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看起来是那么同一会事儿,但尽量还是说准确了,显得咱专业!
1、原始基金
指设立登记基金会时需要的注册资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原始基金作为登记事项,载明在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上,所以是基金会年度检查时被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个词在基金会领域最早出现在《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此前《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称为“注册基金”,难产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6年)称为“注册资金”。
经常被误称为“原始资金”、“初始资金”、“注册资本”。
2、业务主管单位
指基金会设立登记时,按照规定寻找的与其业务领域有关的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组织),其负责对基金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基金会注册之后,是完全独立的法人机构,其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关系只是其所开展的业务活动需要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管理而已。基金会和其业务主管单位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包含或者上下级等层级关系。
一些基金会在介绍自己时,经常说自己“隶属于”或者“挂靠在”某某某单位下面,是某某某单位的“下属”组织等,这都是不准确的。
3、基金会
是一类组织形式,这类组织是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规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按照定义来看,基金会有三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利用捐赠的财产,二是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三是非营利性法人。
实践中,一些朋友经常误将基金会称为“基金”,这也是不准确的,通常情况下,“基金”是指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公益专项)基金,这二者与基金会都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4、非公募
指基金会不能面向公众募捐。其对应的词是“公募”,指可以面向公众募捐。
一直以来,相关部门并没有对公众进行准确的界定。《慈善法》将募捐分为“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而且明确“……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
实践中,一些朋友经常用“私募”来代替“非公募”,也是不准确的,基金会领域并没有这样一个词,简单地就认为“公募”对应的即是“私募”也是不全面的。
5、监事(会)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规定,基金会设监事。《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则补充了“3名义上监事可设监事会”的内容。
也就是说,实践中如果基金会的监事少于3名,严格来讲是不能称为“监事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