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社会组织协商作为七大协商渠道之一,提出“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坚持党的领导和政府依法管理,健全与相关社会组织联系的工作机制和沟通渠道,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协商,更好为社会服务。”①社会组织协商是社会组织在党的领导和政府依法管理的前提下发起、组织或参与的协商民主活动。作为协商民主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组织协商必须满足协商民主的一般性要求,与此同时,社会组织协商有其自身的特殊性:(1)社会组织协商必须在政府依法管理的前提下有序开展,这是社会组织协商区别于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的特点;(2)由社会组织发起、组织实施或参与。其中,由社会组织发起和组织实施,这是社会组织协商最重要的特征,是社会组织协商区别于其他协商渠道的根本所在。
我们可以按照两个维度来对社会组织协商进行分类,一个维度是协商议题,是公共议题还是社会组织内部事务;第二个维度是社会组织在协商中的地位和作用,协商活动是由社会组织主动发起和组织的,还是由其他主体发起和组织、社会组织参与的。按照这两个维度,可以将社会组织协商分为三种类型:[1]
就三种社会组织协商之间的关系而言,第一种类型和第二种类型是社会组织协商的核心内容,正是由于这两种类型,社会组织协商才得以成为一个独立的协商渠道,而不是附属于其他渠道;第三种类型是社会组织协商的合理延伸,正是由于第三种类型,社会组织协商才得以与其他协商渠道相互衔接,成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前两种类型为第三种类型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如果没有社会组织自己开展的关于公共议题的协商和内部政策性事务的协商,社会组织参与其他渠道的协商意义不大,因为它无法拿出有说服力的建设性意见,前两种类型协商的成果是社会组织有效参与其他渠道协商的底气和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组织协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社会组织协商专指由社会组织发起和组织实施的协商民主活动;广义的社会组织协商还包括社会组织参与其他渠道的协商民主活动。本文采用的是广义的社会组织协商概念。
尽管社会组织协商是一个新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组织协商的实践才刚刚开始。事实上,就像政治协商的实践早于协商民主的概念一样,在实践层面,社会组织协商早就以各种方式在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展开,并取得了明显而积极的治理绩效。
1.探索开展公共议题协商
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针对公共议题开展协商活动,在议题的发掘、理念的创新、公共话语的建构、公民教育、增进社会共识和全球治理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议题的发掘。社会组织开展协商的优势之一就是对于公共议题的发掘。社会组织扎根社会,往往比位居权力中心的政府部门更能敏锐地察觉并识别各种新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前瞻性的协商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过去几十年中一些重大议题几乎都是由相关的社会组织首先提出的,例如:和平利用核能、基因研究的风险、物种灭绝等生态危险、日益凸显的移民问题等,都是由倡议型社会组织提出,通过媒体的推动,最后才进入政府的议事日程。[2](P470)在这方面,我国社会组织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例如,国务院颁行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这一条款就得益于以自然之友为代表的环保非政府组织(NGO)发起的倡议行动。[3](P33)
理念的创新。社会组织有其独特的视角与知识结构,因此,它们在思考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就有可能突破常规,提出迥异于政府惯常思路的理念与方案,并成为突破治理困局、实现社会善治的关键。台北宝藏岩聚落拆迁冲突的成功解决,就得益于社会组织的创新思路。在协商过程中,专业者都市改革组织所提出的新规划方案逐渐得到台北市政府认同,并成为最终方案。后来的事实也证明,新方案是一种比较理想的规划建设方式。[4]
公共话语权的建构。社会组织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公共话语权的落实与扩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弱势群体的声音进入相关公共议题的讨论,从而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例如,在怒江建坝的争论中,环保社会组织的努力就使得这一重大公共决策中不仅有地方政府与电力集团的声音,也有社会组织的声音;与此同时,环保社会组织将在讨论中被忽视的村民一方组织起来,为弱势群体寻找表达渠道与平台,提升他们表达自身诉求的能力,使之成为一支重要的话语力量,发挥了积极作用。[5]
社会动员与公民教育。社会组织开展公共事务协商,往往能够更为有效地调动普通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并帮助民众熟悉参与的规则、养成参与的习惯。[6](P151-167)南京的“翠竹园社区互助会”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互助会通过有效挖掘和激发社区居民的需求,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极大地激发了居民的参与热情,使居民在参与中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7]
增进社会共识。协商民主可以通过对相关公共议题的对话,增进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相互理解,消除偏见,增进共识,从而有助于化解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与冲突。[8]
