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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治理单元的下沉

———从村民自治到小社区自治

结构变迁关于村民自治的未来,学界有一种倾向,认为农村村民自治向农村社区自治的过渡是其必然前途,这一倾向更多从社会进化论的角度出发,赋予农村社区以更为高级的制度形态的光环,认为农村社区具有更为强大的制度优越性,农村社区拥有比村民自治更为强大的对乡村社会的整合和管理的功能,社区自治替代村民自治被看做是历史进化和时代进步的表征。也有学者从基层民主发育的角度对这一历程进行了考察,认为村民自治社区自治的变迁是基层民主发展的必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村民自治遇冷的原因在于之前更多体现为价值层面对民主的追求上,而忽略了村民自治的实现条件和实现方式的探讨,只要在这两方面下功夫,村民自治就会落到实处,笔者则试图以历史主义的纵向考察为本文的线索,利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在历史实证主义范式下着重探讨村民自治治理单元下沉的政策逻辑,实践逻辑和理论逻辑,提出小社区自治是村民组织有效实现路径之一。

一、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政治学一直有着强烈的现实关怀,村民自治最初只是一种政策话语和政治话语,其被学者作为一种学术话语展开研究是在一种不自觉的状况下完成的。下面我们对这一过程加以体察,首先从其被提出时的现实背景开始考察:任何制度变革都有一个路径依赖的过程,村民自治脱胎于人民公社体制,所以对村民自治的理解要从人民公社开始。

在人民公社这种整体性单位体制下,农民被纳入一种高度集中的管制体制之内,经济层面实行土地和生产资料公有制,严格的平均主义分配模式;在政治层面实行全面的专政,单位内成员必须接受全方位的监督与约束;在社会层面,各个级别的单位之间相互隔离,人员,物资,信息和财富绝少流动,国家对这些社会资源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在思想文化层面,国家用统一的政治意识形态替代原有的乡村地方性文化。在这样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之下,产生了相应的制度效应:

(一)在宏观层面表现为社会的整体格局上,国家在“承包”城市的同时,让乡村社会自负盈亏,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单元,传统社会旧有的城乡二元分立格局更为明显的被加重;(二)中观层面表现为长期运用政治和经济手段对乡村社会的财富和资源大量汲取,以减少农民的福利和农业发展积累不足为代价,满足城市和工业的维持与发展,改革开放之后的“工业中国”之所以可以如此快速的崛起,与这一时期奠定的工业基础是分不开的;(三)在微观层面体现为农民的福利长期难以提高和农民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最为明显的体现是几千年来一直没有解决的吃饭问题在这一阶段仍然存在。这种强制性手段和意识形态共同作用的机制最终由于农民革命激情的逐渐淡化及内在机制与外在机制的严重不协调而走向崩溃,主要表现为国家政权下沉到社会的最基层之后,农村社会原有的社会环境和政治生态全面瓦解。由于农村资源的匮乏等原因,国家政权在基层社会内卷化,干群矛盾冲突不断,出现了严重的制度不平衡状态,新的制度变迁处在孕育之中。任何改革在改革的策略选择上都是从利益最为薄弱的地方开始,这样面对的是组织松散的弱势群体,他们在旧的制度条件下获利最少,资源和利益的聚集程度不高,这样制度变迁遭到的阻力较小,变迁的成本也较低。所以当中国的“军事化”体制随着一代伟人生命一起终结之后,改革选择的突破口自然而然的就瞄向了依然贫困的农村和组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

在最近一次的共产党政权与农民的合作中,政权动员农民的口号是“农民失去的是锁链得到的是自由”,而这一次动员农民运用的话语是:“失去的是饥饿和强制,得到的是温饱和自由”。在这样的改革策略引导下,中国改革从农民和农村展开。值得注意的是在改革的初始阶段,在农村主要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也就是明晰土地产权,通过推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在一定程度上开始和国家共享土地产权,从中分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和较之以前更多的对剩余农产品的支配权。

