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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治理视野下的边缘人

——基于豫东村庄的田野调查

边缘人的含义及相关研究

边缘人角度去透视社会变革和秩序具有经典学术传统。费孝通曾经区分“社会继替”与“社会变迁”,认为社会继替是人在固定社会结构的流动,而社会变迁却是指社会结构本身的变动,并称在快速变动的时代产生一种“时势权力”[1]p77,时势权力总是为社会结构中最容易越出的边缘人最先掌握,而当代学者吕德文研究社会变迁的动力时得出结论认为“边缘人在推动社会变迁方面不亚于文化精英”[2]p54。

边缘人是社会学经典研究对象,早期研究者主要关注跨越两个群体边界的边缘人—“移民”,这一传统来源于芝加哥学派社会学家帕克。他最早把边缘人定义为“两种文化和两个社会边缘的人,而这两种文化和两个社会绝不会融合在一起”,典型地例如犹太人[3]。国内学术界在80年代引入这一概念用以观察社会变迁,许多学者发现80年代以来城乡二元结构松动背景下出现大规模流动的“农民工”作为“都市边缘人”依然为体制、社会和文化排斥,边缘人特征很明显 [4-7]。

对于乡村社会边缘人的经典研究如费孝通所描写的乡村社会中的“败类”,他们在乡间作恶,却引入现代法律保护个人利益[1]p58。海外中国研究中对近代社会变迁中崛起的边缘人,如乡村混混、恶霸和无赖有过精彩的描述[8-9]。对转型期乡村社会边缘人的研究在近年蔚为大观,华中学者开风气之先。早期华中学者重点关注富人、精英和乡村干部等乡村社会主体,忽视了对边缘人这一社会主体的关注[10]。后来他们发现在税费改革、公共品供给等基层治理过程中存在大量边缘人,把文化意义上的边缘人引入基层治理分析过程中,创新了研究视角和取得重要成果。

贺雪峰最早注意到乡村社会中不仅存在文化精英,而且存在各种类型的边缘人,并提出随着基层治理和社会结构变迁,他们构成了约束乡村治理的隐蔽的社会基础[11]。一些年轻学者随后关注了钉子户、混混、谋利型上访者等典型的乡村边缘人类型[12-14],并归纳了边缘人的定义。吕德文认为边缘人指的是“不被乡村主流文化价值规范所认同、不为主流社会所接纳、游离于乡村主流社会的有自身独特亚文化的群体。”[15]边缘人的核心特征是相对于主流文化的边缘性,这种边缘性通过言语行为方式表现,并为共享一套文化规范的村庄共同体所排斥 [16]。本文也采用这一定义。

研究当前乡村社会边缘人的一个重要背景是近代中国革命和改革带来的“千年未有之变局”过程中大量边缘人崛起,挑战传统村庄规范,冲击传统权力结构,其行为逻辑已经与传统社会大有差异。传统的乡土社会比较稳定,虽然少数边缘人不遵守村庄规范,但是由于存在强有力的文化排斥机制,边缘人始终难以挑战主流文化秩序。在近代激烈变迁的时代,在自上而下、自外而内的国家政权建设进入村庄的背景下,边缘人通常率先质疑和挑战主流文化秩序。他们积极接应外部力量进入村庄,削弱村庄地方规范的效力,改变普通大众对村庄的预期,促成社会变迁,为基层治理发生变革提供社会基础。

本文延续把边缘人引入基层治理的研究逻辑。经典研究指出了边缘人在乡村社会广泛存在,华中学者的研究开启了实证研究边缘人的风气,不过到目前仍局限于对特定边缘类型例如边缘性上访户、混混、钉子户等的研究,尚未把一个文化区域的边缘人群体作为整体研究对象且没有系统解释边缘人崛起的原因和后果。本文试图以华北豫东平原的Z乡农村为经验基础,研究当代乡村社会边缘人的特征与谱系,分析其崛起原因及其反作用于基层治理秩序的机制,推进学术界对边缘人的研究。

