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正式实施,随即指导操作的相关文件也相继出台,如《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
我的许多公益前辈都是在国际组织的培育下成为公益行业的专业人士。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也曾说:“不可磨灭的是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华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从无到有,从少到多,据不完全统计如今有近万家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应该说,绝大多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为促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友好地交流和合作,推动中国改革开放事业和整个社会的进步作出了积极,有益的贡献”。
诸多争论之后,尘埃落定,《境外法》施行的第一年,近万境外非政府组织如何继续在中国开展活动?境内个人和组织又如何继续与境外非政府组织愉快地合作发展呢?
要点一、双重管理
《境外法》第六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
此法当时争论最大的是,国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一般是各级民政部门,而此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这一度引发了猜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巡视员郭林茂解读说:一是管理外国人本来就是公安的事,中国公安机关本身有管理国籍、出入境和外国人在华活动等有关事务的职责;二是你不违法公安不会动你哒,中国老百姓有一句土话,‘有困难找警察,不违法你怕啥’。
境外组织同样也是双重管理,公安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有关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
要点二、找娘家有名单可依
以往,在国内成立民间社会组织总是有点尴尬的,原因是必须要求有业务主管部门,若有主管部门愿意管你,给你开个证明,拿此证明才能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但这主管部门可不是那么好找,许多主管部门有自己亲生的社会组织,再认领一个不知哪来的娃,万一娃出事捣蛋不还得承担责任,所以能找到业务主管部门实非易事,故很多组织只好放弃身份注册或选择工商注册。
后来出现转机,2011年底广东开始宣布“业务主管部门”改为“业务指导部门”,各地开始纷纷出台《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指出: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对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但起码这四类社会组织不再需要找娘家,可以直接登记了,虽然在现实中并不能一蹴而就,但多少看到了转变。
那么对于境外组织登记仍旧要求的“业务主管部门”而非“业务指导部门”,国内民间找娘家尚且不容易,境外组织岂不是更难!
不久,2016年12月公安部出台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
这个名录就是帮助境外组织可以按图索骥找娘家,比如你是做荒漠化防治的,那么对应的表格中,要找的业务主管单位就是“国家林业局及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你拿着这个名单去找他们的时候,起码有凭可依。
要点三、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或依法备案
《境外法》第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长期在境内开展活动的,就应登记设立代表机构;临时的就要依法备案;即没有登记又没有备案的,对不起!就不能开展或变相开展活动。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若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境外非政府组织自己来登记;若是临时活动依法备案,自己来还不行,还得找个partner(中方单位)合作进行。
《境外法》第十六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与中国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称中方合作单位)合作进行。
第十七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同时跟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的中方单位需要提前十五天提交如下材料(除了是赈灾、救援的紧急情况):
(三)临时活动的名称、宗旨、地域和期限等相关材料;
(四)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通过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用于中国境内的资金,实行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境外非政府组织名称”、“驻在地名称”、“代表处(或办事处、联络处等)”组成。例如:香港中华总商会广州代表处、世界经济论坛北京代表处
要点五、临时活动的书面报告和代表机构的年度检查
《境外法》第三十条 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以经备案的名称开展活动。
境外非政府组织、中方合作单位应当于临时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活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一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后,于3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要点六、所需公证及认证的不同
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公证、认证的文件及办理程序时,其中身份证明、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证明文件、材料及其章程、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的要求都是一样的,不同之处在于:公证和认证
1、外国的需要经其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和有关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本国+中国,两者都需要)
2、香港的当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无需本地,内地即可)
3、澳门的当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者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本地或内地,两者选一)
4、台湾的需经当地公证人公证。(只需本地,无需内地)
四种不同来源,四项不同的公证认证程序。
要点七、可以做和不可以做
可以做
1、可以凭登记证书办税务登记证和刻制印章,但是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如果有法律问题,由境外非政府组织而非代表机构承担;
2、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3、其他相关,未一一列出。
不可以
1、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3、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4、不可以在中国境内进行募捐;
5、不可以发展会员;
6、不得对中方合作单位、受益人附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条件。
要点八、处罚
按情节和影响,处罚力度由轻至重:
1、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2、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3、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4、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5、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6、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境外人员依法限期出境、遣送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要点九、中国境内组织还能接收境外组织的捐款吗?
