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筹款行业培育平台方德瑞信叶盈主笔,胡说财税胡绵鹏审定,公益慈善论坛张以勋校对与修订。申请转载本文或有意加入公益慈善论坛读者群交流的朋友请加个人微信 zhang_yixun。
我国税法历史上第一次个税年度汇算清缴即将在6月30日截止!
小编在此友情提醒两点:
1. 还没有申报2019年度个税的伙伴一定都要及时申报哦!否则会留下不诚信的纳税记录,逾期补税或被罚款~!
2. 还有还有,千万别忘了你的捐赠可以抵扣个税哦~!
哟呵,还有这种好事?
当然,这可是国家赋予你捐赠做好事的福利哟~~~
所以,该你享受的福利就别浪费啦!
而且,捐赠抵扣个税流程一点都不复杂,So easy!
因为,操作过程只需四步!
1. 收集整理你的捐赠票据:建议大家养成在日常整理捐赠票据的习惯,每次捐赠结束后记得及时索取捐赠票据、拍照后放在电脑或手机的一个文件夹里,年末做汇算清缴时就很方便啦!
2. 获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捐赠票据上显示的你捐赠支持的公益机构名称,搜索其机构官网,通常你可以在信息披露或机构介绍页面中找到他们的法人登记证书,记录下法人证书右上角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也可直接咨询机构工作人员哦!
3. 填写捐赠信息:在你的个税APP的汇算申报页面找到“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一栏,按要求输入公益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赠单位名称、输入捐赠金额、捐赠凭证号、选择扣除比例(通常是30%)、备注说明捐赠的年月或项目。
4. 分配扣除额度:所有的捐赠票据信息输入完毕后,在页面选择“分配扣除额度”,先选择你是想在综合所得还是分类所得等分配捐赠扣除额度,再输入该类目下的捐赠扣除金额,就可以啦~~
公益机构和公益伙伴们也可以广而告之,鼓励你们的捐赠人抓紧时间办理哦!
2019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 99 号,以下简称《公告》)。
为什么会有这一份《公告》出台呢?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延续了原税法有关公益慈善捐赠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
在新税制下,个人如何扣除公益慈善捐赠亟需作出明确规定。与此同时,近年来随着公益慈善事业蓬勃发展,个人公益慈善捐赠日益活跃,但原有公益慈善捐赠政策规定比较笼统,越来越难以全面适应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社会各界呼吁出台更加明确的个人公益慈善捐赠操作办法,提高个人公益慈善捐赠的操作性。
为进一步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更好地发挥税收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中的激励和保障作用,我们制定发布了本《公告》,对综合与分类税制下,个人公益慈善捐赠涉税环节和相关要素进一步作了明确,细化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使之更加适应当前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环境。”
专有名词太多看晕了?
不要紧,让小编来为大家一一划重点:
先来普及三个重要的名词解释: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年计税
经营所得:常见的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年计税
分类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房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如彩票)等,按次计税
看清楚上面的分类了吗?那我们这就开始啦:
之前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这些综合所得是按月或者按次分别计税,公益捐赠扣除额最高为当月或者当次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且公益捐赠支出大于公益捐赠扣除额,不允许在以后月份继续扣除。
但现在,由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合并成按年计税了,公益捐赠扣除额就变成了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0%,这相当于每个人能够享受公益捐赠扣除的基数额度变大了。
举个例子。王先生是一名上班族,每月工资30,000元(为了简化便于理解,假设扣除费用5000元,不考虑社保和专项扣除情况)。王先生为他信任的某慈善组织捐赠了50,000元用于设立捐赠人建议基金(DAF),并拿到了捐赠票据。
在个税改革前,他拿到的这张捐赠票据,只能用于抵扣当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且抵扣额度最多只能占当月应纳税额所得额的30%,也就是最多能扣除(30,000-5,000)元*30%=7,500元,超出的42,500元无法在以后月度继续扣除;但现在,他公益捐赠最多能扣除的额度为25,000元*12个月*30%=90,000元。即王先生捐赠支出50000元全部扣除。相当于新税制下,王先生的应纳税所得额比原税制少42500元,少交8500元个人所得税(对应税率20%)。
如果王先生同时还是一名兼职网络小说写手,每年稿酬能有5万元的收入,他的公益捐赠能扣除的最高额度还能更多:(工资25,000元*12个月 稿酬50,000元*0.8*0.7)*30%=98,400元。
此外,新税制允许捐赠人拆分捐赠支出,在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中扣除,但一旦选择将捐赠支出的部分或全部在某一项目扣除,则不允许变更在其他项目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不受30%比例的限制。
重点二:公益捐赠政策的流程和操作细则更明确了!
