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nCoV病毒导致的疫情让在中国具有深厚历史文化背景的吃野味再次成为风口浪尖的话题,全面禁止野味交易、严控野生动物贸易的呼声此起彼伏。然而当大家面对着日常一些具体的生活细节时,疫病导致的情绪激昂就逐渐变为疑惑:
“吃野味当然不好,但是那些养殖户没了生计也很可怜啊?”
“管理一刀切真的可行吗?”
“……”
这实际上暴露出中国在野生动物管理上的很多问题和缺陷。今天需要重点拉出来阐述的,就是一个需要追根溯源的问题:保护是为了利用吗?
换一个问法,以野生动物数量的多少和价值来衡量是否需要保护,这样做对吗?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的描述里有个词:珍贵。那么对于虎、豹而言非常珍贵的狍子,对人类却并没有那么珍贵,因此狍子的保护重要性可能就不那么高?
从生态系统的角度来看,这种人类利用价值导向显然不科学。中国很多顶级物种的消失并不是因为不对它们本身进行保护,而是它们下层的很多“非重点保护”物种都被人类“利用”掉了,它们没得吃只好灭绝,譬如长江里的白鲟、白暨豚,森林里的豺狼虎豹。
野保法是怎么来的?
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下简称野保法)于1988年11月通过,次年3月开始实施。在此之前没有保护法,只有对野生动物的利用。
利用的这套体系继承自前苏联,在刚建国百废待兴、经济亟待发展的年代,野生动物成为和木材、河流、矿产一样的自然资源,而把动物看作资源的惯性一直延续至今。
到了80年代,很多野生动物已经被利用得很少了,比如华南虎,今天如果回顾资料和数据,就会发现那时候的种群实际上已经处于功能性灭绝的状态。
这时候国人才意识到:即便是资源也是需要被保护的,于是出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但是这时候的指导思想,保护依然是为了更好的利用。
这个思想可谓根深蒂固,直到今天我在去一些保护区的时候,包括保护区领导在内的很多人依然坚定地认为:保护是为了利用。
这部法至今修改了4次,2016年修订的时候开始强调保护优先,但是由于利用的惯性太大,里面形成的利益关系早已错综复杂,以致于今时今日的法条依然无法规避管理漏洞,而这些漏洞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导致了本次疫情。
仍有1077种动物不受野保法关注
漏洞的核心是:并不是所有野生动物都是受到有效保护的。是的,你没看错,事实就是这样,有很多动物不归野生动物保护法管。
野保法第二条是这么描述保护野生动物的: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单地说就是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省级保护动物和三有动物。
并不是所有的动物都被纳入这三种保护类型。
比如说:中国现有野生兽类564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物种(一、二级)135种,地方重点保护和三有物种134种。那么好,还有295种是不在各级保护名录里面的,于是它们不属于受到野保法重点关注的野生动物,比如一些种类的蝙蝠和部分地区的旱獭及一些鼠类等。
根据北京大学和环保组织山水自然保护中心的梳理,包括哺乳类、鸟类、两栖类、爬行类在内,被保护物种累计仅占中国总记录哺乳类、鸟类以及两栖和爬行类动物物种数的62.71%(总2888种),仍有1077种未受到名录保护。
尽管除了野保法,还有一些相关的法规条例划定了我们对待野生动物的行为红线,一定程度上也为未受名录保护的野生动物提供了护荫,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依然挑战颇多。
第一, 非法猎捕三有及非重点保护物种相应处罚条例不到位
举个例子:你可以随意打死蝙蝠或者抓回来养吗?不行,因为虽然野保法不管这个动物,但是如果无证去猎捕蝙蝠依然违反狩猎相关法规。
但是请注意,违法归违法,处理起来却很难,因为相应的处罚条例其实并不完善。比如可依据的有这么两条:
修订后的野保法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司法解释的第六条也说: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然而如果就是非法猎捕,会怎样?
