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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或成社会性别主流化契机

2011年8月13日,公开征求意见逾半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在社会公众中引发热议,互联网上各方意见针锋相对,专家学者纷纷发表点评,媒体报道推波助澜,形成一次影响广泛的民事法律和社会伦理的大讨论。同时,部分民间妇女组织和活动人士也着手开展一些活动,希望以切实可行的方式维护女性权益,促进社会性别平等。

 

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虽然并非法律,仅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但由于婚姻法是原则指导性规范,缺乏具体司法实践上的意义,因此司法解释对婚姻相关司法断案至关重要,也在实际中影响大多数国人的生活。本文试从社会性别的角度,结合部分民间妇女组织和活动人士的讨论与行动,阐述司法解释(三)的误区及其出台可能对社会性别民间行知带来的影响。

 

 

我国婚姻法的发展历程和司法解释(三)出台背景

 

 

1950年5月1日,我国公布施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全文分为8章,其规范的内容,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因其特有的伦理性,《婚姻法》被视为普通民事法律中的特别法。

 

 

第一部婚姻法自颁布以后,30年未变。其间中国人的婚姻往往在历次运动中服从于各种政治、集体任务,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婚姻法》与许多其他诸多法律一样“被遗忘”。改革开放之后,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开始起草新的《婚姻法》,这部于1981年开始施行的新《婚姻法》最大的特点就是规定了计划生育政策,并明确了离婚制度。

 

 

然而由于之后中国20年间的巨大变化,新《婚姻法》也逐渐落后于时代发展。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新婚姻法进行了修订,并由于该法为原则指导性规范,因此在施行后先后于2001年、2003年两次出台司法解释,为一些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断案依据。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速度加快,社会问题更多涌现出来,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据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离婚登记数从2007年的320.4万对增长到451.6万对。高企的离婚率背后是愈演愈烈的离婚财产纠纷,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 286 437件,2009年为1 341 029件,2010年为1 374 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且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启动了新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并于2010年11月出台征求意见稿,2011年8月正式施行。该解释重点对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等问题做出了解释。其中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处理规定引发公众舆论中最大的争议,也成为从社会性别的角度讨论该司法解释的焦点条款。

 

 

从社会性别的角度看婚姻法与司法解释(三)财产分割相关条款

 

 

婚姻制度是社会性别制度的核心之一,《婚姻法》则是实现与保障社会性别平等的重要法律。应当说,从1950年《婚姻法》明确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原则,到1981年新《婚姻法》规定计划生育、离婚自由,中国女性的地位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从19世纪中期至今,西方先后兴起三波女权主义的浪潮,对现今西方政治生活和文化影响最大是20世纪60~80年代的第二波女权主义浪潮,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在第一波浪潮已经成功取得女性的选举权、工作权之后,继续寻找女性仍然处在弱势地位的根源,而其中的许多代表人物都认为数千年来的父权式婚姻家庭制度是深层根源之一。

 

 

漫长的封建社会里,我国形成以男性为主的父权家庭制,男性是无可置疑的一家之主,女性被视为男性的所有物,是从属于男性的第二性。在此基础上,1950年《婚姻法》提出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是革命性的变化。但是,我国妇女地位虽然在建国后有了颠覆性进步,由此带来的问题也不可忽视。尤其突出的是,新中国号召女性走出家门,与男性一同工作,这从根本上为女性提供了独立自主和男女平等的可能。但问题是,女性和男性一同外出工作,在家庭内部劳动和生育子女方面仍然是主要的承担者,尤其在计划生育实施之前,女性往往被捆绑于漫长反复的多子女生养抚育过程中,无法像男性那样对工作投入足够的精力,也就不可能在经济地位上与男性实现真正平等。由此也可看出,1981年《婚姻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政策固然有其可商榷之处,但从自家庭中解放女性这一角度来看,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在体力因素越来越被削弱的现代科技时代,女性在智力、能力上绝非不如男性,女性天生并非弱者,但在现实中,女性确实是弱势群体,原因在于她们往往不得不在家庭中投入更多的精力与劳务。既有的社会性别制度忽视女性生育、劳务对家庭、社会发展的巨大贡献,却以此为由形成女性工作能力不如男性的刻板印象,造成工作、职场上针对女性的种种不公的出现,让绝大多数女性成为事实上的弱势群体。

 

 

根据妇女传媒监测网络每周发布的《女声电子报》的分析,我国《婚姻法》以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形式对婚内女性的无酬付出做出补偿,即在实际生活中,女性虽然往往经济收入不如男性,但可以在婚姻存续时以及离婚时与男性比较合理的分享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对妇女有利,但并不是让妇女占了婚姻的‘便宜’,而是因为社会性别制度决定了妇女的收入往往更低,对无酬劳动的贡献又往往更多,夫妻共同财产制可以在这种现实情况下保护她们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在中国目前的婚姻模式和资源性别分配状况下,削弱夫妻共同财产制则将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妇女不利。”(注:由于篇幅所限,本文难以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详细定义与其削弱展开论述,感兴趣的读者可访问《女声电子报》专栏http://www.china-gad.org/下载第60期、第91期查看。)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女性之所以处于现实中的弱势,背后有一整套的制度逻辑,如婚后女性“从夫居”的习俗造成现实中农村女性无法分地、城市女性也往往不能从娘家分到家产或需要更多的孝顺公婆等。这种习俗或许有可能因为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而得到改变,从长远来看或许能从根本上改善女性的处境。

