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高等职业教育承担着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人力资源结构的重要使命。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以及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的时境之下,进一步创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既是回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也是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实现高等职业教育自身整体优化的必然抉择。而在这个过程中,高等职业教育,不得不面对并妥善处理一些重大的根本性问题,才能真正为高职开创新局面,迎来新发展。
前不久,教育部发布了《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在顶层设计层面系统规划了我国未来三年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举措以及保障措施,为我国高职综合改革发展绘制了路线图。对创新发展中矛盾关系的认识,是思考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现代化改革实践的前提,有利于厘清认识、凝聚共识、指导实践。
新中国成立以来,高等职业教育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上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正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所言:“当前职业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高等职业教育未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要表现为两点:
当前高等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底气”不足。一方面,高职人才培养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人才培养的层次、规模、质量均难以匹配中国经济转型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高职服务经济社会能力较差,高职院校应用技术研发能力、与行业企业共同推进技术技能积累创新能力、服务社区教育能力与服务终身学习能力均亟待升级。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质量不高,具体原因在于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课程、教学、科研、师资建设上的羸弱。因此,如何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高等职业教育自身能力建设、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内涵建设水平,是未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亟待破解的现实问题。
高等职业教育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步伐”落后。经济转型发展、中国制造2025、“一带一路”战略规划、“互联网+”、创新创业等等变革扑面而来,这些改革对高等职业教育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和要求,高等职业教育不仅要大面积提高劳动力的技术技能水平,而且要培养经济转型发展所紧缺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如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所需要的紧缺人才;还要面向人人、面向低收入群体、面向技能匮乏者,为更多公民提供更好的职业发展前景,同时也要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培养有知识、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为解决“三农”问题而服务。
由此可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遭遇因经济社会转型发展而来的“倒逼”问题以及自身能力建设“瓶颈”问题的“双重焦灼”。未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不但要通过内塑质量、外铸能力继续强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传统使命,更要自觉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态、新问题和新要求,要紧扣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脉搏,以战略性的眼光明晰自身使命,从而为我国经济社会大转型大发展发挥更大的战略作用。
服务经济社会与学生需求,高职创新发展要理性平衡
在近几年高等职业教育改革过程中,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与服务学生全面发展的需求构成一对非常明显的张力,亟须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予以理性平衡,以避免在服务两种需求之间陷入相互抵牾的迷局。
一方面,作为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最为紧密的教育形式,高等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应是其题中之义。这从根本上决定了高等职业教育必须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同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紧密地结合起来,他们之间的关系甚至可以用“同呼吸、共命运”来形容。因此,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这一特性落实到高职院校具体的人才培养过程之中,就表现为在人才培养目标上,高职院校以培养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目标;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要始终将契合行业、企业、岗位对人才能力与素质的需求作为人才培养方案构建的主要依据;而在人才培养的评价上,则必须坚持以职业能力是否获得发展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
另一方面,高等职业教育的“教育”属性决定了其是一种始终将人的需要、人的发展和人的成长放在重要位置的教育。与职业培训不同,高等职业教育是一种以培养人的职业能力为载体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旨归的教育形式,它不是一种纯粹目中无“人”的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服务人的全面发展同样具有自身的特殊逻辑,核心表征为通过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而促进学生就业。促进学生就业不仅是让学生“能就业”,更要让学生“就好业”;不仅要着眼于学生当下的就业,更要着眼于学生职业生涯的发展;不仅要给学生能就业的“硬技能”,更要给学生职业发展的“软技能”。总之,高等职业教育的功能不仅仅在于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人”并非作为“经济工具”而应作为“发展的目的”加以对待。
为解决这一对矛盾,此次颁布的《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非常强调提升高职“服务中国制造2025的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又同样强调形成“融人文素养、职业精神、职业技能为一体的育人文化”,而且强调“拓宽和完善职业教育学生继续学习通道”“提高本科高等学校,特别是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高校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比例”。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需要兼顾各利益主体的价值诉求,实施有利于“两种需要”之间相互平衡、相互整合的制度安排与设计,方能推进高职教育的整体进程。
创新发展与体制机制转型,高职需在实践中灵活调适
高职创新发展的战略需求不可避免遭遇现有体制机制的障碍或阻滞,根本原因则在于高等职业教育现代化深度发展与体制机制尚未完成现代化转型之间的矛盾。矛盾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机制中的“条块分割”“层次壁垒”对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的制约。“条块分割”核心表现为高等职业教育管理中的多头领导、交叉管理、政出多门、政策规定不一;“层次壁垒”核心表现为高等职业教育管理中的层次为本、应试为基、普通教育本位。其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滞后性对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的制约。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在为高等职业教育现代化提供法律依据上已经“力不从心”,亟须加快修订完善。此外,有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高职院校建设标准、高职教师资格标准等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缺失必然也会对高等职业教育现代化建设形成阻滞。其三,当前我国诸多高等职业教育改革行动战略实际上是在非常有利的政治条件下产生的,严格意义上说不是一种常态。
因此,如何在“非常态”中保障改革行动战略的质量,避免“虎头蛇尾”式改革行动的发生,同时在此过程中探索建立稳定的制度安排,这也是未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需要正视的客观问题。如何在实践中灵活调适创新发展与体制机制之间的互动关系,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所要理性思考的基础性问题之一。
《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对此有所回应,在“总体要求”部分的“基本原则”条款中,就明确提出“坚持顶层设计与支持地方先行先试相结合”的原则;在“主要任务和举措”部分,则明确表示“要尊重和激发基层首创精神,以外部体制创新、内部机制改革、院校功能拓展为抓手增强院校办学活力”,提出“构建政府、高校、社会新型关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等等;在“保障措施”部分,则明确提出在较长的一段时间之内以制度的形式固化创新发展行动计划,保障制度的稳定性。同时还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督查以及营造良好环境,比如“各地要发挥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将落实方案执行情况列入省政府督查范围”“鼓励各地根据需要出台职业教育条例、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等等。
总之,面对创新发展战略需求与体制机制尚未完成现代转型之间的矛盾,高等职业教育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调适。一方面,高等职业教育自身要积极寻找与制度结合的空间,在既有法律法规框架内开展现代化的多样化实践。另一方面,国家层面要给具体的改革实施主体(如高职院校)释放足够的自主空间,鼓励其自主创新和探索,进而为体制机制创新提供经验和路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