举个极端的例子,比如我去一个牧民的自留地(不属于保护区等国家规定的禁猎区)里把里面的旱獭一下子打死了19只并且给吃了(20只可以构成情节严重,可以立案)。这种行为肯定违法,但是按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该种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然而这对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说又超纲了——条例中并没有针对这种情况的处罚条款,最多牵强地说我损坏或者盗窃公私财物(野生动物属于国家资源)。于是,警察来了多半就是骂我一顿了事,较真的可能罚我200块钱,其他的法律法规基本都没法管我。
我们的志愿者曾经在某地接到村民的报告,说附近有人打猎。闻讯后志愿者迅速报警并和警察一起赶往现场,现场确实抓获了盗猎分子——邻村的农民趁着农闲跑到山里田边下了几个套子夹子抓了几个野兔。当地派出所的警察就比较为难,几只兔子不值啥钱,数量和手段都达不到立案标准,他也不知道能有啥合理的处理办法,于是只能没收了兔子和猎套猎夹,教育一通这个农民并且警告下次不许再犯。
但如此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可能很严重,如果那些旱獭携带鼠疫或其它传染病菌,那我就成了一个传染源。
这就是非常现实的情况:无论是《非法狩猎罪》、《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或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没跟上野保法,由此导致的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导致了今天的管理乱象。
再举个例子。2014年微博上有人炫耀豹猫被举报,经过网络的发酵形成舆情事件,最后公安机关介入并处理。令人啼笑皆非的是,面对一只当事人供认不讳非法捕猎的三有动物亚洲豹猫,最后处理的办法是:拘留十天。罪名是:散布谣言。
野生动物管理的法规在这里无法提供足够的处罚依据。
另一个案例发生在2019年:巢湖邻县含山一名90后男子及其同伙,捕杀了26只麻雀,以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看上去合理了很多,但要注意的一点是:麻雀等小鸟一下子弄死超过20只可能不难,但其他的兽类,特别是不属于重点保护物种的大中型兽类,一下子干倒20只达到立案标准就非常困难。
山上打一只狍子、小麂、豹猫、野猪这些被举报甚至抓获了怎么办?很难有效处理。但这种案子又非常多,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基本上和在城里违章停个车的处罚差不多,间接导致了执法效率低下。
第二, 非法利用三有及非重点保护物种相应处罚条例更不到位
以上只是针对非法捕猎,在利用上的规定就更少了。
比如说,2018版的野保法第三十条:严禁“食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根据这一条,无论是路边的小饭馆卖非法的狍子麂子野鸡肉,还是食客去消费都是违法的,但要是真的发生了怎么管怎么罚?并没有清晰的规定。
再比如现在大家在谈的野味洗白问题,就是从野外低价大量获取某种动物,比如蛇,然后混入自己的合法养殖场,跟自己养殖的个体一起出售。这种一旦查出来了,肯定违法,也好处理;然而怎么才能有效地查出来?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没跟上。
对饲养场而言,林业部门只管发证,监管靠对动物并不专业的工商部门、免疫靠对野生动物同样不专业的农业部门、执法需要森林公安,在沟通协调不通畅和认知水平不一致的情况下,无论是日常监管还是调查取证都繁琐而缺乏依据,最后野保法做的规定只能停留在纸面。
反映在现实中,狍子、小麂、赤麂、野兔、豹猫、野猪等非重点保护物种在被大量盗猎。
这种以利用为价值导向的管理体系带来的问题是:法律在管所有的野生动物吗?看上去是在管的。现行体系能管得好吗?不能。
以保护生态系统为核心才能从源头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我个人觉得这就是一个立法的价值体系如何建立的问题。
虽然本次新冠病毒尚未确定感染源,只是推测蝙蝠经中间宿主传染给人,然而这次疫情却掩盖了另外一个非常危险、但被快速抑制住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
2019年1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2人赴京看病,经专家会诊,被诊断为肺鼠疫确诊病例。
鼠疫是啥?一号病。
曾经肆虐欧洲、消灭过数个王朝、导致十室九空的一号病。
历史上数次鼠疫爆发都源自对旱獭等病菌携带物种的毛皮和肉利用。
北京这俩病例是咋回事?新闻说他们在内蒙打死了野兔还吃了。
如果不是新中国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做到鼠疫防控(当年和今天一样可歌可泣),那么这将是一次极其恐怖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一号病根本不会给你十四天的潜伏期,它在几天之内就会要你的命。
如果从维护生态系统安全、防控公共卫生风险的角度看,在内蒙打野兔吃野兔根本就不应该从野兔是否有利用价值、是否濒危这个角度来衡量其性质。
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一加工制造大国,也是第二大经济体,早已过了要把野生动物当直接资源利用的时代,一次疫情导致的损失就可能是野生动物利用(合法加非法)产业数年的产值都比不上的。
利用本身并无问题,对野生动物的利用贯穿人类进化的全过程。
我们今天吃的肉都来自于当年祖先对野生动物利用的结果,今天我们去观鸟、合法养宠物同样是对野生动物的消费。
但是,要利用就谈怎么利用,把利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弄清楚搞明白,这绝不会比中国其他体量巨大的产业更加困难。
而保护则应回归保护,野保法首先要解决的是为什么而保护?应该从哪些维度来反思和更新我们的保护?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启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工作,以依法加大打击和惩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
“少数人获利,主管部门背锅,国家荣誉受损,全民健康遭殃”——这是阿拉善SEE基金会秘书长张立对野生动物利用乱象的评价和总结。
是的,此次疫情造成的伤痕和损失不必多言,“中国人爱吃野生动物”也已经在全世界形成了刻板印象。
在这里要特别提亮北京大学吕植教授的建议:把野生动物贸易上升为公共安全来看待和管理。一个现代化的中国,在进步路上的第一步,自然也应该从完善法制开始。
(作者宋大昭为中国猫科动物保护联盟发起人。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猫盟CFCA”。山水自然保护中心赵翔、北京大学肖凌云博士亦对本文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