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责任法有什么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这里说的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父母是青少年子女法定的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义务,那么,未成年人依靠谁生活,依靠谁照顾,谁就是监护人。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哥哥姐姐或其他成年人,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的义务有两项
一是监护;
二是抚养;
监护就是要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不让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
二是帮助未成年人管理财产。
三是帮助未成年人解决他们自己解决不了的事情。例如,有一个不满6岁的男孩,他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身亡,由于他父母生前参加了人寿保险,出了事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像这么大的事情,小孩子是办不了的,所以,他的监护人——奶奶就帮助他找保险公司,经过交涉,这个孩子得到了应得到的赔偿。在这件事中,孩子的奶奶就履行了监护人的义务。
监护人的另一个义务是抚养。未成年人从一出生到长大成人,需要吃饭、穿衣。需要上学,生了病需要去医院……做这些事情需要花钱,这些钱应该由谁来出呢?理所当然地应该由父母或其他的监护人来承担。如果父母以各种理由不尽抚养义务,那就是违犯了法律,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予支付,协商不成时,可以由 人民法院来裁决。
虽然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但是这种抚养不是无限期的。父母不能养子女一辈子,子女长大成人,参加工作,有了自己的收入,能独立生活时,父母就不再承担抚养义务。反过来,在父母年迈,生活困难时,子女还必须尽一份义务,赡养父母,照顾他们的生活。
指定监护人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指定监护适用的条件是监护人对承担监护责任有争议。争议有下列几种情况,有的是后一顺序的人不同意由前一顺序的人担任,或同一顺序的人相互争着要当监护人的,较多的是前一顺序的人不愿意担任,推给后一顺序的人,后一顺序的人也不愿意担任,或同一顺序人之间相互推诿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
二是由法院指定。
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此外,我国《民通意见》第11条规定:“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 14条还规定了指定监护人,另外需要考虑的两个因素:
一是“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我国推出的监护人责任法就是为了能够让监护人好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从面达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如果期间存在有任何不违法的行为,那么监护人的资格是会被撤销的,所以,监护人已成为被监护人最重要的人,也是必须存在的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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