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来源于基层党组织的创造。早在1984年,当时的上海铁合金厂党委就在厂里定期评议党员,也组织群众民主评议党员,增强党组织战斗力,突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987年10月后,河北满城县、辽宁锦州市、河南辉县市、山东泰安市等地先后通过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处理不合格党员。
1988年7月,中组部负责人到辽宁调研党建情况,发现锦州市实施民主评议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做法值得推广,便及时向党中央作了汇报。
同年10月18日至11月9日,中组部负责人在山东、浙江和上海调研换届工作和党建情况后又指出:“民主评议党员,是加强基层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也是新时期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增强党员互助、互勉、督促进步的一种好形式,似可推广,逐步形成制度。”
1988年11月18日,中组部制定《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12月15日,党中央予以同意转发并指出,“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按照中央通知精神,各地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