在社会生活场景中,个人公益捐赠的情形非常复杂,既有小额零星式的捐赠,又有大额分期分批式的捐赠;既有个人直接捐赠,又有通过合伙企业等捐赠。
但现行个人所得税公益捐赠政策比较笼统,导致在一些具体政策执行口径上,社会各界存在不同认识,如公益捐赠超限额的部分能否转移到其他所得项目扣除,合伙企业的公益捐赠由合伙人扣除还是由合伙企业扣除等问题。
《公告》中对公益捐赠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层税务机关普遍较为关心的公益捐赠扣除范围、公益捐赠扣除时间点、各类所得项目的扣除规则、捐赠票据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义务等问题都逐一作出了明确解释,相关规定更为科学和全面,增强了政策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小编在此列举几个常见问题:
Q1:个人捐赠票据在哪儿开?
A:需要注意的是,向个人直接捐赠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向大病众筹平台上的求助者捐款。个人必须通过取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和群众性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如个人希望获取捐赠票据且能抵扣个税,首先要在捐赠前确定自己想要捐赠的社会组织是否同时拥有以下两项资格:
1、能开具捐赠票据;
举个例子:
李先生希望捐赠1,000元给自己社区里开展养老服务的慈善组织A,并拿到捐赠票据用于抵扣个税。但A组织虽然能开具捐赠票据,但没有获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这样的情况下,李先生应先向A组织表达自己的捐赠意愿和获取捐赠票据抵税的需求,A组织可通过与既有捐赠票据开具资格又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B合作,请李先生将捐款捐入基金会B,并指定用于支持A组织,B开具捐赠发票给李先生,A组织再按照B基金会的管理流程与要求申请捐款的拨付。
目前大部分活跃的公募基金会都具有这两项资格。
当捐赠人完成捐赠,不论金额大小,只要提出开具捐赠票据的要求,收到捐款的公益机构都需要为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目前除了纸质捐赠票据,也有部分机构可以开具电子捐赠票据)。但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和公众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热情渐涨,小额捐赠笔数呈海量增长趋势。如公益机构为每一笔小额捐赠都要开具票据,需要一个庞大的财务部门来处理票据开具和对账等等琐碎但必不可少的事宜,这会挤占公益机构在帮助受益人方面的精力和资金投入。为了提高公益慈善组织的运作效能,同时也为了节省捐赠人每一笔申请开一次票所耗费的精力,小编鼓励大家可累计至100元再要求公益机构开具捐赠票据。相信这一问题将随着电子捐赠票据的普及而得到妥善解决。
举个例子:
张小姐的大学同学郝先生参加了一个公益徒步活动,通过挑战一天走50公里为他支持的癌症康复项目筹款。张小姐支持他的队伍捐了30元给S基金会,并通过S基金会的系统在线申请开具捐赠票据用于抵扣个税。第二天,S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致电张小姐,礼貌地描述了基金会在开具海量小额捐赠票据所耗费的成本上的现实困境,征询张小姐意见是否同意待其累计的捐赠金额达到100元再开具捐赠票据。张小姐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了这一建议。
Q2:拿到捐赠票据后,交给谁来抵扣?