参与全球治理。在全球治理过程中,很多问题往往超出国界,既不是单个国家所能应对,也不是仅仅由各国政府就能解决好,需要相关社会组织的参与。以气候问题为例,仅仅依靠政府间的谈判有时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因为官方主张与立场往往受到诸多限制,而社会组织则更为灵活,常常能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9](P209)2002年,约翰内斯堡世界可持续发展峰会,中国政府第一次邀请国内的官办非政府组织(GONGOs)和少量的草根NGOs以大会代表的身份与会。[10](P5)2009年,在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上,来自中国的山水、地球村、青年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网络等本土NGOs参加了大会,发挥了积极作用。[11](P134-135)
社会组织内部公共事务分为四种类型:单一社会组织内部协调性事务、社会组织之间协调性事务、单一社会组织内部政策性事务、社会组织之间政策性事务,因此,社会组织内部公共事务协商也相应分为四种类型。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对四种类型的协商形式都进行了探索。
单一社会组织内部协调性事务协商。单一社会组织就内部协调性事务开展协商,有助于提高组织的治理绩效,实现组织的自我维系与发展,甚至为组织的发展提供新的契机。[12]例如,1998年,深圳福街商业街改造工程启动,打破了既有的利益生态平衡,由此促成了福街联谊会的成立,致力于协调商家之间的意见、想法,以便更好地与政府就相关问题展开协商。联谊会先后组织了关于福街工程改造、商家户外促销展示活动、福街交通、停车场等问题的讨论会,有40%左右的商家参与。[13]
不同社会组织之间协调性事务协商。不同社会组织之间就协调性事务开展协商,是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例如,2008年汶川地震后,100多家NGOs组成NGO四川地区救灾联合办公室,下设信息搜集、对外宣传、机构联络、医疗服务、志愿者管理等多个功能小组统一协调和指挥。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总共筹集了上千万元的物资,并组织志愿者和车辆将其运往灾区。联合办公室的协调工作在帮助进入四川的社会组织开展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14](P134-135)[15](P139-143)
单一社会组织内部政策性事务协商。相关社会组织常常会就内部政策性事务组织专家学者和该群体的代表开展协商,从而推动议题进入政府的政策议程,并为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专业性的意见建议。在这方面,最为典型的就是行业政策协商,尤其是新兴行业的相关政策协商。例如,2014年1月,《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行业专业委员会提出拟将“轮胎翻修工”由一门特殊职业变更为一个工种。为此,中国轮胎循环利用协会立即邀请行业专家及骨干企业代表,召开协商座谈会,会后及时将相关意见建议递交大典修订工作办公室,并按照要求组织行业专家进行答辩、论证。2015年7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轮胎翻修工”作为一个独立职业位列其中。在这个案例中,单一社会组织内部政策性事务协商和社会组织参与其他渠道协商有机结合起来。[16]
不同社会组织之间政策性事务协商。在不同的社会组织之间,也可能围绕其相互间所涉及的政策性事务进行沟通与协商。目前国内社会组织在这方面的探索尚不多见,但却是未来值得开拓的方向。在为数不多的案例中,浙江温岭的工资集体协商是一个典范。2003年温岭市首先从新河镇羊毛衫行业开始,走出了一条依托行业工会与行业协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新路子,使劳资冲突的核心——工资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有效地化解了劳资纠纷,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随后,这一模式在水泵、注塑、鞋帽等行业全面展开。在这个案例中,在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下,行业协会和行业工会两个社会组织共同就行业工资问题展开协商,为当地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17]
3.积极参与各渠道协商
在过去的30多年中,随着社会组织自身的不断壮大,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人大、政府、政协、基层等渠道的协商,有力地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参与人大协商。社会组织作为特定群体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以通过参与立法协商,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例如,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过程中,各种商会组织、专业律师协会都积极参与,表达专业性的意见和诉求;国内首家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曾多次参与全国人大专业委员会所组织的环境相关法案的座谈会。[3]一些具有专业法律背景的社会组织,依靠其专业知识,成为人大相关立法的重要参与者。这方面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最为典型。它通过成立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两个社会组织,在具体的法律援助事务中积累了大量的一手资料,也因此受邀参与北京市人大和全国人大的相关立法协商,并提供专业严谨的立法建议。[18](P178-182)
参与政府协商。面对改革开放所带来的治理压力,各级政府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也在逐渐寻求通过协商民主的方式与社会组织实现合作与共治。例如,上海市规定,党委、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编制发展规划、进行重大决策过程中,要采取调研、咨询、听证等形式,听取和采纳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市政府重要工作会议均须邀请15家5A级的行业协会秘书长列席。广东省则规定要建立各级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信息交流制度,颁布公共政策前应广泛征求社会组织意见,并应将此作为必经程序加以规范。[19]
