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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评估中国金融业开放状况

金融开放应该是一个双向的概念,既包括一国对来自他国或地区的金融要素流动、金融主体活动的管制,也包括一国金融主体和金融要素在他国或地区进行活动所受到的限制。通俗而言,金融开放既包括“引进来”,又包括“走出去”,即双向开放。

从广义上来讲,金融开放的内涵包含三个层次,一是金融机构开放,即一国对他国或地区金融机构以合资、独资或并购等方式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服务的准入及行为活动的管制程度,以及对该国金融机构在境外从事相关金融服务的开放程度。二是金融市场开放,即一国与国际金融市场的互融互通,境外资金进入国内金融市场、境内资金在国际市场配置状况。三是货币的开放与国际化,即本币与外币之间的自由兑换与流通程度。本文主要基于第一层次的开放即金融机构的开放,从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和外资金融机构“引进来”两个维度来探讨和评估中国金融业开放的现状。

一、客观评估当前我国金融业开放程度

外资金融机构“引进来”和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两个维度看,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取得重大进展。

(一)外资金融机构“引进来”不断加快

从历史进程来看,我国金融业开放一直坚持平稳、有梯次的节奏,对外资银行在市场准入、投资入股、经营范围等方面的限制逐步放宽,既确保了金融稳定,又实现了外资银行在华平稳发展。

1.我国金融开放进程不断加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开放逐步经历了试点先行、加速开放期、发展调整期到开放新时期的过渡。

试点先行期:1980年——2001年。为顺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引进投资、对外贸易活动的发展步伐,我国开始在特定地区对外资银行的经营进行试点先行。起初外资银行只允许在当时成立的5个经济特区试点运营,随后扩大至沿海城市和中心城市,到1994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把外资银行经营开放的地域扩展到全国范围。业务经营方面,改革开放初期外资银行只允许经营外汇业务,不允许经营人民币业务到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允许在沪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进行试点。随后试点城市逐步扩大至深圳、江苏、浙江、广东、广西和湖南等地。

加速开放期:2002年——2007年。加入WTO后,我国一系列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相继出台,向外资银行开放对所有客户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取消外资银行人民币负债不得超过外汇负债50%的比例,放宽对外资银行在境内吸收外汇存款的比例限制,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非审慎性限制,降低对外资行营运资金要求,允许中外资银行同步开展衍生品交易等业务,允许外资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入股中资银行并放开入股比例至20%等。此间,适逢我国推动银行股份制改革,中资银行为补充资本金,改善公司治理,开始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2004年汇丰入股交行,拉开了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的序幕。2007年末,共有25家中资银行引入33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总额达212.5亿美元。

发展调整期:2008年——2017年。2008年美国次贷金融危机后,很多外资银行总部受到重创,在华业务发展明显放缓。2008至2017年在华外资银行平均资产规模增速放缓至10%左右,与2003-2007年均30%左右的高速增长形成鲜明对比。同时,受全球监管趋严和资本约束趋紧的影响,不少外资银行撤资或减持中资银行股份,甚至退出中国市场,例如2009年苏格兰皇家银行撤资中国银行,并撤离在华的法人银行和分行机构。

开放新时期:2018年以来。金融业开放不断加速,相关举措陆续落地:一是放开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取消外资入股中资银行、金融资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的股权比例限制,其中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将于3年后不再设限;二是放宽设立机构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三是扩大外资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允许外资银行从事政府债券承销业务,取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前需开业满1年的要求,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的中国境内公民的单笔存款门槛由100万元放松至50万元,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机构一致;四是简化审批流程,取消外资银行在开办政府债券承销、财务顾问、代客境外理财、代客境外理财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被清算后提取生息资产等业务等前的审批要求,简化支行审批、发行资本补充工具、高管资格审核等审批流程。

我国金融业开放持续提速,不断为外资银行提供更好的营商环境,创造更多的发展机遇。

2.外资银行在华经营取得较大进展。

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经济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我国银行业盈利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得到空前提升,随着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外资银行在中国市场上实现了规模和盈利的稳健增长,并在特定区域和业务上积累了强劲的竞争优势。

外资银行在华经营整体稳健。2017年末,我国共有外商独资银行37家,外国银行分行122家;各类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总数达1013家,近15年来增长了近5倍;总资产达3.24万亿元人民币,较2002年末的3000多亿元增长了近10倍;注册资本合计1738.4亿元,较2002年末增长了6倍多;累计实现的净利润相当于2002年的10倍。