《境外法》第三十二条 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未登记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与其合作的,或者接受其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进行项目活动资金收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这里明确指出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接受未登记和未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以任何形式开展活动,否则会被处罚。
那么,如果是中国境内组织自有的项目活动,能否接收境外组织的资金捐款呢?经询问,地方民政相关部门答复说,这不属于境外组织的临时活动,属于正常的捐赠,自有项目接收境外组织捐赠只需在民政部门进行书面报备即可,每年的年报也会体现。
当然各地民政的解释不一定相同,政策又在实施之初,民政和公安两部门之间的管理界限是否清晰高效,有待进一步去实践。建议中国境内组织两边多沟通了解,确保自身活动得以有序正常的开展。
截止至今日,上万在境内的境外组织中的32家已经经过登记获得了“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它们分别是:
2017年1月17日 上海首批6家
美国世界健康基金会上海代表处
香港应善良基金会上海代表处
美国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上海代表处
加拿大加中贸易理事会上海代表处
俄罗斯联邦工商会上海代表处
印度工业联合会上海代表处
2017年1月19日 广东首批6家(公布的名单不全)
香港中华总商会广州代表处
香港工业总会深圳代表处
台湾贸易中心广州代表处
......
2017年1月23日 北京首批20家
世界经济论坛北京代表处
能源基金会
中华爱心基金会
中华孤残儿童基金会
中华浩德国际基金会
美国保尔森基金会北京代表处
嘉里集团郭氏基金会
利保益基金会德国
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北京代表处
梅里埃基金会
美国中华医学基金会
微笑列车基金会
世界自然基金会北京代表处
保护国际基金会
欣欣教育基金会
李嘉诚基金会
英国国际救助儿童会北京代表处
世界健康基金会
半边天基金会
新希望基金会
以上名单是在新闻稿及机构自媒体中寻找所得,试图查询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中的信息公开登记部分,暂时空白,还未更新。
【观察与小结】
1、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法制是逐渐健全的,有义务的同时也带来了权利;
2、整体管理偏紧,类似境内社会组织管理的初始阶段(双重管理体制、年检制度等),相信待各方都成熟之后会逐步放开;
3、对“极少数”的管理严格,惩处分明,如何辨别利弊,做到不误伤、不滥用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4、各相关方还需积极磨合,公安部、民政、业务主管单位、税务等,需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法规,各方联动将政策准确落地;
5、中方合作单位需要多了解政策,及时沟通,透明公开;
6、感谢这些组织对中国公益事业发展的贡献;
7、最后,Welcome to China!
本文感谢参考文章:
1、百度百科词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2、《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多地破冰 无须找业务主管单位》
http://gongyi.qq.com/a/20120207/000013.htm
3、《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如何落地》
http://zqb.cyol.com/html/2016-08/30/nw.D110000zgqnb_20160830_1-05.htm
4、《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106178.htm
境外组织及中方合作机构相关平台及法律法规参考:
http://ngo.mps.gov.cn
http://www.mps.gov.cn/n2254314/n2254409/n4904353/c5282857/content.html
http://ngo.mps.gov.cn/ngo/portal/view.do?p_articleId=21612&p_topmenu=2&p_leftmenu=1
4、《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
http://www.mps.gov.cn/n2254314/n2254409/n4904353/c5579013/content.html
5、各地
http://ngo.police.sh.cn:8081/xxfb/f
http://www.gdga.gov.cn/ngos/
http://www.bjgaj.gov.cn/apps/n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