边缘人特征与构成

(一) 村庄社会中的“赖”人

豫东农村是典型的华北村庄村庄社会具有封闭性。村庄人口大部分自明代从山西洪洞县迁来,是祖祖辈辈生活在一起的村庄共同体。村庄由若干个“小亲族”构成。“小亲族”是五服之内的兄弟和堂兄弟之间的联合,数量从百户到十几户之间,小亲族对内团结,对外与其它小亲族竞争,要求成员服从小亲族的整体利益,由此形成强有力的地方性规范和村庄舆论体系[17]。所谓“地方性规范”是农民行动的规范性成分,它由农民行动的外在结构所决定。农民行动并不能假定为经济学上的纯粹理性化,一定功能需求和文化传统下形成一定的地方性规范规定了农民行动的逻辑。由于中国农村存在文化上的区域差异,因此各区域地方性规范对合理农民行动定义各不相同。贺雪峰发现中国传统农民的行动逻辑中从核心家庭向外的差序格局并不是均质的而是有一个主导的认同和行动单位,“公”在主导的认同与行动单位这一级被凸显出来从而抑制了“私”,形成“公的规范”[18]p56。

豫东村庄的小亲族这一基本认同和行动单位规定着“公的规范”:这一规范一方面要求内部的房支与家庭不得破坏公益规则,必须为“公”讲义,必须光宗耀祖,为小亲族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一方面又以“私”的形式将小亲族利益内化为村民身体无意识的一部分,使维护小亲族的集体利益成为一种文化本能与自觉。由于存在强有力的地方性规范,因此在村庄中可观察到有明显的社会分层体系。最上端的是“老总”(俗语),即文化精英,其次是普通大众,再次是各类边缘人。边缘人的共同特征是“赖”的品质,源于在村庄评价一个人的常用俗语是“赖”或“不赖”。在地方社会语境中,“赖”即差、不行、不守规矩的含义。若是村民说某人“不赖”,这是村庄给予一个人的很高评价,证明这个人名声不错。

在改革之前村庄内以“地主—富农—中农—贫下中农”这一政治分层体系替代传统社会分层体系,地主和富农就是村庄社会中的“赖“成分,受到村庄主流文化排斥。80年代之后阶层政治分层体系解体后,主导社会分层体系是小亲族认同和行动单位主导下形成的地方性规范体系,由它来定义一个人行为方式是否合于规范。只顾自己个体利益而不顾小亲族的整体利益的农民是“赖”人,村庄舆论将以污名化的方式来排斥“赖”人。由于“赖”或“不赖”是在一个村庄熟人社会内部做出的,是一个人在长期日常生活、为人处事中表现出来的沉淀在个性中的品质,他们在村庄生活交往中表现出行为方式的“反常性”,例如不会过日子、不善于处理兄弟和邻里关系,遇事爱走极端、不讲人情面子。因此某一个人被称为“赖”,几乎不会有错,一定在一些方面有不可原谅的缺陷。

(二)边缘人的构成谱系

如果把边缘人看作是一个整体,那么豫东村庄边缘人群体就不仅仅是混混等灰黑势力。笔者根据边缘人所占有的村庄社会分层位置划分类边缘人类型,所谓社会分层位置指的是个人占据的社会地位。豫东村庄的经济分化程度较低,占据资源多少一般看社会资源即看所在的小亲族大小。因此可以划分为两类边缘人,他们具有不同的行为逻辑,一是占有强势结构位置的边缘农民群体,二是占有弱势结构位置的边缘农民群体。

表一:边缘人类型与特征

强势边缘人在村庄中被称为“赖光贵”。“光贵”在当地俗语中意味着较高的声望,用来形容某些人的行为特征,村庄强势小亲族一般均有“老总”是“光贵人”,他们为人处事正派,说话算数,维护村庄地方规范,有极强的动员群众的能力。与之相反“赖光贵”则仅仅有很大能量,他们有强势小亲族集团支撑,自身身体强壮,但是他们为人处事却很差,农民表面上“抬举”他们。在村内他们敢于抢占集体资源,偷鸡摸狗,作风不正,欺负弱小,人人“敬而远之”。“赖光贵”的一部分不务正业群体就是“混混”。豫东Z镇朱村有四个村民小组长,有三个村民小组长全部是这类人,他们占有强势小亲族地位,顺利当选村民小组长,却是村庄中的“赖人”,其中两个坐过牢,一个整日偷鸡摸狗。他们当选村民小组长并非是处于为群众服务、处于公心的考虑,而是欲通过这些职位占有权力侵蚀村庄集体资源和国家资源的便宜。例如村民小组里机动地和水面的承包权、低保和救济指标等

