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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共创

社会治理是政府与非政府治理主体(从个人到公共的、私人的非政府机构)共同致力于公共利益最大化实现的价值共创过程。在理念相容、功能互补、资源共享与责任共担的过程中,进行着包括公民满意度提升、社会公平正义、政府廉洁高效等在内的不同价值的产出。

理念相容

理念相容是价值共创的前提。任何治理系统都有其价值使命,需要相应的治理文化支持。而且,价值共创系统的治理参与者已超出了直接利益相关者,其主体边界不固定。因而,更需要隐默共知的价值观念进行无边界整合。政府与非政府治理主体的行为动机不一定是相同的,但它们的核心理念必须是相容的,即都以公共利益实现为旨归。各参与者在分享着公共利益这一共有价值的同时,也各自享受着公共价值之外的价值剩余。进而,价值管理就成为多主体合作治理的核心问题。价值管理的目的是明确治理体系的服务对象、行为原则、治理目标。同时,治理的问题导向性,使公共利益具有鲜明的情境特征,公共价值战略管理的重要性也随之凸显,以便随着治理环境的变动,在持续的互动中,围绕着如何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不断调整局部价值和行为策略。

对于治理网络的协调而言,基于权责对等的协商是一种不依赖外部管理、具有内在适应性的自我实施机制。治理主体间并不仅仅是发包者与承包者之间的关系,政府需要将自身视为平等的合作者和参与者,自觉地搭建沟通的平台,通过以互动关系为中心的信任修复机制建设,形成政府与非政府治理主体间的相互信任,为寻求社会合作治理中的价值共识提供可能。

功能互补

政府职能的剥离、重整与职能实现方式的市场化、社会化、信息化是新型社会治理结构的成长过程。政府职能转变与非政府治理主体的功能发挥是一个动态关系结构。第一阶段:政府主动放权,以适度动员的方式发挥非政府治理主体的职能承接功能。开始改变单一政府组织主导的社会治理逻辑,非政府治理力量逐步孵化,其资源依附、组织依附地位也开始得到转变,社会治理的资格得以实现。第二阶段:随着初始职能结构与治理结构的关系被解锁,政府职能定位逐步规范化,非政府治理主体的自我管理、外部监督等机制通过法律方式得到规范。此时,政府与非政府治理主体在各自的能力提升、角色重塑中,实现了由二元并立到合作共进的关系转变。第三阶段:在政府与非政府治理主体的目标关系结构中,实现政府与非政府治理主体的支持型治理关系。此时,社会系统的多主体协作共治的格局得以形成,而政府在社会治理结构中的元治理角色重新得到确认。政府作为治理网络的召集人、合作平台的搭建者所需要的网络集成能力与合同管理能力,价值整合与资源整合能力越来越被强调。结合政府职能重整周期与步骤,实现政府职能抽离与非政府治理主体补位的有效衔接、有序互动,避免出现治理真空,是保障协调共治的合作治理格局实现的关键。

社会治理的价值共创系统,由公共问题解决和社会需求回应两条主线构成,而公民作为最终的价值承载者则是这两个轴线的结合点。公民通过过程参与、信息反馈等形式促使政府与非政府治理主体不断自我提升,促使多方治理系统中的互动机制不断改进。以回应公民需求为目的的服务质量和资源使用效果评价,则会促进治理主体间的功能调适与制度改进。当然,非政府治理主体的功能对接也可从过程性视角,即决策中的信息收集、方案选择、政策宣传,执行中的协同与监督,执行后的评估与反馈等不同环节展开。同时,治理主体间的分工与合作也可以从决策、执行、监督等不同的功能类型的角度来界定。

资源共享

资源交换、共享是社会治理系统得以有效运转和存续的基础。随着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用于价值共创过程的资源来源和资源类型也随之多元化。对资源所有权由独揽到共享,由内部生产到外部动员、合作,资源使用的公共性价值已经超越了资源产权性质。然而,不论资源所有权格局如何,最终只有走向资源的集中,才能有效发挥其公共价值生产功能,此时,资源的整合机制就变得尤为重要。政府不可能也不需要拥有所有要用的资源,而只需要确保自己拥有接近的途径,以及对这些途径进行有效管理的能力。例如,可以发挥自身在资源网络中的结构性功能,通过志愿动员、契约型合作、购买等方式实现这一点。政府要塑造自身的网络中心性,发挥资源网络中介联络人的资源动员、宣传解释与收集整合功能,由资源供给者向资源监督者转变。这一网络的效率取决于政府与各资源供给者之间关系的强度、复合度、可替代性,以及政府声誉、网络建构者的素质等多种因素。

在合作治理状态下,资源的相互依赖使治理主体间同时互相拥有权力,合作方在资源交换中实现了治理能力的共同增长。然而,为了避免因单向依赖导致的资源垄断以及可能伴生的成本沉淀、权力要挟等行为,政府除了防止各合作方串谋,还要分散更多的资源在不同主体的监督上。选择谁来合作,以及选择多少,要看合作成本与合作收益的比较关系。在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治理中,治理资源的来源、资源的控制权的变化,意味着资源网络构建更具问题导向,“效果”将成为治理质量评价的核心标准。只是,在价值共创过程中,社会资源、私人资源虽有被公共化运用的可能,但公共资源也因此有可能被私人化运用,潜藏着腐败的风险。

责任共担

从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向多主体合作治理的转变中,责任主体由政府中心向多主体分享的、结果共担的公共责任转变。责任共担是指在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主体间的责任分享,它是防止不合理的责任转嫁,市场化、社会化治理主体的利益保障机制。在价值共创的治理系统中,通过跨治理主体的流程再造,以责任分解促进协同配合的治理体系。使“三叶草”式分布化的治理模式向相互衔接的“整体性治理”转变,由全面管理向流程化、网络化转变,从单一的结果控制转向过程与结果并重控制,从而在治理结构优化的同时,实现整体治理效力提升。

主体合作的社会治理既是政治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同时也意味着责任结构的复杂化。在决策—执行关系链条中,有决策责任、资源保障责任、监督责任和绩效责任之分。在多方协作安排中,各方都承担双重责任:首先,在合作各方之间建立了横向责任关系;其次,各方又向其管理部门就权力使用、事项进行、处理结果等负有纵向责任。责任来源的差异性往往造就了责任冲突。同时,在合作治理的格局中,由于治理权能的差异,政府与非政府治理主体的合作关系经常不是平等的,相互依赖程度也不是对称的。换言之,责任分配很难是公平的。这既需要契约监管能力、网络协调能力的提升,也需要建构冲突识别与化解、资源保障与行为约束等机制作为实现责任共担的辅助机制。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公共行政责任实现的资源基础研究:理论与实践”(13YJC810028)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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