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回报高。自2004年汇丰入股交通银行以来,不少外资银行通过投资入股中资银行,赶上了中国银行业发展的“黄金十年”,在中资银行股改上市后盈利能力和经营效率得到大幅提升后获益颇丰,最直观的表现就是外资银行近年来通过减持、出售中资银行股份后的收益。例如,高盛2006年以26亿美元投资入股中国工商银行,2013年正式撤资,累计股份出售达98.8亿美元,与投资入股时相比净收益72.8亿美元; 2013年美国银行撤资建设银行,实现净收益160亿美元。外资银行获得的丰厚收益不仅体现在对大型银行的投资上,也表现在近年来对中小银行投资的回报上。2017年末,共有22家被外资持股的中资银行,多以中小银行为主。其中有9家外资银行既在中国设立了法人机构,又投资入股了中资银行,而这些被外资持股的中资银行平均ROA为0.76%,不仅高于外资在华法人机构(0.46%),也高于外资银行集团层面(0.73%)。

外资银行在特定领域和业务上拥有明显竞争优势。相比于中资银行外资银行虽然在注册资本金规模、机构网点数量、存贷业务基础等方面有一定的劣势,但是它们在特定领域具备很强的竞争优势。一是在上海、珠三角等东部沿海地区表现突出。2017年末外资银行在华资产规模占我国银行业的1.28%,但上海外资银行资产规模占上海银行业的比重达10.6%。汇丰银行等机构则以珠三角地区作为业务布局重点。二是外资金融机构在海外网点布局更广、金融产品更丰富、经验更加丰富,它们在服务我国“走出去”客户上优势明显,部分外资银行把服务中资“走出去”客户作为在华战略重心,并在“一带一路”沿线网点设立“中国柜台”(China Desk),加强对我国走出去客户的服务。三是在现金管理、交易银行、高端财富管理等业务方面优势明显。四是具有很强的战略定力。很多外资银行经过百年的发展和积淀,经历多次全球和区域经济危机、金融危机的冲击和洗礼,对业务拓展和业务风险的认识更为深刻,重视业务发展及考核的长期可持续性,在行业选择和国别选择方面不会盲目跟进,而是有非常清晰、明确的战略方向。

3.外资非银金融机构在华发展潜力较大。

银行业以外,外资非银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业不断开放的进程中不断发展壮大,在未来金融开放环境下具有更多的机遇。

外资保险公司在华发展空间较大。截至2017年末,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25%的保险公司共有50家,其中人寿险公司有28家,财产险公司有20家,世界500强中的外国保险公司均已进入中国市场。2017年外资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 1]2140.06亿元,市场份额5.85%。外资保险公司在经济发达的省市市场份额较高,如北京、上海、深圳、广东等外资保险公司相对集中的市场上,市场份额分别为14.65%、15.22%、8.91%和10.46%。我国保险市场未来发展空间较大,2017年我国总保费收入位居全球第二名,但保险深度(保费收入/GDP)只有4.42%,位居全球第36名;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约为407美元,远低于英国和美国的4359和4096美元。随着金融开放的不断深化,外资保险公司在华发展将迎来更大的机遇。

外资证券公司经营整体稳健,目前不少外资机构已开始积极加大在华布局。截至2017年末,我国131家证券公司中共有11家[2 ]外资参股的证券公司,资产总额合计2615.3亿元,占我国证券公司资产总额的4.3%;净利润合计28.1亿元,占我国证券公司合计净利润的2.5%;共有8家券商实现盈利,其中高盛高华证券、瑞信方正证券净利润同比增长645%和698%。11家证券公司大部分都已获得证券承销、保荐、经纪、自营、资产管理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且未来合资证券公司将不再单独设限,以实现内外资一致。2018年4月28日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将外资持股证券公司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不少外资金融机构立刻积极增持所持股的证券公司,如5月2日瑞士银行申请增持瑞银证券至51%;也有不少外资机构积极申请新设证券公司,并表示将在未来监管允许的条件下(即3年内)增持至100%,如野村控股和摩根大通。

外资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架构可期。虽然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都相继放开外资持股比例限制,但相比于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对参股或控股证券、保险等非银机构兴趣更大。他们认为国内银行体系竞争充分,而中国的证券、保险、信托、资管等业务的发展时间较短,竞争程度相对较低,具有较大的业务增长空间。参股或控股这些非银机构,可实现在华业务的综合化经营,这也预示着未来我国可能会出现外资金融控股公司。实际上,目前有些国际大型金融集团已实现在华综合化经营架构。以汇丰控股为例,其在中国已初步形成覆盖商业银行、证券、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化经营架构:2005年成立汇丰晋信基金公司,持股49%;2007年成立汇丰银行(中国);2009年成立汇丰人寿保险,持股50%;2013年成立汇丰前海证券公司,目前持股51%。