A:在取得相应收入时,捐赠人向扣缴义务人出示捐赠票据,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时应当为捐赠人办理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如果取得收入没有扣缴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没有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公益捐赠额。
例子一:
康先生是某公司在职员工,在捐赠支持某助学项目并取得捐赠票据后,康先生即拍照发邮件给公司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收到康先生的邮件后,在制作康先生的工资单时,就将捐赠票据所示金额帮助康先生进行记录,再由财务部门负责扣缴。
例子二:
黄女士是某培训公司的签约讲师,每个月从公司获取课酬收入(即劳务报酬)。该公司财务部门为黄女士代扣代缴个税。黄女士为自己喜欢的环保机构捐赠了100元,在获取捐赠票据后,她将捐赠票据拍照发给该公司财务部门让其按捐赠票据所示金额税前扣除捐赠额。
例子三:
高师傅是一名退休工人,因技术能力出色受邀担任某工厂的技术顾问,每个月领取一定的收入,但工厂财务部门没有为高老师代扣代缴税款。高老师每个月都在为自己家乡学校的孩子们捐赠支持爱心早餐项目。在年底前,高老师拿到了按照累计捐赠金额开具的捐赠票据,并将捐赠票据带到当地税务机关窗口出示,自行申报扣除公益捐赠额。
例子四:
魏大妈在某保洁公司任职,同时是一名广场舞红人,热心的她用垃圾分类理念编了一支广场舞,并通过义演为当地社区基金会筹集垃圾分类和减量的倡导项目资金,自己也带头捐出了500元,并拿到了捐赠票据。但在将捐赠票据交给公司财务时,公司财务因不了解捐赠票据抵扣事宜拒绝为她扣缴,魏大妈打印了本《公告》交给财务,财务阅读后为魏大妈办理扣缴手续。
A:在职人员基本都可通过工薪收入消化捐赠额的抵扣额度,无需关注所得项目选择问题。如果不是在职人员,比如只靠房屋租赁获得收入的房东就要选择在分类所得中扣除,小吃店的店主等个体户要选择在经营所得中扣除。不论何种职业,人人都可享受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例子一:
康先生是某公司在职员工,2019年度每月工资均为9,000元(不考虑其相关扣除)。2019年9月底,康先生捐赠支持某助学项目200元,取得捐赠票据后交给了公司财务部门,准备在10月份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
则康先生10月份发工资时允许扣除公益捐赠限额=(工资9,000-起征税额度5,000)*10*30%=12,000元,这样康先生向助学项目捐赠的200元都可以在10月份的工薪中得到有效扣除。
例子二:
黄女士是某公司在职员工,2019年度每月工资10,000元(不考虑其相关扣除)。2019年11月1日在国家级报刊上发布文章1篇取得稿酬20,000元,当天黄女士将20,000元的稿酬全部捐给了公益事业,并将取得的捐赠票据交给了公司财务部门,准备在11月份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
则黄女士在11月份发工资时允许扣除公益捐赠限额=(10,000-5,000)*11*30%=16,500元,黄女士向公益事业捐赠的20,000元中在11月份可以扣除16,500元,余下的3,500元可以在12月发放工资继续扣除。
12月份发工资时允许扣除公益捐赠限额=(10,000-5,000)*12*30%=18,000元,在12月份可以扣除=18,000-16,500=1,500元,捐赠额中余下20,000-16,500-1,500=2,000元,因黄女士除了工资还有稿酬收入,稿酬属于综合所得之一,这2,000元可以在汇算清缴时稿酬中继续扣除。
汇算清缴时,稿酬所得、工薪所得两者合并计算2019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70% 10,000*12-5,000*12]= 62,800元,2019年黄女士在2019年允许扣除的捐赠限额为62,800*30%=21,360元。考虑到黄女士捐赠的20,000元中有18,000元的额度已经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余下的2,000元在汇算清缴时可以全部扣除。
但需要注意,对已在分类所得扣除的捐赠部分,不能再调整到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扣除。选择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要注意只能在当月的分类所得中扣除,不能在当年其他月份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即假设房东老钱每个月能有2万的房租收入和自己开的小吃店每年大约10万的经营收入,他只能拿着当月捐赠票据选择在当月的20,000元*30%=6,000元额度中扣除,超出额度的部分再转到小吃店的经营所得(但经营所得核定征收除外)中扣除,但不能再在当年其他月扣除。
受到税制因素影响,这些所得项目计税方式、捐赠扣除时点有所不同。个人在享受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时,要注意根据自己取得收入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捐赠扣除。
Q4:完成扣缴后捐赠票据搁哪儿?可以丢了吗?
