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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的形成与矫正分析报告》发布

2009年11月26日,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发布了《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的形成与矫正分析报告》。这部分析报告通过个案深度访谈,揭示了我国乙肝就业歧视形成的原因、现状,深入解析了现行法律、政策的救济效果,并对如何矫正乙肝就业歧视提出了有益的政策建议。

 

深度访谈的对象分布在北京、杭州、广州、成都、等十个城市,访谈对象人数为64名,其中包括了劳动者、雇主、体检医生、法官,既有乙肝携带者,也有非乙肝携带者,最后形成了35万字的访谈笔录,旨在深入、真实地反映劳动就业领域乙肝歧视现象相关各方对乙肝携带者就业问题的心态和看法。

 

 

报告还综合研究了我国保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法律、政策规定,梳理了相关法律、政策变化的进程,并分析了现有法律、政策对乙肝就业歧视问题的影响,同时,报告对如何消除乙肝就业歧视提出了政策建议。

 

 

乙肝就业歧视是当今社会最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酿成了多起杀人、自杀等社会悲剧。近年来,相关保护性法律政策相继出台,但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现象仍大量存在。该报告意在探索更为有效的反对乙肝就业歧视的策略,为构建和谐就业环境提供政策建议。这部《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的形成与矫正分析报告》中,同时还分析了13个乙肝就业歧视个案,均为典型的这类案件。 

 

 

反歧视阻力:公民社会不发达影响法律政策实施效果

 

 

2005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部门规章、意见,保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力度明显加大,但在社会层面,乙肝就业歧视现象并没有明显减少。通过对当今社会劳资关系、乙肝科学认知、立法与司法矫正、政府行为的分析,研究发现,公民社会不发达是造成当前乙肝就业歧视屡禁不绝的主要原因。在劳资力量对比悬殊的就业环境下,组织和动员社会能力不足必然会导致乙肝认知错误、法律适用率低,最终使反歧视法律陷入"有法不依"和"有法难依"的困境。因此,消除对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歧视就需要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合作。

 

 

代表乙肝携带者利益的机构,可以协助政府监督乙肝虚假广告、矫正企业乙肝歧视现状、发布权威乙肝科学知识,有效改变社会偏见。但我国从事反乙肝就业歧视工作的机构不多。传统的劳动者权益保障组织,如工会,并不能有效代表乙肝携带者解决就业问题,缺乏权利诉求机构使乙肝携带者遭遇就业歧视时只能选择忍气吞声或者以较高代价进行法律诉讼。然而访谈表明,包括乙肝携带者,社会民众对反乙肝歧视的机构并不了解。 

 

 

立法与司法救济:缺乏系统完善的反就业歧视法律

 

 

我国并没有建立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宪法中禁止歧视的原则仅零散地出现在个别法律条文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的"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该类条款并未涉及目前在就业领域广泛存在的户籍、相貌、年龄、身高等等方面的歧视行为。而且,现行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和其他行政规章对就业歧视并无明确的定义,对歧视行为没有严格的界定,对歧视主体与客体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对雇主实施的就业歧视行为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责任要求。

 

 

由此,不但雇主在雇用过程中找不到明确的行为准则,行政机构在执法中找不到监管的责任,而且使司法部门在审理就业歧视案件中难以找到可供裁决的明确依据。"平等就业权"依然是一个在宪法中虚置的原则性权利,尚无一个基本法律将原则性的权利具体化为一种可以规范的权利和可以救济的权利。

 

 

这种不成系统的法律规定,也造成了不同法律间的相互抵触。《就业促进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赋予乙肝携带者直接起诉的权利。但后于《就业促进法》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却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也应适用本法",乙肝就业歧视多发生在即将订立劳动合同时,因此被列入该法调整范围内,适用劳动仲裁制度。 

 

 

政策建议:建立多元化、可持续性的社会治理结构

 

 

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的形成与矫正分析报告》发现,造成对携带者就业歧视的根源是社会民众对乙肝知识的匮乏和对携带者的偏见,如果这种状况持续存在,法律等外部制度建设最终将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消除对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歧视根本途径在于,将消除这种歧视的措施置于一个多元的、持续的社会治理工程之中,这个系统工程包括了立法规制、宣传普及、合力监管和社会抵制等四个部分。为此,报告提出六个方面的建议。

 

 

1、   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从法律体系构成的角度,禁止和消除就业歧视的核心是"平等就业权",这一权利已经超出了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它涉及到人的尊严和价值,涉及到国际公约和法律保护的人权方面,是一个需要在人权法层面上解决的问题,因此,反就业歧视的立法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劳动法律,而属于人权立法。需要有一套专门、系统的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2、   建议普及相关知识与法律。

