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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儿童福利月度分析 2015 年第 8 期(20150930)

 

(2015 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2015 年第 8 期 总第 41 期)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                       儿童福利研究中心 编

 

要 点

地方建立孤儿保障津贴增长机制, 16 个省(区、市)上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津贴,云南、天津、江苏调整幅度位列前三。地方自然增长机制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挂钩。

教育部发布《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教师﹝2015﹞7号),对引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成长,提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特殊教育师生比仅为 1: 8.2,教师规模数量亟待提升。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等成立儿童大病救助联盟, 配合政府完善我国儿童大病救助机制。

地方创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上海法院设立救助基金与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山东武城检察院联合多方搭建未成年人保护信息平台。

 

目 录

一、地方建立孤儿保障津贴增长机制,云南调整幅度最大

(一)多地区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云南调整幅度最大

(二)地方自然增长机制三种类型,应与经济发展水平挂钩

 

二、教育部出台新标促进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

(一)教育部出台标准明确特教教师专业要求

(二)特殊教育教师数量缺乏,师资配备不足问题严重

 

三、儿童大病救助联盟启动,公益组织合力完善救助机制

 

四、上海、山东创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

(一)上海法院设立救助基金与社会力量形成合力

(二)山东武城检察院联合各方力量搭建未成年人保护信息平台

 

五、儿童领域公益项目与捐赠

(一)公益项目聚焦留守儿童

(二)慈善捐赠主要用于助学

 

一、 地方建立孤儿保障津贴增长机制, 云南调整幅度最大

(一)多地区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云南调整幅度最大

       江苏省盐城市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津贴增长机制。 本月,盐城市政府网站公布, 每年 7 月 1 起,盐城市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调整后,集中供养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人均达到 1650 元/月,社会散居孤儿人均达到 900 元/月。

       截至本月,据不完全统计, 2015 年全国平均孤儿津贴标准人均不低于 950 元/人,较 2011 年增长约 12%。其中,集中供养孤儿月人均不低于1121 元,社会散居孤儿月人均不低于 779 元,分别较 2011 年增长约 11%和 13%。

       分地区来看,2011 年以来,全国 16 个省(区、市)上调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津贴标准。其中, 天津、江苏、浙江等 4 个地区,发布政策文件建立起逐年调整的自然增长机制; 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西、山东、重庆、四川、云南等 9 个地区调整过一次;安徽、福建、广东等 3 各地区,地方自行进行调整。

       从调整幅度来看, 云南调整幅度最大,天津、江苏次之。 云南省集中供养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津贴标准分别从 2011 年的 1000元/人和 600 元/人调整至 1521 元/人和 913 元/人,平均涨幅 52%,位列第一。天津、江苏平均涨幅分别达到 50%和 46%,位列二三。可以看出,全国各省(区、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津贴标准差异明显,水平不一。

 

(二) 地方自然增长机制三种类型,应与经济发展水平挂钩

       根据 2010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应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从地方已建立的增长机制模式来看,大致可划分为 三类,第一类是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挂钩,第二类是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挂钩,第三类是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挂钩。

 

 

       在我国台湾地区,弱势儿童的补助费与上一年度消费者物价指数相挂钩,以增长率为标准调整补助金额,并规定每 4 年调整 1 次。与消费者物价指数相挂钩能有效避免因通货膨胀等经济因素而造成的影响。

       对比我国现有三类增长机制, 与低保标准挂钩的增长机制由于受低保增长的限制,不能及时根据经济形势调整孤儿基本生活标准。 与家庭人均消费水平挂钩及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挂钩的增长机制更能直接反映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更符合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水平的目标。

 

二、教育部出台新标促进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

(一)教育部出台标准明确特教教师专业要求

       教育部制定特教教师准入标准,严把专业人才入口关。本月,教育部发布《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 新标准由四个基本理念、三个维度的基本内容和四个方面的实施建议组成,主要包括三大特点。

       一是强调教师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正确的残疾人观。《专业标准》在职业道德上,特别要求教师从尊重生命差异、尊重生命权利的人道主义高度出发,尊重、关心和爱护每一个残疾学生, 要形成正确的残疾人观,理解残疾是人类多样性的一种表现,平等公正地对待每一位残疾学生。

       二是强调教师要具备复合型知识。与普通学校教师相比,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须熟悉特殊教育对象、熟练掌握所需的特殊教育教学知识。如,特殊教育理论、特殊儿童心理、康复医学、特殊教育辅助技术等知识,并能对这些知识加以综合运用,以满足残疾学生特殊教育的需要。

       三是强调教师要具有教育诊断评估、环境创设、个别化教育、课程整合和沟通以及辅助技术运用等特殊能力。特殊教育教师更强调特殊教育需要的评估与鉴别、环境创设与利用、个别教育教学设计、课程整合、知识与技能的迁移、灵活适宜的沟通以及辅助技术运用等能力。

 

 

       标准的出台,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一大举措,也是建立完善教师专业发展标准体系的重要环节,对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引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成长,提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二)特殊教育教师数量缺乏, 师资配备不足问题严重