弱势边缘人在村庄中被称为“眼子”。“眼子”表明他们处于村庄社会分层的最底层位置,这个客观位置在长期生活与村内交往中主观地内化到他们的自我认同体系中,“你是光贵,我是眼子”。日常交往中的弱势小亲族的成员往往夹着尾巴做人,谨慎地遵守村庄地方性规范。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弱势小亲族成员均是如此,一个时期总有少数公然援引现代法律制度等村外力量,挑战村庄强势小亲族、冲击村庄主流秩序,从而在村庄评价体系中被建构为“眼子”,成为社会地位最低的人。从村庄内部来看,他们也绝不是总是弱势的,在特定阶段例如他们找到了国家权力做后盾,则他们也可以表现出咄咄逼人的姿态,肆无忌惮地冲击村庄主流规范,因此并非总是值得同情。Z镇邵村有一个张翠兰,全镇著名。她没有兄弟,因此留在家里招婿,处于村庄分层的边缘位置。她常年上访,仗着有乡镇政府支持(害怕她上访!)在村里咄咄逼人,村内农户非常害怕其“赖”的行为特征。他的邻居均反映没有人和她关系搞得好,与父母、堂兄弟和邻居之间的关系均发生持久性纠纷。

边缘人崛起的原因分析

豫东村庄各种乡村边缘力量崛起,乡村社会呈现出“结构混乱”的局面[19],村庄共同体正在解体。董磊明等学者论文中提及的边缘人即“积习性越轨者”,但没有作基于村庄视角作出细致区分,而且由于其重点在揭示现代法律与村庄内生秩序的碰撞与融合,重点在寻找变动的社会结构内部契合现代法律秩序的因子,因此难以充分解释边缘人崛起的多种结构性因素。本文试图从村庄地方性规范、现代法律下乡和基层治理逻辑三个角度给出一种综合性的解释,发展既有的解释体系。

(一)村庄地方性规范弱化

传统村庄中不是没有边缘人而是存在一套相对有效的惩罚机制抑制边缘人的扩散,包括以族规家法为特征的硬规范和以以普遍认同的地方性规范共识为特征的软规范[18]p101。在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中,族规家法的强制不再有效,仅留下软性地方性规范,表现为村庄内部对边缘人的文化排斥。

这种地方性规范相当于费孝通先生所描写的“礼”,礼”指的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规范是做得对的,对是合式的意思。“礼”并不是依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在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1] p50-51。即“礼”这一规范不是靠国家权力来保障实施,而是依靠村庄文化舆论力量来实施,由此形成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理想的礼治秩序形成是农民个体通过“社会化机制”内化传统价值规范从而遵守他们文化的规范化期望

以上所述的地方性规范适应于稳定的、相对封闭的乡土社会,人们对村庄内人与人的联系有长远预期,形成地方性规范的共识。这一封闭的地方社会到90年代末期随着大规模的农民向城市流动而变得日益开放。当前农民生计越来越少依靠农业生产,农民从务工经商获得经济后有可能离开村庄融入城市社区,因此农民降低了村庄的长远预期,变得容易从村庄地方性规范中逃逸出来。这表现豫东村庄在市场经济冲击下,传统的农民认同和行动单位—小亲族正在瓦解,村庄社会性质朝向原子化变迁,村民与村民之间的社会关联越来越弱而短促,倾向于极端的个体利益最大化。

一个典型的社会变迁表现是掌握传统“教化权力”村庄内生权威“老总”这样的角色越来越只充当一个礼仪角色,他们已经不再有以往压制边缘人的能力,由于新式法律文化下乡,他们也较少有压制边缘人的积极意愿。农民也不再习惯于找村庄内生权威调解纠纷,而是纷纷寻找正式村干部、基层政府和司法部门。一些“老总”在自己所在的家庭中也难以约束青年人。Z镇朱村有一个“老总”耗尽储蓄给儿子娶媳妇盖房子,后因婆媳矛盾被媳妇赶出来,颜面无存。老总认为“新社会”已经没有他们的位置了。

(二) 以个体权利为本位的现代法律进入乡村

现代法律进入乡村是20世纪国家政权建设的结果,却可能保护了边缘人力量,损坏了乡村秩序。费孝通先生早已注意到这一事实,即由于缺乏与之适应的社会基础,现代法律下乡可能并没有带来法治秩序的好处,反而破坏了已有的礼治秩序。费孝通在“无讼”篇中说道,“正是那些乡间所认为的败类的人物。依着现行法去判决,时常可以和地方传统不和。乡间认为坏的行为正可以是合法的行为,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了”[1] p58。这非常契合当前豫东乡村秩序状况。

