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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基金会发展现状及管理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本文系笔者随民政部代表团赴宾夕法尼亚大学进行“2010年中国公民社会发展”培训考察的调研成果。

  [摘要]社会发展与建设有其客观规律,社会组织发展与建设也有其客观规律。本文以美国基金会为侧重点,介绍了其发展现状和管理制度,以及放松管制和加强监管的案例,并在发挥社会组织主体作用、强化财税政策引导、加强公信力建设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对我国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基金会;政府监管;管理制度;美国

  [中图分类号]C2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6-0863(2011)03-0058-05

  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基金会实力最强、领域最广、影响最大。美国基金会中心(Foundation Center)对基金会定义是:非政府的、非营利的、自有资金(通常来自单一的个人、家庭或公司)并自设董事会管理工作规划的组织,其创办的目的是支持或援助教育、社会、慈善、宗教或其他活动以服务于公共福利,主要途径是通过对其他非营利机构的赞助。[1]本文除特别注明外,都采用基金会中心提供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2]

  一、发展现状

  美国基金会在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的扶持与规制下蓬勃发展。根据美国国家慈善统计中心的统计,2008年仅私营基金会(Private Foundations)就有11.5万家,比10年前增加63.65%。[3]2008年纳入基金会中心统计分析的7.5万多家,我们将其与上海基金会2008年度检查数据进行对比。

  (一)发展速度与集聚密度。从发展速度而言,美国基金会发展速度明显慢于上海。2003年到2008年,美国从66398家发展到75595家,仅增加17%。上海从59家发展到95家,增加61%。从集聚密度而言,美国每万人拥有基金会数量超过2.5家,而上海仅0.05家,美国为上海的50倍。而2008年美国人均GDP是46859美元[4],上海人均GDP是10529美元[5],美国为上海的4.45倍。即使是1978年美国人均GDP首次超过10000美元时,美国每万人拥有基金会也有1家。可见,上海基金会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比明显滞后,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上海基金会发展还有巨大空间。

  (二)组织类型与活动领域。从组织类型而言,一方面,从公募与非公募角度来看,美国社区基金会(Community Foundations),类似我国公募基金会,共709家,占基金会总数1%;独立基金会(Independent Foundations)、公司基金会(Corporate Foundations)、运作型基金会(Operating Foundations)等私营基金会,类似我国非公募基金会,共74886家,占基金会总数99%。上海公募基金会46家,占基金会总数48.42%;非公募基金会49家,占基金会总数51.58%。可见,上海非公募基金会还有很大发展潜力。另一方面,从资助型与运作型角度来看,美国除了占总数6%的运作型基金会外,其他基金会习惯于资助非营利组织开展公益项目,而上海基金会绝大多数还习惯于自身开展公益项目。可见,上海基金会从运作型向资助型的转变还有漫长道路要走。从活动领域而言,美国基金会以健康领域和教育领域为主,对占总资助金额约50%的1490家大型基金会的统计结果显示[6],各领域资助金额占总资助金额比例:(1)健康领域22.9%;(2)教育领域21.8%%;(3)艺术文化人文领域12.5%;(4)人类服务领域12.5%;(5)公共社会福利领域10%;(6)环境和动物保护领域8.6%;(7)国际事务领域5.7%;(8)科技领域2.6%;(9)宗教领域2.2%;(10)社会科学领域1.2%;(11)其他领域0.1%。上海参加2008年度检查的86家基金会则以民政领域为主,其资助金额占总资助金额比例高达75.5%;紧随其后的是教育领域,比例为9.3%。可见,上海高度重视民生保障,该领域基金会蓬勃发展并发挥积极作用,但其他领域基金会发展及作用发挥尚显薄弱。

