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2日,致力于倡导就业平等的公益组织深圳衡平机构发布了五万余字的《深圳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报告》。该项调查研究历时5个月,通过对深圳103个行业1560家用人单位招聘信息进行的网络调查及电话调查发现:深圳企业普遍滥用“用工自主权”, 在招聘员工时,常常提出一些和工作岗位职责无关的苛刻要求,从而造成严重的就业歧视状况。其中,近六成公司就业不平等,尤以健康、性别、年龄、地域、以及相貌等五大类最为突出,服务业歧视现象最为明显,而女性就业环境尤其亟待改善。
调查发现,企业的许多限制性的招聘要求并非建立在岗位需求的基础上,而是一种人为的限制条件,是较为明显的就业歧视。调查报告在分析就业歧视调查数据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政策变化的进程,认为深圳就业歧视现象的原因在于现有法律的操作性较弱,以及社会观念的陈旧。同时,报告建议深圳完善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抑制本地就业歧视的发生。
调查人员发现,深圳就业市场存在着普遍的就业歧视现象,各种名目的歧视以貌似“合理”的“面目”存在于企业招聘信息之中。在不考虑学历限制因素的前提下,仍旧有868家企业存在就业歧视状况,占被调查企业的近6成。在这868家企业中,67.86%的招聘岗位对年龄进行了明确的要求,使得“35岁以下”成为求职者最常面对的门槛。同样的情形发生在外形、性别、健康、以及户籍和地域等四个方面。分别占歧视企业的37.33%、20.16%、13.13%、5.99%。健康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外形歧视、户籍和地域歧视这五大类被普遍认为的歧视在深圳的企业招聘行为中均存在,不论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还是私人企业,各种类型的企业均存在就业歧视,甚至同一家企业存在多种类型的就业歧视;就业歧视也存在于各个行业中。通过对性别、年龄、外形等歧视状况的分析,发现这些歧视在服务业中尤为突出。例如,对身高有限制的岗位主要集中体现在服务性行业。其中服务类(包括营业员、保安)所占比例为38.46%;行政类(前台文员、秘书)所占比例为41.03%;销售类所占比例为11.11%。这种就业歧视状况的出现与深圳的劳动力市场特点有关:在服务业较为发达的深圳就业市场,面对大量涌入深圳的年轻劳动力,用人单位对求职者性别、年龄、外形要求尤为严格。
调查还发现,性别歧视是广泛就业歧视的根源之一。以女性的不平等就业环境为基础而产生了诸如对年龄、对学历、对身高、对相貌的要求,而其中多数与应聘工作岗位职责无关,并不是工作岗位所必须。虽然对女性的歧视在从业数量上没有表现出来,但在就业质量上女性却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女性往往更多地进入低层次的职业层次,而正是这些在技能要求不高的职业层次的岗位中,往往对年龄、外形的要求要更多,从而也间接表现为性别歧视。因此,提高女性的主观能动性,创造平等的性别就业环境是反就业歧视的根本路径之一。
究因:法律有缺失,社会观念待加强
《调查报告》认为,深圳的就业歧视现象存在着特有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法律的原因,另一方面在于社会的原因。
《调查报告》发现,造成歧视现象的法律原因存在于四个层面:无法可依、有法不可依,有法不依以及立法带有歧视性。《报告》指出,目前,我国有一些针对特定主体的保护性立法,却并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而当前仅有的一些反就业歧视立法和政策却又表现为原则性太强,可操作性较差,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这样就注定反就业歧视的效果会大打折扣。更为严重的是,有一些立法本身就存在歧视性,对于这种“法定歧视”,劳动者便不可能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来寻求救济。例如2001年5月1日实施的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在符合岗位用工条件时,应当遵循先居民、后劳务工的原则。”而此处的居民,按照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是指符合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深圳市常住户籍或者蓝印户藉人员。”这就是典型的立法地域歧视,使得无深圳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无法获得与“当地人”平等的就业权,也使得用人单位可以理直气壮地实施地域歧视。