 

 

但是,笔者认为现实中亿万女性的既成弱势地位是不可忽视的,在制度变革过程中是否一定要忽视一部分人的权益?有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案?总而言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分割条款引发争议的焦点在于,忽视我国社会性别仍不平等的现实,以易于计算的双方对婚姻的经济付出为依据详细规定如何“平等”地分配财产,而对婚姻中女性难以计算的无酬付出的补偿只在体现在立法精神中、具体如何操作只字不提,从而在现实层面形成对女性利益的损害,并将在短期内加剧社会性别不平等的现实,甚至可能引起社会问题。

 

 

民间论争激发女性权益意识

 

 

长期以来,中国的社会性别发展和主流化进程缓慢,理论传播与讨论局限在学院或少数民间知识分子自发形成的小圈子内,行动开展举步维艰。女权主义在学院中被边缘化,在公众中甚至被污名化,很多人甚至包括不少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在内都认为致力于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女权主义者是一群不近人情的女性。但在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后,由于涉及到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许多女性自发在互联网中发言、讨论,在微博上、虚拟社区中,该解释对女性权益的损害以及如何保护自身权益都成为许多女性关心的话题。以新浪微博为例,《婚姻法》的词条连续两周登上十大话题榜,并在多数时间内位列第一,截至9月12日,也就是司法解释(三)施行后一个月后,直接提及婚姻法的微博条目已达2 263 951条。但这些讨论大多缺乏理论的深度与实际的可操作性,并普遍出现对男女权力关系描述简单粗暴二元对立的特征,反而更易引起公众对女权主义的误解。如天涯社区以“姐妹们团结起来”为ID的女性读者联合其他几个ID发起“反抗剥削、‘不结婚不生育’运动”,以激烈的言辞号召女性不结婚、不生育,终生单身,并通过许多QQ群转发号召女性的参与,但应者寥寥,反而在回帖中出现一些反讽,其他类似讨论也大多零碎分散,至今未见引发社会反响的议题。

 

 

由此看来,学院中的社会性别研究者具备理论优势,民间妇女组织具有活动组织经验,如果以此组织动员权益意识已被激发的广大女性,也许将是中国社会性别走向主流化的一个难得契机。

 

 

学者、妇女组织与公众的联动

 

 

从近一个月的情形来看,已经有部分学者和民间妇女组织在行动。

 

 

首先发声的是自2009年底创刊以来一直致力于以提供资讯和观点来推动社会性别平等的电子周报——《女声电子报》。早在2010年11月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时,《女声电子报》第60期就以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削弱为主题展开专门讨论。司法解释(三)正式施行之后,《女声电子报》连续三期大篇幅针对相关条款展开分析。该报的制作方——民间组织妇女传媒监测网络还自8月19日起在新浪微博发起了“女权回声:我说婚姻法解释三”的讨论,发言精彩的网友可以获得社会性别相关的书籍作为奖品。该讨论原计划开展5天,由于网友发言踊跃延长到10天。截至8月底,在该讨论中发布较长观点的微博55条,网友转发813次,评论则有318条,有效推动议题在网络中带着社会性别的意识开展理性讨论。

 

 

除在媒体上发表文章进行评述外,部分学者也直面公众,参与到民间组织开展的讨论中。8月23日,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在北京召开司法解释(三)讨论会,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明侠、中华女子学院李明舜教授为代表的多位学者向数十位来自媒体和公众的与会者逐条分析司法解释(三)条款的不足之处。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讨论会最终形成了几条具有可操作性以及公众能够参与其中的后续建议。如反家暴网络等民间组织可通过全国妇联联系最高法院,争取给司法解释的起草班子做社会性别培训;婚姻法研究会以及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可在新司法解释实施后进行实证研究或案例分析,调研实际产生的效果,并向相关决策部门提交研究报告或改进建议;而对民间组织和公众实践最具指导意义的是专家们指出,司法解释(三)有些条款与《婚姻法》作为民事法律特别法的地位、优先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原则以及与别的法律如《物权法》、《儿童权利保护国际公约》等相抵触,因此可以通过妇联、民间组织或公民行动等方式,在2012年两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发起提案,要求对司法解释(三)进行司法审查,促使最高人民法院反思《婚姻法》立法的精神。

 

 

在此启发下,社会性别与发展在中国(GAD)网络于8月末向社会发起小型招标活动,呼吁热心社会性别平等的社会人士提供创意和计划书,针对司法解释(三)的不足之处开展公众活动,GAD网络将对通过审核的活动计划提供小额资金支持。截至9月中旬,该招标活动仍在进行,参与者既有一些妇女组织,也有关心女权主义发展的个人,主要建议包括在微博发起联名推广活动、开展街头行为艺术、召开性少数群体讨论会等,她们将在招标结束后陆续开展相关活动。

 

 

由夏入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带来的公众争议虽然在媒体上的热度有所回落,但散落在生活中的街谈巷议仍时常可见。可以预见,由于婚姻的重要性与普遍性,随着后续研究和实践活动的开展,这场与大多数人利益密切相关、事关社会性别的法律争议不会就此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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