  (三)资产规模与个体差异。从资产规模而言,美国基金会总资产5649.5亿美元,每家基金会平均总资产747万美元,其中社区基金会6999万美元,私营基金会688万美元。上海基金会总资产58.41亿元,每家基金会平均总资产6800万元,其中公募基金会8996万元,非公募基金会4372万元。可见,美国社区基金会平均总资产远远高于上海公募基金会美国私营基金会也略高于上海非公募基金会。从个体差异而言,美国规模较大的基金会与上海相比,差异较为显著。美国资产规模排名前50名的基金会都超过了10.5亿美元,其中超过50亿美元的有8家,盖茨基金会、福特基金会等都是百亿美元规模,盖茨基金会更是超过298亿美元,而上海最大的基金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总资产不到13亿元。值得指出的是,美国资产规模最大的12家基金会都是私营基金会,而上海最大的2家则是公募基金会。可见,上海基金会亟需进一步提升规模。

  (四)捐赠收入与个体差异。从捐赠收入而言,美国基金会年度捐赠收入395.5亿美元,每家基金会平均年度捐赠收入52万美元,其中社区基金会793万美元,私营基金会45万美元。上海基金会年度捐赠收入20.58亿元,每家基金会平均年度捐赠收入2400万元,其中公募基金会3803万元,非公募基金会846万元。可见,美国社区基金会平均捐赠收入远远高于上海公募基金会,而美国私营基金会平均捐赠收入低于上海非公募基金会。从个体差异而言,美国捐赠收入较大的基金会与上海相比,差异较为显著。美国捐赠收入排名前50名的基金会都超过了1.06亿美元,其中超过2亿美元的有17家,盖茨基金会更是超过33亿美元,而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捐赠收入13.6亿元。值得指出的是,美国捐赠收入最多的6家基金会都是私营基金会,而上海最多的1家则是公募基金会。可见,上海基金会亟需增强募集资金的能力。

  (五)资助金额与个体差异。从资助金额而言,美国基金会资助金额467.8亿美元,每家基金会平均资助金额为62万美元,其中社区基金会634万美元,私营基金会56万美元。上海基金会年度公益事业支出17.21亿元,每家基金会平均资助金额2000万元,其中公募基金会3493万元,非公募基金会364.8万元。可见,美国社区基金会平均资助金额远远高于上海公募基金会美国私营基金会与上海非公募基金会相仿。从个体差异而言,美国资助金额较大的基金会与上海相比,差异较为显著。美国资助金额排名前50名的基金会都超过了1亿美元,其中超过2亿美元的有21家,盖茨基金会更是超过了28亿美元,而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年度公益事业支出11亿元。值得指出的是,美国资助金额最多的9家基金会都是私营基金会,而上海最多的7家基金会则是公募基金会。可见,上海基金会亟需打造一批资助公益事业的领军单位。

  (六)从业人员及工作效率。从从业人员而言,美国基金会平均工作人员数5.6人,其中社区基金会8.2人,私营基金会5.58人。上海基金会平均从业人员数7.6人,其中公募基金会7.4人,非公募基金会7.9人。可见,美国社区基金会比上海公募基金会平均工作人员数略多,而美国私营基金会平均工作人员数少于上海非公募基金会。从工作效率而言,美国基金会平均工作人员数并不比上海基金会多,但在资产规模、捐赠收入以及资助金额等方面却有相当优势。以资产规模为例,美国基金会资产规模在1亿美元以上的,平均工作人员数21人;在5000万美元到1亿美元的,平均工作人员数4.5人;在2500万美元到5000万美元的,平均工作人员数3.5人;在1000万美元到2500万美元的,平均工作人员数2.5人;在500万美元到1000万美元的,平均工作人员数2人;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平均工作人员数2人。上海基金会平均总资产6800万元,约合1000多万美元,如果根据美国标准,平均工作人员数应为2.5人,而上海则是7.6人。可见,上海基金会从业人员的工作效率需要大幅度提高。

  二、管理制度

  当前,美国基金会登记管理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我们与宾夕法尼亚州负责慈善的副首席检察官Larry Barth以及慈善管理局原局长Karl Emerson进行了会谈,他们结合该州情况,对此进行了详细介绍。