目前随着送法下乡的不断推行,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上升。农民拿起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的决心很大,而可能这利益是村庄地方性规范认为并不属于个体所应得的,从而引起法学家苏力所发现的“制定法”与“习惯法”之间的冲突[21]。这种条件下法律有可能为一些边缘人所利用,村庄内部的边缘人虽然声张个人利益,但他们依据的法律力量在现代社会比村庄社会更强有力。征地补偿中对于“打折地”的补偿所包含的习惯法是典型例子。

“打折地”指的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所规定的土地分配机制。村庄集体在二轮承包中按照土地肥沃、耕作方便程度进行数量折算。例如如果一块有1.2亩的耕地,但只相当于1亩普通耕地的产量,则村集体按照1亩计入承包经营权证。征地补偿是按照标准亩而不是产量亩来计算的,因此多余的2分土地补偿的分配就成为矛盾点。大多数人承认这2分地要拿出来进行平均分而少数人就不遵守这一地方性规范,坚持要按照标准亩补偿款项。现代法律不了解土地数量背后的不同地方性含义,因此只得承认测量的标准亩,但是这为村社地方规范所排斥。少数人为了能够获得2分地补偿款,无休止的告状和上访,借助的是正是现代以个体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现代法律制度有效的前提是所面临的是高度规则的社会,例如产权高度清晰,而在当前乡村这是难以达到的。人们的利益高度交织,个体利益并没有从群体中清晰剥离。

(三)基层治理的“不出事”逻辑

边缘人源源不断地越出村庄结构进入基层治理的视野中,一般来说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的基层政府必须加以治理。按照基层干部的说法,对于有明确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的事务,基层政府就按照政策和法律规定;对于一些模糊地带,政策和法律无法裁决,那么基层政府就应该拿出公正的且具有权威性的裁决。但是在当前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下,自上而下要求创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基层政府为避免政治风险,秉持“不出事”的逻辑,不讲究基本原则,不计较基本正义是非。“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谁会闹事基层政府就与谁妥协,“用钱买平安”,“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的事件层出不穷,扰乱了基层社会的秩序[22]。边缘人恰恰抓住了基层治理“维稳”的软肋,不断以上访相威胁,迫使基层政府妥协。

村庄边缘人崛起与基层治理“不出事”逻辑高度相关。当地方性规范无法制约农民时,基层治理如果不积极介入,则村庄农民就会无所适从,地方政府、村社集体与边缘人之间的博弈就会处于无序状态。由于经常性的越轨行为不受到任何压制,甚至明显违法的行为也不受压制,那么最初极少数的“无赖”就成为村庄新行为规范的示范者。“不出事”的基层治理逻辑一方面纵容了灰黑势力通过非正当手段,例如贿选、告状等方式,攫取村庄权力,一方面纵容了各种“无赖”通过“耍赖”、不断的越级上访等方式谋取公共利益。例如本应该照顾贫困受灾人群的低保和救济资金。

边缘人越轨行为常常引起各类民间纠纷,需要村干部和基层政府介入调解。调解不仅是解决平息个别的纠纷,而是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再生产出一套规范性秩序。并没有绝对公正的规范性秩序,中国民间纠纷调解以相互之间妥协为主要目标,这也是中国共产党接续从传统社会接续的政治法律传统[23]。但是调解也有边界,对不顾忌任何村庄规范和边缘人来说,调解的妥协目的可能损害了村庄既有的规范性秩序。若是一再允许他们达到个体绝对的利益诉求,那么村庄地方规范就可能被损坏。地方政府不讲是非正义,只讲平息矛盾纠纷的逻辑后果是任何稳定的规范性秩序被瓦解了。地方政府面对的是一个缺乏规范的、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机会主义者的社会,他们难以被有效治理。

边缘人崛起对基层治理的冲击

边缘人对基层治理的影响是一个经典命题。在稳定的乡土社会中,边缘人虽然经常越轨却能够遭到以小亲族为基础的组织和村庄舆论的压制,对边缘人的压制是主流社会秩序再生产的重要机制,他们难以上升到基层治理领域。当前乡土社会正处于迅速变迁之中,村庄地方性规范弱化和基层治理的“不出事”逻辑导致大量边缘人崛起进入到基层治理。基层治理开始不得不面对边缘力量。

