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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国:慈善事业法已提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

 

 

 

  “十二五”启程。作为中国民政系统的“掌门人”,李立国眼下最重要的课题,是如何践行好“民生”二字的新内容。

  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财富不断集中带来的社会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以及物价上涨等带来居民生活成本的逐渐提高……一系列依靠单纯的经济增长难以解决的新问题的出现,使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收入分配改革等民生色彩浓厚的政策举措,在“十二五”期间升至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重要的地位。

  “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十二五”规划建议稿中,“民生”被给予了这样的定位。

  这一定位无疑给“以民为政”的民政系统带来更多可为之处与发展机遇。《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注意到,初入2011年,民政部在应对老龄化社会慈善事业领域动作频出。

  未富先老的社会现状关系到每一位中国普通居民能否实现“老有所养”,每一个微观家庭的养老困境已经集结为社会难题;而慈善,则是在一部分中国人先富起来之后,实现社会财富分布格局调整的一条可能的路径,因而成为社会舆论的聚焦之处。同时,这两个领域也是民政部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并参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落点。

  为此,《财经国家周刊》就日趋严重的社会老龄化问题以及中国方兴未艾的慈善事业发展,于今年“两会”前夕对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进行了专访。

  养老服务体系难题破解

  提到“老龄化”,李立国首先向记者提供了一连串不容乐观的数据。目前,中国老年人口众多,60岁以上老年人口1.67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2.5%,预计将在2014年突破2亿,2034年突破4亿,2054年突破4.72亿;与这些数字相对应的,是大面积的空巢家庭的存在。

  当前中国的城乡空巢家庭已经超过50%,部分大中城市甚至高达70%,农村留守老人约4000万,占农村老年人口的37%,这说明历史上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正在日益弱化。此外,随着老年人口的快速增长,家庭与社会的负担越来越沉重,并通过老年抚养比体现出来:中国65岁以上老年抚养比达到11.6%,部分省区市达到17.97%。

  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中国的老龄化进程面临的一个更加严峻的局面在于:未富先老。这意味着,中国的很多老年人正在面临原有单位福利体制解体与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滞后的双重困局;而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城市化加速发展的形势,很可能令众多农村老年人陷入“老无所养”的窘境。

  “十二五”开局之时,中国养老服务体系面临的现状是:现有的社会养老服务无论是供给总量、资金投入、社会分布、服务水平,还是政策落实、监督管理等方面都明显滞后。“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李立国如是说。

  《财经国家周刊》:我们发现,当前老年人对养老服务体系的需求层面,很多表现为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模式。“十二五”期间,民政部在这样一个养老服务体系的搭建上,将有哪些举措?

  李立国:“十二五”期间,我们将从国情出发,基本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居家养老服务要以经济困难老人、独居、空巢老人为重点,以日托照顾和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为其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助餐、助洗等福利性、公益性、互助性和商业便民服务;建立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和服务网络。

  依托城市社区服务信息载体,在社区普遍建立数字网络服务系统、养老服务热线、紧急救援系统等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居家养老提供可靠、便捷、完善的技术服务支持;在确保老年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委托、承包、转租的形式,支持社会服务企业和中介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社区养老服务要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建设和改造一批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餐桌、星光老年之家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住养、精神慰藉、入户服务、助残助医、文体活动等服务。

  此外,我们将支持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居民区内或者老年人比较集中的地区中闲置的医院、企业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小旅馆、小招待所等公共设施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财经国家周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如何引进外部力量和市场力量?

  李立国: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这是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强大动力。

  目前,我国社会力量直接兴办或参与运营的养老机构快速增加,在有些地区民办养老机构的数量已超过政府办养老机构,一些地区还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支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社会企业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初步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

  “十二五”期间,民政部将按照鼓励扶持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积极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首先是加强政策扶持。目前国家在规划用地、建设、电信、用水、用电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是暂免征收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各类养老机构则与居民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实现同价;同时,鼓励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等医疗机构,或与当地医疗单位联合在养老机构内设立老年病科室,并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此外,我们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运营,并加强资金支持。我们支持以公建民营、委托管理、合资合作、服务功能承包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培育民间社会福利组织。鼓励社会专业机构以输出管理团队、开展服务指导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探索连锁、合作等服务模式,引导机构和设施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