  (一)法人登记制度。基金会在各州注册为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获得法人证书。其章程内容包括名称、期限、宗旨、住所和拟任法定代表人、领导成员产生办法和权利义务、理事会人员情况、内部规章制度、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同时要求载明:所有经营服务收入全部用于宗旨相关的事业;机构终止时将全部剩余财产转交同类组织。

  (二)免税申请制度。经法人注册登记的基金会上网自行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美国国内收入局(IRS)申请成为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申请表的主要内容:(1)拟成立机构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2)组织机构形式;(3)关于非营利性以及公益目的等内容的必要条款;(4)业务活动领域;(5)薪酬标准;(6)关联方的情况;(7)申请者的经历;(8)特定活动情况;(9)财务数据情况;(10)公共慈善情况;(11)使用费信息。上述各大项下还包括数项到20多项不等的小项内容。获得免税资格的基金会可以享受双重税收优惠,即除了可以获得其他免税组织所享有的自身收入减免税优惠政策之外,还可以获得给予捐赠者以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三)募捐申请制度。基金会在州注册登记为法人,并在美国国内收入局取得免税资格后,并未自动取得募捐资质。他们必须在需要开展募捐活动的州申请取得募捐资质后,才能在该州开展募捐活动,而且有限期仅为1年。此外,即使他们在法人注册登记的州募捐,也必须申请取得募捐资质,而且有限期仅为1年。基金会每次申请募捐资质时都必须汇报前期工作情况。

  (四)日常监管制度。对基金会的日常监管主要体现在非营利性审查及财务活动监督等方面,防止其以欺诈行为骗取免税资格或公众捐赠。一方面,对基金会的监督管理是美国国内收入局的职责,其严格审查申请免税资格的基金会,还会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进行抽查或突击检查,如经查实有问题,其免税资格就会被取消。私营基金会以及年度毛收入高于2.5万美元的社区基金会每年都必须填写990表,向美国国内收入局申报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美国基金会并没有我国意义上的年度检查,因此990表的申报可谓美国式的年度检查;另一方面,州检察官负责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基金会提起诉讼,由法院予以裁决。此外,基金会必须向社会公开财务状况和活动情况,任何人都有权查看基金会的原始申请文件及990表等资料。

  (五)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基金会中心的分类,美国主要有四类基金会:(1)社区基金会。资金来源于社区个人、企业、单位的捐赠或遗赠,也包括地方政府的拨款,运作方式是资助改良社区生活,为社区服务。(2)独立基金会。资金来源于个人或家族捐资或遗赠,运作方式是给各种机构的项目捐款。其中有的在捐款的家族指导下运作,被称为家族基金会(Family Foundations)。(3)公司基金会。资金来源于企业捐赠,也是通过捐款运作。(4)运作型基金会。资金来源于单一的私人或家庭,自己按照既定宗旨运作,资助本部门从事教育、研究及社会公益工作。社区基金会属于公共慈善机构(Public Charities),独立基金会、公司基金会、运作型基金会等三类基金会被统称为私营基金会美国对社区基金会和私营基金会实行分类管理,而且对私营基金会的规范管理,比社区基金会等公共慈善机构要严格。

  三、管制案例

  美国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总体上呈现出宽松特征,通过放松管制使其蓬勃发展,并在长期历史岁月中自发形成和发育了各类联合性、服务性组织。同时,美国也在部分领域加强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设置宽松的支出比例标准。2008年,美国基金会支出514亿美元,其中私营基金会支出465亿美元。美国《1969年税制改革法》规定,基金会每年必须至少用掉其资产的一定比例。根据美国税法4942节的规定,对于私营基金会而言,该比例为5%。宾夕法尼亚大学社会政策与实践学院教授Eileen Heisman解释,这一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以及管理费用。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我们将中美两国非公募基金会情况做一对比。一是美国规定比例低于我国。我国比例8%,美国比例5%。二是美国规定资产范围小于我国。我国基金余额就是净资产,美国则在计算资产时剔除了办公使用房屋等资产。三是美国仅规定总支出比例。我国规定了公益事业支出比例、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比例,美国仅规定了总支出比例。极端案例是,如果美国某个私营基金会所有支出都是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费用,这并不违法,但会失去社会公众信任。