 

 

(1)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和互联网等,刊登公益广告,宣传相关知识和法律;(2)指令中小学在卫生生理课程中,增加有关乙肝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的内容;(3)印制宣传资料,派发给劳动者和雇主主管;(4)指令医院和体检中心,设置宣传乙肝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的专栏;(5)定期组织人员走上街头、深入居民区和工厂集中地区,宣传有关知识和法律。

 

 

3、   建议建立政府与民间合力监管的制度。

 

 

建立类似"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的机构,由社会各界人士担任成员,共同承担反就业歧视的事业。这种机构应当具有如下功能:对就业歧视的认定或消除歧视提出建议;受理被歧视者的申诉,并协助调解有关纠纷;对需要提起诉讼的歧视个案,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反就业歧视的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和政策;为劳资双方人士提供反就业歧视的咨询和培训服务;协助立法机构进行反就业歧视的立法活动;协助劳资团体制定公平就业规则等等。

 

 

4、   建议促进民间反歧视行动。

 

 

政府应大力支持反就业歧视的民间组织,目前,至少应当给这些组织一定的发展空间,允许这些组织与政府卫生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合作,宣传普及乙肝知识,对雇主和医院进行监督,对携带者提起诉讼提供法律援助。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定期与这些民间组织进行有关反就业歧视的对话,及时了解易受歧视者的需求,了解来自社会民众的反应,并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及时修订和调整有关政策。

 

 

5、   建议提倡针对携带者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

 

 

乙肝携带者是就业歧视案中典型的弱势群体,政府与司法机构应当为民间维权团体针对携带者就业歧视所发起的公益诉讼提供便利,以使法庭成为传播反就业歧视理念的媒介,使个案在维护携带者就业权利的同时,具有转变民众观念、纠正社会偏见的宏观意义。

 

 

同时,这种诉讼应该借鉴当前环保组织公益诉讼的模式,以民间维权团体作为携带者的代理人或者由这类团体以原告的资格提起诉讼。

 

 

6、   建议取消入职体检制度。

 

 

近期媒体报道,卫生部拟出台政策,在入学、入托、就业和申领"健康证"所需进行的常规体检项目中,取消"乙肝两对半"的检测项目。如政策出台,将是反乙肝就业歧视领域的重大胜利,但是这种禁止歧视的措施在未来发布后,能否再次面临雇主与体检机构的联合抵制,仍然是一个未知数。因此报告建议,在未来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形成全面覆盖之后,除非有特殊工作岗位的需要,应立法全面取消对求职者的入职体检制度,以根除对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歧视。 

 

 

报告全文下载:

 

 

http://www.yirenping.org/upfile/hbver200911.doc

 

 

http://www.yirenping.org/upfile/hbver200911.pdf 

 

 

北京益仁平中心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 邮编:100038

 

 

益仁平网站:www.yirenping.org

 

 

本报告责任编辑:于方强010-51917982 

 

 

附:《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的形成与矫正分析报告》摘要

 

 

中国约有乙肝携带者近一亿人,近十多年来,这一庞大人群面临着严重的就业歧视问题。为了探讨导致就业歧视的社会性原因,分析反就业歧视机制的核心本质,探讨这一机制的系统框架,研究者以访谈形式对北京、武汉、杭州、广州、南宁、成都等十个城市共64名受访者进行了深入调查,形成了近35万字的访谈文字资料。

 

 

为了将反乙肝就业歧视问题置于良性社会治理的宏观背景之中,本次调查涉及乙肝携带者、非携带者,以及雇主、法官、体检机构医等与乙肝就业歧视相关的社会人群,以年轻人为主体,年龄在20 -- 30岁之间者占82%,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者占80%。由于目前就业歧视主要发生在这个年龄层次和文化层次的人群中,被访谈人提供的观点、认识、意见和建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说服意义。

 

 

报告还研究了13个乙肝就业歧视诉讼个案,透过这些个案的分析,透视出法律变化对司法救济途径的影响、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影响以及对法院审判过程的影响。 

 

 

一、通过对乙肝携带者人群的访谈,研究者有三个发现:

 

 

发现一、大部分乙肝携带者完成了高中课程或者大学本科课程走入社会之后,感受到了社会对携带者在就业方面的歧视。

 

 

发现二、在遇到就业歧视时,多数乙肝携带者会转求无需体检的雇主、疏通关系、"体检作弊",只有少数乙肝携带者会直接讲明自己是携带者

 

 

发现三、遭遇就业歧视时,取证困难、维权意识薄弱以及对个人隐私的担忧阻碍了乙肝携带者依法维权。 

 

