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给43所开设公安专业高校的部分特快专递
核心提示:2011年7月7日,“乙肝斗士”雷闯在广州市中山大学邮局,花费1035(23元每封,共计46封)元,向全国43所公安政法高校寄出了,装有《希望贵校公安类专业高考录取不要拒录乙肝考生的恳请信》的特快专递,其中37封寄往招收公安专业高校,6封寄往中国政法大学等政法高校。同时,雷闯还向教育部、公安部和司法部寄出了寄出3封建议信,建议公安类专业报考取消乙肝限制。
7月6日,雷闯发现公安类专业和政法高校提前录取专业(公安类)的高考录取体检标准仍然沿用旧有标准,限制携带乙肝病毒的考生报考。然而2010年,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就已取消入学乙肝项目检查,且现在除特警外,已不再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警察职业,雷闯觉得公安类专业的高考录取限制乙肝考生,既不合理,也不合新规,“我不能眼睁睁的看着这些报考公安专业的乙肝考生被拒录,且现在部分省市高考录取工作已开始,为了赶时间让各校招生办今早看到恳请信,所以只能寄出特快专递了”。
7月11日,上午11点左右,雷闯先后接到了湖南警察学院(0731-82791688)和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0731-82693111)招生办老师的电话,湖南警察学院招生办老师表示,“虽然公安部在2000年发布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并没有取消,但是我们今年的招生是按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教育部颁发《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来操作,按《通知》规定,除了特警专业的招生会查乙肝,其他的(公安类)专业招生都取消了乙肝项目的检查。但是公安部部属的院校可能还会沿用以前的规定,因为部属院校受公安部文件的约束会大一些,但是我们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来操作的。虽然公安部是我们的主管部门,但是公安专业毕业后考公务员当警察已经不查乙肝了,所以我们还是要按照人社部的规定来做。”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0731-82693111)招生办的老师在电话中表示,雷闯写信给他们非常的有心,呼吁公安专业招生不要拒录乙肝考生,在招生的时候也没有对考生进行乙肝项目的检查。雷闯对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招生办老师表示感谢,招生办老师称“你寄特快转递过来,我们也应该给你个回复。”
据悉,雷闯曾在2008年9月,写信给中国科学院524名院士,呼吁中科院招研究生不要拒录乙肝考生;2009年7月,雷闯曾写信给中国1983所高校的校长,希望在高考录取时,各校能平等的录取每一个考生,包括乙肝病毒携带者。
高考体检已取消乙肝项目检查,公安类专业的招生体检标准却沿用旧规
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据《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同时乙肝可以通过注射乙肝疫苗预防,只要注射了乙肝疫苗就不会被感染上乙肝病毒。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教育部颁发《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通知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公民入学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2010年2月11日,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其规定“取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取消乙肝项目检测。”
由此可知,国家是非常重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入学问题的,然而,公安类专业的招生体检标准却一直沿用《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其要求考生“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如今年四川省四川警察学院的招生简章就要求考生“无传染病”http://news.scpolicec.edu.cn/html/TongZhiGongGao/1250.html。
中国政法大学等6所政法高校的提前录取专业体检标准,却沿用教育部、司法部在2003年制定的《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教学司[2003]16号),其规定“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的侦察学、治安学、边防管理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各专业”为提前录取专业,“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含肝炎病原携带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予录取。
例如,今年华东政法大学的招生简章规定,“侦查学、边防管理和治安学专业:参照《中国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西北政法学院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教学司[2003]16号)”,http://www.hzgate.net/infoview_1.asp?infosid=8056
乙肝病毒携带者可当警察(仅特警受限),公安类专业报考设限已无必要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于2011年2月17日发布了《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其规定“目前经卫生部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包括特警职位、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由此可知,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从事特警外,其他的各警察岗位都可从事。
其实,自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教育部颁发《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之后,各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在招录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中,均已取消了乙肝项目。例如江西省于2010年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10〕134号)中规定,“对除特警以外的普通警察职位,体检时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