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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再出重拳!对未成年人节目管控升级

       8月24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公开征求关于《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意见的通知。《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工作应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人格尊严,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

 

 

      自国家广电总局2015年7月22日发布《关于加强真人秀节目管理的通知》以来,这是国家第4次对未成年人广电节目发出管控措施。此次发布的《规定》尤为细致。

       《规定》要求,未成年人节目禁止14项内容,包括不得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不得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得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禁止宣传、介绍各类电子游戏;禁止渲染帮会、黑社会组织的各类仪式;不得过分强调或者过度表现财富、家庭背景、社会地位;不得表现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举止行为等。

 

 

       不得制作、传播的未成年人节目类型包括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进行商业宣传的非广告类节目;披露未成年人为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者受害人的教育、警示类节目未成年人参与的选秀类节目

 

不满10岁儿童禁止代言广告

       《规定》提出,未成年人节目应避免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例如,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并且,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规定》还禁止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严格控制设置竞赛排名,不得设置过高物质奖励,不得诱导未成年人现场拉票或者询问未成年人失败退出的感受。

       情感故事类、矛盾调解类等节目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情感,不得就家庭矛盾纠纷采访未成年人,不得要求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录制和现场调解,避免未成年人亲眼目睹家庭矛盾冲突和情感纠纷。

       未成年人节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道德方面的测试,放大不良现象和非理性情绪。

       未成年人节目要注重隐私保护:节目制作过程中,不得泄露、质问或者引诱未成年人泄露个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信息,不得要求未成年人表达超过其判断能力的观点。

       《规定》的指向性非常明确,针对近年来我国广播电视节目中出现的一些亲子类真人秀节目。时下,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成了荧屏和网络上可视化节目的主角,在流量诱惑和利益驱使下,一些未成年人节目出现了哗众取宠、一味追求收视率和商业利益的苗头。比如,此前一档少儿节目中,“你爸爸开什么车”成为参与者的必答题;而在一些亲子秀节目中,孩子之间纯真的相互示好的画面,被后期编导加上成人世界中两性间传情的暧昧文字。再比如,如今一些未成年人竞赛节目中,对名次的争夺是节目推进的最有力线索,而孩子的童言无忌常常被一些节目当作收视筹码,他们的失利感言更成为一大卖点。

       尽管有关方面近年来陆续出台过一些规定,对电视选秀参赛选手、童星代言广告的年龄做了规定和限制,从数量、节目内容、播出时间等方面严控未成年人参加节目。如2015年7月2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真人秀节目管理的通知》中,广电总局就有关于“未成年人上真人秀”的明确规定:“真人秀节目应注意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尽量减少未成年人参与,对少数有未成年人参与的节目要坚决杜绝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的不良倾向以及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

2016年2月,总局再传“限娱令”,“不得借真人秀节目炒作包装明星子女,不得在娱乐访谈、娱乐报道等节目中宣传炒作明星子女,防止包装造星一夜成名”。

       今年7月10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做好暑期网络视听节目播出工作的通知》。

       但是,零敲碎打式的治理并不到位,况且节目博出位的形式不断翻新,既有的通知和规定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盲区,这使得一些未成年人节目长期游走在政策法规的模糊地带。直到2017年7月,湖南省广电总局才公开指出《爸爸去哪儿》过度消费明星子女,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不利影响,被国家广电总局叫停。

       此番《征求意见稿》,正是在对既往未成年人节目存在问题进行系统性梳理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更加周全、更为细化的要求,有望形成有别于碎片化治理的长效机制。针对未成年人节目,《征求意见稿》从形式设计、内容制作、审查播出,到隐私保护、广告投放等方面,都给出了较为系统清晰的标准和红线,同时明确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以及协会的职责,可以说是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规定》要求,未成年人节目每隔30分钟提示休息。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以显著方式对所传播的未成年人节目建立专区,专门播放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节目未成年人专门频道、频率、专区、链接、页面不得播出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整形、网络游戏广告,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广告,其他未成年人节目前后也不得播出上述广告。并且,未成年人广播电视节目在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小时播放广告不得超过10分钟,其他时间每小时不得超过12分钟。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未成年人节目播出过程中,应当至少每隔30分钟设置明显的休息提示信息。

       《规定》还对播出时长和比例做出详细规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每日8时至23时,以及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之外时间每日15时至22时之间,播出的节目应当适宜所有人群收听收看,其他时段播出的未成年人节目可能引起未成年人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在播出前作出明显图像或者声音提示;未成年人专门频道、频率在每日17时至22时之间应当播出国产动画片或者未成年人节目,不得播出影视剧以及引进节目,确需在这一时段播出优秀未成年人影视剧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未成年人专门频道、频率、网络专区每日播出或者可供点播的国产动画片和引进动画片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定。

       《规定》同时对播前审查和直播要求,设立评估委员会、保护专员等做出规定。并明确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以及协会职责,要求对违法行为警示记录,建立健全违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可以预见,此番《征求意见稿》一旦在现实中产生规范和约束效力,将会有一批在播节目停播、下架,从长远看,这无疑有利于净化荧屏和网络环境,为孩子们打造一个清朗的娱乐和学习空间。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制度上的规范既为未成年人“触媒”行为撑起制度的“保护伞”,也为图书、影视剧、网络游戏等文化产品的分级管理探索方法、积累经验。

       如今,在未成年人节目之外,包括动漫、视频、游戏在内的一些文化产品,不同程度地含有色情、暴力等少儿不宜的元素。而每个孩子人格形成的关键期就那么几年,如何通过制度和技术的力量,为孩子们认知和探索世界打造出一扇扇干净明亮的“窗户”,无疑是当下迫切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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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自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新华社、每日经济新闻、北京日报等

编/金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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