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关于“性暴力”你我必须知道的那点事儿

高铁上父亲猥亵女儿不算犯罪?--关于“性暴力”你我必须知道的那点事儿

 

 

       10月20日一起“G1402次列车发生疑似猥亵女童”视频引起了媒体和网友的关注。关于是否属于猥亵,人民日报政文微信公众号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不再强行科普和赘述。

 

 

       然而,对于你我每一名普通人来说,如何保护好我们自己的孩子,何时可以对“别人家的孩子”伸出我们的帮助之手,还有一些你我必须要知道的那点事儿。

 

 

行动点1:对儿童的性暴力是广泛存在的,男孩也会被猥亵或性侵

       针对儿童的性暴力是真实且广泛存在的。这不仅仅是在中国,即使在诸如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针对儿童的性暴力同样也是一个严峻问题。

 

 

       由于 “性”在我国传统文化里是一个相对禁忌的话题,“性”往往与“童贞”、“道德”等相联系起来,又加之我国儿童相关机构法律设置等原因,所以涉及到儿童的性暴力时,大众往往在这方面知之甚少,多持有“不可说”、“不愿说”、或“不能说”的态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曾对全国5800名中小学生作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性侵害案件的隐案率是1比7。换言之,每曝光一起案件,背后还有七起案件不为人知。仅2017年,媒体平均每天曝光1.04起14岁以下儿童性侵案例,受害者年龄最小的仅1岁。那些没有曝光的案例数量,更是不可想象。虽然我们的双眼可能没有看到性暴力,但它确是真实存在的。

 

       另外,出于“性侵只发生在异性之间”、“男孩的力气比女孩大”等观念影响,我们往往只注意到了女孩,而忽视了男孩,造成了现实生活中,我们对男孩的保护往往较女孩少。事实上,男孩更需要我们关注,男孩和女孩同样有可能受到性暴力的伤害。在2017年媒体曝光的性侵案例中,就有高达9.57%的案例为男孩。

 

行动点2:针对儿童的性暴力只与施暴者的意图、行为、后果有关

 

       “恋童癖”在我们的文化传统中属于一个禁忌话题。关于“高铁疑似猥亵女童视频“疑似父亲的人是否属于恋童癖,不在这里讨论。但我们需要知道:不是只有恋童癖才会对儿童实施性暴力

 

       针对儿童的性暴力或猥亵只与施暴者的意图、行为、及其意图和行为给受害儿童带来的后果有关。只要施暴者有意图,性暴力、猥亵可以发生在任何成人与儿童之间。他们之间的关系可能是陌生人,也可能是认识的人,例如,邻里,师生,家庭成员……等等。

 

关于性暴力的一组小数据

 

2017年媒体曝光的针对儿童的性侵案例中:

       ◆ 34.45%发生在包括辅导班在内的师生之间

       ◆ 24.40%的案例施暴者为同村人或邻居

       ◆ 15.31%的案例施暴者为包括父亲、哥哥、继父、祖父等人在内的家庭成员

       ◆ 4.78% 为亲戚或父母的朋友

       ◆ 21.05% 为与孩子有生活接触的人

       ◆ 在所有案例中,高达31.75% 的施暴者为多次作案,超过1/4的案例为1人性侵多名儿童

 

关于性暴力的一组小定义

 

暴力

       以强迫或引诱等方式对儿童进行性冒犯或性骚扰,或发生性行为。性暴力分为身体接触类性暴力和非身体接触类性暴力

       ◆ 身体接触类性暴力:例如,成人引诱儿童与其发生性关系,成人触摸儿童隐私部位等。

       ◆ 非身体接触类性暴力:例如,用色情言语对儿童进行骚扰、让儿童观看色情图片/电影/读物、强迫儿童目睹性行为等。

 

行动点3:只要涉及到有关儿童的“性暴力”,大胆举报

 

       “G1402次列车发生疑似猥亵女童”引发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从我们儿童保护工作人员的角度来看,这是好事儿。这说明,我们社会大众对儿童保护越来越关注,越来越敏感,整个社会对儿童的保护和支持环境也越来越好。

 

       然而,对于有心想帮助这些儿童的我们来说,总有那么一丝丝不确定。“我到底可以举报吗?这是不是人家的家事啊?我要举报了会不会多管闲事?我会不会遭到报复或浪费了宝贵的警务资源”,等等等等。

 

 

       你们的这些担心是正常的,我们都能够理解的。谁不想做一个乐于助人的新时代的好同志呢?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早在2013年和2014年就“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出台了两个指导性意见,明确指出,对于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其中就包括性侵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一旦接到举报,无论案件属地在哪儿,都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所以,警察蜀黍即使想要帮助小朋友,也得要先接到你们的报案呐。

 

 

       那么,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先报警,先报警,先报警。只有报警了,警察叔叔阿姨们才有依据出警,进行后续处理。举报是国家赋予我们每个人一项神圣而重要的权利,所以举起你们可爱的小手和智能手机,你们就可能救了一个孩子的一生。

 

关于“举报”的一组小普法:

 

       监护侵害行为,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

 

       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接到涉及监护侵害行为的报案、举报后,应当立即出警处置,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并迅速进行调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发现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报相关线索的,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紧急措施,必要时,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对被害人予以临时安置、救助。

 

 

关于对“”G1402次列车发生疑似猥亵女童“后续如何处理,有以下几点建议可供相关警方参考:

 

       1.立即报警立案调查。

       2.为女童提供相关检查和评估,例如身体检查、心理评估等。

       3.对女童的家庭监护状况开展全面评估。

       4.根据网友所述及视频显示,女童家人对“疑似猥亵行为”毫无反应,所以此行为可能已长期存在,并且家庭成员出于某种原因不能给予女童必要的保护和支持,可考虑联系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福利院等)为女童提供临时庇护,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5.根据警方立案调查结果及家庭监护状况,综合评估女童家人是否还有能力为女童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如果不能,考虑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监护人监护资格,在女童近亲属等相关人士里确定新监护人。

       6.整个处理过程,特别注意保密原则、未成年人优先原则。尽可能提供受过专业儿童案件处理和儿童保护训练的女警、儿童社会工作者、有儿童工作经验的心理咨询师、处理过儿童案件的律师等人士,在相关环节里参与案件的处理,避免女童因不恰当的处理和个人信息曝光而受到二次伤害。

       最后,郑重警告欲向儿童伸出罪恶之手的人,莫伸手,伸手必重罪。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事儿  事儿词条  暴力  暴力词条  你我  你我词条  必须  必须词条  知道  知道词条  
公益

 爱心救助的启示

      《走读大中华》日前报道了广州救助站的爱心服务。他们的许多做法值得借鉴。令人印象最深的是,多辆爱心救...(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