政行为时需要遵循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持其清正廉洁、预防腐败的重要途径。这样,领导干部(包括普通公务员)的政治行为合乎社会主义的道德要求,就显得更为重要。他们道德水准高,政治行为合乎道德要求,对于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会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全体公民的政治行为都应合乎道德,自觉接受社会道德和政治道德的约束。任何一种形式的政治行为都依赖或受制于一定的政治道德环境,这决定了公民政治行为实际上反映着某种道德选择、道德追求和道德倾向。并且,在整个社会道德结构中,政治道德往往具有特殊的示范效应,甚至可以在根本上影响一个社会的整体道德风貌。由于当前中国正处于急剧的经济转型与社会转型过程中,传统的政治道德受到严重的冲击,甚至一些原来的政治道德准则被完全颠覆,而适应中国政治发展形势的政治道德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这就要求中国社会一方面要重塑新型政治道德,并可以通过政治道德制度化的过程,加强政治道德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另一方面广大公民要自觉接受政治道德的约束或规范,而不能因为政治道德的约束力有限,就完全罔顾道德约束而肆意妄为。这对于塑造良好的政治生态也有重要的积极影响。

三、努力培育健康的政治意识

政治意识是政治活动的心理方面,主要是指社会成员在特定时期内普遍奉行的政治价值取向,它包括政治认知、政治信仰等,它的理论形态就是政治文化。尽管政治意识与政治行为政治制度相比,处于比较低的层面,但是,政治行为政治制度是政治意识在实践层面的反映。人的政治行为总有一定的心理基础,良好的政治意识有促于养成良好的政治行为习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政治意识,就可能出现什么样的政治行为,形成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因此,政治意识具有更加本原上的意义。从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而言,培育健康的政治意识,应着力培育公民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和秩序意识。

民主既是一种重要的政治理论,在实践中体现为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同时,民主也是一种崇高的政治价值、政治信仰和政治追求。民主意识表现为公民对民主权利与义务的认识,以及对政治生活中政治价值、政治能力与政治情感的认识。民主意识的产生是民主制度得以建立的先决条件,制约着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有促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在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统治社会里,城市和乡村皆为“王土”,民众皆为“草民”或“子民”,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法治、平等、自由、权利等政治观念根本不存在。当前,传统文化中的这些负面因素仍然有着深刻影响,官本位、家长制、一言堂仍然很有市场。因此,增进中国公民的民主意识显得特别重要。

当然,我们也应注意到,中国政治发展、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成就极大地促进了公民民主意识的提高。这表现为,中国公民十分强烈地要求社会公正和正义,非常厌恶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独断专行,要求扩大政治参与的渠道,呼吁进行积极的政治改革。可以说,在未来一二十年间,中国公民的民主意识还会大幅度提升。在这一过程中,党和政府应对公民的民主意识进行积极引导。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民主意识在推进政治改革中的重要作用,通过进行正确的民主意识宣传与教育,使公民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另一方面,培养民主意识既要吸收国外政治民主化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和有益的政治文明成果,又要立足中国国情,培育适应中国政治发展和民主政治要求的民主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是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从内容上看,它包括人们对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的把握、评价和态度;从形式上看,它表现为人们对法律现象的理解和认知。以法律意识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个体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两种。个体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影响的。作为一种自觉的精神力量,公民法律意识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大的。

法律意识是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不可缺少的精神力量。良好的法律意识将引导立法者积极认识现实社会关系对法的需要,并对满足这种需要的必要性及可能性作出准确的判断,从而创造出最能满足这种需要的调整规范和方法,进而借助国家强制力,使之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者对法律的认知、情感和观念,决定着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评价和处理。法律的贯彻程度和效果依赖于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意识,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公民自觉、自愿守法的心理基础。可以说,良好的法律意识是法治建设和政治生态建设的内在精神支撑。

秩序意识对于当然中国政治的稳定发展和良好政治生态的建设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现在正处于高速现代化时期,激烈的社会转型使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面临严重的威胁。对于现代化与政治稳定的关系,美国学者塞缪尔·P·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有一句经典表述:“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 [3]中国何时能够完成现代化?按照“两个一百年”的规划,就是到建国100周年时,也就是大约还有30多年时间能够完成现代化。在整个现代化过程中,中国社会都会充满风险,在政治领域会面临很强的不确定性。在这种脆弱的基础上,维持社会秩序与政治秩序的稳定,避免出现“颠覆性的错误”,增强中国公民的秩序意识,就显得极端重要。

没有秩序意识,没有了政治秩序,一切都是空谈。那么,如何才能提高公民的秩序意识呢?其一,要加强对公民秩序意识的教育,通过教育使全体公民认识到,政治秩序对于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提高公民的秩序意识,可以从提高公民社会秩序意识着手,逐步引导公民增强各方面的秩序意识,确保社会稳定与政治稳定。其二,要加强公民对政治秩序的认同感,从而使秩序意识固化于内心深处。在实际工作中,要通过切实有效的工作提高公民对党和政府的政治认同感,从而养成良好的秩序意识,自觉遵守政治秩序。只有中国公民有了秩序意识,才有可能维持稳定的政治环境,这样,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才能具备基本的前提条件。

结语

任何一个国家,不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都不会有良好的政治生活,其政治发展也不会具备可持续性。就中国政治生态建设而言,经过几十年来的探索与建设,中国政治生态已经具备了较好的政治制度、政治行为政治意识方面的基础条件。但是,由于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与政治发展最为关键的时期,一些原有的政治制度、政治行为政治意识等可能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或者某些微观层面的政治生态还出现了非常严重的不良倾向或问题。因此,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十分重要,也十分紧迫。在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注重全面推进,在政治制度、政治行为政治意识等方面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善和提升,另一方面,又要注重解决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从而带动全局层面政治生态的好转,例如:当前党和政府强力反腐,效果就非常好,对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起到了非常好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何建华.正义是什么:效用、公平、权利还是美德.学术月刊,2004(10).

[2]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1).

[3][美]塞缪尔·P·亨廷顿,王冠华等译.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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