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回顾
该案被称作¨中国首例孕妇歧视集体维权案¨,当事人为曾在中铁物流公司任职期间孕产的三名女性员工。(声明:不排除此前在中国有其他孕妇集体维权案例的存在,在尚未查询到类似案件之前,该案件名称暂定为¨中国首例孕妇歧视集体维权案¨,也欢迎各界朋友提供类似案件线索。)
2015年8月,小薇、小明和小林(均为昵称)先后入职中铁物流集团仓储有限公司,她们担任的职务分别为:数据中心经理、客服经理和客服总监。
2016年12月前后,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通知三人公司全体员工都要降职降薪。那时,小薇、小林正值孕期,小明则是刚刚休完产假处于哺乳阶段。
降职降薪对她们而言无疑是一个噩耗,但更令人心寒的是她们发现,一些不在孕期或哺乳期的同事薪水不但没有降低反而还涨了不少,因此她们拒绝签署公司给她们的《降薪降职通知》。此后,公司开始用清理她们的办公用品、注销OA(办公系统)账号、解除指纹打卡权限等方式驱逐她们。但是三位当事人并没有因为公司的刁难而中止工作,而是继续坚守在工作岗位上并且每天照常打卡上班。
2017年2月,三人分别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多次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以打卡纪录和请假单为佐证,旷工的理由无疑是无稽之谈,于是三位女职工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降职降薪通知》下达后,小薇的工资直接从8000元下降到6000元,职位也从数据中心经理调整为产品部主管。由于产期开销巨大,小薇曾与公司进行过三次协商,希望可以多承担工作以避免工资下降。但公司不仅没有理睬她的诉求,反而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为回应对她进行强制驱逐。同样遭遇降薪降职随后又被驱逐的还有小林和小明。
面对强势的企业,三位孕妇团结起来,分别先后向朝阳区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并申请互为人证。站在一起的她们希望法律能让企业为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她们的发声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是与让人几乎习以为常的孕妇歧视做反抗,给其他类似遭遇的孕妇以力量。
最新进展
截至2018年1月11日,三名孕妇均已收到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的仲裁结果。
经协调,中铁物流集团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与小薇达成一致协议,公司将支付小薇违法解除合同赔偿、差额及拖欠工资共计35000元,小薇将自愿放弃仲裁请求。
而小明和小林尚未与公司达成一致,但对于小明而言,仲裁委的裁决几乎满足了她全部的诉求:
1.中铁物流集团仓储管理有限公司将赔偿小明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未与小明协商一致而私自降薪的差额工资;
2.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20日期间,以旷工为虚假原由拖欠的工资;
3.自2017年2月起,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而相比小明,小林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20日期间,以旷工为由被拖欠的工资则尚未获赔。但对于她在入职时被扣押的有效期为三年的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中铁物流需将其返还给小林。由于劳动合同尚在有效期内,接下来,小林希望可以继续对该合同争议进行下一步维权,就业监察大队和“074职场女性法律热线”也将会对其继续关注。
三份仲裁结果使三人的内心终于得到一丝安慰和相对的满意。对于小薇而言,虽然35000元赔偿并非她所提出的全部数额,但这迟来的公正让她觉得可以满意,现在的她需要时间来与自己新妈妈的角色相处,也需要精力为之后的事业再做规划;对于小明,她虽未与公司达成一致,但仲裁委的裁决使她满意。这场孕妇歧视风波持续了整整一年,尚在哺乳期的她这下终于可以全然回归生活了,她感到松了一口气,只是但愿公司不要因不服裁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好;而对于尚未获得全部赔偿的小林来说,生育使她失去了仍在合同期内的工作,这是她之前从不理解的,没想到却落在了自己的头上,她将申请二次仲裁讨要尚未得到的补偿。
长期从事职场性别研究的刘明辉教授表示,本案在中国是非常典型的案例,有很多企业会因为员工怀孕采取强制性的驱逐,辞退当事人。也有同一家企业同时对多名孕妇实施歧视,但多位当事人能同时站出来,互为证人的集体性维权案例至今没有听说过,当事人的睿智值得我们尊重和支持。
记得小薇在去年12月的一次开庭时说:“作为新妈妈,孕期和哺乳期是最困难的阶段,然而在这阶段里我们所面临的不只是来自于失去工作带来的经济压力,更多的是来自于公司的威逼利诱和种种卑劣行径所带来的精神压力。”如今,依法得到不同程度赔偿的三位新妈妈将进入她们各自不同的旅程,相信有着清醒头脑和强大内心的她们,无论是做妈妈还是身处职场,都可以坚定前行。
孕妇维权案提醒您:
企业不得在员工孕产期无故或借故辞退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调岗、调薪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未协商或擅自调岗降薪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条款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记得索要自己的那一份;
职场中遭遇不公正对待协商无效时,要留心取证以备后用,且应在必要时及时申请劳动仲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