  (二)允许开展项目相关性投资。2008年,美国基金会的项目相关性投资(Program Related Investment)金额达到3.97亿美元。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Don Kramer介绍,项目相关性投资是指基金会投资与其宗旨相关项目。有家机构在费城建设经济适用房,向市政府贷款,但市政府条件是可随时收回贷款。因此,该机构又寻找了一家银行,如果市政府收回贷款,则该银行出资。但银行条件是须支付利息,而该机构支付不起,如何解决此问题?得知此事后,福特基金会在该银行存款10万美元作为利息。值得指出的是,基金会在从事各种投资时,根据美国税法4943节的规定,私营基金会及其利益关联方所拥有的某一企业的股份或者表决权的总和不能超过总数的20%。

  (三)自发形成联合劝募模式。联合劝募(United Way)的运作模式对我国有序开展公募活动有可借鉴之处。我们在费城考察的联合劝募副总裁Ned Montgomery介绍,其发起是由于企业家不希望许多非营利组织都来募捐,因此将捐款给一个机构,由该机构再分给其他组织。美国联合劝募是该标识的持有者,通过开展调研,组织培训, 为各地联合劝募提供服务,并把握发展大方向;各地联合劝募则以会员形式加入美国联合劝募。费城当地的联合劝募在筹资中收取12.5%的管理费,用于维持自身运作,并向美国联合劝募交纳会员费,即每筹资1美元,上交0.25美分。当前,联合劝募模式受到了挑战。捐赠者认为通过联合劝募将增加环节、增加成本,因此倾向于直接捐给自己感兴趣的非营利组织。为应对挑战,联合劝募在资助非营利组织的同时,为其提供培训服务等其他附加值,使捐赠者的资金使用效率得到提高。

  (四)逐步发展基金会中心。该中心1956年建立,当时称为“基金会图书馆中心”。根据基金会中心总裁Bradford K. Smith介绍,其建立初衷是:冷战时,一些国会议员怀疑部分基金会支持反美活动,要求其负责人去华盛顿作证词。基金会负责人认为有必要让公众对公益慈善有更加透明的了解,因此建立该中心。20世纪70年代以后,基金会的自我意识加强,感到有必要联合起来,加强自我研究和宣传。该中心的作用随之超出图书馆范围,并改名为基金会中心。基金会中心与政府签订合约,每年付款约5000美元到6000美元,获取各基金会填写的990表,并整理数据后予以公布。整理数据是个辛苦工作,需要提取有用信息,屏蔽个人隐私,因此绝大多数机构都不愿做。基金会中心目前共有146名全职员工,64%收入来自服务收费,其他来自捐助。除了网上提供的免费信息外,实行会员制收费,付费标准从每月20美元到180美元。基金会中心也提供收费的培训服务,例如指导非营利组织如何填写项目申请书,如何管理项目资金等。我询问Bradford K. Smith,他们当前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什么?其回答是信息公布问题,即许多基金会不愿公开其信息或信息公布不充分,仅有1.4万家基金会有详细财务数据。