政治管理体制的改革在这一阶段主要是在高层政治层面展开。按照当时的设想,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政治的民主化改革来实现政治体制的全面改革,因此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动力并不大,所以农村在当时只是出现乡镇一级机构的建立与完善的一些措施来弥补人民公社解体后形成的制度空白的行动,除此之外,基层民主和其他方面的政治改革措施并不多。只是到了1989年事情发生了一些变化。那一年发生的那场政治风波至少造成了这样的结果:一是中国政治改革的进程减缓。政治改革的高层路线受阻,如党政分开等一些重要的政治民主化举措淡出人们的视野。二是刚刚恢复时间不长的中国政治学面临新的挑战,从而使得一些政治学学者不得不开始反思中国政治学的发展方向问题,寻求政治学研究的新的进路。三是其中的一些学者经过对此前一直高歌猛进的规范性研究的范式进行反叛,开始把目光由“殿堂”投向了“田野”,从而使得之前一直被政治学忽视的乡土社会有幸和政治学结缘,为村民自治的提出提供了大的背景条件。在改革方向转换之后,村民自治逐渐开始发育并成为学术话题。

当时对村民自治的认知,大概形成了这样的一些共识:在文本层面,(一)从性质上而言,它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经济社会背景,自治组织的个体成员与组织集体联系紧密”,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为政治社会背景,在坚持集中统一的基础上发展直接民主,实行人民自治”,体现为村民在分权的原则下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其自治主体是本村范围内年满18周岁的村民群众,村民通过召开村民大会选举自己的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二)村民自治的内容和对象为本村的公共事务、经济事务和在村级党支部的领导下协办政府政务;(三)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村民自治制度是以以下的各种条件为前提的,它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为经济基础,以政府充分放权和积极推动为其政治基础,以农民利益的相对独立性为其社会基础,以农民的主体意识的觉醒为其文化基础。

在这一次的制度变革探索中,可以说相关各方都获利不少。但是因为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相对而言,作为村民自治的行为主体的农民,他们的收益还是太少。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这次村民自治的改革实践活动只是国家改革的策略转变而已,在国家的宏观改革战略上并没有大的转变———城乡对立分割,农村哺育城市,农业支持工业的战略依然没有改变,社会主义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还在延续。所以在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结构格局没有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国家权力只是以新的方式重新回归农村基层社会,以汲取足够的资源继续维持这种格局的继续存在,这就注定了乡村社会即使进入村民自治阶段,农民的生产生活状况也不会有根本改善。村民自治究竟带给广大农民什么样的改变呢?这就需要我们对村民自治运行的内在逻辑进行考察。

二、村民自治的缺陷

关于村民自治之后乡村社会治理模式的未来走向,学术界目前大概有这样几种观点:一种认为村民自治需要继续完善,在其实现方式上下功夫,可以实现对其不断完善。

另一种看法是村民自治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应该用农村社区取而代之,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实行社区自治。不管哪种观点都对村民自治当前发展态势不太看好,究其原因就在于,村民自治无法解决以下问题:

(一)公共服务

在目前农村增收难,且集体资源匮乏的情况下,村民自治条件无法充分供给村民生产生活中需要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社会流动性的增加和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条件下,农民生产生活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就要求有相应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农民具有一定的规避社会风险能力,以增强农民作为劳动力的谈判能力,降低其在市场上的交易成本,从而保证社会经济良性和谐的发展。所以需要国家和新的力量通过某种方式进入农村,改变农村目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缺乏的状况。

(二)经济发展城乡一体化

发展的主要方面之一就是经济的一体化发展,但为农民的发展和增收提供支持是村民自治组织所做不到的。从民主选举的功能而言,其可以保证选举结果的合法性,但并不能保证其优秀性。在南街村等个别村庄,也有村民自治组织比较好的承担着村庄经济发展职能,但是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来看,在村庄集体资源匮乏和村干部待遇不高的情况下,特别是由于目前激励机制的不合理,村委会主任等领头人缺乏为村庄谋求发展的动力。村庄的自治组织更多只是完成上级交给的政务和村庄的基本村务,根本无暇顾及村庄的发展问题。在目前温饱有余而小康不足情况下,显然需要建立新的治理机制,以通过有效的组织方式将村民组织起来,促成农村经济的发展与繁荣。这样城乡一体化发展才会有良好的经济基础,但是由于村委会这一行动单位规模相对过大,一般很难承担起整合群众发展经济的职能。

