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恐怖主义是中外恐怖主义犯罪的基本现象。欧美国家在城市恐怖主义防范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是中国城市反恐策略体系的重要经验来源。
美国反恐有“四项原则”
美国的反恐政策是随着恐怖袭击的不断发生而发展和完善的。根据美国国务院反恐协调员Francis X. Taylor于2001年在印度马德里的新闻发布会所说,美国反恐的四项基本原则为:一、政府不向恐怖分子妥协或达成协议;二、恐怖分子必须被绳之以法;三、资助恐怖分子和恐怖活动的国家必须被孤立并施压使其改变行为;四、与美国联合的国家的反恐能力,如果需要帮助,将获得支持。这四项原则已成为美国反恐的基本准则和框架。“9·11”事件发生后,美国调整了反恐政策,尽管政府面临着人权保护与反恐需求相冲突的两难局面,但包括备受争议的《爱国者法案》终于2011年10月26日颁布。《爱国者法案》授予司法部更多的执法权力,包括截取通讯等。
美国政府在反恐实践中开始意识到,除了联邦调查局和国土安全部在国家层面上进行的反恐行动之外,地方警局也需要进行组织上的调整以配合联邦的反恐行动。因此,在外来人口众多、居住密集的大城市,警局开始设置专门的反恐部门和情报中心,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恐怖袭击。例如,在2006年,洛杉矶警局成为全美第一个设置“区域联合情报中心”的市级警局;作为恐怖分子重点袭击对象的纽约市,警察局于2002年专门创设了反恐局,其根据是纽约市“由本地执法机关来反恐”的城市政策。
西方反恐漏洞难以消除
尽管付出了很多努力,但美国的城市反恐也并非完美无缺。在有效地阻止了许多起潜在的恐怖袭击的同时,反恐工作在实际进行中总有漏洞存在,为恐怖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波士顿马拉松爆炸事件,在波士顿这样的反恐重点城市发生,显示出警方反恐部署的漏洞。美国官方和反恐专家都指出,波士顿爆炸事件暴露了过去12年中美国反恐建设的漏洞,但这种漏洞在实践中是很难消除的:恐怖分子往往掩饰身份使得警方不会注意到他们;恐怖分子制作犯罪工具所用的材料都是生活中容易获得的;恐怖活动实施的对象地点是人群聚集、安保力量被拉长而较为分散的地段。美国情报和执法部门每年要追踪几千条恐怖袭击的线索,这些恐怖袭击针对重大的公众聚集活动,如总统就职典礼、足球超级杯比赛等。在反恐工作的不断发展下,恐怖分子也随之调整行动策略与方针,寻找警方的盲点来进行恐怖活动。例如“独狼”式恐怖袭击,由于其隐蔽性更强,随机性更高,更难被警方侦查发现。因此,各部门之间,尤其是信息部门的配合变得尤为重要。在重大活动的场合,警方需要高效率的工作以及随时更新的信息来源,才能及时应对各种状况,将恐怖活动的危险扼杀在准备阶段。
除了洛杉矶、纽约、波士顿、华盛顿这样的国际化大城市之外,多数城市的警局在反恐中起到的主要作用是向民众提供反恐安全的信息,或者是与联邦调查局合作开展一些工作。实际上,由于美国联邦制的原因,在实践中,城市因为考虑到当地社区和谐等原因,并不愿意完全听从联邦警察的要求,甚至会发生不肯合作的情形。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多种族社区并存,因此从政治正确性的角度来讲,即便是疑似种族歧视的情况也会引起政客的反应,尤其是当民众提出抗议时,地方政府会因为选择尊重民意而不完全配合联邦警局。地方警局的不肯配合还有另外一个原因。作为以维护当地治安为主要任务的单位,他们往往更在意暴力案件,因为这类案件是警局所面对的大多数案件,更真切地威胁着民众的安全;而恐怖活动发生较少,久而久之警局便产生心理懈怠而减少对反恐任务的重视。地方警局从属于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也同样更在意当地的治安等问题,导致其不会对警局施加太大的压力。这种联邦和地方警方之间的磨合与不完全配合,对反恐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正如美国学者所说,反恐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各个地区的配合、地方和联邦警力的共同努力以及国家和地方领导人和民众的支持。
制定专门性的反恐怖法
随着中国反恐形势日益严峻,我国于2014年11月公布了《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专门性反恐法的制定成为我国当下反恐面临的迫切需求。原因有四:
其一,现在反恐形势日益严峻,但各部门之间并没有统一的协调体系。国安委的成立,为协同反恐搭建了权威平台,信息通讯、交通、公安、军队等跨部门、跨领域的反恐体系有了统一领导,使反恐进一步制度化的条件也成熟。但为了提高协同反恐效率,还需要一部能够弥合部门差异的行动规范,即“反恐法”。反恐法可以作为指导各部门工作的工具,将来自各部门各地区的力量整合在一起。
其二,反恐法有助于提高反恐行动应当具备的制度刚性。反恐需要国家机器予以强有力的反应,既包括面对暴力恐怖事件时国家机器反应的迅速,也包括让反恐形成稳定的常态化机制。动用国家机器的一个核心原则是有明确的授权。反恐法即可成为对相关部门行动授权的依据。只有形成反恐工作的规则化与制度化,才能更好地迅速应对潜在的威胁。
其三,制定反恐法有助于进一步细化和界定恐怖主义活动。恐怖主义形成和演变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在界定上的复杂性。如何区分恐怖主义与一般暴力犯罪、激化的群体性事件等之间的差异,对反恐的精确性至关重要。虽然目前对于恐怖分子、恐怖犯罪、恐怖组织已有定义,但还需根据形势变化进一步细化。
其四,在境外暴力恐怖犯罪与境内关联度越来越高的今天,反恐立法有助于推动与国际反恐的衔接,反制国际反恐中明显存在着的双重标准问题。在云南昆明火车站和乌鲁木齐早市发生恐怖袭击后,美国和西方一些媒体都故意称其为暴力事件而有意避开其中的恐怖袭击因素:2014年4月30日,美国发布的2013年全球反恐报告中,便拒绝将天安门金水桥事件定义为恐怖袭击;BBC在报道中为恐怖分子、嫌疑人等词打上引号。上述行为都显露了西方媒体和美国在恐怖主义问题上持双重标准。如果我国有一部专门的反恐法,这种双重标准问题将得以解决。
整体上讲,我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融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集刑事法和行政法为一身,囊括多个部门法,成为一部包括恐怖事件紧急应对、边境检验、情报分析、限制恐怖分子民事权利等所有法律措施为一体的应对恐怖活动的综合性法律。此外,在专门的反恐法之外,还应进一步完善刑法罪名体系,在具体的罪名设置和刑罚配置的问题上,应该大力打击跨国犯罪,加重针对在公共交通枢纽以及有政治重要性地带进行恐怖活动的量刑,加大对煽动民族歧视、企图破坏民族团结的恐怖活动的刑罚。同时,应与国际刑法接轨,强化国际反恐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