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社会组织的参与往往成为破解执行难的妙方。比如台北宝藏岩聚落拆迁冲突的解决,成都市金牛区曹家巷自治改造,都是通过引入社会组织,开展协商活动,化解民众的疑虑与不满,从而推动政策的顺利执行。[4][20]
参与政协协商。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在协商民主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行业协会商会一直通过工商联的渠道参与到各级政协的提案和讨论中,这在全国各地都是一个普遍的做法。[21]广东的一些县市甚至开始尝试调整政协界别设置,专门设置“社会组织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政协协商。[22](P70)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对政协界别适当进行调整”,相信未来的政协界别调整将为社会组织协商创造更多的空间,提供更大的舞台。
参与基层协商。近年来,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已成为常态,以议事协商实践为枢纽,推动居民参与社区治理,实现社区善治。浙江省杭州市“湖滨晴雨”工作室、“和事佬”协会,上海市静安区静安寺街道居民议事会等都是通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协商的例子,这些社会组织的功能多元,广泛参与所在社区的各种事务②。
社区外社会组织的介入也是社会组织参与基层协商治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比如,北京地球村在四川彭州市大坪村开展的乐和家园项目,就是由北京地球村、村庄本土的社会组织大坪山生态协会和村委会形成三方协商机制,共同推进当地的绿色社区建设。[23](P395-398)北京地球村带去的不仅是资金,更有它的组织经验、社会网络,提升了当地社会组织参与基层协商的能力和水平。
总之,在党的领导之下,社会组织积极配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努力探索协商共治的实践形态,一方面致力于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一方面携手应对全球化治理的挑战。社会组织协商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社会组织协商的发展还存在比较明显的问题与缺陷。正如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所言:社会组织协商“目前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其独特优势尚未充分发挥,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渠道不畅通,形式与内容单一,缺乏制度化法制化保障等问题。同时社会组织作为协商民主主体之一地位尚未完全确立,其协商的能力与水平也有待提高。”[24]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社会组织普遍对协商民主缺乏足够的认识,很多社会组织都没有意识到,中共十八大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一宏观战略为自身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机遇。不少社会组织缺乏专业化的人才,组织或参与协商的能力不足,不熟悉协商的规范流程和方法。例如,自然之友在面临着转型时,就不能有效地开展内部事务协商,导致改革难以推进,最后以时任总干事薛野的辞职而告终。[25](P33)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协商类型和内容较为单一。社会组织开展内部事务协商较多,开展公共议题的协商较少。这一点与国外形成鲜明对比,国外社会组织协商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更关心公共议题,协商的议题范围非常广泛,尤其关注价值观、社会发展等关乎长远利益的问题,如环境、资源、种族歧视、医疗健康、转基因食品等。在这方面,我国的社会组织协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与此同时,我国还缺乏从事协商的专业化社会组织。在国外,有很多专门从事协商民主活动的专业化社会组织,如美国的协商民主研究中心、杰斐逊中心、国家议题论坛和丹麦的科技委员会基金会等,它们建立的目的就是组织各种协商活动,探索协商民主的实现形式。这些专业协商组织对协商民主的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尤其是在协商民主的技术和制度化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6](第2章)(2)缺乏规范的操作流程。高质量的协商会议是通过规范的流程设计来实现的,而我国社会组织协商所采用的最为普遍的形式就是各种座谈会,往往缺乏规范有效的操作流程,由此导致协商流于形式,很难真正发挥实效。
相关政府部门对待社会组织存在矛盾心态,整体上仍然是管控思路,与社会组织合作共治的意愿不足,从而导致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协商的渠道不畅。一些有政府背景的社会组织可以直接与相关部委进行沟通,而草根社会组织往往缺乏相应的渠道,只能尝试参与人大、政协等渠道的协商。但各级人大、政协中社会组织代表比例偏低,即使有,往往也是以其他身份而不是以社会组织代表的身份参政议政。
即便是有机会参与其他渠道协商,其参与度也不够,仅限于反映组织成员的利益诉求,或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而缺乏深层次合作。根据国外的经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深度参与其他渠道的协商:一是在政党协商或政府协商中,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来组织协商活动③。二是在政府协商中,政府与社会组织联合组成执行团队,共同开展协商活动④。但这两种情况在我国都很少见。