(三)村庄秩序

中国乡村社会的腐坏是一个长时间历史积累的过程,原有的村落社区是一个熟人社会,具有极强封闭性,生产生活资料在社区内分配,农民之间生产生活的依赖性极强交往频繁。这样的环境之下,村规民约,风俗习惯和公共舆论等规则很容易发挥作用,人们的行为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规范,良好的公共秩序很容易建立起来。但是随着社会分工的加剧,社会分化和社会流动增强,传统村落社区处于重构之中,原有的规则难以发挥原来的规制作用,乡村社区的公共秩序就很容易随之而衰败。近几年官民冲突事件频发,部分村庄被灰色势力笼罩就是明证。

(四)社会资本

社会转型是中国目前最需要面对的社会现实。在转型期农民要面对高风险化,全球化,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人口流动等诸多因素的挑战,这些都在影响着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农民工、留守儿童、农村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都可能对社会的和谐造成影响。在村民自治制度下,这些问题一直没能得到妥善的解决,同样需要新的制度因素的引入,而社会资本的短缺是根本问题。

(五)权利生长

这里所说的权利主要指的是“民生权利”和“社会权利”。任何制度变迁说到底最终都体现为制度相关者权利的增长,在民族国家不断成长的背景下,农民的公民意识不断觉醒,随之而产生的是农民作为国家共同体成员的权利意识的增强。村民自治更多满足的是农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政治权利,但是,任何正常社会里个体生产生活的需求都会是多样形态的,体现在权利层面就是农民不仅仅需要政治权利,也需要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项权利。要满足农民不断增长的权利需要,就需要建立新的机制以满足农民在权利方面的多元化需求。上面提到的五个方面主要是指向村民自治在公共服务供给和居民公共生活建构方面的无力。经过与实践经验对比我们初步判定,这主要是因为当前村民自治的治理单元过大,特别是在合村并组的情况下这一情况显得更为严重,因为从集体行动难易的角度来看,地域范围过广或人员过多都可能使公共服务的成本过高,集体行动难以达成或公共生活和公共空间形成的代价过大。而在云南省大理州的村民自治实践中,我们发现治理组织单元的下沉对解决上面的这些问题有着直接的帮助。基于此,本文认为小社区自治或可成为弥补村民自治发展诸多不足与缺陷的有效治理单元。

三、小社区自治的发育

社区本来是一个社会学的术语,在滕尼斯那里社区主要是指和社会相对的一种共同体类型,而目前研究较多的是城市社区,所以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的是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情况。

第一,什么是社区建设?对城市社区颇有研究的陈伟东教授认为社区建设的目标是社区自治,在定义社区自治时其借鉴了自组织理论,该理论认为“社区自治是指不需要外部力量的强制性干预,社区各种利益相关者习惯于通过民主协商来合作处理社区公共事务,并使社区进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秩序的过程”。

第二,社区自治治理什么?社区自治的对象是社区公共事务,包括社区需求、社区公共产品和社区公共问题瑏瑡。社区的主体是各个利益相关者,政府组织和辖区单位及社区内各种利益群体都是社区建设的必然主体,由此形成“两个层次”和“八个网络”的社区自治网络结构。

第三,如何进行建设?社区建设的基础是民主协商机制的建立,就是社区建设主体在社区自治网络结构内依照相关的法律制度展开社区自治。本文所提出的小社区自治是指本着便于生产公共空间、供给公共产品和建立公共秩序的原则,在村民自治的总体框架下将村委会管辖范围下的地域、人口和附着物进行细分,划成几个小的区域,以每个区域作为行动单元,实现人财物等资源的有效整合,把村民自治的理念和机制向前推进。这种做法不是对村民自治的替代和抛弃,而是新阶段推进村民自治走向深化的有效探索而已,并不存在对村委会层面组织架构和经济基础的重构问题,可以看作是村民自治的另外一种实现方式。