 

二、通过对非乙肝携带者人群的访谈,研究者有四个发现:

 

 

发现一、大部分非乙肝携带者缺乏乙肝基本知识,仅有六分之一的非乙肝携带者可以准确说出乙肝的传播途径,唾液、共用餐具、毛巾、一起吃饭仍是常见的乙肝传播途径误区,2/3的非乙肝携带者无法区别"乙肝携带者乙肝患者"。

 

 

发现二、非乙肝携带者缺少权威性的乙肝科普信息来源,大部分人对乙肝的了解主要来自于媒体广告的灌输和在亲朋同事处的道听途说。

 

 

发现三、大部分的非乙肝携带者携带者持同情但是回避的态度,多数被访谈者表示可以与乙肝同事继续保持原有关系,但也要保持一定距离,特此是吃饭的时候会注意防范。

 

 

发现四、所有的被访谈雇主均表示,自己所在企业确实不会录用携带者,但他们均否认是出于歧视的动机,"法律规定"、"政府要求"、"顾客需要"、"劳动强度"等为常见的拒录理由。 

 

 

三、通过对比乙肝携带者和非乙肝携带者对现有相关法律知识的熟悉度,研究者发现他们之间有如下分歧:

 

 

分歧一、绝大部分的乙肝携带者表示部分了解或者完全了解有关的法律和行政规章,一部分人对这些法律政策表示了支持和赞赏;但非乙肝携带者被访问者中,仅有不到两成人知道有这些法律政策而且了解其基本内容,超过2/3的非携带者不知道有法律规定。

 

 

分歧二、几乎所有的乙肝携带者访谈对象都认为,应该在入职体检中取消"乙肝两对半"的检测;而非乙肝携带者当中,仅有1/4的人支持取消"乙肝两对半"的检测。 

 

 

四、研究者发现,对于一些问题,乙肝携带者和非携带者也可能存在一致的意见:

 

 

一致意见一、乙肝携带者和非携带者均认为,在招工体检中,大部分企业仍然要进行乙肝两对半的检查,对法律和行政规章执行效果一致存在质疑。

 

 

一致意见二、乙肝携带者和非携带者均认为,我国现有的反就业歧视的民间组织数量较少、影响较为有限,在乙肝携带者和非携带者中的认知度不高。 

 

 

五、结合访谈和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者发现,要消除乙肝就业歧视问题,存在如下障碍:

 

 

障碍一、在劳资关系方面。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现况和缺少代表劳动者权益的工会组织,劳资力量对比悬殊,雇主具有强势的力量和绝对的权威。雇主可以主观地让劳动者接受他们的一切价值判断,包括歧视乙肝携带者

 

 

障碍二、在社会层面。由于缺少足够的、可以信赖的、权威性的信息渠道,社会民众对乙肝的科学认知能力极其有限,大部分非携带者的认知都是错误的。这种误解通过非正常的渠道被循环放大,导致过分自我防范和形成社会偏见,在雇佣过程中表现为就业歧视。

 

 

障碍三、在立法与司法矫正方面。在《就业促进法》和禁止对携带者就业歧视的行政规章发布后,雇主强制进行"乙肝两对半"检测和拒绝录用携带者的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然而,在对就业歧视的矫正方面,我国仍然缺少系统完善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

 

 

障碍四、在政府行为方面。在《促进就业法》出台之后,中央及地方及时发布有关行政规章,禁止雇主对携带者的就业歧视行为,这些行动获得了广大携带者和社会民众的赞赏与好评。然而,政府在组织和动员社会民众,开展广泛的反就业歧视行动方面依然乏善可陈。非乙肝携带者、雇主和体检医生等群体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度并不高。

 

 

六、研究者根据本次调查研究提出的建议

 

 

本次调查发现,造成对携带者就业歧视的根源是多方面的,因此,消除对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歧视根本途径在于,将消除这种歧视的措施置于一个多元的、持续的社会治理工程之中,这个系统工程包括了立法规制、宣传普及、合力监管和社会抵制等四个部分,工程的进展与完成需要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合作。研究者提出以下六个方面的建议:

 

 

建议一、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完善反歧视法律体系;

 

 

建议二、政府主导宣传普及相关乙肝知识与反歧视法律;

 

 

建议三、参考世界各地的"就业平等委员会",建立政府与民间合力监管的制度;

 

 

建议四、促进民间反歧视行动,发展社会反就业歧视的环境;

 

 

建议五、提倡针对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减少个人反歧视成本;

 

 

建议六、取消入职体检制度,根除对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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