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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将为环境公益诉讼立法

  “在涉及环境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中,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谁作为原告来参加诉讼,原告缺失使司法检察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显得十分尴尬。”云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日前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层面和程序规制方面还有不少欠缺。因此,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并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王田海对本报记者说,环境作为国家公共资源,环境违法造成国家资源损害时,仅靠赔偿等经济手段难以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现在处理环境违法刑事案件主要由公检法、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协调解决,由于原告主体法律规定缺失,在司法实践中很不好办。

 

  王田海说,现有民法规定受害人、有关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但现实中由受害人来提起诉讼难度大,国家或者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得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部门来起诉。从云南的实践看,虽然在公检法等部门设立了涉及环境案件的相关机构,但原告主体缺位,办理案件数量少,有案件也不好办。

 

  他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先污染,后治理”、以损害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各界对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呼声日趋强烈。近年来,我国不少地方的司法机关和职能部门积极探索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诉讼主体缺位、司法实践难操作等问题仍然存在,严重制约着环境公益诉讼的深度发展。

 

  据王田海介绍,自2008年以来,云南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办理了一大批破坏森林、矿产资源的案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加大了环境资源保护力度,通过督促、支持起诉的方式成功办理了一起污染水源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件,积极办理非法处理固体、液体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犯罪案件,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期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和推进工作,连续三年组织课题组对相关理论、制度设计、程序规范等进行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初步形成了《云南省环境公益诉讼实施办法(课题建议稿)》。与此同时,昆明、玉溪、怒江等地检察机关大胆探索,相继成立了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并在工作机制、办理案件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从调研情况看,开展环境公益诉讼主要面临以下两大问题:其一,从法律依据看,由于我国现行环境法律体系(如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不够细、主体不明确、程序不清晰,尤其是对原告主体资格在“直接利害关系”上的限制,使得大量的环境公益受到侵害时,因为诉讼主体缺位而不能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在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存在主体资格、职能定位、诉讼程序、效力保障等缺乏法律依据的实际困难。其二,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法律依据缺乏、程序规范不明,没有符合环境公益诉讼规律和要求的制度设计,没有清晰的立案标准和严密的诉讼程序,导致实际工作中职能分工不明。云南省已有三个州、市的公、检、法机关设立了环境司法机构,专司环保执法和环境司法职责,虽然在重要性、紧迫性等宏观认识上差异不大,但因为没有一个共识基础上具有指导作用的规范性文件,遇到具体问题时仍有不少分歧。从具体工作情况看,目前环保警察与环境监察之间的分工协作,检察机关与环保机关的职能界定,法律监督与审判活动之间的配合制约,在职能上、范围上、程序上都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厘清和细化。

 

  因此,王田海建议全国人大就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开展立法调研,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推进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制化。

 

  据记者了解,《云南省环境公益诉讼实施办法(课题建议稿)》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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