我国的社会组织,尤其是草根社会组织,还处于体制之外,往往缺乏制度化的渠道与人大、政府等决策部门进行有效对接,因此,社会组织开展的公共议题协商和社会组织内部政策性事务的协商成果往往很难有渠道递交相关决策部门。即使社会组织有机会参加其他渠道协商,如座谈会、听证会等,都是咨询性质,相关意见是否能够得到采纳,其随意性比较大。如何建立制度化的机制,使社会组织协商的成果得到有效转化,还有待实践进一步探索。
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精神和我国社会组织协商发展的现状与问题,我们认为,促进社会组织协商建设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力:
1.加强体制机制建设,为社会组织参与各渠道协商创造条件,这是当前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的当务之急
尽管在三种社会组织协商中,社会组织参与其他渠道的协商并非社会组织协商的核心,但是,在目前阶段,它却是社会组织反映最强烈的部分。因此,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首先需要从外围着手,由外及内,逐步深化,目前最紧迫的任务是加强体制机制建设,为社会组织参与各渠道协商创造条件。在具体操作上,要探索“1+6”的协商参与模式,1就是社会组织,6就是其他6个协商渠道,要努力推动人大、政协、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立健全与相关社会组织联系的工作机制和沟通渠道,为社会组织参与各渠道协商创造条件。推动人大在立法协商中听取相关社会组织意见常态化;推动人民政协在条件成熟时设立社会组织界别,为社会组织参与政协协商建立制度化通道;推动政府部门建立协商议题的社会动议机制,从源头上为社会组织参与政府协商创造条件;推动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协商活动;推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社会组织合作,共同开展基层协商,将社会组织协商和基层协商融为一体;进一步完善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实现社会组织协商和人民团体协商的无缝对接。
2.提高社会组织的协商意识,加强社会组织协商能力建设,这是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的前提和基础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组织对协商民主的认识。要加大社会组织开展协商民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总结经典案例,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和自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在各种针对社会组织的培训中增加协商民主的相关内容,在条件成熟时,还可以有针对性地对社会组织进行协商民主的专项培训。
不同类型社会组织对协商能力的要求是不同的。基金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不仅有事务协调型协商,更重要的是政策型协商,因此,对于它们来说,与政府部门进行有效沟通、通过深入调研或与科研机构合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的能力就很重要。社区社会组织协商主要是社区内部的协调性事务,它们在这方面能力的需求就不强烈。在对社会组织进行能力培训时,必须针对不同社会组织协商的特点,开发出具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不断完善培训体系,强化各类社会组织的协商能力建设。
3.鼓励和推动社会组织就公共议题开展协商,是社会组织协商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就公共议题开展协商,这是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协商最为薄弱的环节,要鼓励和推动社会组织就公共议题开展协商。推动智库类社会组织将公共议题协商作为协商民主建设的首要任务,发挥智库智力密集、立场客观、影响力大的特点,前瞻性地作出战略谋划,为党和政府当好参谋;鼓励基金会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社会网络,就自己关注领域的相关公共议题开展协商活动。例如,与儿童相关的基金会可以就流动儿童的救助、青少年成长、教育公平等议题开展协商;与扶贫相关的基金会可以就精准扶贫、扶贫模式等议题开展协商;推动行业商会协会就行业发展相关的法规、政策等与相关政府部门开展协商活动,通过协商参与行业标准体系建设、行业准入制度的建立,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鼓励行业商会协会配合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和企业走出去战略,积极开展跨国协商,参与相关行业的国际标准制定,争取国际话语权;与各国相关行业协会进行接触,协商合作,与目标国政府部门开展协商,争取有利的政策环境,为企业走出去当好尖兵、铺好道路;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应对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工作,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4.加强组织建设,规范协商程序,这是社会组织有效开展协商的制度保障
要建立和完善伞状社会组织结构体系,为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协商提供组织保障,要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结构体系,解决枢纽型社会组织行政色彩浓厚、挖掘和动员社会资源能力不足的问题,以及支持型社会组织由于资金等原因造成的数量少、规模小等结构性缺陷,发挥好枢纽型社会组织和支持型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组织体系的关键节点作用。与此同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成立专业的协商类社会组织,弥补社会组织协商发展的结构性缺陷。
按照《意见》要求,规范协商程序,确保协商活动有序务实高效,要大胆借鉴国外近几十年来协商民主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和规范的操作流程,在提炼协商议题、确定协商人员、开展协商活动、注重协商成果转化等环节上狠下功夫。[26](第3章)