  同时,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或服务企业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对于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或组织,既可在建设期按照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土地租期等指标,一次性或者分期给予建设补贴,又可在运营期,按照床位数、收养人数、入住率等指标,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

  慈善新课题

  慈善,这个词汇对于大部分国人而言,仍然较为新鲜而时尚。从某种程度上讲,近几年中国自然灾害发生频率的提高,以及伴随而来的社会各界对灾区无私援助和许多知名大企业、国际组织及各领域公共人物积极甚至高调的慈善行为,使得慈善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

  通过数据可以发现,自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以来,中国的慈善事业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轨道。2005年之前,除了大灾年份,我国每年慈善捐赠总量大约为几十亿元,2006年全国捐赠款物达到100亿元左右,2007年达到309亿元。2008年汶川地震等重大灾难激发了慈善捐赠高潮,使当年的捐赠总量高达1070亿元,2009年为540亿元。据初步统计,2010年的捐赠总量在700亿元左右。

  随着各种慈善行为开始大方登上社会舞台,它也在短短几年时间内成为舆论的敏感地带。由于事关财富转移,慈善一词往往与“富人的良知”、“企业社会责任”等概念捆绑起来。

  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是当下中国的阶层写照。中国居民收入不断分化的大背景,让慈善这一概念蒙上了一层特殊的色彩:慈善被认为是以爱心为基础的一次再分配,慈善事业的财富调节功能,也许在某种程度上是保障一部分困难群体生存和发展的一个新途径。

  慈善,作为当前民生工作的新元素,也给民政部的工作带来变化。如何处理政府与民间慈善力量的关系,成为李立国重点关注的问题。“避免把权力都抓在手里”、“让渡更大的空间给社会力量来参与”,李立国对民政系统承担的慈善管理工作做出这样的定位。

  《财经国家周刊》:慈善文化在中国历史悠久,但目前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是在最近几年才逐步成型并且广受关注的。您如何看待这一进程?在近几年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民政部有哪些动作?

  李立国:慈善事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十二五”期间,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重大挑战,尤其是社会建设和保障民生的任务更加繁重,为发展慈善事业带来了重大机遇和更大的挑战。

  今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就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民政部门在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中承担重要职责,尤其在保障民生方面责任重大。当前,我们需要做的工作很多,既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也要加快培育慈善组织和提高慈善工作的专业能力。

  为适应我国慈善事业迅速发展的形势,民政部于2007年成立了慈善事业发展领导小组,并根据国务院新的“三定”方案,于2008年设立了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负责拟定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同时设立社会工作司,负责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规划。

  目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已经开始,将对倍受关注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做必要的修订和完善,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一直受各界关心的《慈善事业法》已提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有关部门根据工作程序正在抓紧办理这一法律草案。

  同时,建设慈善信息披露机制也在不断完善。民政部组建了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每年发布全国慈善捐赠报告,分析评估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情况,建立慈善信息发布制度。

  《财经国家周刊》:当下中国先富起来的群体的慈善观念,存在哪些误区和分歧,有哪些慈善观念应该坚持和推动?

  李立国:得益于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已经拥有一大批先富起来的群体,他们在近年的慈善事业中表现突出,成为慈善事业的重要参与者和事业发展的推动力量。大额捐赠数目增长十分明显,包括工商业巨子、文化名流、体坛明星等,都在此列。

  这一群体捐赠的特点呈现出一定的规律:一是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富裕群体人数不断增多;二是参与捐赠额度不断提高;三是参与捐赠行为趋于理性:四是参与慈善活动领域不断扩展。

  从他们的慈善理念来看,一方面是为了回报社会,承担社会责任,并且回报家乡,是一种对乡亲的回馈;另一方面,是他们追求精神满足,体现自我价值的方式,同时这一人群还会通过慈善行为来言传身教,影响和培养他们后代的品德。此外,也有部分人是在做慈善的同时树立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促进企业和谐。

  当然,上述人士在捐赠方面也有一些需完善的地方,如捐赠的随意性、应急性和被动性比较明显,部分慈善项目运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不够,缺乏现代慈善运作理念,有时部分参与者还表现出明显功利性,企业公民责任意识不够。