A:需要注意的是,捐赠票据只需要现场或拍照或转发电子捐赠票据出示给扣缴义务人即可,捐赠票据应由捐赠人个人妥善保管五年,以便在税务机关后续有核查需求时予以配合。
A:可以的。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个人仍实行分类征收的办法。因此,《公告》明确非居民个人公益捐赠扣除办法基本是比照分类所得扣除公益捐赠的办法执行的,即捐赠额未超过其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如果非居民个人有经营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不完的捐赠额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举个例子:
汤姆是在华的外企外籍员工,2019年度每月工资均为9,000元(不考虑其相关扣除),2019年10月,汤姆发生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为2,000元。那么,汤姆能够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为(9,000-5,000)*30%=1,200元。如果汤姆2019年度还有经营所得,那么超出的800元,还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Q6:纳税人以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名义进行的公益捐赠,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A:为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企业名义捐赠能否由个人投资者扣除的问题。《公告》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个人投资者可按照公益捐赠年度的所得分配比例,计算归属于个人的公益捐赠额,由个人按照未超过其申报的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扣除。
举个例子:
纳税人李先生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分配比例为30%。2019年度,该合伙企业陆续捐出的公益捐赠额为100,000元,分配给李先生的所得为200,000元。那么归属于李先生的捐赠额为100,000元*30%=30,000元,按照扣除限额为200,000元*30%=60,000元计算,这30,000元捐赠额都可以得到扣除。
重点三:公益捐赠的保障措施更完善了!
为确保纳税人能够最大限度的享受到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公告》还针对一些困扰捐赠政策落地的问题给予了特殊的征管安排。如,针对纳税人未能及时在其他分类所得扣除公益捐赠的情况,《公告》规定可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办理追补扣除。再如,针对公益性社会组织不能及时开出捐赠票据导致无法扣除公益捐赠的问题,《公告》规定纳税人可先凭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在60日内取得票据后再补充提供给扣缴义务人。
这些针对性的征管安排大大提高了公益捐赠扣除政策的操作性和便利性,有效保障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得到及时合理扣除。
一个例子:
李先生:我们公司每年12月初发年终奖,如果我在拿到年终奖后也在12月捐一笔款给某家基金会,但对方不能在公司财务统一申报年终奖个税前开出捐赠票据,怎么办?
蔡小姐:你可以先发银行支付凭证给人事,让人事先计算扣除再交给财务部门申报。虽然现在政策规定是可以60日内补上捐赠票据就行,但你这个时间点不太好,是年底。捐赠票据抵扣是不可以跨年的,所以你得让接受捐款的机构争取要在年底前开出捐赠票据。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依法享受公益性捐赠抵扣个税等优惠政策也是捐赠人的权利哦!政府推出的此类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是对捐赠人的激励和回馈,彰显制度的善意。在此,我们也希望越来越多的捐赠人自觉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完成捐赠后主动索取捐赠票据并依法抵扣个税;同时也建议公益机构在筹款等环节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捐赠人服务工作,及时开具捐赠票据并向捐赠人告知相关权利,进而赢得更多捐赠人的信任和持久支持。
*免责声明:本站文章图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文章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站。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