在与谁协商的问题上,在开展公共议题协商时,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来选取协商的参与者,通过分层抽样等技术手段,保证抽样的科学性和代表性。在开展组织内部公共事务协商时,则可以采用非随机抽样来选取协商的参与者,邀请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
在如何协商的问题上,要在细节上下功夫,做好会前准备、会中控制和会后总结报告撰写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会前要注重议题手册的撰写和发放工作,组织专业人士编写议题手册,保证协商活动的科学性;议题手册一定要提前寄送给参与者,以确保协商人员对议题充分了解,并征求相关人员意见,使得一些新鲜的经验和视角能藉此进入讨论过程,从而提升协商的质量。会中要注重流程控制,合理安排会议时间,培训协商活动的主持人,尽量避免由领导主持协商活动的传统做法,保证协商活动的规范性;将大会讨论和分组讨论相结合,公民讨论和专家咨询相结合,实现专业知识和社会视角的有机融合,产生出科学合理的决策建议。会后要及时对协商成果进行提炼总结,撰写高质量的总结报告,提出建设性的政策建议。积极探索新技术手段在社会组织协商中的运用,搭建网络协商平台,为更多社会组织参与协商创造条件,实现线上协商和线下协商的密切互动,提高协商实效。
在协商以后怎么办的问题上,要注重协商成果的转化工作。对于针对公共议题的协商成果,一方面,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自身社会网络和媒体,扩大协商成果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可以主动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制度化渠道,借船出海,将协商成果报送相关决策部门。对于社会组织内部政策性议题的协商成果,要积极将其转化为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督促组织内部成员遵守,提升行业的整体品质。
5.加强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协商的领导,是保证社会组织协商探索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的关键
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将社会组织协商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工作体系,加强引导和管理,促进其发挥积极作用。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将党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协商议题的提炼之中,确保协商活动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协商依法开展、有序进行;规范协商程序,确保协商取得实效;有效利用党组的渠道优势,推动协商成果的转化。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以社区党委为核心、以社区居委会为“枢纽”和平台,以各类社区社会组织为依托和抓手,构建一种伞状治理结构,引导社区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协商,使社区社会组织协商成为基层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选择比较成熟的社会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协商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提炼上升为制度规范,稳步推进社会组织协商的发展。
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载《人民日报》2015年2月10日。作为一个新的提法,目前国内关于社会组织协商的相关研究还比较薄弱,代表性成果主要包括:康晓强:《协商民主建设:社会组织的独特优势与引导路径》,《教学与研究》,2015年第9期,第5-12页;杨卫敏:《关于社会组织协商的探索研究》,《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第77-86页;张毅:《我国社会组织协商探析》,《辽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第87-93页。
②陈娟:《协商视域下的社区治理:杭州“湖滨晴雨”工作室的机制创新与经验启示》,《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1期,第19-26页;郭道久:《社会组织与深化基层政府职能转变——以杭州“和事佬”协会为例》,《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15年第10期,第6-10页;刘晔:《公共参与、社区自治与协商民主——对一个城市社区公共交往行为的分析》,《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第39-48页。
③例如,德国的规划小组,其协商活动就是由政府资助,政府与规划小组签订契约,政府出资,规划小组负责组织,同时,政府必须考虑并正式回应规划小组的协商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协商活动是由政党或政府部门发起,但却是由社会组织来具体组织实施。谈火生、霍伟岸、何包钢著:《协商民主的技术》,第33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
④例如,我国台湾地区2002年举办全民健保公民会议,此次协商活动由“行政院卫生署”发起并组织,但是,其执行委员会除了行政人员外,还有来自社会各界的代表,其中有3人是社会组织成员,他们分别来自残联、医师公会和公益基金会。通过执行委员会,社会组织直接介入政府协商的组织过程。林国明、陈东升:《公民会议与审议民主:全民健保的公民参与经验》,《台湾社会学》,2003年第6期,第61-118页。
标题注释:本文系北京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研究”(项目号:15KDA003)、北京市民政局课题“民政部门促进社会组织协商建设研究”(项目号:201520082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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