社区自治以小范围的村民会议或议事会为权力机构,以理事会为管理机构,以监事会为监督机构所组成的自治组织,同样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小社区在组织框架上和小组有可能会重叠,但并不完全等同,也可能存在几个小组或一个小组的一部分的可能性,之所以以“小社区自治”命名,主要不仅仅考虑组织结构的问题,更多涉及到较小场域空间中行为主体行动、公共服务生产与供给、公共空间建构与公共秩序和公共规则建立的便利性、有效性和可能性,所以小社区自治的探索可以看作是一个场域范围的缩小与重构过程。小社区自治的优势到底在哪里,是否真的可以弥补目前村民自治的不足?下文将结合案例区域云南省大理州D村的小社区建设实际,对小社区自治的优势进行梳理,并逐一对前面提到的村民自治的缺陷进行回应。

D村概况:D村隶属于大理州巍山县永建镇永安村委会,全村46户,214人。目前全村人均拥有核桃17亩,华山松45亩,户均年经济收入达10万元以上。该村被永建镇命名为党建示范村、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及“巍山县第一批民族团结进步繁荣稳定示范样板区示范村”。从上面的材料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只有46户214口村民的小村庄却取得了如此辉煌的成就,不得不引发我们的反思,那么该村取得成绩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呢?下面将从学理层面逐一分析:

(一)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的提供是公共组织存在的基本价值之一,该小社区主要发展核桃和华山松产业,因此公共服务的供给主要以对该产业发展的支持为主。该小社区在村约中规定,护林、核桃管护和护秋费用由全村商议后村民小社区按户收集,每年农历八月十四每户收100元集中起来作为管护基金,然后在全村范围内对管护工作进行招标,按照低价中标的方式由中标者实施下一年度的管护任务。

除此之外,村庄在公共卫生方面实行门前三包制度(包卫生、包绿化、包路灯管护),村中所有的塑料制品类垃圾、厨余垃圾和建筑垃圾等全部由农户自行处理,村内道路、党员活动室、彝族打歌场和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由全村每户集资100元,集体聘请2名清洁员进行打扫。房前屋后的树木和路灯由村集体栽种和安装,由村民就近管护。这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提供,一方面减轻了国家和政府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也更准确的服务了群众的生产生活,村委会层面提供的公共服务往往是来自于国家的基本公共服务,而该小社区提供的公共服务则直接面对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非常有针对性和精准性。同时这也就有力地化解了单个群众无法解决的难题,不管是林业管护,还是公共卫生,都是单个群众所无法单独承担的任务,而小社区以集体的方式对这些公共服务进行供给,农民在承受较小成本的情况下,就可以获得巨大收益。这种优势是管辖众多自然村的村委会所不具备的。

(二)整体发展

通过村庄集体讨论之后,根据村里山地多平地少的现实情况,该村选择了核桃和华山松作为主导产业。46户每家每户都有核桃,少的每年可以产生3万元收益,多的可以达到10万元;华山松每年可以产生20吨松子,产值近30万元,同时每年该村还有200多万的劳务经济收入。在积极发展自身的同时,该村也向外寻求发展资金,如2012年在全县民族团结进步繁荣稳定示范样板区建设中,该村就争取到500多万元的建设资金,而在彝族特色示范村建设中,获得了300多元项目资助。农民富了,村集体的收入也相应地增加了,集体林地收入、收集到的护林、护秋和核桃管理经费;各级政府的补助经费都归村集体支配。反过来小社区集体又设立集体资金互助会,将2000元以内的集体资金借给困难群众,2011年以来有7户群众从中受益渡过难关。在该小社区的发展中可以看到,居民和小社区集体的互惠互利关系已经建立,居民从集体的产业引导中收益,发家致富,小河有水大河满,小社区集体的经济收入也就相应地增加,公共利益开始出现。在这个基础上,小社区集体也就有能力为村庄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两者相得益彰,互相促动,解决了村民自治发展以来一直备受困扰的集体经济和集体利益发育不够、公共物品生产和供给困难的难题。

(三)村庄秩序

公共性组织的另外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公共秩序的维护,从该小社区的实践来看,在这一方面也卓有成效。比如对于破坏性行为的惩处,小社区有如下规定,对于滥砍5尺到1.2丈椽子的行为处以50元罚款,对于盜砍者罚款100元;滥砍0.3寸圆木至大插者罚款200元,盜砍者罚款500元;对秋护期间进入粮地的每头牛马罚款10元,每只猪、羊罚款5元,粮食照赔。为了禁止村内铺张浪费之风,设立了红白喜事办客规定,私人的结婚客、满月客、乔迁客、祝寿客均只能办一次,村集体不得以任何名义办客。这些制度规定对村民中的破坏性行为进行必要规制,一旦有违反者被进行严厉处罚的话,就可以产生出较大的震慑作用,从而会产生出强大的公共舆论,在公共舆论的压力下,其他破坏公共秩序和私人生命财产的行为也就会受到制约。所以近年来,该小社区没有发生过一起偷盗事件和刑事案件,这就给小社区内的民众生产生活形成了安定安全的公共秩序。