(二)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机遇与挑战并存

我国银行业国际化发展不断壮大。近年来,以四大行为代表的银行业海外扩张步伐加快,2017年四大行境外机构数量达1353家,覆盖60多个国家和地区,境外资产合计10.4万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合计1097亿元人民币。据国际金融协会(IIF)统计,2017年末我国银行业跨境贷款规模位列全球第八,达到了6300亿美元,较2010年增长了5倍,而同期美国、日本、欧洲银行业跨境贷款仅增长了13%、35%和5%。

银行业国际化竞争力仍然不足。从境外机构设立情况看,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2017年末覆盖的国家和地区数量分别是54、45、29和15个,但是国际领先同业的全球布局更为广泛,如花旗集团、汇丰控股、渣打集团覆盖的国家和地区数量分别达97、61和67个。同时,中资不少境外机构为近年来新设,人员配置和业务渗透率尚不够。从海外业务范围来看,中资金融机构在海外的产品服务主要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一揽子综合服务水平相对较低。以附加值和盈利能力较高的投行业务为例,在2017年全球大型银行投行业务排名中,中资银行中仅中国银行在杠杆融资单项业务中进入前列。

银行业面临较大的海外监管压力。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金融监管环境趋严,监管新规不断出台,为中资银行业海外经营带来较大的监管压力。一是各国政府纷纷加大反垄断、反欺诈、反洗钱、反逃税等合规经营要求。例如,2010年美国出台“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简称FATCA),要求非美国金融机构提供美国纳税人的海外金融资料;2016年1月起OECD成员国开始实施《共同申报专准则》(CRS),每年成员国间自动交换个人、法人、基金会、信托机构等金融账户信息等。中资银行的海外合规成本大幅提高,近年来一些机构因反洗钱问题在海外市场受到当地监管部门的罚款或调查。二是部分国家金融对外开放度不高,给中资银行业海外业务发展带来挑战。例如印度对外资银行监管较严,包括要求外资银行“一行一址”,银行贷款构成中40%必须发放在钢铁、农业等印度的“优先产业”中,单一贷款风险敞口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5%,集团客户不得超过40%等限制。还有一些国家虽在外资银行监管规则上尽显“公平、开放”,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清晰不明确的“潜规则”。例如美国一直以来以安全审查为由,强化对中国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限制,在金融控股公司牌照(FHC)发放上对中资机构采取了实质性的严控原则,对绝大数发达国家外资银行都予以了FHC牌照,但迄今为止没有一家中资银行获批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不授予中资机构债券承销资质。

非银金融机构国际化尚处于起步阶段。相比于银行业,我国非银金融机构的国际化发展水平更低。从证券业来看,目前大部分中资证券公司主要依赖其香港子公司开展海外业务,对香港以外的海外地区业务尚处于开发阶段,且主要通过与国外机构合作方式。目前大部分中资证券公司的海外业务收入以通道业务为主,经纪、融资、自营业务收入占比超过75%,而承销、保荐、再融资、并购重组、资产管理等业务占比较低。保险业方面,以安邦保险、复星国际等险企为代表,近年来在海外并购步伐不断加快,国际化呈现加速态势。但是海外投资标的中地产投资的占比较高。例如,2013年7月平安保险收购伦敦地标建筑劳埃德大厦;2015年2月安邦保险收购收购美国纽约华尔道夫酒店等。未来如何实现更为高效、高质量的国际化发展,对于非银金融机构而言任重道远。

(三)客观评估我国金融业开放程度

就“引进来”来看,我国金融业开放近几十年来一直在不断推进,且外资金融机构在华经营稳健向好;从“走出去”来看,我国金融业国际化以银行业为主力军,虽扩张步伐较快,但全球竞争力有待提升,海外监管压力日趋严峻。当前有不少观点认为,我国金融业“引进来”程度还不够,我们分析了国际组织的衡量指标,以及比较受关注的外资银行资产占我国银行业总资产的比重情况,对我国金融业开放状况进行评估与分析。

国际组织对我国金融业开放的评估存在局限。对于金融开放度的测量,国际组织OECD、美国传统基金会等机构都开发出了相关的指标(表1)。从这些指标来看,我国金融业开放程度明显靠后。虽然在世界经济论坛的“金融发展指数”上我国排名48位,但在与金融开放相关的第6项指标“银行体系稳健性”和第8项“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则分别排名82位和85位。分析我国排名靠后的原因可以发现,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在不少指数计算中具有“一票否决”权,虽然我国今年以来不少金融开放措施相继落地,外资股比限制逐步取消,但一些开放措施未能充分向外界传达,部分指标的调查者可能仍停留在老观念上。同时,这些金融业开放指标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和缺点,如意识形态色彩较重,一味追求“市场至上”和“自由主义”,把我国对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的信贷政策倾斜视作政府干预市场的表现;OECD编制的“服务贸易限制指数”一刀切地认为所有金融监管措施都是不利的,忽略了部分监管措施对维护金融稳定的必要性;部分指标主观性过强,有失公允,OECD相关指标权重更多取决于专家意见,主观性较强,并未真实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国情[3]。