  (五)强化关联交易的监管。根据美国税法4941节的规定,属于禁止的类型包括:一是商品买卖、交换及租赁关系;二是信贷关系;三是服务和设施设备供应;四是报酬与报销,除非其是为了特定的个人劳务而支付的,该劳务是履行基金会公益宗旨所必需的合理行为,而且报酬、工资或者报销的数额必须是合理的;五是转让、使用基金会的收入、财产。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Don Kramer解释,由于政府认为难以判断交易的合理性,因此禁止私营基金会与利益关联方有上述关联交易。例如,某基金会刚成立时条件困难,希望使用理事会成员的房屋作为办公场所,如果是社区基金会可按照市场价格支付合理租金;但如果是私营基金会则不允许支付租金,即只能免费使用。又如,某理事会成员是银行家,则该基金会不能与该银行发生交易。再如,理事会成员有一幅名画,他可以将名画赠予基金会,但不能卖给基金会,即使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六)加强享受税收优惠的监管。美国《1969年税制改革法》规定,基金会严禁资助选举登记、政治宣传以及足以影响立法和政策的游说活动。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Don Kramer进行了阐述,基金会不得支持或反对任何公共职位候选人,不得对立法进行实质性的支持或反对,但允许其参加一些政策倡导活动。同时,向基金会的捐赠必须是完全捐赠,才能享受税前扣除优惠。例如,指定用途的捐赠在被完全使用前,不能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此外,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收入是否免税,需要考虑实际控制者。例如,某个非营利组织建立了门诊手术中心,让营利性机构帮助其管理该中心。该中心如果由非营利组织控制,其收入不用交税;如果由营利性机构控制,则其收入要交税。

  (七)强调检察官的监管。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受到检察官的监管。宾夕法尼亚州副首席检察官Larry Barth介绍,仅有检察官才享有对非营利组织的诉讼权。该州检察官办公室有12位公职律师,如果案件超出其专业领域,可再从外部聘请律师。检察官由于拥有诉讼权,因此可影响非营利组织各项决策。例如,美国好时巧克力创始人把公司股票捐赠给了好时学校。好时学校想把股票卖掉,好时镇居民和好时公司员工则不希望好时公司落入国外公司手中,因此找到了州检察官。州检察官要求好时学校必须证明卖掉股票是好的选择。好时学校无法证明,最终股票未被卖掉。

  四、启示与借鉴

  由于文化传统、国民心理、社会发展模式的差异性,中美在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与管理模式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是,美国发展历程中的一些经验教训,不仅对我国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基金会工作,而且对社会组织建设工作,都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立足国情学习借鉴,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各国非营利组织发展更多取决于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历史文化因素。美国非营利组织发展是由于美国文化崇尚“小政府、大社会”,从立国起便对政府权力严加限制,这种传统一直延续到当代。当美国遇到社会问题,首先想到的是通过发展非营利组织解决这些问题,形成了民间主导的慈善事业。宾夕法尼亚大学社会政策与实践学院教授Richard Estes将其称为仅是做后续修补工作,修补原先的错误。当前美国普通民众中也存在新的思潮,一方面,认为民间主导的慈善事业并非是财富再分配的好方法,例如美国众多名校得到了大量捐款,而穷人实际上更需要这些捐款;另一方面,认为美国在促进就业、解决房地产问题、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应该进一步加强政府力量,在再分配领域也应该强化政府干预,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宾夕法尼亚大学社会政策与实践学院院长Richard Gelles教授指出,制定社会政策必须全面考虑社会问题,如果只是根据个案制定政策,往往会导致失败。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不应该生搬硬套,重走美国老路,而应该立足本国国情,积极探索中国特色发展之路,预防这些社会问题的产生及其激化。