《调查报告》认为,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并无平等就业的概念,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实行计划经济,劳动者就业依靠的是国家的计划和分配,因此也没有平等就业的概念。平等就业的概念仅仅在近些年才出现。由于铁饭碗的打破、就业机会流动性的加大,使得就业机会的选择几率越来越频繁、机会不平等现象出现的几率越来越高;而就业压力的增长和用人单位地位的不断强势,导致企业滥用“用人自主权”的行为也越来越不受节制;在求职者遭受歧视性对待之后,权益意识淡薄,忍气吞声又助长了这种歧视性状况的愈演愈烈,这些成为就业歧视存在的社会原因。
建言:增强法律可操作性 适时设立平机会
《调查报告》建议,深圳市应完善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并认为这是抑制本地就业歧视发生的根本性举措。《调查报报》认为,清理、删除或修改地方性含有歧视性的条款是当务之急;同时《调查报告》还建议细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的反歧视条款,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调查报告》还建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针对特定就业领域或者特定就业主体的地方法规,以确保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护范围更加全面;同时,《调查报告》还建议对深圳市就业歧视问题展开深入研讨,并在结合已有的立法经验和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深圳经济特区反就业歧视条例》。
《调查报告》还建议,应畅通就业歧视的救济渠道,并认为这是抑制本地就业歧视发生的必要性举措。要建立完善的举报、投诉制度。从而逐步消除反就业歧视的诉讼障碍。鼓励工会在反对就业歧视中发挥作用。适当发挥人民团体和民间公益机构的调解作用。《报告》还认为,应当采纳国内学术界近年来的呼吁,适时成立平等机会委员会。
《调查报告》并且建议,政府应鼓励民间机构的发展,并认为这是抑制本地就业歧视发生的有效举措。一要鼓励民间公益机构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倡导。二要鼓励民间公益机构开展调查研究。三要鼓励民间公益机构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四要鼓励民间公益机构帮助劳动者维护就业权益。五要加强政府与民间公益机构的合作。
《报告》还建议,利用深圳毗邻香港的优势条件,加强深圳和香港在反就业歧视中的交流与合作。
实施这一调查的公益组织深圳衡平机构总干事郭彬表示:“广东省是我国最大的劳动力输入省,深圳更是劳动力进入广东后的首选城市。作为一家倡导平等就业机会的深圳公益机构,我们认为劳动者在深圳的公平就业状况是非常值得重视的,于是在今年开展了这项调查。调查结果令我们惊讶,尽管深圳有关部门在保障就业平等方面做出了不少努力,就业歧视的状况仍然比较严重。”
国内知名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于方强认为,深圳就业歧视的状况很有代表性:“在我们的就业歧视法律援助工作中,我们发现深圳是一个就业歧视案高发城市:深圳的经济规模大、劳动者集中,全国有三分之一的反歧视诉讼案例发生在广东,而深圳又是案件最多的城市,尽管深圳有关部门对劳动就业问题比较重视,但显然还需要企业界、民间组织、劳动者、舆论界等的支持与配合。”
民间反歧视公益人士、耶鲁大学访问学者陆军认为,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很重视平等就业的法制保障和观念倡导,不仅体现在大量的反歧视立法方面,而且许多国家设有促进平等就业的“平等机会委员会”专门负责反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工作和反歧视宣传工作。“深圳毗邻香港,在适当的时候应借鉴香港的制度经验设立平机会,充分发挥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作用,充分动员社会各界提高反歧视意识”,陆军表示。
著名公益律师李方平,长期关注就业歧视现象,并曾代理过多起反歧视诉讼,目前正在代理发生在广东的“全国基因歧视第一案”。李方平指出:“反对就业歧视不仅是一个社会性的命题,更是一个法律命题。一方面,立法的不断完善可以为反就业歧视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另一方面,如果大多数劳动者能了解一些劳动就业法律常识,在遭受就业歧视的时候能够依法维权,就业歧视现象的违法成本就会大大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就会得到有效的增强”,李方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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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联系人:
郭 彬:15920067251 深圳衡平机构总干事
于方强:15901295748 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
李方平:13901360413 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