(四)社会资本

对低收入群体的关爱和帮助是社区和谐的基本要求,该小社区在大部分群众经济条件较好的情况下,积极动员群众设立了小社区内部的救助基金,每年大年初一,由村民小社区组织全村群众开展尊老爱幼捐赠活动,群众自愿捐款,所捐款项由养老协会收集管理。所捐款项用于对村内贫困人口的救助帮扶,如2014年度,本村55岁以上贫困老人每年补贴50元;对品学兼优的贫困生进行补贴,初中生每人每年补贴100元,中专生每人每年200元,大学生每人每年200元;村中重病家庭每年补贴300-500元;因特殊原因陷入临时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性补贴。救助措施和救助金额具体由一事一议会议决定,并根据不同年度基金收入情况对具体救助额度进行调整。近几年共救助老年人362人次,提供资金18100元,资助贫困学生120人次,提供资金15000元。救助制度的设立就使得村庄内弱势群体可以感受到其他村民对自己的关爱,从而有利于增加群众之间的感情纽带,在村庄内形成“有难同当”的氛围,使得群众之间形成较牢固的共同体认同和社会信任机制,保证村庄成员之间行动的协调、有序与和谐,产生出深厚的社会资本,为村庄公共空间的营造提供了条件。

(五)民主权利

社区设立了户长会议制度,在村活动中心会议室设置了46把椅子,全社区46户居民,每户一把,这是权利也是义务。户长会议逢每月农历初十晚上在村活动中心召开,每户户长必须参加会议,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必须向村民小社区长说明,并委派家庭其他重要成员参加。会议内容主要涉及村内的重大事项,比如:关于村务开支情况,200元以下的小额支出,需向户长会议或一事一议会议说明;200元以上及重大支出需由户长会议或者一事一议会议讨论商定之后支出。户长会议制度的设立使得原来村民自治条件下村民大会的任意性被克服,户长会议定期每月都有召开,就使得群众民主权利的实现有了时间保障和机制保障。“46把交椅”的设置,让群众的民主权利有了依托,群众不再是面目模糊的沉默的大多数,46户每户在公共空间中均有自己的位置,可以自由平等地发出自己的声音,这就给群众民主权利的实现提供了空间保障。将民主权利落到实处,就为社区内居民民生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发育与保护53提供了前提,相关议题经过商议后,由于小范围内集体行动的便利性,就很容易在实践层面被兑现。

四、小社区自治的治理逻辑

在人民公社解体时候,广大农村非常严重的问题是组织的涣散、公共服务的废弛和社会秩序的紧张等问题,于是我们找到了村民自治这一组织方式来试图化解这些问题。但是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当前以行政村村委会为单元的治理方式显然效果不佳,而云南大理州巍山县永建镇永安村D小社区自治实践却给我们提供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样板。从效果来看,这种以小社区为治理单元治理方式的选择,确实在公共服务、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公民权利及主体间关系等方面的优化与提升都有比较好的表现。如果从社会治理体制变迁的角度来看,这一治理单元下沉到小型社区的现象在更深层次体现出如下逻辑:

(一)提升了居民组织化程度

曹锦清的《黄河边的中国》一书中曾经提出过“中国农民善分不善合”的(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的论断,但我们从上面D村的实践来看,农民并不缺乏“善合”的能力,“46把交椅”的户长会议,一事一议会议,养老协会等组织都是发生于村庄社区的原生性组织,而且这些原生性组织和党的组织及上级政府组织等外生组织相处非常融洽。所以,关于农民善分还是善合的讨论不能过于泛泛而谈,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究其根本原因而言,并不是像有些学者所说的农民不够理性所致;农民其实非常理性,他们之所以不愿意合作在一起的原因就在于农民是否能从其中得到好处。我们从该小社区的实践来看,不管是公共服务的供给、公共空间的建构还是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公共组织的建构和公共生活的养成,农民在合作和组织化中大受裨益,肯定非常愿意组织起来。而46户214人的小型社区无疑是农民容易组织起来的重要原因。