  (二)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充分积极发挥社会组织的主体作用。在我们以往的认识中,美国对非营利组织管理是非常宽松的。但学习考察后发现,在放松管制的同时,美国在社会募捐、关联交易、税收优惠等领域的监管实际上很严格。美国通过宽严有度、刚柔并济的具体举措,促使非营利组织日益社会化、公共化,发挥开创性和探索性作用,弥补了政府和市场的失灵。可见,我们应该长期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一方面,应该研究在哪些领域做出可操作性的禁止性条款;另一方面,在禁止性条款之外,应该允许社会组织有较大发展和活动空间,从而使社会组织成为社会创新的主体,在社会建设领域树立主体地位、发挥主体作用,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领域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三)培育发展应侧重财税政策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努力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美国对非营利组织注重经济手段调控,尤其是充分运用财税政策。从财政政策来看,政府将大量社会服务外包给非营利组织。宾夕法尼亚大学社会政策与实践学院教授Eileen Heisman指出,从整体而言,20%的非营利组织,其主要收入来源于政府;从个体而言,某些非营利组织收入的90%来自政府。从税收政策来看,美国税法第512(b)款规定,红利、利息、租金、使用费、资本收入等类似被动收入的投资收入被明确排除在无关宗旨商业活动所得税(unrelated business income tax)范围之外。同时,美国民间非营利学校、医院等都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此外,高额的遗产税也促进了慈善捐赠。可见,我们的财税政策在这些方面都还有很大改进空间。一方面,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购买服务应进一步加大力度、增强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保值增值收入、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开征遗产税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应研究制定和完善。通过财税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创业,细化社会分工,构建合作伙伴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四)监督管理应坚持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机构内控与社会监督并举,不断加强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美国通过州政府、国内收入局、检察官、公职律师等对非营利组织加强政府监管。但与此同时,联合劝募、基金会中心,都体现着在政府监管之外引入行业自律、机构内控和社会监督的理念。政府监管再严格,非营利组织也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而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内控制度、强化信息公开,实现了对非营利组织的立体化、全方位、多维度监督。值得关注的是,这几年美国主要就是在增加透明度方面加强了监管。美国对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布的要求和标准高于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在实践中,美国媒体对非营利组织非常关注,他们上网查询这些组织是否有问题,并对问题组织进行曝光,这比政府监管更为有效。这些都给美国非营利组织形成自觉守法的较大压力,促进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可见,我们也应该在加大工作力度,尤其是在强化信息公布、加强公信力建设方面,应该更有所作为。一方面,要在加强基金会信息公布的同时,加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信息公布;另一方面,要在加强对社会组织信息公布的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信息公布;此外,既要在政府网站公布信息,也要在特定社会组织网站公布信息。

  (五)社会组织建设应强化独立性、竞争性、创新性,逐步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关于美国非营利组织发展,我印象最深的是其独立性、竞争性、创新性。他们为了获取独立自主的平等地位,强调要尽量与企业、政府保持一定距离,以更好地在企业、政府之外发挥应有作用。例如,福特基金会摆脱了福特家族和福特公司的控制,成为独立基金会基金会中心强调不从政府拿钱,其创始人的想法是,如果拿政府的钱,他们所公布信息将不会被认为是中立的、公正的。同时,这些非营利组织强调在竞争中求生存,在创新中求发展。非营利组织在新领域进行积极探索,通过动员和整合以前尚未被发现的资源,承担了政府或者企业不愿意承担的风险,并进一步推动政府或者企业共同参与或者接手去做。正如宾夕法尼亚大学教授Kenwyn Smith所指出的,非营利组织要取得成功必须动用大家未曾想到的资源。正是由于这种强烈的独立、竞争与创新意识,促使美国非营利组织表现出独特优势:愿意承担很大风险,行动快速灵活,尝试不同解决方式。与其相比,我们社会组织的独立性、竞争性、创新性还有待提高,能力建设还任重而道远。从社会组织分类指导而言,我们应该引导基金会增强筹集资金和保值增值能力,从运作型向资助型转变,参与公益创投与公益招投标,使其成为公益事业的资金提供者;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增强参与社会管理和提供社会服务能力,从规模型向效益型转变,实施品牌战略,使其成为公益事业的服务提供者;引导社会团体增强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为能力,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细化行业领域分工,使其成为公益事业的行动协调者,从而合理分工,专业运作,共同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从社会组织发展模式而言,应该从行政培育机制向社会培育机制拓展,改进政府管理服务体制和引入社会组织竞争机制,培育公益支持型社会组织和自律性组织,完善公益产业链和公益孵化园,推进公益产业集聚和形成社会硅谷效应,探索社会组织市场化运作和联合行动模式,从而推动形成社会领域自我发育、自我成长、自我完善的体制机制和组织体系以及生态环境。社会发展与建设有其客观规律,社会组织发展与建设也有其客观规律。因此应尊重客观规律,为所有的社会组织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和制度空间,通过历史的选择,大浪淘沙,物竞天择,修炼出基业长青的中国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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