税费时代,大量的边缘人转化为“钉子户“隐蔽地抵抗国家权力。这些边缘人利用支撑国家政治合法性的“保护贫困户”话语与基层政府博弈,转化为坚决抵抗国家政策的“钉子户”[2] p130。税费改革之后,干群关系从紧张过渡到松散,基层政府由于依赖上级供给财政资源,因此倾向于悬浮于乡村社会[24]。笔者观察到基层治理中政府并不积极回应基层社会提出的秩序要求。边缘人越轨行为得不到代表国家的基层政府压制时,农民行为就极容易滑落到从极端的个体私利出发,走到公共利益的对立面。边缘人崛起改变了传统社会结构性质,深刻影响着乡村治理面貌。

(一)恶人崛起与力治秩序

吕德文所研究的豫东村治模式发现大量的“赖人”进入体制内,成为村组干部。从其行为特征来看,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面对普通村民时,还是在村庄治理中面对公共权力时,都表现出咄咄逼人的形象[2] p56。恶人崛起在两个层面造成本文所称的“力治秩序”,所谓“力治秩序”指的是相对于“法治秩序”和“礼治秩序”,它依赖“横暴权力”决定日常交往和资源分配的秩序 [19]。

第一是作为非体制精英崛起,强势边缘人往往是村庄中的狠人、恶人。他们依靠强大的小亲族力量、个人暴力资源为非作歹,介入纠纷解决和公共资源分配中,他们越来越多地侵占集体资源,例如宅基地、机动地、水面等。大朱楼有一个村民小组长一直占据村庄中的集体资源,其中一个小组长占有1000多米的河堤种杨树,他还霸占村集体几十亩机动地常年不缴纳承包金。第二,作为体制精英崛起。由于基层政府缺乏压制能力,有正义感的村干部也难以得到上级党委政府支持,因此他们不再愿意涉足村治;他们的退出是不体面的退出,这导致大多数村民不相信基层政府,认为政府与恶人是合谋的。有正义感的体制精英退出后,强势边缘人通过动员小亲族成员顺利攫取了村级权力,完成边缘人对村庄精英的“精英更替”,延续了劣绅替代良绅的政治逻辑[27]。当村庄权力掌握在不受村庄规范约束的边缘人手中,则村庄权力就成为谋利工具。

(二)无赖与谋利型上访蔓延

相对于“赖光贵”,弱小亲族中的“无赖”难以侵占集体资源也难以有机会充任体制精英,他们只能依靠“弱者”、“穷人”身份这些“弱者的武器”来谋取有限的公共资源。在目前信访维稳成为基层政府的中心工作的背景下,“无赖”抓住基层政权害怕农民上访的“软肋”,以不断上访要挟地方政府倾斜性的资源分配,谋利型上访者就大量产生于村庄内的“无赖”群体[24]。以往地方政府可以把典型的谋利型上访者抓入“学习班”进行法治教育,可以动用专政手段把他送入劳教部门或行政拘留,甚至可以动用“黑保安”暴打上访者,但是新信访制度特别强调农民上访权利,任何限制(即使合法)农民上访的制度均被取消。这实际上导致实即使农民违反信访法律制度,不断越级上访、缠访和闹访,基层政府也不再有任何惩罚手段。

调查发现“无赖”一般是经济上中下层的家庭,他们虽然贫穷,却并不守本份、不断地冲击村庄地方性规范,不顾及既存的社会分层体系,从村庄大多数农民角度看他们不值得同情。学者申端峰调研发现华北农村的农民上访发现村庄内存在大量“无赖”转化为谋利型上访户、上访专业户。他们在村庄处于边缘位置,没有什么人际关系,因此被认为是“信球”、“难缠头”[28],为村庄主流文化所排斥。然而低保指标分配是“无赖”侵入的重要领域。按照制度安排,低保是照顾最困难家庭的国家资源,但是实践上每一个村庄都有若干“维稳保”为“无赖”通过上访占有,引起村庄内的不公正感。这典型地体现在Z镇邵村村民张兰身上。她通过数十次到北京上访成为乡镇最有名的上访者,她的主要目的是谋取低保、救济等利益,他的家庭有3个低保指标,她邻村的姐姐还通过她要到2个指标。邵村支部书记评价她说“(她)不能算是弱者,算无赖,弱也是最强的‘弱’”。信访制度保护他们的上访权利,隐形地保护了他们以上访为手段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