       教师队伍稳定增长,是实现残疾儿童接受教育权利的重要保障。由于特殊教育课堂通常采取“一对一”的教学方法,师生比例始终难以满足教学要求。最新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 2014 年底,全国共有特殊教育在校学生 39.49 万人,专任特殊教育教师 4.81 万人,师生比为 1: 8.2,也就是说,平均每 8 名在校残疾儿童只有 1 名专任教师。教育统计数据显示,2007 年到 2013 年,我国特殊教育在校学生数量出现较大幅度下降,从 41.9 万下降到 36.8 万,2014 年,出现较大幅度提升,增长至 39.5 万。与此同时,我国特殊教育专任教师数量在不断发展,从2007 年 3.5 万增长至 2014 年 4.8 万,师生比例从 1:12 降低为 1:8.2。

 

       与此相比, 201 2 年日本文部科学省的统计数据表明,日本盲、聋、弱智三类残疾学校,平均师生比为 1:1.57,其盲校的师生比甚至达到了1:1.14,基本接近一对一的比例。另外,在三种特殊学校中明确规定小学和初中班额一类残疾儿童不能超过六人,达七人必须办两个班,高中班额可达八人,多类残疾儿童每班不能超过三人。和日本相比, 我国要实现特殊教育的一对一的个别化教育和小班教学,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和挑战,特教教师的需求空缺巨大。

       师生比不尽合理,特教教师数量远远跟不上事业发展的需要已成为制约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关键因素。为此,在提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水平、改善特殊教育质量的同时,还应通过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岗位津贴、扩大高校特殊教育专业招生等方式,大力发展教师队伍规模。

 

三、 儿童大病救助联盟启动,公益组织合力完善救助机制

       社会力量发起建立儿童大病救助联盟,配合政府做好儿童大病救助工作。本月,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中国公益研究院主办的第三届天使•守望中国儿童大病救助论坛举行,论坛上正式启动了儿童大病救助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

       联盟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北京天使妈妈慈善基金会、春晖博爱儿童救助公益基金会共同发起,秘书处设在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

       联盟旨在提供一个可供行业内部交流和服务的平台,以配合政府做好儿童大病救助工作。联盟具有两大功能:首先是提供行业服务,为联盟会员提供信息咨询、资源对接、活动协调三大服务;其次是政策倡导,推动政府与慈善组织在儿童大病救助领域合作模式创新,为国家医疗救助政策改革提供研究参考。联盟的启动有望解决我国儿童大病救助结构失衡、资源分布不均、信息不对称、专业人才缺乏以及慈善组织各自为营、行业影响力不高等问题。

 

       6 家联盟发起机构,从机构类型来看,均为基金会,其中 4 家为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会。 从服务人群来看,有 3 家专门针对儿童少年开展工作,1家专门针对妇女儿童开展工作。从覆盖范围来看,6 家机构救助覆盖全国,其中 4 家机构救助人数达到万人以上。

 

 

       尽管国家医疗保障力度不断加大,但儿童大病仍然没有形成托底机制。未来,公益组织在政府支持下,仍然需要承担儿童大病救助的重要角色与使命。联盟的启动,是民间公益慈善力量协助政府开展儿童大病救助工作、完善国家儿童大病救助制度、推进公益慈善组织对话与合作的有益探索,未来将有望解决我国儿童大病救助结构失衡、资源分布不均、信息不对称、专业人才缺乏以及慈善组织各自为营、行业影响力不高等问题。

四、 上海、山东创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

(一)上海法院设立救助基金与社会力量形成合力

       上海率先建立专项儿童司法保护基金,创新建立了未成年人审判司法救助与社会扶助相衔接机制。 9 月 2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儿童基金会联合成立的法苑天平儿童(专项)基金启动,向首批申请救助的 4 名儿童的监护人发放了救助金。

       为了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和发展权,上海高院与上海儿基会合作,通过凝聚社会爱心力量筹集社会资金,在全国率先设立专项儿童基金,并由基金会向涉诉困境未成年人发放慈善救助金,从而创新建立了未成年人审判司法救助与社会扶助相衔接机制。这一基金的设立和工作机制的建立,是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紧密衔接互动的重要成果,对于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二)山东武城检察院联合各方力量搭建未成年人保护信息平台

       山东省武城县检察院,探索依托互联网创建未成年人保护信息平台。本月,山东武城县检察院自主开发的“未成年人保护检察监督信息平台”正式启动,积极探索“信息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联合教育、公安、司法、妇联、共青团和各乡镇等相关部门,利用平台密切配合,形成长效机制,实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无缝隙覆盖”,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检察机关建立信息平台是司法救助联合社会力量的又一有益尝试。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易受侵犯,而家庭、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山东武城县检察院开发的这一平台,发动社会力量,可以随时随地发现身边危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蛛丝马迹,通过平台由相应部门及时介入,消除未成年人身边的问题隐患。

 

五、 儿童领域公益项目与捐赠

(一)公益项目聚焦留守儿童

       据公开信息的不完全统计,本月全国有 10 个儿童类公益项目启动,农村留守儿童备受关注。随着公益组织留守儿童项目开展的不断深入,救助形式更加丰富,媒体、企业等社会力量更多参与,逐渐形成全社会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环境。

 

(二)慈善捐赠主要用于助学

       据公开信息的不完全统计, 9 月 100 万以上儿童领域公益捐赠 3 笔,总额近 630 万元,主要用于助学扶贫。最大一笔捐赠来自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日照钢铁集团向受“ 8· 12”事故影响儿童捐赠价值 240 万元学习用品。北京市红十字会、重庆潼南区首届大型关爱贫困儿童公益晚会捐款主要用于资助地区贫困儿童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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