(二)促动了村庄公共利益发育

政治生活的基本取向是利益的划分,由此出发我们会发现之前村民自治条件下村民大会总是很难召开,村庄公共生活和公共空间总是很难生成,究其原因就在于公共利益的匮乏使得公共政治生活丧失活动内容、目标和动力,基于政治理性的考量,群众自然不愿意参与村庄公共政治生活。我们在D社区的实践可以看到,该社区由于集体经济相对发达,且人口较少,公共利益的生产、集中和分配问题就相对简单,从而形成了比较优质的集体资源和集体利益。这些可见的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的分配对单个村民的影响相对较大,所以大家都非常热心公共利益分配活动,从而每个月农历十号的户长会大家积极性都比较高。由此可见,村民自治下一步发展的过程中,要注重对村集体利益生成的引导,只有这样公共利益才会发育出来,村庄的政治生活才会有的放矢。当然,如果能在小型社区范围内展开公共利益的生产和分配活动,或许更有效果。

(三)推动了村庄公共生活建构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民主形式,其另外一个取向是公共生活的建构,而我们在D村看到大量公共空间和公共生活的存在。“46把交椅”让群众公共政治生活成为现实,大量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提供让公共经济生活成为可能,彝族打歌活动和春节欢庆活动让公共文化生活得以运转起来。这些都让这个小型社区场域中的各种要素被充分激活,每个要素都参与到各类公共生活中去,不断实现公共生活和公共空间的再生产。总之,我们可以看到乡村治理结构的变迁到底往那个方向走,党和政府的引导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要充分尊重农民的创造性和自主性,只要他们将能动性发挥出来,必定会产出适合自身发展有效治理结构,在村民自治发展遇到瓶颈的时候,村民发展出小社区自治的实践,对村民自治发展瓶颈的打破做出了有益探索。五、对村民自治相关范畴的反思与改造小社区自治提出之后,反对的声音可能会提出质疑,为什么不用小组自治?为什么不是居民自治?为什么不是村庄自治?基于此,下面我们将对村民自治相关范畴与小社区自治之间的关系进行厘清,以打消这些疑问。

(一)什么村民?如何自治?

村民自治概念是从主体角度提出的,在城乡一体化背景下,村民自治概念就显得不合时宜。近来一直备受诟病的作为城乡二元格局的制度背景的户籍制度在多个省份做出了调整,农民和市民之间的身份标识在不断淡化,在这一进程条件下如果还固守“村民”自治的表述,确实不符合实际情况需要。随着各种城乡之间壁垒的打破,城乡之间的人员、资源和财富等流动会越来越频繁,逆城市化的过程中,会有非本地人进入到村庄内部,在土地和宅基地的流转中成为当地的居民,这样一来,因居民的概念来代替村民的概念或许更为合适,社区自治代替村民自治更为合理。但仅仅如此尚且不够,这种以民主治理主体为主的概念界定忽略了一个事实,民主的发展不仅仅是主体权利的实现问题,也包括其所在场域的公共权力再生产问题、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公共资源的利用与共享问题以及公共空间与公共生活的建构问题,说到底是一个综合性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活共同体的成长问题。从这个层面而言,以小社区场域自治来表达这一现实或许更为合适。在城市社区自治的发展中,也存在一种治理单元微型化的“微治理”探索瑏瑣,有学者就提出专业社会服务机构因为其治理单元小、利益联结紧、文化认同高、激励有选择而表现出极高的治理有效性。小社区自治也可以被看作是村民自治条件下的“微自治”实践。

