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我国城镇人口比重达到51.27%,城镇人口开始占据主导地位,城镇主导社会悄然到来。
为何说城镇主导社会翩然而至
2014年我国城镇化率提升到54.77%。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提出,到2020年中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虽然目前还有一部分城镇人口属于没有解决户口的“半城镇化”,但其实际居住地、工作地、生活方式等已基本城镇化。而且,随着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大规模改善,随着城乡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许多农村特别是郊区农村和交通沿线农村已基本城镇化了,即大致享有与城市居民接近的城市文明。
与此同时,城镇化还取得了如下成效:
一是初步形成了较完整的城镇体系。如形成了北上广深等一批特大型城市,以省会城市和地级市为主体的大型城市,一大批中小城市以及两万多个小城镇,形成了一个层次多、覆盖面宽的较完整的城镇网络体系。
二是许多城市的城市功能得到了完善和提升。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很多城市的功能都很初级,有些城市内部的生产生活服务功能很不完善。经过30多年城镇化的高速推进,大多数城市的科技、教育、文化、医疗服务、金融、物流、信息、市场交易等功能得到了完善和提升。
三是一部分城市的质量有明显提高。这主要体现在城市规划水平、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信息化水平、城市人口素质、城市生活质量等方面。
我国进入城镇化加速阶段后半场
根据国际经验,当一个国家城镇化水平达到30%-70%时,意味着处于加速阶段。据此,我国已进入城镇化加速阶段的后半场。
第一,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开始超过第二产业占比。2013年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46.1%,首次超过第二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2015年前三季度第三产业占比达到51.4%。第三产业占比超过第二产业占比有利于推进以农民市民化为内容的人本城镇化。
第二,我国经济正在由高速增长阶段向中高速增长阶段转换。自2011年开始我国经济进入“增长速度换挡期”。经济增速换挡意味着经济规模扩张拉动城镇化的动力减弱,城镇化向品质型城镇化转型。
第三,能源消耗总量增速近年来明显下降,氮氧化物等部分污染物排放总量开始下降。能源消耗总量增速下降意味着粗放型城镇化正向绿色低碳城镇化转型。
第四,农村富余劳动力减少,城乡收入差距缩小。近几年来,沿海城市和大中城市都开始出现“用工荒”,劳动力工资持续上涨。“用工荒”特别是“技工荒”的出现意味着“刘易斯拐点”已出现,城镇化必须更加重视品质。
第五,城市数量增加很少,城镇化质量日益受到重视。十八大以来,推进新型城镇化成为重要任务,2014年3月发布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对提升城镇化质量作了全面部署。城镇化开始由粗放发展阶段进入到提升质量的新阶段。
城镇主导社会须避免的误区
在现有体制改革情况下,新一轮城镇化应避免陷入如下误区:
一是将城镇化作为增加GDP的抓手。城镇化可以扩大内需、培育新增长点,但要通过产业发展、增加就业和收入去实现。当各级政府将城镇化作为一个扩大内需、增加GDP的抓手后,结果很可能GDP上去了,但以就业、收入、福利为内容的民生没有相应上去,甚至反而相对下来了。
二是将城镇化作为大搞“造城运动”的手段。在新一轮城镇化刺激下,现有体制下的各级地方政府及园区管理机构,很可能将这些区域包装成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平台和项目,将区域内城乡的主要资源集中到这些区域,大搞“造城运动”,结果大量新城拔地而起,但周边农村因失血过多,反而相对衰落了。
三是将城镇化作为建设“形象工程”的手段。在现有政府体制和政绩考核制度下,很多地方可能将提高城镇化质量理解为将楼盖得更高更豪华一些,将马路修得更宽一些,将地铁建得更超前一些,将城市广场修得更大一些。
四是将城镇化作为发展房地产的手段。近期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反应,显然是认为推进新型城镇化意味着房地产大发展的机会来了。这意味着很多人已将新型城镇化作为发展房地产的手段。随着房价的继续上升,城市现有居民和进城农民的购买力进一步下降,结果新型城镇化不仅没有起到扩大内需的作用,反而造成了内需的下降。
城乡差别权益制度亟须改革
城镇主导社会,根本要求是城市文明覆盖城乡,城乡差别权益制度亟须改革。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改革城乡不统一的产权制度。我国目前的城乡产权制度是不统一的,如城乡土地产权制度、住房产权制度、资金产权制度就不完全一致。城乡不统一的产权制度使城乡之间的人口和劳动力自由流动面临巨大障碍,特别是在农民的土地权益和房产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农民向城镇迁移就成了代价高昂的选择。
改革城乡不一致的价格制度。长期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前和初期,我国城乡的价格制度不一致、不自由。近年来,其中部分价格问题,如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问题虽已明显缓解,但城乡价格制度不一致仍然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改革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户籍不仅是一个户口本和户口登记那么简单,而是代表着不同的身份和权利,拥有城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享有一系列福利保障待遇,而只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不能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保障待遇。
改革城乡不平等的就业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在城乡平等就业制度的引导下,劳动力在城市和农村的边际生产率和工资率应趋于均衡。但我国的就业制度存在城乡明显不平等的状况,政府有关部门只负责城市居民的就业安排,包括下岗再就业安置和就业登记,而基本不负责农村居民的就业安排和就业登记,农村居民基本上处于自发就业状态。这种城乡不平等的就业制度,扭曲了劳动力的价格和供求信息,破坏了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不利于劳动力在城乡之间优化配置。
改革城乡不公平的福利保障和教育制度。我国在改革开放前为了实施“城市偏向”的赶超型工业化战略,实行了城乡差别福利保障和教育制度,改革开放后一直未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制度。这种城乡不公平的福利保障和教育制度,致使许多城市对农民进城就业、子女上学等方面存在某种排斥现象。
改革城乡不一致的财税金融制度。农村和城市、农业和工商业、农民和市民本来只是分工不同的两类区域、产业和职业,在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下是受国家统一的财税金融制度调控和约束的。但在城乡分割制度下,我国对农村和城市采取了不同的财税金融制度。这种城乡不一致的财税金融制度使农民承担了过多的负担和责任,而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权益,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城乡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