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事情该由民间非政府组织去做,什么事情该由政府去做?昨日,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在“2010年英特尔信息技术峰会”中一个有关“公益创新”的分论坛上表示:政府和民间非政府组织之间,谁能把事情做得好就该让谁去做。
NGO法律地位有待明确
茅于轼表示,“公益”在我国或多或少是一个新事物,“计划经济下,所有事物都是政府全包的,而在现在的市场经济下,在分工上有些事情不适合政府、企业等去做,所以除了政府、企业等角色外,又逐渐出现了NGO(非政府组织),这是一个非常新的事物”。
茅于轼认为,目前我国NGO组织的法律地位有待明确,“公益组织还是按商业组织进行注册的”,“没有合法的地位,得到‘图章’都不行,办公地点等条件是得不到保障的”。茅于轼表示,非政府组织是为社会服务的,它们的收入在性质上是和政府收入一样的,“所以它们的收入是不用交税的,而现在,很多NGO组织还在交营业税,甚至捐赠都被当作是营业收入”。
“在我国,这种情况刚开始是很难免的,但NGO组织要想获得发展,法律地位的问题要很好地解决才行”,茅于轼表示。
谁做得好就该由谁做
茅于轼表示:“什么事情该由民间非政府组织去做,什么事情该由政府去做?看谁做得好就该给谁做!”
茅于轼表示,有些强制性的事情,比如交税,应该由政府去做,“不交税可以进行处罚”。但是很多没有强制性的事情,比如帮助有困难的人,或者教育、文化、科研等领域的很多事情,“政府可以做,民间组织也可以做的,但是有些事情民间组织会做得更好”。
“另外一些比较容易进行监督的事情可以由政府来做,而不太容易进行监督的事情可以由民间非政府组织去做,因为这样的话,社会各方面都可以对民间非政府组织进行监督”,茅于轼说。
把公益与企业合起来做
茅于轼表示,公益事业不能仅靠企业捐款,“这是不可靠的,没了捐款就没钱了”。他表示,在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上,可以考虑把企业与公益合起来一起做。
“有些企业的工作是带有公益性质,可以考虑利用小额贷款支持这些社会企业的发展,虽然是出资会获得低利润,但是也可把这种低利润当作是一种捐赠。比如太阳能企业,这是具有公益性质的企业,应该大力提倡这种事业”,茅于轼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