(二)小组自治

还是小社区自治?对于本文提出的小社区自治范畴,有学者可能会认为,如果说村民自治的概念范围过大,为什么不使用小组自治来代替呢?认为小组自治就可以将自治范围的缩小和下沉体现出来。但笔者以为这样显然不妥,对于本文所关注的基层民主治理单元的下沉问题,也有学者从议事会的角度出发,认为村民议事会“坚持以事为中心,由当事人及利益相关者组成村民议事会,让村民在议事中实际行使参与民主权利,村干部不再独掌村庄治理的权力,而从复杂的利益矛盾中抽身出来,协助村民议事会做好村庄公共事务的治理工作,破解“形式有权,实际无权”的基层民主难题,进一步完善了基层民主制度,成为引领基层民主发展的新风向标。”但是本文认为这种提炼和概括是不够的,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

小组是一个村民组织,村民议事会也同样是村民的议事机构,这两种制度安排都无法体现出我们前面提到的小社区场域中集体行动的便利、公共资源的共享、公共生活和公共空间的建构等内容,而小社区自治不仅仅将目光从简单的主体上抽离,也将视野从机构和组织的关注上解放,将基层民主发育中涉及到的各种人员、资源、空间、社会资本、权力和权力结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以及公共事务等要素全部放在小社区这个场域结构中进行考察,以小社区综合性共同体的建构为目标来看,基层民主的成长或更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和更符合实际情况。

总之,正如前文所提到的那样,小社区自治的范围并不往往和小组重叠,小社区自治是一个场域范畴,而小组则注重组织和机构的作用,两者有一定的相关性,但并不完全等同。

(三)合村并组的利弊

村民自治的发展面临公共服务供给困难和村庄内生资源匮乏等问题,而以这些问题的化解为导向的新农村建设的展开给村民自治的推进提供了新的动力。但同时相应的问题也出现了,一种基于降低基本公共服务成本考量的合村并组的行动在很多地方铺开,一个自然村就是一个村委会的地方,逐渐变为一个村委会下辖好几个十几个自然村。这确实有利于政府层面对乡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成本的降低,有利于国家意志在村庄内部的贯彻与实现。但是从村庄内部治理而言,这种做法显然危害巨大,破坏了村庄内部的原生结构。

基层民主是一种直接民主形式,直接民主要正常运转的前提是熟人社会各主体之间密切的社会关联、小集体行动的便利和高度相关的公共利益与公共事务等都是基层民主运转的重要条件。但是合村并组之后,会出现地域面积扩大,人员社会联结弱化;人员群体范围变大,集体行动困难;多个自然村利益结构复杂,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的协调成本增加;村庄内部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成本上升等后果。这些都不利于小社区综合性共同体的成长与建构,对于基层民主的发展而言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阻碍作用。而小社区自治的探索则可以为村民自治走出困境提供新的思路。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个小社区共同体到底多少人数和多大区域面积更为合适,就需要根据不同地形条件、经济状况、文化传统和社会基础等条件进行调整,对此我们要相信各地群众的智慧,他们从自身便利着手,以地方性知识为依托自然会做出自主有效的选择。另外分类量化研究进行测量也确实非常必要,但由于主题和篇幅所限,将另文进行阐述,也欢迎其他学者介入对这一命题的深化研究。

注释:

[1]党国英认为,税费改革之后,农村社会的治理结构应该实现村民自治向农村社区的转变;张曦认为农村社区村民自治的“新”资源。参见《论村民自治社区管理》,党国英,《农村经济问题》2006年第2期;《村民自治的“新”资源》张曦,《社科纵横》2008年12月。

[2]袁方成:《民主何以可能———从村民自治社区自治的考察》,《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3]徐勇、赵德健:《找回自治:对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4]官方相关统计数字一直没有明确的公布,学界目前73认可的是至少三千万以上的死亡人口。

[5]徐勇教授在《政治学研究:从“殿堂”到“田野”》一文中对中国政治学的这次艰难转型给与了非常详尽的阐述。参见徐勇:《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三十年:回顾与前瞻》,邓正来主编,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

[6]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46页,第47页,第49页。

[7]马光选:《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社区建设:目标与限度》,《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8]陈伟东:《社区自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40页-141页。

[9]参见陈伟东:《社区自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43页。

[10]参见陈伟东:《社区自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74页。

[11]谢正富:《治理孵化器:社会工作视角下“微治理”实现机制探索———基于襄阳古城15个社区的调查》,《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

[12]徐勇、沈乾飞:《村民议事会:破解“形式有权,实际无权”的基层民主难题》,《探索》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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