表1 我国在金融开放相关指数上的得分(2017年)

资料来源:各机构官网。

外资银行资产占比较低主要因为其自身战略选择。2017年末外资银行资产规模占我国银行业总资产的比重为1.28%,而2007年为2.38%。但是仅仅基于这一比重的变化来判断中国银行业开放程度不够,是不客观的。基于调研和数据分析,我们认为外资银行资产规模占比的下降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我国中小银行实现高速增长,2007-2017年,我国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资产规模分别由7.2万亿元和3.3万亿元增至45.0万亿元和31.7万亿元,增幅分别达到525%和861%,而同期在华外资银行资产增速仅为159%。二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外资银行集团整体资产增速明显下降。汇丰、东亚、花旗、渣打、三菱日联等五家在华规模较大的外资银行,其集团层面2009-2017年资产增速平均为3.6%,与危机前平均15.4%的高增速形成鲜明对比。三是外资银行风险偏好稳健,不盲目追求规模扩张。在华经营中外资银行很重视行业选择,对房地产及相关产业、产能过剩行业、同业业务等表外业务甚少涉足,而这些业务恰恰是美国次贷危机以来我国国内中小银行大量叙做的业务领域,也是支持我国银行业资产扩张的重要领域。

从市场准入来看,我国金融业已达到比较高的开放程度。从银行业来看,目前外资银行仅在信用卡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上还需要向监管机构进行业务审批,在其它主要业务上已经放开。证券业方面,目前外资持股的证券公司大部分都已获得证券业务的主要资格,其中瑞银证券已实现全牌照经营。从保险业来看,此前财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及经营范围已完全放开,对外资限制主要集中在人寿保险和中介业务上,而近期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已落地,下一步人寿保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也将在3年后不设限。

二、利用金融开放机会提升我国金融实力

我国金融改革开放,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开放格局需要的,如何利用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机会,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实力,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全面提升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水平和质量。要全面评估我国金融开放程度,从外资金融机构“引进来”和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两个维度客观看待我国金融开放的广度和深度。要实现金融开放的高质量发展,不仅要加大开放程度,还要提高“引进来”的质量,提升“走出去”的竞争力。要遵循对等开放原则,对开放态度友好国家的外资金融机构适当加大业务支持力度,对监管较为严苛国家的外资银行可采取对等原则。对外开放政策既要有利于外资机构进入中国市场,也要有利于拓展中资机构海外发展空间。要提高中资金融机构的国际化竞争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提升综合化金融服务水平。

增强金融开放后的监管技术水平。随着金融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升,我国金融监管在“引进来”和“走出去”上面临的监管技术难度将不断加大。要强化对“引进来”的监管水平,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的复杂业务的监管,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完善对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混业经营的监管制度建设。在鼓励外资对国内大型银行银行集团进行股权投资的同时,也要关注这些机构的股权结构变化对我国金融市场稳健经营的潜在影响。要加强对外资银行跨境资金运作的监管,防止跨境资金频繁运作带来的金融风险。要提高对“走出去”的监管指导力度,引导中资机构明确国际化的特色定位,实现在海外市场的差异化发展,避免同质恶性竞争;注意防范“走出去”机构面临的合规风险和国别风险;提高对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并购和投资的监管,避免盲目的规模扩张和脱离主业的投资等。

利用金融开放推动“一带一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等重点战略实施。利用金融开放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充分发挥外资金融机构海外机构网点布局广泛、金融产品品种多样、金融服务能力强等优势,引导其在海外市场向“走出去”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提升“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资金聚集效应。借助金融开放机遇打造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上海金融市场较发达,同时当地拥有大量的外资企业和外资金融机构,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要推动上海成为全球人民币基准价格形成中心、资产定价中心,助力人民币国际化建设;促进上海自贸区和金融中心建设的深度联动,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和配套机制建设,为全球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交易、营商环境。

注:

[1]其中,外资财产险公司市场份额较低,原保险保费收入206.39亿元,市场份额1.96%;外资人寿保险公司市场份额相对较高,原保险保费收入1933.66亿元,市场份额7.43%。原保险的概念是为了与再保险区分开来,由自己公司做的业务获取的保费收入为原保险保费收入,接受其他保险公司分保险收取的保费是再保险保费收入。

[2]根据证监会口径,共有13家外资参股的证券公司,但是由于中银国际和光大证券的最终持股股东为境内金融机构,因此本文不把它们考虑在内。

[3]益言,《金融开放度指数的国际比较》,《中国货币市场》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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