  尽管目前社会公众对富豪参与慈善的行为有不同看法,甚至有时争议很大,我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看待这一现象:一是要正面鼓励和弘扬富裕人士参与慈善事业。因为这不仅可以培育更大的慈善群体和筹集更多的慈善资源,为困难群体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服务,同时也可以发挥慈善事业本身在引导和提升社会文明进步及参与者个人道德水准的积极作用,对国家、社会和个人都有利。

  而另一方面,则要通过完善慈善法规政策,加强慈善监管水平,使包括富裕人士在内的慈善捐赠及相关活动在规范的框架内运行。

  《财经国家周刊》:您于去年会见来京参加慈善聚会的巴菲特和比尔·盖茨。您认为目前中国企业家做慈善与国外一些具有多年经验、运行更加成熟的企业慈善行为相比存在哪些差距?

  李立国:去年9月份,巴菲特和比尔·盖茨两位慈善家来华与国内50余位慈善家进行了一次富有意义的对话,我也参加了这次交流活动。中外慈善家对如何看待财富,以及自身投入慈善事业的内心体验、中外慈善文化的比较等方面,进行了很有启迪的对话。

  尽管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慈善事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发展的初期,慈善行为与一个国家的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关,但慈善的本质和内涵是相通的,即慈善是发自每个参与者内心对他人和社会的无私奉献,体现的是爱心、善良和责任,展示的是对财富的态度和价值取向,慈善始终代表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闪烁着人道精神的光辉,体现着人们对社会和谐进步的追求。

  《财经国家周刊》:一份调查报告显示,75%的中国慈善组织信息不透明。这对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将带来什么影响?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如何保证?在管理上,民政部将如何提高慈善组织的透明度?

  李立国: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透明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是提高慈善组织社会公信力的关键,也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目前,我国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透明工作与社会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民政部在促进慈善信息公开透明方面负有监管责任。在现实情况下,做好慈善信息公开透明已经不是做与不做的问题,而是如何加快做的问题。如果不下大力气解决慈善信息公开透明的问题,就难以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也就难以促进我国慈善事业上新台阶。

  目前,通过社会组织的年审制度和评估制度,尤其是实施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在指定媒体和网站公开相关机构的治理结构和财务信息,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与社会公众特别关注的捐赠款物的流向以及效果的评估等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正在制定社会捐助信息公开透明的制度,建立慈善信息服务平台,以进一步满足社会慈善信息公开透明的要求。

  财务透明是慈善组织信息公开透明的核心,我们将继续推动慈善公益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逐步推行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离的运行机制,建立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捐赠款物使用的追踪、反馈机制和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同时,我们将推动慈善组织制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标准,加强行业监督,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推动第三方评估机制建设,制定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适时开展评估工作,及时发布评估结果。

  《财经国家周刊》:在民间慈善事业迅速发展的同时,您认为各级民政系统应该发挥什么样的引导、支持作用?政府部门与民间慈善力量应该是一种什么关系?

  李立国:正确处理政府部门和民间慈善力量的工作关系,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慈善事业发展的思想观念,也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热点。

  在2011年民政工作会议上,我着重谈了这个问题。特别提醒民政系统的各级机关和干部避免把什么权力都抓在手里,把什么事情都搂在怀里,自己做不过来,又不肯放权、放手让社会力量做,结果是什么都做不了、做不好。

  我希望大家尽量把政府做不了、做不好,却适合社会力量来做的工作尽量交给社会来做,让渡更大的空间给社会力量来参与。这不仅是一个理念问题,更是一种工作方法和思路的问题。民政部门作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职能机关,要着重从创造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管,积极扶持和有效指导慈善组织的工作出发,履行好民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

  要克服把管理等同于管人、管物或直接冲在募捐第一线的理念与做法,始终站在培育、监督、服务和工作指导的位置上,建立政府与慈善组织协作的关系。政府部门要敢于和善于发挥社会力量服务民政工作,帮助政府改善民生和做好社会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服务等领域发挥补充作用。

  我们的目标是构建一个责权明晰、有序参与、开放多元、富有活力的社会体系,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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