(三)极端个人主义兴起与亲密社群的瓦解

当前村庄社会对边缘人已经难有强有力的文化排斥,无论是强势或弱势边缘人均主张极端个体主义利益不顾及地方性规范。在基层“不出事”的治理逻辑下,一旦他们屡屡得逞则边缘人就占据主流,亲密社群就由于互相的利益算计而瓦解。以往主持公道的村庄内生权威,“老总”能够压制“赖人”,而当前乡村两级组织三番五次做工作也不能解决问题。在传统时代和税费时代,他总要担心被施以公开或隐蔽的惩罚,例如被人偷偷药死庄稼,而当前他并不惧怕这些传统威胁。

Z镇李庄最近有一个普遍现象是各个农户纷纷侵占公共土地资源。大量农民建房不再遵守村庄传统的安排,肆意侵占公共道路和水沟,引起大量邻里纠纷。邻里纠纷发生后,通常是先村干部调解,解决不了就叫包村干部,最后是乡镇书记或镇长亲自调解。但是几乎没有人能够解决这一问题。对占用公共道路建房,城建执法部门明知这是违法行为,却并没有执法权力。一个典型案例是Z镇李营村邻居8户联合起来向乡镇信访办和县信访局反映一农户侵占了他们出村的道路,在以前这样的事情不会发生,因要讲究邻里亲情,大家同是一个村庄中的,都是有日常人情交往的,而当前经村干部调解无效,再包村干部下村调解三次却无果而终,这8户不得不向县政府求助。

熟人社会是乡土社会的基本秩序机制,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亲密性表明了一种微观权力关系,这种权力关系是不断的日常的给予和亏欠的人情关系中形成的[20]。在亲密社群中,人们被期待遵守人情取向的行为逻辑。当有村民不遵循人情规范时,人情关系的对方表达不满,还会动员其它村民以流言飞语的形式进行指责 [25] p193。经过舆论惩罚,一般人都会改正错误,重新回到人情关系和人情规范的轨道上来。如果有人屡教不改,舆论惩罚对之无效,这时村民会同构切断人情关系对之进行惩罚,比如拒绝在生产生活中与之合作、提供帮助。

这一判断假定熟人社会依然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经过长期交往形成的功能共同体。市场经济冲击下,当下的村庄熟人社会日益向陌生人社会转换,市场经济的侵蚀已经把个体变得日益理性化。正如杨华所言,“原先具有血亲关系的自己人不断外化,熟人社会日益陌生化,村庄的交往日益摆脱‘血亲情谊’和‘人情面子’的束缚,走向以利益算计为旨归的共识规则体系”[26]。边缘人最早逃逸出这一乡土逻辑而进入利益算计的个人主义,成为“无公德的个人”,结果是亲密社群内部的传统规则体系从边缘处开始失效。这些规则体系随着边缘人不受压制地崛起而最终被农民群体抛弃,这样传统的亲密社群因此瓦解。

五 结语

边缘人是研究基层治理的重要切入点。农村边缘群体快速崛起正在把基层治理带入质变过程,研究边缘人的特征、行为逻辑及对基层治理的影响有重要学术和实践意义[29]p159。在迅速转型的中国乡村社会,边缘人大量产生,他们越出村庄地方性规范,接应外部的国家政权和法律力量,出现“法治秩序未得,反而破坏礼治秩序”的结果。这表明地方政府必须直面边缘群体的力量。

通过本文对豫东村庄边缘人的实证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在强有力的村庄规范下,村庄呈现出清晰的社会分层体系,这是村庄秩序再生产的文化机制。边缘人是被村庄主流文化排斥而建构的一种边缘身份,这一身份的典型特征是“赖”。而在快速转型的乡村社会,由于基础性规范的弱化、现代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进入乡村和基层治理的“不出事逻辑”,使得边缘人日益崛起为一种力量。他们逃逸出村庄地方性规范,大量进入基层治理,造成了基层治理的严重困境。如何治理边缘人成为基层治理的当务之急。

新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在笔者看来是回应基层治理困境的一种政策选择。基层治理与国家治理息息相关。源于清末的民族国家政权建设持续一百多年虽然依赖共产党所建立的一套组织体系在架构上已经基本完成,但是面临依然庞大的分散的尚未装有现代化“意识形态”的农民人口,依然需要持续推进国家政权建设,并把宏观的政治法律制度安排通过教育、经济和法律等手段输入到每一个农民的大脑,使得农民成为现代公民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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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为贺雪峰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市化背景下村庄变迁及其区域差异研究”(11BSH02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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